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带来的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策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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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问题,律师带来的策略介绍

目前我们国家越来越多职业打假人,这类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自居,自称“民间工商局”。通过借助大量的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手段,索赔金额从500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并逐渐呈公司化运作的态势。如何应对这类职业打假人是母亲很多食品企业头疼的问题,下面是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带来的应对职业打假人得策略介绍。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有针对性的破敌是关键。

1、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针对自身不足做出改善。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内部标签合规性审查机制。安排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标签预审核,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企业产品应该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或与第三方标签合规专业机构合作,事先预防风险。最好是再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

2、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提出针对索赔人的博弈心理。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他们越想较快拿到赔偿,就越不能让他们得逞。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建议食品企业在收到行政部门通知及法院传票后,先冷静分析投诉事项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借助食品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积极、快速地确定应

对职业索赔的方案,坚持和职业索赔人打“持久战”。使得职业索赔人“短频快”的期望落空。资金实力弱或者搏概率的索赔人见此就会知难而退。

3、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提出针对索赔人的“法宝”。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为食品企业就上述提及的职业索赔人常引用的几条法律,可以见招拆招。

①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消费者权益以保护法(2014)》第55条的适用前提是构成“欺诈”。食品企业应对的突破点就是想办法证明不构成“欺诈”,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突出关于“欺诈”必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

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

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②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指出《食品安全法(2015)》第148条的把握,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定性的主体并非索赔人,依据《标准

化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以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二,是否“明知”的问题。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保留相关产品标签检测合格报告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并非“明知”。

二,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生产经营者应保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

四,标签是否“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主要参照上述关于“欺诈”的四个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③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3条的理解。

在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看来,“职业打假”为法律所承认,这种说法实际上有以偏概全之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

但是,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也指出若将该司法解释中“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知道瑕疵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扩张为“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道瑕疵存在予以抗辩”,甚至更通俗地认定为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所谓“打假”为职业者,所谓为“打假”设立的公司等,其购买商品已经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显然不属于消保法上的消费者。

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认为虽然“买假索赔”不能影响购买者为消费者,但也不能就此得出“知假买假”者应受消保法的特别保护的结论。职业打假应对律师向彬认为‘知假买假’者由于其‘知’已经不存在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能受消保法的保护。否则,就会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最后,以上几点是关于应对职业索赔行为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食品企业在反恶意索赔实践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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