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
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发生质量问题是会影响正常交付使用的。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施工方要承担保修责任,而建设方在签署承包合同的时候,会加入一条违约条款,写清违约责任。
那么,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发生质量问题是会影响正常交付使用的。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施工方要承担保修责任,而建设方在签署承包合同的时候,会加入一条违约条款,写清违约责任。
那么,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谁应该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发现上述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经过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则通过竣工验收意味着建设单位对质量的认可,以后再发生非主体工程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有的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该在工程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担保责任等。
若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提出是设计问题,《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据此,如果各方对质量问题是否在承包单位的保修范围内存在争议,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出问题施工单位谁承担责任
⼯程质量出问题施⼯单位谁承担责任⼀个⼯程所涉及到的项⽬很多,⽽且涉及到的⼯程款数量也很多,这个需要每⼀个单位进⾏协作配合,如果说出现的问题的话,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质量出问题施⼯单位谁承担责任⼯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与承包⽅及建筑施⼯⽅⽽⾔,其责任⼀般由承包⽅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企业对⼯程的施⼯质量负责。
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图纸和施⼯技术标准施⼯,不得偷⼯减料。
⼯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企业不得擅⾃修改⼯程设计。
第59条规定,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要求、施⼯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这⼀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的原因致使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有权要求施⼯⼈在合理期限内⽆偿修理或者返⼯、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拒绝修理、返⼯或者改建的,发包⼈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付⼯程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话,⼀般来说是需要由承包⽅来进⾏决定的,如果没有承包⽅的话,那么就是有建设原来的单位进⾏负责,不过现在⼯程承包出去的可能⾮常⼤,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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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期间,工程未验收被损毁谁买单?
在施工期间,工程未验收被损毁谁买单?
【实务咨询】
律师你好,我公司在湖北宜昌做了一个防水墙工程,该工程在去年5月份完工,但是还没有验收,也没有交接。
原因是防水墙被附近工地上施工的一辆汽车撞倒 40米多,业主要求我公司重修,估计要花贰拾多万,我想问该部分不损失应有谁承担?
【实务答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防水墙还没有验收,也没有交接,应该属于施工中的工程,在此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负责返修。
这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还没有验收,你单位应付看管义务,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害应由你单位负责。
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业主可以要求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撞坏防水墙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要求致损单位赔偿。
工程施工的质量谁负责
工程施工的质量谁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一直是影响工程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关键。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因此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究竟是谁来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呢?一、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是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之一。
总承包商领导和组织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同时负责协调各专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使工程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总承包商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总承包商要对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工程施工队伍的素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的性能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要求。
总承包商还要加强对各专业检验与试验的管理,负责组织验收与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总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机构。
监理单位是承担着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单位主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标准、工艺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对工程施工中相关规范、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单位要秉持公正公平、秉公执法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查与评定,提出专业化的技术意见和建议,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提供技术支持与监督。
监理单位要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验收;对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进行监督,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
谁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谁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对其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交付建设工程之前,应当先由发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只有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将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
如果建设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提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方式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建设工程中,质量问题可能给业主和施工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确定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合适的赔偿方式。
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1. 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的委托人,业主在建设过程中承担着监督工程质量的责任。
业主有责任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设计方和施工方,有义务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如果建设单位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其应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有责任及时发现和指出工程质量问题,并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并给业主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一部分工作,其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
如果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损失,其应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材料供应商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
如果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其应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方式1. 维修或替换一种常见的赔偿方式是通过维修或替换来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业主可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关费用,进行维修或替换,使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和标准。
2. 经济赔偿除了维修或替换,当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工程时,业主可以要求责任主体进行经济赔偿,以补偿损失。
经济赔偿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停工期间的损失、利润损失等。
3. 处罚与赔偿对于严重违约或者故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业主可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处罚,并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
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一、建立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责任主体,明确各个参与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的责任。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
其中,业主作为工程建设的投资者,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合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规范的材料。
责任主体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关系,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二、建立工程质量追责机制建立工程质量追责机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追责机制包括违约责任、廉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
在工程质量追责机制中,违约责任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一般来说,构成工程质量违约的行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等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对于自己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廉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是对追责机制的有力补充。
廉政责任主要是针对贪污腐败等不正当行为,刑事责任则主要是对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制定规范、建立流程、设立机构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考核等多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同时,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通过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反馈和分析,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
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工程质量缺陷追责制度的重要保障。
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记录,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迅速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减少人为干预和瞒报的可能性,提高质量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信息化管理系统还能够为责任主体的追责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保障追责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
的理由?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
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
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合同的工程质量谁负责
没有合同的工程质量谁负责
我们要明确一点,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
存在口头合同。
因此,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仍然可以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没
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应当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为依据。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工程进度:如果工程进度延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因为施工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否则就构成违约。
2. 工程质量: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应当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因为施工方有义务按
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否则就构成违约。
3. 设计变更: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设计方承担责任。
因为
设计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否则就构成违约。
4. 材料供应:如果材料供应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材料供应商
承担责任。
因为材料供应商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材料标准提供材料,否则就构成违约。
5. 监理责任: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好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应当由
监理单位承担责任。
因为监理单位有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
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赔偿2023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赔偿
1. 设计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如果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等。
2. 设计缺陷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如果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重新设计的费用等。
3. 设计缺陷导致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工程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可以要求设计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工程改造费用、使用权的减值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确定。
建筑工程设计方在承担赔偿责任时,也
可以提供相应的辩解和抗辩,例如证明设计方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或者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
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条款解析建筑企业的生命线是质量。
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也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
对于广大建筑企业来说,了解在不同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承包人是否享有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以及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门针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问题新增了这样的条款:“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以下笔者就对此条文展开进一步的解读。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发包人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情形主要有: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或不齐全、设计缺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相关质量监督手续不全、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具体包括:(1)承包人为修复工程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2)承包人为修复工程而增加的工期应当顺延;(3)发包人还应结合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利润补偿。
2.合理利润的计算方法(1)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其中的利润补偿则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计算;(2)如承包人与发包人未就修复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则承包人应将修复工程当作一项工作范围外增加的工作,即作为一项变更来处理,相应的索赔也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在建筑工程领域,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而对于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工程项目,是否应该支付工程价款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有些人认为工程价款应当与质量挂钩,质量不合格就不应支付;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下面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并得出本文的结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应支付工程价款。
这一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按照建设工程行业的标准,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要求。
如果工程质量不达标,不仅会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还会给业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作为承包商,必须承担起自己按照规范进行工程施工的责任。
其次,对于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工程项目,支付工程价款可能会对事后的追责和维权产生困难。
一旦支付了工程价款,业主很难再要求承包商对质量进行改进或者进行赔偿。
因此,不支付工程价款可以迫使承包商对质量问题负起更多的责任。
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也应支付工程价款。
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工程价款作为合同双方达成的一项权益交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规定了质量问题才能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拒绝支付。
此外,如果业主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增加相关方之间的矛盾。
因此,支付工程价款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个人认为对于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工程项目应不支付工程价款。
首先,质量问题不仅会对业主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安全和利益产生潜在威胁。
业主作为工程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商按照规范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如果质量不合格又无法修复,业主没有理由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次,在合同中应当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对于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是否支付工程价款。
这样可以避免在后期发生争议时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在某一单项工程中,可能包含多个单位工程。
一个单位工程往往又包含多个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如果一个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不合格就可能导致整个工程质量不合格。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程度上的区别。
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会直接导致工程不能安全使用,致使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会影响工程安全使用,但会对工程正常使用带来不当的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虽然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就可以一分不付,拒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有多种救济方式。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救济方式的规定较多,主要包括以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工程造价鉴定费承担方式
工程造价鉴定费承担方式1. 工程造价鉴定费谁来承担呢?这就像一场足球赛,大家都在场上争球权一样。
如果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说由甲方承担,那甲方就得像个守规矩的球员,乖乖掏钱。
比如说我朋友接的一个工程,合同上写明鉴定费甲方负责,最后鉴定的时候,甲方一点儿没含糊,直接就付了。
这就是按合同办事,简单又干脆。
2. 有时候啊,工程造价鉴定费会由责任方承担。
这好比两个人吵架,谁错了谁就得为吵架带来的麻烦买单。
要是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问题需要鉴定,那施工方就像那个犯错的孩子,得承担鉴定费。
我邻居家的工程就是这样,施工方用了不合格的材料,结果鉴定出来问题出在他们身上,鉴定费就他们出了,这不是天经地义嘛!3. 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协商共同承担工程造价鉴定费。
这就像是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有了亏损大家一起分担。
我之前见过一个工程纠纷,双方都觉得自己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于是就商量着一起承担鉴定费。
这就体现了一种互相理解的态度,你说是不是?4. 工程造价鉴定费会不会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承担呢?嘿,还真有这种可能。
这就好比你怀疑一个东西有问题,你想搞清楚,那你就得先付出点代价。
比如说有个甲方总觉得工程报价虚高,他提出鉴定,那他就得做好承担鉴定费的准备,就像你想验证一个猜想,得先投入点成本一样。
5.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是法院判决工程造价鉴定费的承担方式,那就得听法院的了。
这就像是在学校里听老师的话一样。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谁来承担。
我知道一个案子,法院根据双方在工程中的表现和证据情况,判决乙方承担鉴定费,乙方虽然不太乐意,但也得遵守法院的判决啊,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6. 要是工程保险包含了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这一项呢?那可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这就像你买了一个全能的保险套餐,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就得像个超级英雄一样出来解决。
我听说有个工程公司给工程上了很全面的保险,后来发生纠纷需要鉴定,鉴定费就由保险公司搞定了,这多省心啊!7. 有时候工程造价鉴定费的承担方式会根据行业惯例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怎么办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怎么办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怎么办
发包人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然而,如果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那么发包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发包人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法律明确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然而,如果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工程质量缺陷由谁出方案
工程质量缺陷由谁出方案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工备件等各个环节引起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
在建筑、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领域中,工程质量缺陷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如工程安全事故、环境破坏、经济损失等。
因此,及时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程质量缺陷出现后,应当由相关责任方出具方案来解决问题。
那么,工程质量缺陷应由谁出方案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做出分析和探讨。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委托方和最终受益者,负有工程质量管理的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出现后,应承担起相应的解决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和方案。
在整个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保持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负有对工程进行合理设计的责任。
在工程质量缺陷出现后,设计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积极参与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调整,提出符合现场要求的设计方案,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有对工程质量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的责任。
一旦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
施工单位在制定整改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和操作难度,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和分析。
监理单位还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在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整改方案。
合同法工程质量不合格
民法典工程质量不合格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主要内容1. 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中规定,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所有工程材料、设备和工艺达到或超过规定的质量要求。
2. 验收程序合同明确了分阶段验收的流程,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并规定了具体的验收标准和时间节点。
3. 违约责任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需负责无偿修复直至合格。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解除合同。
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在工程接近尾声时,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
甲方立即通知乙方,要求其进行整改。
处理过程1. 问题反馈甲方及时向乙方书面反馈了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方案。
2. 整改措施乙方提交了整改方案,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开始实施整改工作。
3. 再次验收整改完成后,甲方组织了再次验收。
经验收,之前发现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工程质量达到了合同要求。
结论此案例中,虽然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双方依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了沟通和处理,最终确保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这体现了民法典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促进争议解决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结民法典规定了在建筑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明确的合同条款对于预防和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同时,当事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出问题找谁负责
工程合同出问题找谁负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合同作为双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依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和问题。
那么,当工程合同出问题时,我们应该找谁负责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来说,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通常是项目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而承包人则是承担工程实施责任的施工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当工程合同出现问题时,首先要查找问题的原因。
合同问题可能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不明确: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表述不清楚,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歧义。
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协商补充或修改合同条款,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投资预算等原因,可能导致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成本。
此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就设计变更达成一致,并按照变更后的设计继续履行合同。
3.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而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工程进度延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如果工程进度延误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5.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其他纠纷,如付款纠纷、变更纠纷等。
对于这些纠纷,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当工程合同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归属。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工程建设领域的惯例和诚信原则来判断。
在确定责任归属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以减轻对方的损失。
总之,工程合同出问题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归属。
2022-2023年工程因工人出了质量问题该谁负
工程因工人出了质量问题该谁负导读:工程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合同,目的就是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明确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建设方以及承建方彼此的权利以及义务,不过,全部规定都需要合法的。
那么,工程因工人出了质量问题该谁负?我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一、工程因工人出了质量问题该谁负根据双方证据合同商定办理。
二、工程合同内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其次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担当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供应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商定的帮助义务的。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工程因工人出了质量问题该谁负”方面的内容,我主要介绍了工程因工人出了质量问题该谁负,除此以外,还有工程合同的概念以及工程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对于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找一下律师!。
工程质量问题的修理主体及修理费用的承担
工程质量问题的修理主体及修理费用的承担【摘要】对于建设工程,因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有修理的义务,承包人拒不修理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
本文从法理、我国《合同法》及最高院相关解释角度,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理主体及修理费用的承担进行了分析,并对修理费的合理性提出了参考意见.关键词:建设工程修理费义务发包人对于建筑工程承揽施工,我国实行资质等级制度,根据承揽人具有的资质等级确定承揽人的施工范围。
由于资质等级制度的条件严格,为了谋取利益,现实中不乏借用资质、超越资质承揽施工的现象。
由于承揽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其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免会存在质量问题。
即使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由于管理上的原因等,也可能发生质量问题。
下面对出现的部分质量问题的解决论述如下: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出现质量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的解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该条规定可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从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选择一项或几项要求承揽人承担责任。
本条的立法宗旨应是避免浪费和损失扩大,使物的利用最大化。
从语法来看,定做人有权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但是,从立法宗旨及排列顺序上来看,定做人原则上,应先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修理后有损失的赔偿损失或减少报酬,修理费用应由承揽人承担的;不能修理的,承揽人应重作,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或减少报酬。
从法理角度而言,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第一性义务,违反第一性义务的,应承担第二性义务,即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义务。
根据法律理论,第一性义务可解释为原义务,是应为某行为;第二性义务也叫做“责任”,是必为某行为。
无论是应为还是必为或承担责任,都只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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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谁来买单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条款解析
建筑企业的生命线是质量。
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也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
对于广大建筑企业来说,了解在不同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承包人是否享有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以及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门针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问题新增了这样的条款:“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以下笔者就对此条文展开进一步的解读。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发包人质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情形主要有: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或不齐全、设计缺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相关质量监督手续不全、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具体包括:
(1)承包人为修复工程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
(2)承包人为修复工程而增加的工期应当顺延;
(3)发包人还应结合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利润补偿。
2.合理利润的计算方法
(1)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其中的利润补偿则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计算;
(2)如承包人与发包人未就修复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则承包人应将修复工程当作一项工作范围外增加的工作,即作为一项变更来处理,相应的索赔也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
3.实务操作指引
第一,如果发包人做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发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指令应书面予以拒绝,如发包人强令承包人实施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指令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明确约定该指令导致的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如果承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设计有缺陷未提出、或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未按约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的,则承包人也应当为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因此,在此情形下,承包人一定要书面提出异议,如发包人坚持要实施该行为,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如由承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由于修复工作并非承包人原有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就修复工程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修复工程相应的费用、工期和利润,以及修复工程工期与原工程工期的关系,即是否对原工程造成延期影响。
如未就修复工程签订补充协议,则承包人应将修复工作当作一项变更来进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签证,并且进行费用、工期和利润索赔。
索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索赔时间和相应的默认条款。
需要重点提醒建筑企业的是:由于国内现阶段发包人处于明显强势地位,施工行业的管理
水平不足,承包人获得索赔的难度较大,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则一次性解决了这项工作的结算问题,对于承包人而言风险较小。
二、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1.对条文内容的解读
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新增条款,明确了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
如前所述,如果工程质量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那么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主要包括:承包人偷工减料、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同时也包括因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因资金技术和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
等等。
对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以达到法定的国家强制标准及(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则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并且在这样的情形下,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的费用可能要比建筑企业自行修复产生的费用高。
2.实务操作指引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期间不仅包括施工期间以及完后至竣工验收前,还包括质量保修期间(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则为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为了避免及减少损失,建筑企业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对材料工程设备工程的所有部位及施工工艺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尤其是对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加强对施工班组的培训及考核,严格管理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做到不合格材料坚决不使用。
同时,承包人应做好上述监察时的记录并编制报表,以便监理人审查和检验,同时便于日后发生质量争议作为证据的材料使用。
第二,若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修复,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事发之初就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损失。
第三,承包人在修复完成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等赴现场进行验收,并做好书面的验收记录。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将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控制最小,并且保证出现问题时在第一时间解决,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承发包双方的友好合作来讲,都是最为有利的。
三、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往往分配给承包人,即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系发包人导致,自身不存在过错。
而承包人在这三种情形下是否存在过错,一般会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4)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