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应对法律
职业打假人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
职业打假人是指专门从事揭露、曝光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的个人,他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秩序的规范。
本文以一起职业打假人法律监督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职业打假人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9年3月,某市职业打假人李某在超市购买了一瓶洗发水,使用后发现洗发水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
李某认为该洗发水存在虚假宣传,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定该洗发水存在虚假宣传,但超市拒绝赔偿。
于是,李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购买洗发水的购物小票;2. 洗发水外包装及标签;3. 洗发水生产日期的鉴定报告;4. 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报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洗发水存在虚假宣传,判决超市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例分析1. 职业打假人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1)揭露和曝光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
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发现其中的问题,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从而揭露和曝光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
(2)维护消费者权益。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推动市场秩序规范。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使得企业不敢轻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从而推动市场秩序规范。
2. 职业打假人存在的问题(1)维权成本高。
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增加了维权成本。
(2)法律风险。
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被企业反诉的风险,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维权效果不理想。
部分职业打假人存在恶意维权、敲诈勒索等行为,损害了职业打假人的形象,影响了维权效果。
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职业打假人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职业打假人培训。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很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打假的范围和规模增长趋势非常迅速,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那么在新的国内形势下,怎样应对职业打假人?怎样既保护普通群众正当维护自身权益,又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摆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请各位同行指正。
一、职业打假人的认定要解决职业打假人问题,首先要确定什么才是职业打假人,通过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符合以下大多数条目或全部条目的,就是职业打假人。
1、声称追求法律正义和打击不法商户,但以赢利为目的自然人或团体,并不要求是否实现法律正义和打击不法商户;2、通过(或声称)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的形式向商户施压,在获利后立即撤稍投诉和举报;3、以要求复议、行政诉讼、处罚信息公开和对执法人员追责等形式向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施加压力,获利后则放弃上述诉求;4、依靠执法部门查处(或将要查处)的压力,压迫企业向其支付多倍购货款或远高于购货款的赔偿;5、多次以上述同样的模式获利,并以此作为工作,将以此获利作为生活费用的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我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是根据其行为来定论,而不是根据其目的来定论,一是因为打假的目的很难迅速明确确定,二是因为现代社会网络资源丰富,职业打假人无法掩盖其之前的多次打假行为,有利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鉴定。
二、职业打假人带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1、涉嫌讹诈。
职业打假依靠掌握了企业在经营中的瑕疵,夸大企业违法行为的后果,威胁企业如果不给予高额赔偿就将予以举报。
在笔者处理的一个举报中,打假人向商户网购了一个相框,售价5元,运费6.35元,但该商户因事早已不再经营网店,在打假人向其索赔时,商户对他的赔偿从1000元提到5000元,以换取他的撤销举报,打假人却提出索赔10000元才予收撤销。
在我们的了解中,职业打假人的索赔金额远远高于交易金额,我们认为已经涉嫌讹诈。
监管部门怎么应对职业打假人
• 5、侵占行政资源,职业打假人多方面、低水平、重复
投诉,占用了执法部门大量精力。2016年6月2日,笔者 在调查处理一起职业打假人举报案件时,该案件是浙江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编号是16575号,可想 而知,他们要面对多大的工作量,我局近两年来打假人 投诉也呈现高速上涨态势,因为基本都是食品和网络虚 假宣传的投诉,执法人员应接不暇,无法在其他领域的 监管投入更多精力,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职务风险。
•
• 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确实有违法
行为,但并不是违反了打假人所说的高额罚款的条款, 执法机关应该严格按条文处理,而不是随意姑息违法行 为。
• 3、在处理中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办案、按
程序办案是执法人员避免职务风险的盾牌,也是执法部 门树立权威,取信于民,取信于企业的关键。笔者在处 理的几起职业打假人投诉中,职业打假人提起了多起行 政复议,但在法律应用和理解上都比较正确,最后区法 制办都支持了我局的处理意见。
• 4、对于一向遵纪守法、认真经营的业户,因对法律不
了解而由文字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宜深究。应按《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处罚, 甚至不予立案。
• 对于涉及中医理论、养生理论的,因为属于传统理论,
与现代科学不是一个体系,现代科学也没有定论,而且 在很多内容正在被现代科学所验证,所以不宜轻易否定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搞一刀切。
一、职业打假人的认定
• 要解决职业打假人问题,首先要确定什么才是职业打假
人,通过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符合以下大多数条 目或全部条目的,就是职业打假人。
• 1、声称追求法律正义和打击不法商户,但以赢利为目
的自然人或团体,并不要求是否实现法律正义和打击不 法商户;
职业打假人怕报警吗
一、职业打假人怕报警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职业打假人存在恶意敲诈勒索行为的,可以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职业打假人怕报警吗
二、购买到假产品怎么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这样的方式,是商家存在了一欺诈的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对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一般是消费者接受的服务或者是商品价格的三倍,法律上对于增加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需要按照五百元来计算,如果法律有另外的规定的,依据其他的规定执行。
但是现在很多商家为了证明自己销售的物品不存在假货,如果商家会有一个自行的承诺,所以消费者可以先看商家对于售假是一个什么样的赔偿标准,如果商家宣传的是假一赔十,那消费者保留证据之后,可以得到十倍的赔偿。
消费者可以像行政部门投诉之后获得赔偿,也可以和商家自行协商解决赔偿的金额。
三、购买到假货如何维权
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发现是假货的,可以通过下列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要求赔偿:
(一)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的时候,可以自行与商家进行协商并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可以到有关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一般是到工商局和消协进行投诉;
(三)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是依照国家法律合法的调节组织进行调节;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谈不拢的时候,双方可以到仲裁机构对该物品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一个证明。
不过可以拿着这份证明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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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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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最新法律规定
职业打假人的最新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电商、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假货问题也愈加突出。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打假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指出“利用虚假宣传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假行为有助于消除此类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此法还对欺诈行为、商业贿赂、捆绑销售、恶意诋毁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范,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若干措施》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培训和支持,鼓励公益机构、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打假行动。
同时,此措施还规定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职业打假人的行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
三、《电子商务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具有比较大的历史意义。
根据此法,职业打假人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着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重点强调了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电商平台建立有效的假货举报、打假机制,配合职业打假人等第三方机构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打击。
对于未能有效打击假货行为的电商平台,将会被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四、《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规范了广告发布者的行为。
此规定要求广告发布者严格依照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原则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虚假、夸大等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这也为职业打假人开展打假行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国家出台的多项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明确了职业打假人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地位和义务,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职业打假国家怎么规定
职业打假国家怎么规定
在当今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激烈,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层出不穷,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各国普遍设立了打假机构,如何规定职业打假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重要问题。
1. 职业打假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一,职业打假人员应具有相关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能够判断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职业打假人员应具备勇于挑战、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有较强的调查、分析和辨别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职业打假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 职业打假人员的工作内容
第一,对于疑似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职业打假人员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收集证据,用以证明其真实性。
第二,职业打假人员应对涉嫌违法或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提出检举、投诉,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职业打假人员应积极参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打假工作的认识和信任。
3. 职业打假人员的权责保障
第一,职业打假人员应享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包括经费、设备、培训等支持。
第二,职业打假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遇到威胁、打压等情况可申请相关机构协助。
第三,职业打假人员的工作成果应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积极参与打假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职业打假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保障职业打假人员权益的同时,有效打击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处理职业打假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职业打假现象日益凸显。
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名,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
然而,职业打假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打假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职业打假案件的处理原则、程序和常见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职业打假案件的法律处理原则1.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职业打假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原则。
既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又要防止职业打假人滥用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职业打假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权益原则。
即,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度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处理职业打假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透明,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4. 适度原则在处理职业打假案件时,应当适度行使法律手段,避免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职业打假案件的处理程序1. 调查取证在处理职业打假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等。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案件审理调查取证完成后,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证据交换、辩论、质证等程序。
3. 裁判执行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裁判。
对于生效裁判,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四、职业打假案件常见问题及处理1. 职业打假人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在处理职业打假案件时,法院应当关注职业打假人是否存在恶意诉讼。
若职业打假人明知商品存在瑕疵,仍故意购买并主张赔偿,可认定为恶意诉讼。
对此,法院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新)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
他们单纯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以消费申诉举报为主;要求获得赔偿和举报奖励。
职业打假人关注重点项目存在问题的商品(有效期限、包装标识、产品质量)和企业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根据各地商场反馈职业打假人关注商品的问题项目:商品执行标准14%,商品包装标识宣传语言19%,过期食品投诉18%,价格投诉17%,商品质量投诉17%,商品配料表及内容问题15%。
职业打假人常见特点(一)投诉索赔内容比较集中;(二)职业打假人熟悉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三)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
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四)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
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据了解,约9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以追逐私利作为打假目的。
职业打假人将目光聚焦在便于获得赔偿的大型商场、超市,长期寻找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一旦发现立即购买,并采取直接向商家索赔、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要求赔偿;(五)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赚取奖励;(六)职业打假人普遍拥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及调查取证技能。
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普通顾客与职业打假人的区别(一)关注重点不同:普通顾客在消费时通常注重于商品的款式或价格,而职业打假人则侧重于对材质、内标和外标等的检查。
(二)消费行为不同:普通顾客在购买物品时侧重于适合自己尺码的商品,而职业打假人则不辨别尺码是否符合自身。
涉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断完善,职业打假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分析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角度探讨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及现状职业打假人,又称“职业维权者”,是指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职业,专门从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员。
在我国,职业打假人主要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揭露假冒伪劣商品,推动企业整改,维护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逐渐增多,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职业打假人行为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如过度维权、敲诈勒索等。
本文将分析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后果1. 维权行为合法的后果(1)获得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如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获得相应赔偿。
(2)推动企业整改:职业打假人通过揭露假冒伪劣商品,促使企业整改,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2. 维权行为违法的后果(1)赔偿损失: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诉讼、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需赔偿经营者损失。
(2)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责令退一赔三,并处以罚款。
职业打假人如存在欺诈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如涉及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职业打假人应遵守的法律规定1. 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遵守《民事诉讼法》: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3. 遵守《刑法》: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处理职业打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职业打假现象也随之增多。
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不合格商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职业打假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消费者张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矿泉水,回家后发现瓶身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
张先生认为该矿泉水存在虚假宣传,遂将超市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购买商品的证据、商品标签、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矿泉水不存在虚假宣传,遂判决被告退还张先生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职业打假人是指在购买商品时,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人群。
在我国,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争议。
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具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可能滥用法律手段,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职业打假人,其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2. 证据认定在职业打假案件中,证据认定是关键环节。
本案中,张先生提供了购买商品的证据、商品标签、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矿泉水不存在虚假宣传,故判决被告败诉。
在职业打假案件中,打假人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购买商品的证据,如购物小票、收据等;(2)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如商品标签、说明书、检测报告等;(3)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证据,如广告宣传材料、产品说明书等;(4)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证明材料。
3. 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处理职业打假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浅析职业打假人相关法律界定
浅析职业打假人相关法律界定
法律分析:“职业打假人”一般专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
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人。
由于“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
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
的权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诈骗。
以赚钱
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
偿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职业打假是指专门从事打假工作的职业人士,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侵权行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消费者的权益。
在打假过程中,职业打假者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运用一系列的应对技巧和策略来应对。
常见的职业打假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线下蹲点调查:职业打假者会深入市场,针对具体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蹲点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调查报告或者媒体曝光等方式揭露真相。
2.线上巡查监控:职业打假者通过监控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线上渠道,发现并跟踪可疑的销售行为,追踪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链条,并保存相关证据。
3.专业检测鉴定:职业打假者通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分析和鉴定,确认产品的真伪程度,并通过检测报告等方式揭露真相。
4.利用法律手段:职业打假者可以依法维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自己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职业打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对技巧和策略:1.建立专业团队:职业打假者应建立专业的团队,包括律师、调查员、技术人员等,合理分工,共同合作,提高打假效率和成功率。
2.提高技术水平:职业打假者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调查技术手段和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新型假冒伪劣产品和打假方式。
3.建立合作关系:职业打假者可以与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打假工作,共享资源和信息,提升维权能力。
4.加强宣传曝光:对于已经揭露的假冒伪劣产品,职业打假者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进行宣传曝光,引起社会关注,提高公众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警惕性。
5.保护自身安全:职业打假者在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威胁和风险,应加强安全措施,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合法维权:职业打假者在打假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违法行为导致自身和他人的损失。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确立了新维权理念,拓宽了消费者维权途径,但随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实施,也催生出“职业打假人”,即以索赔为目的,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假冒伪劣产品,获取赔偿金的新型职业。
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不断增加,其打假目的已经从单纯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变成了谋求利益,这种打假行为逐渐形成了分工严密的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职业打假人”表现形式。
(一)疑假买假型。
即主动在市场中购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验证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后,通过投诉、诉讼等手段索赔。
(二)知“假”买假型。
主要集中在传统肉制品、腌菜类、农产品等食品方面,通过找寻标签信息不完整或瑕疵问题产品,购买后随即以此为证据向商家索赔。
(三)造假买假型。
这类性质较为恶劣,通常以人为藏匿、损坏商品导致过期变质后,再购买问题产品向商家索赔。
或以边制假售假边打假形式,产销一条龙,牟取非法利益。
二、“职业打假人”造成的问题。
(一)监管履职难度大。
职业打假的恶意举报,牵制执法部门的精力,浪费行政资源,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造假维权所要付出的成本极低。
由于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
所以只要是购买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
对于基层执法机构而言,本身的人手就非常紧缺,但是这些冲着利益而来的打假者却占据了他们相当多的调解精力,如果你们不帮助他们调解,他们还会到处投诉执法部门不作为,无形当中将执法部门变成了他们敛财的工具。
很多商家因为监控设备不够,而常常“被赔偿”。
在部分行业对职业打假人赔偿甚至出现了行业潜规则。
(二)形成灰色产业链。
职业打假的动机并非为了去伪存真,净化市场,而是利用产品的标签、说明、宣传用语瑕疵等投入少、产出高的细小问题,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职业打假人应对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职业打假现象日益增多。
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甚至提起诉讼,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有效应对职业打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企业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建立健全应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机制,提高应对能力。
3. 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预案内容(一)组织架构1. 成立应对职业打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应对职业打假工作的开展。
2. 设立应对职业打假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3. 加强进货渠道管理,确保商品来源合法。
4.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三)应对措施1.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2. 对于合理诉求,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于无理主张,坚决回绝。
3. 建立职业打假人信息库,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分类管理。
4. 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共同打击职业打假行为。
5. 对于恶意打假行为,及时报警处理。
(四)应急处理1. 对于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立即报警。
2. 对于职业打假人恶意调包、藏匿过期食品等行为,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3. 对于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应诉。
4. 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及时处理,避免影响企业声誉。
(五)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
3. 加强与媒体合作,宣传打击职业打假行为的重要性。
四、预案实施与监督(一)实施1.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2. 应对职业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应对职业打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职业打假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打假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打假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条职业打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职业打假人从事职业打假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故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二)不得利用职业打假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陷害;(四)不得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商家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业打假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商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职业打假人提出索赔的,应当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职业打假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第八条职业打假人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打假人行为规范第九条职业打假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品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商品信息。
第十条职业打假人应当对购买的商品进行客观评价,如实记录商品的质量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职业打假人发现商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职业打假人提出索赔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购买商品的发票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二)商品的实物或者照片;(三)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职业打假人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三、职业打假人权益保护第十四条职业打假人在依法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职业打假人的个人信息。
法律该如何对待职业打假人
法律该如何对待职业打假人社会大众和法律人对职业打假群体的态度存在明显分化。
法律承认和发挥“王海”这股民间执法力量,有助于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问题关键在于,法律制度如何对这些力量进行持续有效的引导和规训。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下称《意见》),在回应阳国秀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强调,“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这一回复迅速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热议。
20多年前,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大众及职业法律人,都曾为之点赞。
但随着王海将“打假索赔”职业化,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法学界对王海及其代表的职业打假群体的态度发生分化。
“王海”注定成为中国当代法律话语体系中无法抹去的历史痕迹。
支持者认为,“王海”这股民间执法力量,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有未逮等问题,帮助净化市场环境,监督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抑制市场欺诈行为。
最高法院201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确认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随后催生了消费品市场上更大规模的知假买假现象。
但无论法学界,还是工商行政执法系统,反对之声亦不少。
反对者的顾虑主要来自四方面:一是对职业打假行为的道德忧虑,认为“王海”打假的初衷是牟利,并不是维护公共利益,且有违诚信原则;二是职业打假人的异化现象,出现吹毛求疵式打假、针对召回产品打假、造假买假以及超出法定额度高额索赔等问题;三是职业打假导致行政执法成本升高,司法审判部门高负荷运转。
有执法者认为,部分诉求仅200元,但政府应诉成本却不止200元;四是对现行法律文本的纯粹形式逻辑推导,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或认为“职业打假”仅在《食品安全法》存在文本依据等。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作者:邢振荣律师一、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5个特点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
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
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二、如何识别职业打假人1.进店购物很仔细看包装,但不品尝或询问销售人员食品口感,有时反而打听进货渠道、进货周期、销量、消费群体、店面连锁情况等于食品消费不相干的信息。
2.不谈论购物目的,也不对所要购买的食品的数量和品种,询问销售人员的建议。
3.针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食品进行大量的采购,数额一般超过伍佰甚至仟元以上。
4.采购食品时或采购后,在我方提供收银小票后,又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但又不提供消费单位的名称或者要求开消费者个人姓名。
5.购物构成或结账时,不断用拿出手机又不打或用直接用手机拍照。
6.一般不是一人购物,大多是二人以上,且年龄大都为25至45岁之间男性居多。
7.选购物品时进店人员之间会有交流,但声音小或谈论的内容不是关于产品适不适合消费目的。
8.第一次进店不一定立即购物,会于第二日或第三日转回,手里通常拿着深色小包,且经常把包的一头对准选购的食品,又不说话。
9.近店后,会不时留意或询问我方营业执照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情况。
10.付完款后,马上打消费投诉电话或报警。
三、如何对付职业打假人取证1.除了介绍食品的口感、吃的方法、保存注意事项等与消费食品直接的信息外,对于成分、产地、标识等信息,请对方直接看产品包装。
2.对于行迹可以的人可以采用贴身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并进一步观察。
浅谈如何从法律角度应对职业打假
浅谈如何从法律角度应对职业打假作者:刘志鑫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7年第10期职业打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近年来,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以保护法》(2014)、《食品安全法》(2015)实施以来,针对各类食品的所谓“打假”也呈井喷趋势。
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自居,自称“民间工商局”,其借助大量的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手段,索赔金额从500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并有逐渐呈公司化运作的趋势。
官方数据显示,职业“打假”案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食品标签,显然,“打假”已异化为“假打”。
“职业打假人”关注的仅仅是如何快速低成本的利用3倍、10倍杠杆牟取高额利润,对食品本身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关心。
笔者认为,将此类人定义为“职业索赔人”更为贴切。
作为食品企业,究竟该如何应对这种职业索赔行为呢?首先,要做到“知彼”。
食品企业需要了解职业索赔人的常用手法及其“制胜法宝”。
职业索赔人惯用的手法就是通过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食品企业施压,同时利用部分食品企业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现状及“怕事”心理,基于搏概率的赌博心态及“短、频、快”的商业手段,迫使企业快速接受“私了”。
现实中,很多食品企业往往会选择赔偿的形式低调处理,而这种应对策略正是职业索赔人所期望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正是食品企业的这种做法纵容了职业索赔人。
所谓职业索赔人的“制胜法宝”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第55条、《食品安全法》(2015)第148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3条。
其次,做到“知己”。
思想上不重视是食品企业的通病,部分企业“重生产、轻标签”的观念较重,不重视标签的设计、制作,特别是合规性审查,对国家法规、标准的研究不足。
此外,很多食品企业没有配备具备标签审核专业能力的人员,也没有委托第三方标签专业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企业标签审核专业人员或机构短缺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症结所在,目前,招聘“既懂法律又懂标签”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很难且成本很高,市场中提供专业化标签合规审核、咨询的专业机构也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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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请各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程序问题:根据以下几部程序规定,在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后,立不立案都必须告知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
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
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
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2、不予立案的理由之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以下法律条文不予立案查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
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不予立案的理由之二违法事实无法查清依据以下法律条文不
予立案查处。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