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一)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一)

摘要:通过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成本——包括持股职工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监控而产生的监控成本、持股职工进行集体决策所产生的决策成本以及由经营风险所带来的风险成本,指出了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产权制度,相比较于传统国有企业和现代股份公司的产权安排形式,具有哪些优势和劣势。要解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成本问题,则需依靠企业自身经营方法的改进、市场监督力量的形成和及时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企业;监控成本;决策成本;风险成本;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涵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做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来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入股。但是企业职工入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入股。

3.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

4.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

5.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成本

所有权有两项核心权能:控制权和剩余受益索取权。这两项权能都有其固有的成本,我们可以把这些成本划分为三种:对管理人员的监控成本、集体决策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

(一)对管理人员的监控成本分析

对管理人员的监控成本是由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的监控而引起的成本,即委托代理成本。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委托一方是指全体持股职工,具体表现为由全体持股职工组成的股东大会以及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而代理一方是指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由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即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的成本。具体说来,是指企业的全体股东为了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而进行信息调查、集体商议等。在普通的股份公司当中,由于股权的极大分散以及股东对企业内部信息了解的匮乏,委托代理成本非常大,股东对经理层进行直接控制非常困难,由此形成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发达国家,化解股份公司这部分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依赖于以下几点措施:第一,“用脚投票”机制;第二,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第三,成熟的经理人市场。比较股份公司的情况,我们可以对股份合作制的委托代理成本进行如下分析:首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掌握在企业内部的职工手中,股权相对集中,因此,股东采取集体行动的成本相对较低;第二,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东是企业内部职工,所以,股东获取企业信息的能力也较强,相应地减少了一部分委托代理成本。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相对于股份公司来讲较低,但仍然有可能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这是因为每一个持股

职工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较小,不能完全激励他去维护企业利益,产生“搭便车”行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假设某一名职工拥有0.1%的企业股份,并且企业所有的利润都用于红利分配,而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方式基本上都是平均主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劳动的边际成本没有改变,但对个人来说,劳动的边际报酬只有劳动的边际产出的0.1%,即若某一名职工多付出一份劳动使企业的利润上升一个单位的话,他个人只能通过红利分配得到其中的0.1%。显然,工人愿意付出的均衡劳动远远低于对委托人来说最优的水平。以此来看,股权分散下的股份合作制并不能避免“搭便车”的行为。由以上分析可看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并不能完全由内部机制化解,仍需要一定的外部机制的支持。但股份合作制自身的所有权性质却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外部机制产生作用。这主要是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有权性质限制了所有权的有效流通。例如《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26条指出:“股权转让比例、数额受本办法第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限制”,即在股权流动中和流动后,仍须坚持:持股职工在90%以上;最高限额于10倍内;企业外个人和法人持股分别不得超过10%和39%。股权不能流通,也就意味着股东失去了“用脚投票”的能力,不能通过转让所有权来对经理层进行最终威胁。因此,要有效化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需要相关法律及财务审计制度的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