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86]157号

【发布日期】1986-11-13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13日吉政发〔1986〕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小水电站(包括厂,下同)的经营管理,巩固其建设成果,落实“以电养电”政策,加速水力资源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内各部门兴建和管理的小水电站均列为预算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在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小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小水电开发与管理任务,建立健全事业性质的小水电站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县(市)经营或(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不得转归乡(镇)经营;其各种主要设备,不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转移或挪用,更不准变卖;小

水电站的扩建或改建,须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属乡镇企业,不得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小水电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整个企业的生产和行政事务。

第七条第七条小水电站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站

长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小水电站的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属于乡(镇)、村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

联营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定,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

备案。

新建电站的职能机构和编制,在审批设计时一并审定。机构和编制如需变动,须经原审批单

位批准,否则不得变更。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设备和技术条件,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计划

管理。年度生产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实行分级审批,装机容量超过一千千瓦以上的,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装机容量不足一千千瓦的,由县(市)

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小水电站要按月、按季考核发电量、发电成本、出勤率、劳动生产率、厂

用电率、设备完好率、生产消耗率和电能损耗率等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和评定计划完成情况,采取措施,改进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小水电站要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本站管理需要,做好运行、检修、

事故、水文等原始记录,及时整理分析和汇总上报,作为编制和检查企业计划,评价和改进

企业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小水电站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发供电量、定厂

用电量、定年度收支计划,同时编制季度生产计划和月份作业计划,提出增产节约指标和措施,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水电站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要充分挖掘设备和劳动潜力,合理利用

水能,提高设备利用率,增加电能产量,降低成本,增加盈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立经济合同制。发与供或供与用双方之间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

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小水电的电价,根据小水电站生产和经营特点,作如下规定:售给国

家电网和农电部门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售给直供用户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电价,执

行国家电价确有困难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局审核批准,报省

物价局、水利厅备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小水电站实行财务定额管理。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

营的小水电站,其折旧基金由电站按月上交省水电主管部门,开专户存入银行,按设备更新

年限统一调剂使用。动用时由市、地、州和县(市)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的大修理基金,由电站开专户按月存入银行,使用大修理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必须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开专户存入银行。使

用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按工业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立卡、造册。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村管理的小水电站的

固定资产,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年综合折旧率2.4%提取。

属于水库综合利用的发电站,其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只计算与发电有直接关系的水工

建筑物、机组设备及输变电设施等。

属于专发电的小水电站固定资产,应从总投资中扣除收回部分及淹没退赔和没能形成固定资

产部分。

输电设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水泥杆综合年折旧率按2.4%提取:木杆综合年折旧率按3.2%提取。

为保证电站设备、输变电工程及建筑物工程大修理的正常进行,大修理基金每年按固定资产

价值的1.2%提取。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小水电站的利润分成。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综合利用发电的电站和乡(镇)村经营的电站不执行利润分成。

有贷款的县(市)经营或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在省水电主管部门核定的偿

还贷款期间内暂不执行利润分成。

县(市)经营的小水电站,利润在三万元以下的电站不执行利润分成;利润超过三万元的对

超过部分可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电站留20%,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20%,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提20%,省水电主管部门提40%。

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的利润分成,只从国家投资应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其提成

比例按县(市)经营小水电利润分成比例办理。

乡(镇)、村管理的小水电站和利润不足三万元的县(市)经营或县(市)、乡(镇)联营

小水电站,从总收入中提取2%的管理费,其中上交县(市)水电主管部门1.5%,上交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0.5%。

利润使用范围:电站提留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按五∶二∶三比

例执行;市、地、州、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取部分,用于小水电建设、技术培训、电站

技术改造和增编人员经费;省水电主管部门提取部分,用于小水电建设、技术培训和管理经费。

动用上述经费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小水电站完成各项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奖金。电站偿还贷款期间,奖金在利润中列支;无贷款的电站,奖金从利润提留部分列支。发

放奖金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小水电站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银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上级水电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小水电站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由市、地、州、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定,不足部分由电站利润提留部分补充。

第六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干部政策,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的水工建筑物和机组设备等具体状况,制定发电系统、水工建筑物等规程,以及事故处理、机组及附属设备检修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小水电站要加强工程及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严格执行各项运行操作规程和制度。严禁机组带病或不按规定的方式运行。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小水电站的设备和工程安全,每年春秋两季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并定期对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和仪表等进行试验,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电站应建立和保存好以下各项技术资料档案,工程整套的设计及详图;开发技术经济报告;水工建筑物各项观测记录和分析成果;施工报告、图表和说明;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签证以及有关材料照片、影片等;竣工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和工程验收总报告;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缺陷的处理或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水电工程投产前的安全运行技术检查和生产管理的注意事项;本站管理的重大设备验收、试运行和运行的记录和日志,机电设备的检修计划、记录和总结等文件。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小水电站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不断改进劳动组织,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小水电站招收新工人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对受过专门技术培训或

毕业于专业技术学校、能够熟练掌握本站各项运行规程和有关制度,并经上级考试合格者,

方可发给运行操作证书。无证者不准运行操作。

无运行操作证书者,不准承包乡(镇)、村办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小水电站的职工工资制度必须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实行“月薪日计”。电站应按上级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等级标准,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技术考核,作为评级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小水电站的工资标准、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职工转正升级等,

均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小水电站要认真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并与生产直接

相联系的奖励办法。对在生产中做出成绩者可分别情况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小水电站要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证特

殊工种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小水电站的物资管理要坚持面向生产,做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保证生产需要。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备品备件,都要按计划订货,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库存,

加速资金周转。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实行消耗定额管理。要制定原料、材料、动力、工具等平均先进

的消耗定额,并建立出入库手续,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小水电站要设立存放备件物资的库房,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加强仓库管理,定期检查防火设施。

第九章多种经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小水电站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

门路,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季节性发电的小水电站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应与电站季节性生产

协调起来,在不断影响生产和设备检修的条件下,职工可以参加多种经营项目的生产。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小水电站应积极组积和扶持职工家属,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

条件开展多种经营生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留有积累,不断扩大再生产。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小水电站经营

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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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水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正式版

水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监理所工作,提高发电设备的可靠性, 防止设备事故发生,加强对设备的运行、检修、改造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引用标准:《电力工业技术

监督工作规定》、《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1051-2007。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技术监督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电测、热工、环境保护、节能、继电保护、坝工、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方面,对电力设备或系统的健康水平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调整及评价。 第六条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工

发电厂运行管理规范

发电厂运行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电运行值班工作,展现文明窗口形象,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安规》、现场运行规程以及本厂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运行的值班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三条交班前20分钟值班员向班长汇报设备运行状况,班长向值长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交班值必须对本班的工作情况作详细记录,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进行清扫。 第四条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现场,按岗位进行对口交接,查阅前、后台记录,询问情况,重点检查了解下列情况:(一)系统、设备运行方式; (二)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 (四)至前一次当班时间内设备故障及设备异动情况; (五)检查安全工器具、钥匙、备品情况及规程、图纸等有无短缺或损坏,若有应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并作好记录,否则一经接班,接班者对其负全部责任; (六)对控制室卫生进行检查,发现卫生不合格时,必须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待清扫干净后再接班,否则一经接班,接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七)调度命令及上级指示; (八)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九)设备异常或异动后,必须到现场进行交接,否则,因交接不清发生问题,除交班人员无交代和记录外,一般情况下,由接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交班人员应向接班者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方式、设备异动、本班的操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并和接班者到现场查看以下内容:(一)设备重大缺陷; (二)工器具、钥匙及公用图纸资料等; (三)异动后的设备。 第六条交接班应做到“三交”、“五不接” (一)三交 1、书面交; 2、现场交; 3、口头交,以书面为依据。 (二)五不接 1、未做好交班准备工作不接(如记录不清、交待不明、心中无数); 2、在事故处理或操作过程中不接; 3、工具、资料不全不接(如钥匙、工具、图纸、资料、运行日志、两票、各种记录等); 4、卫生工作未做好不接; 5、上级通知或命令不明确,或有其它明显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不接。 第七条接班程序 查阅记录→询问情况→检查设备→召开班前会→按时接班 第八条接班人员在接班签名处签名,交班人员在交班签名处签名,由接班人员发出接班令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条值长、班长在接班后应全面了解本厂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条互相换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上连班。 第三章监盘规定 第十一条值班员单独监盘,不允许中途随便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监盘时必须坐姿端正、规范,精力集中。 第十三条监盘时不准和他人闲谈,不准看书报、不准玩手机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无关人员围盘。

水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水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767-98 水电站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监理所工作,提高发电设备的可靠性, 防止设备事故发生,加强对设备的运行、检修、改造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引用标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1051-2007。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技术监督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电测、热工、环境保护、节能、继电保护、坝工、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方面,对电力设备或系统的健康水平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调整及评价。 第六条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设计、设备造型、生产制造、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等过程。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为保证生产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检测周期规定。 2.相应的检测手段和诊断方法。 3.全过程的技术监督数据记录。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AA水力发电厂。

[管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管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向用户输配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选择城镇管道燃气的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的 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前~按照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 实施方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确定实施特许的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经营期限, ,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1993)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 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 2、计量方式; 3、上网电量; 4、力率考核; 5、上网电价; 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 8、违约责任; 9、协议有效期; 10、协议纠纷的处理; 11、协议未尽事宜。 第九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调度中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 4、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 5、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

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110kv变电站是煤矿的重要部门之一,承担着全矿的生产和日常供电,关系到全矿的安全生产、办公及生活利益,为保证变电站的安全运行,使变电站的运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站内管理 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机房,若需进入,须经煤矿机电部批准,并在值班人员陪同下方可入内; 2、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变电站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禁止吸烟; 4、每班打扫一次主控室卫生,每周清洁一次设备设施卫生,做到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设施设备表面无灰尘、无油渍、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5、机房内应当通风良好,光线充足,门窗开启灵活,防止小动物进入主控室; 6、变电站要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值班保管,值班不得私自配钥匙; 7、所有人员严格执行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交班: A) 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B) 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楚; C) 机房卫生差; D) 接班人员未到岗; E) 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接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员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员进行协助,待事故处理完毕,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9、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记录,每月需进行整理成册存档,妥善保存。 二、巡视要求 1、变电站值班每班巡视三次高压开关柜、变压器、配电柜、电容器,每周巡视一次落地箱、电表箱,并做好记录; 2、变电站值班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巡视、监控,并把每次所到巡视点的时间记录下来;

3、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当班人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如实汇报给上级领导。 三、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着棉工作服、使用绝缘操作杆; 2、严禁带电工作,紧急情况需带电工作时,需具备如下条件; 1) 有监护人; 2) 工作场地空间足够,光线足够; 3) 所有工具材料齐全; 4)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手套、棉工作衣、绝缘鞋。 3、自动空气跳闸熔断器熔断时,应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行恢复供电。不允许强行送电,必要时允许试送电一次; 4、电流互感器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量带电体的绝缘电阻; 5、变电室拉、合闸时,应一人执行一人监护。 四、异常情况的处理 1、触电处置。发现有人触电时,当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进行紧急抢救; 2、拉开电源开关、拔去插头或熔断器; 3、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移开电线或用绝缘工具(平口钳、斜口钳等)剪断电线; 4、用干燥的衣服或绝缘塑料布垫住,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5、防止在触电后跌倒; 6、如果触电者尚未失去知觉,则必须让其保持安静,并立即请医生进行诊治,密切注意其症状变化; 7、如果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呼吸尚存,应使其舒适、安静的仰卧,将上衣与裤带放松,使其容易呼吸,若触电者呼吸困难,有抽筋现象,则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拨打120求救及上报上级领导部门; 8、如果触电者的呼吸、脉搏及心跳都已经停止,此时不能认为其已死亡,应当及对其进行人工呼吸。人工呼吸必须不断的进行直到触电者自行呼吸或医生赶到现场救治呼吸为止。

水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 未来 水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1、定期运行维护工作 1.1、星期一:组织会议讨论学习(一个星期来的运行情况分析的讨论,传达上级指示等),会后按卫生规定进行大扫除(包括设备清扫); 1. 2、星期二:上午09:00对蓄电池进行测量; 1. 3、星期三:更换照明灯泡及其它易损件; 1. 4、星期四:晚上21:00进行全站电气设备熄灯检查; 1. 5、星期五:安全日活动、业务技术学习(事故预想或反事故演习); 1. 6、星期日:对大坝取水口拦污栅前杂物进行清理; 1. 7、每月月初召开一次站务会,总结一个月来的运行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 1. 8、每月5日对全站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检查、维护、消缺,机电设备加注润滑油及黄油等; 1. 9、每月15日对全站油、气、水系统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维护,加轴承和调速器油,刹车制动系统是否漏气,冷却水是否正常; 1.10、每月25日对全站的锁(主要刀闸锁)进行一次开锁试验维护,对全站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器压力、灭火器外观及灭火器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并检查消防箱内水带是否能使用情况; 1.11、每季度对防洪沟道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每年雨季前加检一次; 1.12、每半年对设备缺陷进行一次消缺处理,并进行总结: 1.13、每年雨季前对防雷系统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不合格及时进行处理; 1.14、每年丰水期来临之前对全站设备进行一次小修工作; 1.15、每年对运行维护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总结以取得的工作经验、方法、还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今后的工作打算等); 1.16、大班交接时交清设备运行方式,工器使用情况、设备缺陷和异常的发现及消除情况,环境卫生情况。 2、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2.1、每小时:抄录各种日报表,并巡视一次电站主要设备; 2.2、每四小时:抄录大坝水位、机组开度,对全站设备进行一次详细的巡视检查; 2.3、每日:08:00打扫主控室卫生; 2.4、每日:23:50抄录电度量报表,并输入微机; 2.5、每日:24:00对日报表最大最小值统计,并输入微机; 2.6、每日对水库大坝巡视检查两次,并清除取水口拦污栅前杂物; 2.7、每日当值人员对安全器具、测量仪器、常用备品配件进行检查清理。 2.8、当值大班负责人每日对电站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后,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同时根据电站机组运行情况,安排好机组缺陷的消除工作,并督促各班负责人做好备品配件和常用工器具的统计、保管和使用工作,必要时上报购置清单。 3、以上工作项目须记入运行日志,属缺陷的还应记入设备缺陷记录,并及时汇报。 .

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重要指标即人工煤气生产能力,人工煤气管道长度,天然气管道长度,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人工煤气全年供气总量,天然气全年供气总量,液化石油气全年供气总量等,把握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需求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城市燃气综合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吉林省人工煤气生产能力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人工煤气生产能力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人工煤气生产能力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人工煤气生产能力占全国人工煤气生产能力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人工煤气生产能力(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人工煤气生产能力(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人工煤气生产能力(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人工煤气生产能力(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人工煤气生产能力同全国人工煤气生产能力(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吉林省人工煤气管道长度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人工煤气管道长度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人工煤气管道长度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人工煤气管道长度占全国人工煤气管道长度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吉林省人工煤气管道长度(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吉林省人工煤气管道长度(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人工煤气管道长度(2016-2018)统计分析 (9)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03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通用范 本

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5.08.1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5.08.18 【分类号】B3110382004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公用事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文号】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 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进行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七)其它公用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就是水电站的生命线,抓好安全生产,减少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就是电站管理的首要任务。水电站管理工作的任务就是加强科学技术管理、组织生产,发挥电站的综合效益。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搞好维修,进行经济核算与总结。根据我公司电站近几年的运行情况,制定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要到位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就是保证水电站安全生产的基础。让职工从思想上有安全的意识,保证自己及职工的安全,保证机组设备的安全,从思想上树立安全第一的概念。 二、技术培训到位 对新进职工进行岗前培训,跟班实习,由一个老职工带一个新职工,学习机组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状况、操作规范等一些要领,等新职工完全掌握了操作规程及技术后方可上岗操作;此外,我站还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结合电站实际情况,从基础理论学起,让职工充分掌握机组构造、工作原理等,并且让机组运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 三、组织管理要到位 运行班组就是最基层的组织,直接在生产第一线,每个班组配一名技术性强的职工任组长,负责本班内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每组人员,做到每个班都能独立处理突发性故障。 四、生产管理要到位

五、生产设备就是电站的主要生产工具,要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就要求有现代的管理技术,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率运行。 1、对每台设备建立台账:对每台机组建立档案,分开记录参数,详细记录运行中发生的异常或事故,然后分析原因,并记录如何处理,就是否更换过零部件,机组的维修期限,以便供今后查询用,并 在每次大修之后都要做试验记录,随时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2、全体运行人员参与设备管理:这就要求每件设备要有专人负责,运行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并熟悉常见的故障及处理,加强设备的维护。 3、建立良好的反馈制度:每班必须将当天的记录数据进行上报,然后由班长参加,共同研究讨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 六、技术管理要到位 七、技术管理就是对小水电站生产中的一切技术活动进 行科学的管理与严密的组织,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经济 效益。 1、加强技术组织管理: 1)、每次发电前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责任到人。定期的进行技术经验交流,总结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对活动成果分析归类并进行技术攻关。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 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发电生产运行管理工作 中的行为,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 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根据 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发电厂或发电公司,以下全部简称“发电厂”)。 第三条发电厂运行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主要是经过发供电运行实现的,运行工作是电力生产的第一线。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都应坚持检修为运行 服务,各项工作为生产服务的观点。 *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就是经过发电厂对运行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发电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调动和发挥发电厂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用热的需要。 第四条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有一个政令畅通,密切配合,求实高效的运行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 (二)有一套健全、行之有效、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基础工作。 (三)有一支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高、热爱运行工作,相对稳定的运行队伍。 (四)有一个文明、良好的运行生产工作秩序和环境。 (五)运行各项安全、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 第二章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和管理系统 第一条各发电厂厂长对本厂的运行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重视运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督促和检查,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参加生产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现颁发《水电站大 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先在部属水电站实行,积累经验 后再广泛推行。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除按(86)水电 劳字第69号文《关于要求各网局、省局对水电建设加强领 导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强水电厂运行管理外,并应按本 办法的要求由各大区电管局指定现有水电管理机构行 使大坝安全监察职能,并冠以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 构名称,适当增配专业人员,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 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 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大坝的安全应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每个环节得到保证,并加强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电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其他机构管理的大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吉林省天然气产业发展形势

吉林省天然气产业发展形势 2010-9-15张文平杜非王雨 摘要:分析了吉林省天然气产业发展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序发展天然气产业的建议,展望了全省天然气发展形势。 关键词:天然气产业;规划;天然气资源;输气管道;天然气市场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Natural Gas Industry in Jilin Province ZHANG Wen-ping,DU Fei,WANG Yu Abstract: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natural gas industry in Jil in Province is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summarized. The sug gestions for orderly development of natural gas industry are made.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natural gas in the whole province is prospec ted. Key words:natural gas industry;planning;natural gas resource;gas tr ansmission pipeline;natural gas market 1 概述 吉林省自1991年长春市首先开始利用天然气以来,至今已有长春、吉林、四平(含公主岭)、松原等城市用上了管道天然气。目前我省使用的天然气均来自省域内的中石油和中石化企业气田,全省天然气年消耗量约3×108m3/a,主要通过省内多家企业敷设的10余条长输管道输送。按照国家天然气管网规划,中、远期我省将可以利用来自省外的大庆气田、大连进口LNG和俄罗斯的天然气[1]。 天然气消耗量在我省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虽然不到2%,但是对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我省支柱产业——汽车产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省发展利用天然气过程中,管道建设存在无序现象,在调峰、事故应急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供需矛盾经常出现并且有加剧的趋势。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涉及产业链的多个环节,须靠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且愈早愈好。 2 产业发展现状 2.1 上游(资源)现状 在吉林省勘探开发天然气的企业主要有两家: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吉林公司)和中国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东北公司)。 吉林省内的储藏区块比较多,但储量大小不一,部分气田储量不断有探明新增储量,但部分已经呈现枯竭现象,近年产量快速下降。目前开采的天然气以油田自用为主,余气外供周边市场。吉林省境内约有23个气田,包括中石油吉林公司下属的长春采油厂、德惠万宝气田、农安伏龙泉气田、长岭双坨子气田、红岗子气田、英台气田等,中石化东北公司下属的梨树后五家户气田、梨树孤家子气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水电站工具管理办法

水电站工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工具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工具能够得到正确的使用、维护及保养,杜绝工具的人为损坏和流失,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正常作业。 2 范围 适用于水电站所有检修工具的借用、领用、交接、使用、报废等。 3 工具配置标准 3.1 个人工具配置标准 个人工具指发放给个人的小件常用工具,个人工具由基础工具和专业工具两部分组成。基础工具指电站所有检修人员都配备电笔、一字螺丝刀、十字螺丝刀、尖嘴钳、老虎钳。专业工具指根据各岗位专业性配置的工具。如:电工岗位配备手电筒、斜口钳等。配备如下: 3.1.1、电工:电笔、手电筒、一字螺丝刀、十字螺丝刀、尖嘴钳、老虎钳、斜口钳、锤子、8"活动板 3.1.2 机械:电笔、一字螺丝刀、十字螺丝刀、老虎钳、10"活动板、12"活动扳、榔头 3.2、班组公用工具配置标准 班组公用工具指单价在200元以下较大件的工具、小件不常用工具或成套常用工具,配置给某专业相对使用率较高的岗位人员,具体配置:梅花/呆板(8#-32#)一套、管子钳三把(8″、14″、24″)内六角扳(3mm-16mm)一套、玻璃枪、钢锯、万用表、钢卷尺、矿灯。 3.3、电站公用工具配置标准 电站公用工具指单价在200元以上的非专用工具、电动工具。水电站公用

工具配置:电焊机、手枪钻、切割机、磨光机、摇表500v、摇表2500v、电容表、电动吹风机、压线钳、高压清洗机、红外线电子测温仪、线盘、PPR热熔机、气泵. 4、工具领用管理 4.1工具领用时,必须填写《领料单》,由工程主管审核。并在《工具卡》登记后至仓库领取。个人工具首次领用时,必须是在领用标准范围内。 4.2工具“以旧换新”时,需将旧工具交于工程主管审核。审核同意后填写《领料单》,至仓库领用。同时在本人《工具卡》上更新签字。 4.3部分工具不设库存,领用前应先向仓库查询,对没有库存的工具,需求部门应先报采购申请,再办理领用程序。 5、工具使用管理 5.1工具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工具。所有工具实行“责任制”,即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 5.2发放给个人的工具由个人使用、保管,领取时在《工具卡》上签收,个人调动或离岗时,须将《工具卡》连同工具如数向部门主管进行移交。对调动或离职人员未办理工具移交手续且工具不齐全或己损坏的,由其部门主管承担不齐全或己损坏工具的赔偿。 5.3工作中发现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工具损坏的,根据情节进行赔偿。 5.4确因特殊情况损坏或丢失工具的,需向部门经理或经理级以上人员说明原因,并在《领料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补领工具。 5.5 班组工具由班组成员共同使用,由班组负责人或特定人员保存管理。5.6电站公共工具由工程全体员工使用与管理,根据工具属性及日常使用规律存放与电站办公室、班组及指定区域。存放与电站办公室工具实行使用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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