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试卷含答案(三)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考试试卷含答案(三)一、填空题(20分)1.中国共产党党内第一大法是中国共产党章程.2.对纪检监察干部的20字要求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6.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党员受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8.公务员所受政纪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9.《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11.《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12.《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分为复查、复核两个程序。
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5.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要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1-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执行情况汇报
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市纪委: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
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
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
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
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
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
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警警钟长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法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9月25日法发〔2002〕1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办法》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迅速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
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和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知《办法》的条文,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
二、要狠抓《办法》的执行。
《办法》是纪律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要坚决纠正执纪偏宽、偏软的问题。
三、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有关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在严格执行《办法》的同时,也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爱护和保护广大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持他们依法正确行使执行权力。
对于诬告、陷害执行人员的要坚决查处。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
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和有关党组织给予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处分权的机关(单位)给予违纪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包括: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归档;受处分后职级、工资待遇的确定;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任用;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收缴、退赔、纠正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行政处分的解除;对执行处分决定,采纳纪检、监察建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办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规定》(宁纪办发[20lO]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七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30•【文号】中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2009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篇一: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中共XX市纪委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实施细则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实施细则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关于党纪处分的执行,党内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1)处分的告知。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6条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2)处分的宣布。
《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规定,在1个月内,一般由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此外,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后,应要求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名(盖章)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
处分决定宣布后,应当给受处分人一份。
(3)后续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
(4)时限要求。
《党纪处分条例》第42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二、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关于政务处分的执行,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1)处分的宣布。
《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政务处分是国家行为,公开宣布体现了国家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
(2)处分的告知。
根据《政务处分法》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3)后续处理。
《政务处分法》第54条对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后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
具体程序要求、时限要求等与党纪处分的执行基本保持一致,实现纪法有机衔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专技人员违纪违法现用)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2019年整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中央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和归档1、对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组织应在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组织机构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及批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一份;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党政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政组织应按委托事项,认真予以执行和落实;3、对有关党政组织作出的、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审批的处分决定,经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政组织宣布执行;4、有关党政组织接到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党纪处分一个月内;政纪处分三十日内)宣布执行,并填写和呈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意见》吉纪办发[1996] 8号文件的规定)二、受处分人员的使用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2、13条的规定)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4条的规定)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5条的规定)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6条的规定)5、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36条的规定)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的规定)7、受行政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组〔2015〕21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组〔2015〕214号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各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向院党组提出是否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院党组及其他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党纪政纪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盐城市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党纪政纪知识测试题姓名单位及职务得分一、填空题(共8题15分,每空1分)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2、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臵。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每年 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5、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干部坚决问责。
6、市委六届六次全会指出,要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强大动力,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以更强意识更实举措固本强基,为盐城发展迈上新台阶提供坚强保证。
7、市委书记朱克江在市纪委六届五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贵在“全面”,重在“从严”,核心在“治党”。
8、盐纪发…2010‟5号•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提供拟邀请的县处级亲属名单,向市纪委报告。
二、单项单选题(共30题30分,每题1分)1.•党章‣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D)。
A.独断专行B.借组织名义实现个人意图C.强加个人意志D.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2.•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B),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执法,制止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党纪处分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组织及其共产党员。
本规定政纪处分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侵害的行为。
第四条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二)强令、授意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作出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有上述行为之一,属于故意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理;属于过失违纪的,按领导成员在集体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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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处分决定的宣布(一)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批复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
1.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的决定精神,通报情况,统一认识,研究确定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宣布事项,明确宣布的组织分工。
2.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基层党委派出代表传达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宣读党纪处分决定;党员可以就处分决定发表意见;支部党员大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书面报告所属的基层党委,并抄送本单位的纪检部门。
处分决定由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应宣布上级党组织的处分批复。
(二) 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于收到政纪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行政首长确定的范围内宣布。
(三) 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处分决定的生效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给予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后即生效。
受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期,从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处分决定的存档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回寄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归入案卷。
按照受处分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装订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归档材料的名称和归档日期,签上姓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处分决定的执行(一)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离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确已改正错误的,留党察看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如未能收到预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按低于原任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党员,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其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二) 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限(半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限(一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
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受开除处分或严重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1.所在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寄送的开除处分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解除人事行政关系的时间自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被开除人员保管的文件、警械、办公设备、公共财产等物品以及有关工作事项的清点和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3.所在单位应于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及工资基金减退手续。
第九条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处理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受处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受处分人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党委(党组)、政府关于受处分人职务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决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根据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工资待遇的变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的财务部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省管的厅级以上干部,设区市管的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管的科级以上干部,其受到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财务部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受处分人工资待遇变动的书面通知后,追溯至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加盖财务部门公章。
对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额部分已经发放的,要及时予以扣缴,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4、对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自任命机关作出新任职务的任命决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发原工资。
对安排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其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施行。
第十条违纪款物的收缴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责令退赔的款物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纠正,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人员的考察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一份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汇报,其所在党小组每季度对其思想及工作表现评议一次并反馈给本人,其所在党支部应成立考察小组,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言行考察并记录在案。
察看期满后,应由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证实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批复后,应将党组织的考察结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以及批复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一) 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