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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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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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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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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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服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作为师资队伍补充的重要后备基地的作用,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主要职责如下:研究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发展对策;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和突出问题。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制订博士后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协调

落实上级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估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博管办协调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国际合作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博管办、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

博管办、科技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各项科研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以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科研经费、各类基金经费管理等工作;

国际合作处负责在站的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事务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后勤保障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负责拟定本流动站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落实博士后科研工作条件,全面负责博士后的选拔、录用前的业务考核、进站后的科研指导、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审核、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工作。

流动站的站长由学院指派相关负责人担任,同时流动站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流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流动站成立流动站专家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博士后进站、在站、出站的学术考核及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

督促,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接收与否的具体意见;结合学科和博士后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后确定选题,明确博士后研究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具体指导博士后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要求如下: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且能为博士后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

第三章进站

第六条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有资格申请进站。

第七条为鼓励人才流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学科交叉,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在我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不得申请进入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确因学科发展或重大科研课题需要的,可少量进入学科相近的其它流动站或与我校已有联合培养协议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八条申请人应向我校有关流动站提交下列初审材料。

1.申请人简要情况,博士学历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时间证明)、学习和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反映业务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2.对于博士学习阶段身份为定向、在职、委培、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3.提供近期体检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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