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式酒店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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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式酒店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契税问题,产权式酒店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3﹞209号

【发文日期】2003-04-10

【实施时间】2003-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科《关于产权式酒店如何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北京市强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庆峡(假日)乡村俱乐部客房向个人出售,个人购买酒店房屋需办理产权过户,除签订《龙庆峡(假日)乡村俱乐部旅游度假屋预售契约》外,还签订具有委托经营性质的书面协议,就出租经营收入分成问题作明确规定,其购买的主要日的是用于盈利而不是自用,应按合同的成交价格全额征收契税,不享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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