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行政责任

合集下载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②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③未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④未按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⑤未按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如有违反下列行为的,将视不同情节,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②滥用职权;③玩忽职守;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限期停业整顿;(3)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对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担尸检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1 )调查,调查有三种情况:一是医疗单位主 动调查;二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查处要求;三是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 2 )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 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 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3、审核鉴定结论
⑴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 行政调解之前。
封存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 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
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制度。 (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 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的申请。
2、调查与移交鉴定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 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 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 者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 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 供咨询服务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鉴定书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鉴定机构的调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40
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40
医疗事故处理标准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7/40
医疗事故预防
普通预防办法 医疗质量监控机制 防范预案制度 汇报制度 病历书写要求 禁止性要求 病人对病历资料权利 病人知情权与医方通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讲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40
Hale Waihona Puke 概述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经过。 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 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预防与
处置、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医疗事故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赔偿、罚则、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33/40
判定费用问题
属于医疗事故,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方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4/40
列举排除医疗事故
紧急情况下,紧急 避险 病情异常、体质特殊 现有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不良后果 无过失输血 不可抗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5/40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
行政义务 行政处理开启及期间 行政权限 行政处理程序 判定结论行政效力 结果汇报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1/40
判定证据与证实规则
举证不能责任 关于门诊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2/40
判定结论形成及其内容
过半数经过 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提交材
料和调查材料;三、判定过程说明;四、医疗 行为违法性;五、因果关系;六、责任程度; 七、等级;八、医学提议。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篇)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篇)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严肃、公正、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注重事故教育和事故预防,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医疗事故处置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医疗事故。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列为内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医疗事故责任的全面监督。

第二章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八条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审查,确保追究责任的程序公正、合法;(三)适当考虑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失程度;(四)充分听取医务人员的陈述和抗辩意见,并适当征求专家鉴定意见;(五)经充分调查和证据认定后,依法确定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第九条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责任单位为医疗机构,责任人为医务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特殊对待。

第十二条对于行政责任的追究,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停职检查、解聘等。

第十三条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损害情况,进行赔偿和调解。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患者及其家属报告医疗事故,并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调查的公正、客观、科学。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在引入新疗法时,已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详尽阐明情况,获其签字同意,并已完成充分的技术筹备,但不幸仍发生意外的,此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第十条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责任及其程度的认定:一、针对已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直接采纳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二、对于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的案例,将采取其他评估方式。

三、在未经上述两项鉴定或评议的情况下,由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讨论认定。

四、若案件已经法院判决,则采用法院的判决结论作为最终依据。

第十一条关于第三方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内容:当医疗纠纷导致赔偿结果时,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

若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调会、医院专家组或法院认定其不存在过错、过失或不足,则可免除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承担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并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等计入赔偿总额。

具体计算比例如下:a段:____万元(含)以下,责任人承担____%;b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c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d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e段:____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____%。

根据不同补偿(赔偿)费额度,责任人承担的医院补偿(赔偿)费用按照上述分段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科室亦需根据分段计算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医院规定(如泉州一院由医院、科室和医疗组三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行政责任:一、对于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上遵循从轻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扣发奖金、扣发骨干补贴、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等。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哪些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哪些责任

发⽣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哪些责任医疗事故须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即⾏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政责任:医疗事故的⾏政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处罚,根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种,即合同责任和⾮合同责任。

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如果违背注意义务⽽造成病⼈⼈⾝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疗机构应承担⾏政责任的情形医疗机构违反《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政部门报告重⼤医疗过失⾏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和保存、处理⼫体的;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要是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除了需要及时对患者做出救治,减少损害程度外,同时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那具体而言,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呢?大致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三)刑事责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 • • • • • 概述(定义与分级) 预防与处置 技术鉴定 行政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的赔偿 法律责任
一、概 述
医疗事故 有损害的后果 紧急医学措施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非医疗事故 无法预料、防范 无损害后果 非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不可抗力 无过错输血 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患方导致延误 医疗意外
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
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 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 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 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 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 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 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医疗事故的处置
• • • • 报告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尸体解剖的规定 病历资料的复印
报告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有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在12小时内 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 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 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后,医疗机构应当自 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相应的协议书 或调解书或判决书。

医患冲突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医患冲突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患关系紧张。

医患冲突不仅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健康和权益,也损害了医生的声誉和医院的社会形象。

在我国,医患冲突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责任1. 医疗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产品责任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1. 警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轻微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2. 罚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较大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3. 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刑事责任1. 故意伤害罪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伤害患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过失致人重伤罪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重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破坏生产经营罪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法律后果1. 损害名誉医患冲突可能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名誉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名誉。

2. 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因医患冲突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XXX于2002年2月20日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旨在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与赔偿
4.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责任: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医疗事故的,承担间接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总则
1.1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1.3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3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2)患者受到损害;
(3)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5.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六、医疗事故的监督与管理
6.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6.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6.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指导。

医疗事故有几种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有几种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有几种行政责任1、财产罚。

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2、行为罚。

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

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

4、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是这几年导致医患关系最为紧张的原因之一,医疗事故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这种事故很有可能导致病患更加的严重或者死亡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有什么行政责任吧。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1、财产罚。

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

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

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

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医疗事故是经常发⽣的⼀类安全事故,发⽣医疗事故后,会造成患者出现⼈⾝损害。

如果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法典中医疗事故怎样处置?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民法典规定,发⽣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千⼆百⼆⼗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事故赔偿可以直接和医院协商吗解决医疗纠纷的⽅法有医患双⽅协商调解、申请卫⽣⾏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我们建议最好是双⽅能达成赔偿协议,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解决相关事宜,同时也可让受害⼈更加安⼼,尤其涉及到医疗死亡事件。

如果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般要通过以下⼏步:1、诉前准备咨询医疗⽅⾯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过错,诉讼⾃⾏终⽌,⽆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下⼀步,第⼀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代表⼀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主要依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1. 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需承担100%的责任。

2. 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需承担60%至90%的责任。

3. 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需承担20%至40%的责任。

4. 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请注意,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体现了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规定更为公正、合情合理。

另外,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划分标准和划分结果可以由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办理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办理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办理涉及法律、伦理、医疗技术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1. 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构成要件:-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后果: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 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3. 鉴定:调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4. 处理:- 医疗机构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 调解: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6. 诉讼: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1. 医疗机构的责任:- 直接责任: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间接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2. 医务人员的责任:- 直接责任: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间接责任:医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3. 赔偿范围:- 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20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事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过度 医疗、违规操作等,依法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
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和风险
控制能力。
加强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 建设,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
保障患者安全。
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推动医疗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展望
本次条例执行效果评估
条例普及程度显著提高
01
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认
知度大幅提升。
医疗事故处理更加规范
02
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使
得事故处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性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与患者的人身损 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 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谈患者等方式。
实施医疗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上报医
疗事故信息。
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大 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
管效率和准确性。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或未有效实施 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
处罚。
对医疗机构瞒报、谎报、迟报医 疗事故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相
证据保全
收集到的证据应及时进行保全,确保真实性和完 整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扰乱医疗秩序和事故鉴定的处罚
•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 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 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 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医疗事故与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确定
• 1、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概念 •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理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和操作常规,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依 据行政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 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分(二)
卫生行政部门违法的处罚
•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 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 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 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上报的; •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司法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后的报 告制度 •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 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 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 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上报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 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的; •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 •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的; •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的处罚
医疗事故行政处分
• 由所在医疗单位对直接责任人所做的行政 制裁 • 主要包括: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 依据 • 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情节、本人态度、 一贯表现
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所 作的具有惩戒性的行政行为。 • 种类: • 警告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所 承担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 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 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 业证书。
• 卫生局程序不合法输官司 • 2003、1、9下午,患者刘某因身体不适到 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给 以先锋霉素3.0克、地塞米松10毫克静脉滴 注治疗,患者拿药后到住院部找到熟识的 护士徐某为其输液,其科主任和护士长均 在场,未对徐某予以制止。当静脉穿刺成 功后不久,患者刘某出现咳嗽、呼吸费力、 呕吐等症状,护士即停止输液,并给其服 用一只葡萄糖,患者症状无缓解,并出现 口唇青紫、四肢紫绀、心跳、呼吸停止, 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 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 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 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报告的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 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 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 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 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组织鉴定。
• 某医院不服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 某县医院注射室2002、8、20购进一批硫酸 庆大霉素,次日上午开始给病人注射。使用 10天,用去上述药品20盒。这期间发生了15 例臀部感染化脓,其中三人较重,造成经济 损失5840元。患者向卫生局反映,县卫生局 组织鉴定为药物引起臀部化脓,构成四级医 疗事故。县卫生局作出处罚决定:对该院予 以警告、责令直接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 没收该药品中剩余的50盒,处500元罚款。 注射室不服,以鉴定没有法律效力为由,向 县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 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 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 理由等。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 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 理申请。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受理机关
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审查和 受理
•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 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 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 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 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 会组织再次鉴定。
• 一、行政处分 •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 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本单 位、本部门的行政命令、决定、规章制度 所做的纪律性制裁。
行政处分的特征
• 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责任形 式,区别与纪律处分。 • 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 的职工所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上 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 3、行政处分是内部责任形式,区别于行政 处罚
行政处理和诉讼的关系
•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 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 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对鉴定结论的审核
•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 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 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 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 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 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 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 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受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一)患者死亡; •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 1)责任产生于行为人违反了医疗行政法规
• 2)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人 • 3)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只能是法定机关追究
二、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条件
•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
• 2、主观上有过错 • 3、必须达到应受处分和应受处罚的程度 • 4、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形式
•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或者资格证书: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 拒绝进行尸检的;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罚
•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 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 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 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 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一般特征
•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方 • 2)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 行政责任以行政法律义务为主体 • 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内容 与方式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医疗行政责任特有的特征
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处分
•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 •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服务的; •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 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 料和实物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