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器官捐献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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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isting Problem s and Counterm easures of Organ Donation in China
Yu Haojie et al
Guangzhou General Hospital of Guangzhou Military Command,Guangzhou,510010
Abstract
At present,the reasons of low organ donation rate were the influences of traditional cultural,the lack of relative standardization
i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the lack of perfect organ donation system,social trust crisis etc.The phenomena and deep reasons of problems in organ donation were analyzed and thought further.We should perfect health care policies,establish a perfect system for organ donation,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set up a specialized account,pay attention to humane care and promote the standard of brain death,all of which are aiming at the improvement of our country's organ donation business.
Key Words
Organ Donation;Transplantation;Ethics
器官捐献作为器官移植工作的基础,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也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有关学者认为,器官捐献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主要是器官捐献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文化属性的影响,公民对器官捐献重要性认识不够等原因,甚至还有公民对医疗行业信任危机的问题。但是,器官捐献工作在重症患者的疾病转归,提升重症患者存活率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仍然得到世人的公认。本文阐述了我国器官捐献面临的困境,分析其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
1我国器官捐献的困境1.1文化属性的影响
受东方佛教及儒家思想的影响,许多中国人仍然有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也,”以及“伦回转世”等思想,认为人在死亡后身体必须完整,对于人体器官死后捐献,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虽然有部分人自愿捐献遗体,但因得不到亲属的认可而放弃。因此,传统的文化意识阻碍着人们在死亡后志愿捐献器官。
1.2相关政策法规滞后
丹麦早在1947年就率先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也在1948年即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1968年美国国家委员会在统一州法律中通过了特别委
员会《统一组织捐献法》,规定由专门的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OPO )负责收集和管理器官信息。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起步较晚,至今尚没有一部完善的、系统的遗体捐赠法。目前,器官捐献的宣传与发动工作,已由国家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主持试点工作。红十字会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了不少的难题,甚至是阻力,这主要体验在医疗系统政策层面的缺失与行政支持力度的不足。实践表明,捐献者或家属要求捐献器官却没有接受器官捐献的组织和机构,捐献者和家属不得不放弃,捐献者遗愿无法完成,家属很迷茫,我们也很无奈。
1.3缺乏完善的器官捐献组织机构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国家级的遗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只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等一些大城市设立了专门的遗体捐献接收站,且为数甚少,处于“无固定经费”、“无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无规模”的“三无”状态,各接收单位通常只接收本地居民
我国器官捐献的困境及对策
余浩杰
胡文魁
1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510010;2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510010
摘要目前,我国器官捐献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传统文化影响,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完善的器官捐献组织机构,社会信任
危机等原因。运用综摄法对器官捐献现状及其深层原因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应完善相关医疗政策,建立系统完善的人体器官捐献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设立专用账户,对器官捐献者应注重人文关怀以及推广脑死亡标准等对策。
关键词
器官捐献;移植;伦理
中图分类号
R197文献标识码A DOI.10.3870/YXYSH.2012.10.021
通讯作者:胡文魁,gzhuwenkui@ 。
第25卷第10期2012年10月医学与社会
Medicine and Society
Vol.25No.10%Sep.2012
69··
的登记及对器官捐献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1]。
1.4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公信力丧失
1968年由哈佛大学医学院颁布的脑死亡标准没有引起任何质疑就被顺利推广,因为民众认为这一切都是以病人的利益为中心,应给予理解支持[2-3]。而在前不久,当我国出现申领驾照将登记器官捐献意愿这一消息时,就迅速引起了公众的质疑,有人担心会该举措影响其车祸后的救援力度以及诊疗质量,甚至出现为了器官供体而草菅人命的现象,也有人担心在没有一个公平的监管机制下,捐献的器官成了有钱人的专享,虽然这只是部分人的担忧,但也值得我们深思。
2提升器官捐献率的对策
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多采用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death plus cardiac death,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仍严格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停搏)。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心死亡器官的潜在供体还是巨大的,只要做好相关工作,仍能明显缓解我国器官紧缺现状。为此,建立系统完善的器官移植管理体系,加强对捐献器官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操作程序和救助标准,以提高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公信力,扩大器官供者的来源并保障捐献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预防变相的器官买卖,是当前极为迫切的医学需求和人民群众健康的要求。
2.1完善医疗政策
器官的捐献者来源于医院,其捐献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是由医院承担,其器官捐献工作也必然离不开医院,器官捐献工作的整体环节都与医院、与医疗密不可分,所以脱离了医疗系统的支持,器官捐献是无法开展的。当然,器官捐献的最终获益人是接受器官的患者,移植手术仍然是在医院实施。因此,在器官捐献的问题上,离不开卫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鉴于相关法规政策缺失的情况,医疗行政主管机关的政策干预是当务之急。
2.2建立系统完善的捐献渠道
目前,美国、西班牙等国的遗体捐献体系比较完善。我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借鉴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成立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个能够深入到农村的遗体捐献接收站网络体系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队伍,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信息平台、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等,逐步形成科学、公正、高效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只有做好器官捐献流程的各个环节工作,才能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接受遗体捐献这种新生事物,否则就会挫伤公众的积极性。
2.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器官捐献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中国人不缺乏爱心,这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中已经证实。为此,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积极、主动引导相关舆论,是提升器官捐献率的重要手段。首先应普及相关医学知识,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建立OPO网站等信息平台,对器官捐献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其次应扩大宣传范围,如在小区设置宣传栏,制作并发放宣传手册,与企事业等单位协作等;再者应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OPO联络员及时主动与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虚假、失实的新闻信息见诸媒体。通过客观、公正的整体宣传,为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全体民众的“知情同意”也为建立弹性假定同意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奠定了基础[4]。
2.3构建器官获取组织机构
美国于1968年成立了国家器官获取组织(OPO),但器官获取组织(OPO)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OPO的职责就是妥善处理管辖医院内的器官捐献行为,该组织要对器官捐献的每一环节负责,一方面向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层宣传如何确认潜在的捐献者、如何获得捐献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以及器官获取前的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还要与ICU、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等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器官捐献的顺利完成。为充分发挥器官获取组织的作用,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逐步建立多个院级、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别的器官获取组织。建立完善的医院公民死亡后器官捐献及获取系统,规范器官捐献及获取流程。
2.4设立专用账户
一个组织的运行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在器官获取组织(OPO)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致力于器官捐献工作的同时,要确保其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健康运行。要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严格落实账户专管专用,其相关经费仅能用于器官获取相关工作,禁止挪为他用。由OPO负责支付供者在医院的全部器官获取费用,通过器官移植受者的医疗保险进行核销。账户实施专人专管,收支均严格遵守国家、及医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审计。
2.5注重人文关怀
无偿捐献作为当前获取器官的伦理原则,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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