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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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China 财经界

经合组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概述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何冠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对世界各国税基构成的威胁日渐扩大,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焦点。对此,经合组织开展BEPS 行动,并专门针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发布《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就无形资产的特性提出以公平交易原则为基础的“六步规则”。虽然上述规则有别于其他转让定价的情形,但依然能够从中归纳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建立能反映公平交易状态的可比性条件;二是运用适当的方法确定公平交易价格。为厘清这一话题,本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对经合组织的《指引》进行归纳和梳理。

关键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公平交易原则

本研究得到广东省协同创新计划校基金项目“与横琴自贸区协同培育财金人才研究”的资助,项目编号为:xk-2014-06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的公平交易状态

根据《指引》的“六步规则”,辨认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法律上的所有人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起点。如果按照功能和目的划分,经合组织将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为“商业性无形资产”和“营销型无形资产”。但无论如何分类,无形资产都可能具有独特和高价值等属性,如何获得公平交易状态下的可比非受控交易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分析的关键所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下文简称《指南》)曾经从商业效用的角度解释无形资产交易的公平交易原则。比方说,某些无形资产在MNE 集团中能够达到有效的使用状态,那么就没有必要以更高昂的成本在另一种环境下使用。而新发布的《指引》则从“实际可用的选项”(options realistically available )的角度解释无形资产交易的公平交易状态。这一观点认为MNE 集团应采用最有利于集团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安排无形资产交易,所以独立企业在相似情况下可能选择的最优方案可以作为的可比性重要参考依据。相比之下,后者对可比性的要求更加全面,除一般的可比性因素以外,还需要考察选址节约、相关员工、集团协同等因素对无形资产价值可能构成的潜在影响。

二、转让定价方法的在无形资产交易中的应用一般而言,可比性分析的难易程度和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取决于无形资产的属性。如果无形资产不具备独特或高价值的属性,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都可以用于检验受控关联交易中功能相对简单或者未使用无形资产的一方。但如果涉及研发阶段的无形资产,由于开发成本与转让价格的关系则难以确定,那么基于发展成本或重置成本的转让定价方法就不再适用。对此,经合组织推荐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规则

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前提是掌握无形资产价值在集团内部的转化,在此本文引用《指引》的示例24进行分析。在该示例中,T 公司是一家科研公司,而B 公司以100的价格收购T 公司全部股权,其中可分配到有形的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的价格为20,其余的80都划归商誉。收购完成之后,集团内部立即进行重构,将T 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商业秘密全部转移到B 公司的子公司S 。然后,S 公司与T 公司签署开发合同,约定T 公司的研究人员为S 公司继续开发上述未完成的无形资产,而T 公司则能够在后续的开发中将获得与其开发费用和利润相当的报酬。上述关联交易实际可分为两层,首先是S 公

司收购T 公司的无形资产,然后是S 公司委托T 公司继续开无形资产。

而B 公司收购T 公司全部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可以作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外部可比参考依据,因为未开发完成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实际反映在收购形成的商誉价值当中。与之相应的收益,应该作为S 公司收购T 公司无形资产支付对价中的一部分,又或者作为T 公司后续为S 公司提供研发服务的收益。

虽然本案的可比参考对象与关联交易的形式并不一致,但转化之后仍然可以作为外部可比的重要参考依据。这是因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好比能量守恒,可以转化但不会消灭。如果能够掌握无形资产价值在集团活动中的转化规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最可靠方法。

(二)利润分割法的应用规则

在各国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当中,利润分割法是唯一检验交易双方或多方的方法,尽管该方法对可比性的依赖程度较低,但前提是获得可靠的纳税人内部数据(Internal data )以及掌握关联交易各方对利润的贡献。关于利润分割法的适用范围,《指引》列举了三个主要方面,即无形资产整体转让、研发中的无形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部分权利的让渡。在此本文引用《指引》中的案例18解释利润分割法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应用。

在该案例中,A 公司是在X 国开展业务的制药企业,其业务的范围包括药物制剂的研发、制造、销售。在研发方面,A 公司委托独立合同研发机构(CRO )进行,而A 公司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根据集团安排,A 公司将正在开发的M 专利转让给其位于Y 国的子公司S ,由于S 公司不具备研发职能,所以S 只能资助A 公司继续进行M 专利的开发。如果在本案中运用利润分割法,则可以基于集团的财务预测估算出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为MNE 带来的整体收益,在扣除A 公司和S 公司的常规利润之后,可以继续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由于S 公司只是该无形资产的法律上所有人,但与开发相关的职能和风险实际上是由A 公司承担,所以A 公司应该获得与之相称的剩余利润。但上述分析的可靠性往往取决于财务预测的准确程度,任何要素例如预计的增长率、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折现率等假设的微小偏差都可能使利润分割法的结果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初衷。

三、对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重新描述

为应对以上转让定价方法的可能存在的限制,“六步规则”的最后一项建议根据《指南》1.64-1.69的规则对关联交易进行重新描述。根据相关段落的解释,重新描述往往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经济实质与其形式不相符的情况,对此经合组织建议按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关联交易;而另一种则是经济实质与其形式相符但缺乏可比性的情况,考虑到关联各方中可能存在的灵活性和特殊风险,经合组织建议将以上情况的交易转化为“另一种安排下的交易”(alternatively structured transac⁃tions )或将上述交易进行分解后再使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调整。比如某些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与部分权利让渡的经济效果相似,如果将形式转化为后者更具可比性的话,将更有利于准确地衡量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公平价格。但是,对关联交易的重新描述往往是纳税人或单方税务机关可能做出的选项,如果纳税人的观点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又或者税务机关之间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共识,就有可能引致MNE 集团承担双重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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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266/11-4098/f.2015.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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