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入库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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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入库检验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与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钢材。
1.2钢材入库检验按《进货检验控制程序》、《原材料入厂验收制度》等要求进行。
2.基本要求
2.1常用钢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板和钢带:GB247-1997《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2)钢管:GB/T2102-1989《钢管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3)型材:GB/T2101-198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4)锻件:JB4726-4728-2000《压力容器用钢锻件》。
3.质量证明书审核
3.1钢材应具有钢厂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内容应齐全,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协议有附加要求时还应满足协议要求。
3.2材料质量证明书应清晰,不得影响审核和辨认,并盖有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印章。
3.3质量证明书中的材料牌号、规格及生产炉批号必须与实物标识相一致。
4.实物检查
4.1钢材上应具有材料生产单位的原始标识,如钢板: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它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当由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调供的材料,如原始标识不清,但材料上有入库验收标记和检验确认标记,质量证明书上也盖有相同标记时,可以验收。
4.2材料尺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当未列入允许偏差时按下列标准进行验收。
4.2.1 GB/T708-2006《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2.2 GB/T709-2006《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型、重量及允许偏差》。
4.2.3 GB/T702-2004《热轧圆钢和方钢品种尺寸、外型、重量及允许偏差》。
4.3 材料表面检验
4.3.1 材料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泡、折叠、夹杂、结疤和压入氧化铁皮,钢板不得有分层。
4.3.2 热轧不锈钢经酸洗供货的不得有氧化皮和过酸等现象。
4.3.3 经表面加工供货的材料表面质量按相应等级的规定。
4.3.4 钢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折叠、龟裂、发纹、轧折、分层和结疤等缺陷。
4.4 钢材尺寸测量方法
4.4.1 钢板:在距钢板边缘100mm和20mm对称四处及中间(共6点)用测厚仪进行测量。
如下图所示:
4.4.2 钢管按批或包装进行抽查,用游标卡尺测量外
经和壁厚,如发现不合格应扩大范围检验,必要时
应逐根检验。
4.4.3 圆钢、锻件、型材可用游标卡尺或钢卷尺测量。
5.压力容器用钢板要求:
5.1 对压力容器用钢材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
本款要求。
5.2 用于压力容器钢材必须满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第二章材料的要求。
5.3 质量证明书要求:质量证明书应是原件,或加盖材料生产单位检验印章和供货单位,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5.4 用于制造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本公司对材料真实性性能和化学成份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5.5 复验内容至少包括:
(1)钢板逐张表面质量和材料标记检查;
(2)按炉号复验化学成份和材料的力学性能。
6.材料入库
6.1 材料检验后(需复验的经复验后)检验员应填写“原(焊)材料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论,由材料质控责任人审核(综合评定),编制入库号并开具入库通知单后(行政上)方可入库。
并经监检审查确认。
6.2凡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材料检验员必须按“材料标识,标记移植制度”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