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在执行听证程序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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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在执行听证程序中的运用
文章来源:江苏商报
一、听证程序中执行和解的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这一条是针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而言的,是有章可循的。但是事实上,有部分案件在听证过程中由案外人参与执行和解,此和解协议的约束力应如何认定,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同案外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就应产生拘束力。听证过程达成和解协议一般有案外人参与,此和解协议的效力仅存在于履行完毕之后,即以协议内容的完全适当履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和解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就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当然需要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且这种约束不仅体现在履行完毕后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可依协议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就当事人来说,如果案外人履行协议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应选择依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依协议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案外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则视为放弃原权利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案件恢复到听证前的执行状态。
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权利救济
和解协议既然为当事人同案外人之间的自由协议,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在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就其内容当然可以协商变更内容,并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或由法院作为笔录,以替代或补充原和解协议,原和解协议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补充确定。依法律规定和解协议仅在履行完毕后才产生消灭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和解协议订立后,案外人同双方当事人均得受协议约束,但不能完全排除和解协议可能具有违法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情形。达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