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社保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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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 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 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 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 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 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支付: 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 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 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
征缴手段不同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 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 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 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征缴手段不同
医疗期管理
1、非因工伤病医疗期 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 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以及作为计发疾病工资或救济 费的期限。 费的期限。
2、工伤医疗期 、
非因工伤病医疗期种类
1、资格医疗期:根据职 工工作年限划定医疗期
实际工作 年限
10年以下(含10 年) 10年以下(含10 年) 10年以上
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 支付: 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按照国家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中还有一项: 按照国家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中还有一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的护理费”由用人 单位支付。) 单位支付。)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伤害的; 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因工外出期间, 明的; 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在上下班途中,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险费的, 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 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 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累计一年才能享受生育待遇。
省内的只转移生育保险关系,可转生育保险关系。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的证明, 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 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职工养老金待遇享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 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 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 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 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单位工作年 限
5年以下(含5年)
医疗期 (月)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5年以下(含5年) 5年以上-10年以下 (含10年) 5年以上-10年以下 (含15年) 15年以上-20年以下 (含20年) 20年以上-30年以下 (含30年) 30年以上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2、实际医疗期:根据病 情治疗需要给予的医疗 期。实际的医疗期一般 短于资格医疗。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 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 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罚款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罚款2000以上 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罚款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满6个月 累计周期 12个月内
医疗期待遇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的要点:
1、前提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正在休医疗期。 2、具体条件、合同期满医疗期满、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合同期 未满医疗期满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情况 之一的, 可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1)被认定为“绝症”、“重病”、“较重伤病”(可到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2)被评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的。 (3)病情未愈,尚需要继续系统治疗的。
10年以上 10年以上
10年以上 10年以上
18个月 24个月
10年以上
36个月
医疗期待遇
非因工伤病 停止工作医 疗连续6个月以内的,按 其工龄的长短发病假工 资。
注:本年的病假工资基数, 按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 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社平 月均工资的,按社平月均工 资。
病休累计 时间
不满6个月累 计周期12个月 内
工龄
5年 满5年不满10 年 满10年不满20 年 满20年以上
病假工资
45% 50% 55%
60%
获各级政府授 予劳模(先进 秤工作者)
65%
医疗期待遇
非因工伤病停止工作医 疗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 其工龄的长短发疾病救 济费。
注:疾病救济基数同上 病休累计 时间 工龄 病假工资 不满10年 满10年不 满20年 满20年及 以上 获各级政 府授予劳 模(先进 生产工作 者) 40% 45% 50% 55%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划入单位,单位按职工产假前的实 际工资发放,并不影响女职工原有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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