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
一、企业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问题探讨
(一)企业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问题分析
(二)企业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对策研究
1.与拍卖机构协作。
2.收集信息。
3.公告欠税
4.跟踪管理
5.税务机关不应局限于个别税法条款
二、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探讨
(一)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分析
1.拍卖企业佣金收入未入帐或作负债挂帐。
2. 未区分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围。
3.行业特殊性导致偷税漏税
(二)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对策研究
1 .对拍卖交易收入应全额征税并加强发票管理
2.完善帐务处理并对隐瞒佣金收入加强查处
3.加强与第三方信息沟通。
三、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探讨
(一)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分析
1.税款流失。
2.纳税主体缺失。
3.征管难度大。
(二)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的建议
1、加强与法院配合,获得强制拍卖信息。
2、探索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实现对税款的监控和征收
3、规范票据使用,实现“以票控税”
企业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
一、企业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问题探讨
(一)企业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案例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债务发生、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之间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经常发生,而企业为了变现,对抵债资产的处理主要采取委托拍卖方式。如某企业属欠税企业,因拖欠银行贷款,2011年6月被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将其抵押的综合楼拍卖,以拍卖所得偿还贷款。拍卖所得811万元,被法院分别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拍卖佣金、拖欠水电费等。按规定,这次拍卖涉及的税收事项包括:一、该企业抵押房产被拍卖,属于销售不动产,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50105元,土地增值税81100元(按预征率1%计算)。二、该企业以前年度拖欠的税款,也应依征管法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抵缴。但因企业已经解体以及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其销售不动产所发生的税收及以前年度欠税已无从征收。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一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纳税能力不足以及存在规避税收的侥幸心理,在拍卖财产发生纳税义务时,难以做到及时缴纳应纳税款,指望主动缴纳以前拖欠税款更是无从谈起。而从征管角度分析,要做到足额征收,只有采取源头控管措施堵塞漏洞,别无他法。拍卖环节税款的流失,反映征管的疏漏或执行措施的不力,因而未能在其拍卖时及时扣缴税款,等款项划归债权人后,其拍卖销售应税资产的应纳税款及所欠税款征收难度更大,尤其是对已经无法存续的企业更是无法征收。另外,还有一点可以说明征管的缺位,水电部门的水电费都能从拍卖所得中扣回,而税收却无端流失。
案例二: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发生欠税200多万元。2011年例行检查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2010年将开发的一栋楼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买受人为该公司的股东及其子女,拍卖成交价格为350万元,明显低于销售时的评估价格500万元,税务机关因此准备核定征收相关税款。A公司对税务机关核定征税提出异议,认为2010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受市场低迷影响才将该楼宇出售,不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并且整个拍卖过程程序合法,成交价低
于评估价有正当理由,应当认定实际成交价为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A公司拍卖程序的确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但是当纳税人存在正当理由,以合法的形式如案例中通过拍卖方式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如税务机关没有取得拍卖方和买受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显然是无法核定征收的。但如果不核定征收,纳税人很有可能逃避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考虑其拍卖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对其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核定后征收相关税款,极易被行政复议撤销或带来行政诉讼败诉风险,税务人员个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企业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对策研究
拍卖环节税收问题,应当引起征管机关的重视,不能再任其一拍了之了。建议有关部门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征管到位。
1.与拍卖机构协作。根据目前征管的实际条件,征管机关可与拍卖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凡财产被委托拍卖的,拍卖机构可按要求将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由征管部门根据征管范围及涉及的纳税事项理清后进行处理,或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或通知企业按时申报;同时,还应在发票使用方面予以明确,对标的物属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后,应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做到"以票控税".对于涉及欠税的企业,应按《征管法》规定视具体情况在拍卖环节一并予以扣缴。通过协作解决拍卖环节税收的征管,以及解决企业的欠税问题,提高清欠率,同时又可减少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税收成本和工作量。
2.收集信息。对于外地拍卖机构拍卖坐落于本地区的不动产等资产时,在无法协作扣缴的情况下,应注意搜集拍卖公告等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联系涉税事宜。
3.公告欠税。对欠税企业资产被拍卖的,税务机关可将企业欠税情况予以公告,并与拍卖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使其了解企业欠税情况,以利于拍卖发生时的欠税清缴。
4.跟踪管理。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将欠税清缴工作做到前面,动态跟踪欠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行为,并要求欠税企业在发生抵债行为或大额资
产转让时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以避免征管滞后造成税款流失。
5.税务机关不应局限于个别税法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标出疑点,区别对待。税务机关可采取约谈、询问等方式,积极取证,逐一排查疑点,进而按照税法规定考虑行使撤销权,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二、拍卖企业涉税问题探讨
(一)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分析
1.拍卖企业佣金收入未入帐或作负债挂帐。常见的拍卖企业逃漏国家税款的手法主要有:一是隐瞒取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二是将取得佣金收入挂往来帐,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三是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2. 未区分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围。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的拍卖企业财务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收取佣金收入属于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这样对于拍卖动产向买受人收取的价款和佣金本因申报增值税而被误申报为营业税,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后追查以前年度拍卖动产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给企业留下相当大的损失。
3.行业特殊性导致偷税漏税
某些拍卖行认为受托拍卖货物的销售额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因而在账面上不如实反映销售收入,还有隐瞒取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将取得佣金收入挂往来账,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等,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从而偷漏国家税款。
(二)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对策研究
1 .对拍卖交易收入应全额征税并加强发票管理。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应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其纳税主体为拍卖行;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按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