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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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号: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
发布日期:1994-6-13
执行日期:1994-6-13
失效日期:200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
第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专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第六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受企业委托,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六、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八、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三章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七条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八条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五、有接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并有署名权。
第四章企业的专利申请
第十条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日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当前和未来市场竞争的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请专利的类型作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第十三条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请求书;
二、申报请求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企业领导审批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五章企业的专利技术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对本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所在地科委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