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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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第一时间就想到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来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办案规则来为每一位提出合理请求的雇员或雇主解决纠纷。

那么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案由、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争议案件案由1.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的签订纠纷:如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等。

(2)劳动合同的履行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提供社会保险等。

(3)劳动合同的变更纠纷:如劳动合同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

2. 劳动报酬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资支付纠纷: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2)加班费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错误等。

(3)奖金、津贴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奖金、津贴、奖金、津贴计算错误等。

3. 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劳动保险和福利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社会保险纠纷: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2)福利待遇纠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等。

4. 劳动保护纠纷劳动保护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发生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工作时间纠纷:如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超时加班等。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件诸劳人调发〔2011〕1号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市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在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诸暨市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司法局等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选派的代表担任。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全市日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参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三)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管理调解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五)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六)根据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授权,指导市域内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培训工作;(七)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八)办理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由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和原则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市域内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该劳动争议已作仲裁、诉讼处理的,调解委员会不予以受理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一、概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建立的用于处理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机构。

作为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并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将争议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把握调节的尺度,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会组织等,除了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出外,不得向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1.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和调解,以保障企业内部的稳定和谐。

2.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纠纷的起因、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并对双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向双方介绍和解及其效果,并以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力地促使当事人达成妥善的解决。

4.对于相对简单的纠纷,委员会可以直接调解并做出调解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的法律机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进行咨询和支持。

5.对于已经调解解决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告知双方争议的结果和解决方法。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1.常年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者专门的办公室,专人负责调解相关工作,对于外部人员,委员会应该确保其保密性,不予以泄露。

2.每位委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及承担的风险,并遵循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3.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调动委员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顺利推进。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保障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启动调解工作,理性、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纠纷,既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doc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职责是协助企业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职责和权限两个方面阐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性及其运作方式。

一、职责1.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因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工作环境、辞退等原因引起的争议。

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项争议,以达成双方和解为最终目的。

2.预防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仅要在争议发生后进行调解,还应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教育、制定员工手册等方式,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反馈和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劳动争议处理情况,为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

同时,委员会还应关注员工对企业管理、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二、权限1.调查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档案、工资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

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调解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进行调解。

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委员会应在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框架内,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建议权:当企业面临重大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建议,包括调整政策、改进管理方式等,以减少企业损失。

同时,委员会还应关注员工的诉求和意见,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企业领导层、工会代表、员工代表等组成,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法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2024年工会工作规则制度(三篇)

2024年工会工作规则制度(三篇)

2024年工会工作规则制度【摘要】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以下制度已经第届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以公布。

第一部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以下制度已经第届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以公布。

第一部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一、指导思想“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____伟大旗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以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为主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目的,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认真____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让职工知情、夯实当家作主的基础,听职工议事、疏通当家作主的渠道,请职工监督、尊重当家作主的权利,靠职工发展、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分开层次、方便群众、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推进企业发展等八项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可信,符合企业实际,注重实际效果。

2、依法办事的原则。

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根本指导方针,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凡需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事项必须公开。

3、方便群众的原则。

厂务公开的各类方法、措施应简便、易行、方便群众,为多数职工群众所接受。

4、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循序渐进的思路,逐步健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体系。

5、持之以恒的原则。

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每年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6、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分类组织人事时效性有效发布部门劳动部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名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十三条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仲裁调解服务规则

仲裁调解服务规则

仲裁调解服务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服务规则如下:
1. 调解服务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 调解前置条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只有事实清楚,才能进行调解。

3. 调解时效: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 调解优先: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5. 调解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请注意,具体的仲裁调解服务规则可能会根据地区和特定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单位_调解工作制度

单位_调解工作制度

单位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单位内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员工之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的一种制度。

调解工作制度是单位内部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

一、调解工作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调解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 自愿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结果。

3. 调解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调解工作中,既要注重化解矛盾,又要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预防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二、调解组织机构1. 设立调解委员会。

单位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工作。

2. 调解委员会组成。

调解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工会代表、员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其中,员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 调解委员会职责。

调解委员会负责制定调解工作制度,组织调解工作,协调处理单位内部的矛盾和纠纷,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三、调解工作程序1. 调解申请。

发生矛盾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受理。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准备。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查了解矛盾和纠纷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4. 调解会议。

调解委员会应当召开调解会议,邀请双方当事人参加。

调解会议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会议的情况,制定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结果、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6. 调解协议的签署与备案。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并由调解委员会备案。

7. 调解协议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调解工作的保障1. 人员保障。

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2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京劳人仲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京劳人仲发[20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解,息诉止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代表分别担任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市仲裁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其中主任的更换需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副主任及委员的变动由组成单位的接任人员自动替补,并在接任工作后30日内主动向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依法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五)研究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六)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仲裁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后不久,我国就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是为了保障劳动仲裁法在案件中得到更好的适⽤。

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呢?具体包括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不了解的并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管理制度一、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包含固定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二、调解机构和人员1.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职员所构成,其中包含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代表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1.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合同履行、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是个体和企业之间的争议,也可以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员工应首先与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2.假如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书应明确叙述争议内容,叙述事实和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据。

五、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刻召开会议,讨论并调查争议的事实和原委。

2.调解委员会应派出特地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熟识劳动法律法规,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

3.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双方看法和解决方法,乐观引导双方进行合理、公正的协商,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5.若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如申请仲裁、诉讼等。

六、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1.公正原则:调解人员应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争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2.快捷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及时进行,尽快解决争议,防止争议扩大化、升级化。

3.自己乐意原则:调解过程应基于双方自己乐意参加的原则,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停止调解过程。

4.保密原则:调解时,双方应保护争议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下面将介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其工作规则。

一、组织设置1. 委员会成员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由企业内部各方共同推荐产生,以平等、公正的原则确定。

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员工代表、业务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2. 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由企业领导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并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3. 分工合作委员会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企业领导应大力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二、工作规则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由双方签字。

在接到申请后,委员会应即时召开会议,安排调解工作。

2. 调解程序(1)调节员介入:委员会可以委派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2)调解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委员会可以安排调解会议,召集双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调解会议应公开、公正,并记录双方的陈述和讨论结果。

(3)证据收集: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调解员做出准确的判断。

3. 调解结果(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委员会应记录调解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结果执行。

(2)调解不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委员会应将争议转交给企业领导或相关部门继续处理。

同时,委员会应做好争议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4. 保密原则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

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的信息。

5. 宣传教育委员会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认知和信任度。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三篇)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三篇)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劳动法律执行的机构,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宣传教育职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责任组织和开展劳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这包括对劳动法律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向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促进劳动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监督执法职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劳动法律的执法情况,督促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依法履行职责。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监督执法主体是否依法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查明涉及劳动争议的事实,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做出准确的判决,确保劳动法律的公正实施。

三、投诉受理职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投诉劳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雇佣、工资拖欠、违法解雇等问题。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组织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调解协调职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采取调解协调措施,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合同、劳动条件有关的争议。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避免矛盾激化,保持劳动和谐稳定。

五、法律咨询职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向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咨询有关劳动法律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待遇、工时休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提供准确的法律知识,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劳动法律执行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宣传教育、监督执法、投诉受理、调解协调和法律咨询等方面。

通过履行职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能够促进劳动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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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XX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非常设机构。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行政代表和公司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行政方由董事长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本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长白街道地方工会和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 XX公司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仅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按本章程工作要求,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学习、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部门或本委员会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公司将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承诺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均由行政承担。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派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面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体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时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指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节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区构建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推动全区和谐企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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