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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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考核辅导员绩效,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能力、实绩和业务水平,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院(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般在期末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

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内容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工作态度、能力、状况和实绩。其中,实绩主要指在思想政治教育、班风学风建设、班级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考核分为每月考核和学期考核两部分:

一)每月考核

每月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进行,依据对辅导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十个一”工程考核内容项目,填写《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上报表》(见附件1)并上报。学

生工作部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检查、公布和记录。

二)学期考核

学期考核由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与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共同组织实施。分为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三个部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议占总分的30%,院(系)考核占总分的50%,学生工作部考核占总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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