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件和五金件电镀检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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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件和五金件电镀检验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IQC检验员对电镀件来料有明确的检验依据及判断基准,而制定本标准。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塑胶件和五金件表面电镀处理效果的检验。

3、职责

3.1本标准由质量部IQC组制定,经部门主管/经理核准后交文控发行。

3.2所制定之规格及标准如有修改时,须经原制订部门同意后方可修改。

3.3所有电镀件经供应商送于来司,IQC均需按此标准检验。

4、抽样水准

4.1所有物料均按照GB/T 2828.1-2003 逐步检验抽样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4.2判定标准:AQL取值

AQL:CR=0 MA=0.4 MI=1.0

4.3 当一个产品含有两个或以上缺点时,以较严重之缺点为判定。

5、检测条件

视力:具有正常视力 1.0---1.2视力和色感。

照度:正常日光灯,室内无日光时用40W日光灯或60W普通灯泡的照度为标准。

目测距离:眼睛距离产品30--40CM为准。

观察时间:<10秒 (每个可见平面需要3秒)。

6 、外观检验

6.1 产品外观定义

A面:正常使用时第一眼可看到的表面。(如组装在模型机面的正面电镀件)B面:不在直视范围内、指四侧边。(需将电镀件偏转 45~90 °才能看到的四周边)

C面:正常使用时看不到的范围。(如组装在模型机的内部等范围之内)

6.2 外观检验标准(本标准如与承认书标准有差异,以本标准为准)

7、尺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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