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每周一税(四十九)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问题

5个股东先后成立了A、B 两个公司。A公司对B 公司持股过半。因B公司建设厂房需要用钱,A公司有现金,直接划转6000万元到B公司。双方都做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往来核算。那么,

1.划转的6000万元是否要计息?

2.如果不计息是否会被地税核定征收营业税?

1.划转的6000万元需要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如果不计息会被地税核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

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资产管理处

2016年1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