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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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晨,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教委家属楼1单元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治国,男,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粉子胡同2号。

委托代理人胡刚,北京市中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宏晨、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冰公司)因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宏晨及北极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邱治国、胡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8月,李宏晨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北极冰公司是该游戏的经营者。我通过购买其发行的多种游戏卡进入游戏获得游戏时间及一些虚拟装备。2003年2月17日,我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事后我与北极冰公司联系,北极冰公司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SHUILIU0011.我索要盗号者的具体情况时被北极冰公司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解决。北极冰公司还称,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保管与维护,发生盗用时,应立即自行更换密码,帐号盗用期间所发生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玩家装备丢失与公司无关。我认为北极冰公司对连线游戏的连线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不予保障并对相关损失不负责任的声明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的无效行为,故要求北极冰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我

丢失的虚拟装备主要有: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

件等。还有价值158元的大礼包,价值88至100余元的宠物卡。我要求北极冰公司双倍赔偿我大礼包2 个、宠物卡16张,对其他虚拟装备进行回档,如无法回档,每件宠物装备价值200元,战神甲及其他装备价值约500元,按此标准进行赔偿。另我丢失的两个“毒药”,在事发后游戏的一次活动中已经统一升级更换,要求北极冰公司赔偿我更换后的装备献祭之石两个。

2003年6月10日,北极冰公司未做通知即对我的ID“冰雪凝霜”进行了使用限制。次日,要求我停止游戏中的物品交易。6月20日,北极冰公司将上述受限制的帐号及另一个未受限制的ID“国家主席”中的所有装备删除,并声明被删物品的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是“游戏复制泛滥的主因”。我认为被删装备均是在游戏时获得的、使用“红月”交易命令获得的、和其他玩家交换获得的或用人民币向其他玩家购买得来。北极冰公司对已产生数月的装备数量不正常现象不予监管,玩家在不能区分正常物品与复制物品的情况下购买了装备。北极冰公司将虚拟装备作为商品出售给玩家,即承认为玩家的财产,又以数量不正常为由将玩家的装备任意删除,却不对复制原因进行调查并出示证据。我承认确有复制个别设备,但复制现象的存在正是“红月”自身漏洞或北极冰公司内部人员行为所致。因此,其处罚没有依据。我所有被删装备价值可观,在千元以上,由于游戏改版升级原有的针剂发生变化,不要求恢复,只要求赔偿,按6:1的标准换取生命水或给予841元人民币的赔偿。

红月游戏发行一种名为暴吉卡的变相彩票,每张3元,与宠物卡一同销售时,每张2元,只用于兑奖。北极冰公司宣传此卡充值后可能获得虚拟装备和最多3小时游戏时间。我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宠物卡105张,共计420元,但充值后仅获得数十小时游戏时间。而正常的游戏时间购买金额为3小时1元。我认为北极冰公司发行的暴吉卡内容欺诈,且发行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勒令北极冰公司停止发行暴吉卡,并赔偿我购卡花费的420元。

我在玩游戏两年的时间里,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及感情,北极冰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我在游戏中的正常娱乐活动,造成了我的财产损失,更是对我精神的极

大打击,因此要求北极冰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 000元,并承担我处理事故往返北京的路费1000元。在物品丢失和装备删除时我已练级到934级,由于北极

冰公司的原因我没有达到1000级,而使1000级玩家本应享有的待遇不能享有,故要求北极冰公司给予我1000级玩家享有的待遇。此外,我的证人出庭花路费100元、住宿费240元,要求这些费用由北极冰公司负担。

北极冰公司辩称,李宏晨提到的“国家主席”和“冰雪凝霜”两个ID并不属于李宏晨。经查询红月游戏服务器,其注册时真实姓名栏填写的是“phoenix” 和“李小华”,我们认为李宏晨无权对这两个ID主张任何权利,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使ID“国家主席”是李宏晨所有,李宏晨声称该ID的虚拟装备被盗,应提供证据证明。玩家物品流失理论上有三种可能:第一,被第三者盗走;第二,被网管盗窃;第三,玩家自己将其转让或赠送他人。三种情况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如果虚拟物品是否被盗无法证实,李宏晨对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而如果能够证实虚拟物品确实被盗,责任也应由李宏晨自己承担。首先根据我们与玩家签定的服务协议:“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与维护”,“玩家帐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此合同合法有效。玩家在享受服务时承担一定的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责的义务即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是公平合理的。我们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1、玩家的每一个用户名都有唯一密码,只有玩家自己掌握;2、提供密码保护服务,玩家丢失或忘记密码时,可通过此服务取回;3、红月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运营2年多来没有被真正入侵的记录;4、玩家每次进入游戏都会有警示内容提醒玩家注意安全防范;5、游戏程序内包含防病毒性软件的程序;6、我们反复在红月的

官方网站上声明,要求玩家不要使用外挂程序等不良软件,注意终端客户机的安全。从上述可见,我们已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并达到同行业的较好水平。李宏晨因自己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物品丢失,责任应自负。其次,根据网络游戏的特殊技术属性,第三者盗取玩家物品的前提是玩家自己使用了不良的程序或出现了自身其他的疏漏。因这类原因导致的物品被盗的过程从头到尾,是不和经营者的服务器发生任何关系的。因此是完全由于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或者贪图便宜导致。再次,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应有一个合理限度范围,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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