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3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治理与修复相结合,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各方参与,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四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及时预警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扩散。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脱硫、脱硝和烟尘治理,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大气质量。
第六条强化水污染防治,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推广节水技术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安全处置。
第八条增强生态系统保护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强化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打击和追责,推进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章水土保持第九条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区域、流域和县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土壤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
第十条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山区水土保持管理,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工作,加强山洪灾害防治,保护山地水源和土壤资源。
第十二条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组织和保障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完善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6.29【实施日期】1991.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最新版】目录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正文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 1991 年起实施,至今已经过数次修订。
《水土保持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水土流失是我国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导致土地资源退化,还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水土保持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水土保持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2.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规划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3.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和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建设活动许可、土地整理复垦许可等。
4.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水土保持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的科技创新,提高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2〕9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6.30【实施日期】1982.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2]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第三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
并成立以水利电力部为主,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参加的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和推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责任帮助当地社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这项工作。
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学研究等部门,必须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出版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对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保护和恢复土地的水土资源,实现良好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1. 水土保持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水土保持的定义和重要性1.2 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3 水土保持的主要内容和方法2. 国际水土保持法律法规2.1 国际水土保持组织和协定2.2 国际水土保持法律框架和标准3. 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3.1 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体系3.2 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2.1 水土保持规划和管理3.2.2 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3.2.3 水土保持经济政策和财政支持3.2.4 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估3.2.5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4. 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4.1 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层级和适用范围4.2 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5. 涉及水土保持的其他法律法规5.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5.2 农业法律法规5.3 林业法律法规5.4 水利法律法规6.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监管和执法6.1 监管机构和职责6.2 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7.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7.1 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目标7.2 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方法8.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完善8.1 法律法规改革的背景和原因8.2 法律法规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附件:1. 相关报告和研究成果2. 水土保持规划和设计范例3. 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建设指南4. 监测和评估方法和工具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土资源,防止土地沉降、水土流失和侵蚀等现象的行为。
2. 水土保持规划:科学规划土地利用、保护和恢复水土资源的行动计划。
3. 水土保持工程:采用工程手段,防止和减轻水土流失和侵蚀,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的系统和设施。
4. 监测和评估:通过监测指标和评估方法,对水土资源的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1•【文号】国务院令[第120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水体和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水土保持区、水土流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建立水土保持制度,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责任明确、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规划制度,明确水土保持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加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保持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水平。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六条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明确各类地区水土保持的任务和措施,保证水土保持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的目标和指标。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对水土保持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分析水土保持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分区负责、分类管理、区域发展的原则,划定各类水土保持区。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定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
第三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十一条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护性、辅助性和修复性的各类水土保持工程,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根据地形、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采用合理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有清晰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保持工程的功能和效益。
第四章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五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植被恢复与保护、沟道疏浚、坡面覆盖、防风固沙、排水排沙、梯田建设等。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识和意识。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水土保持是指采取工程、生物和农业等综合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预防和治理,以保持和改善水土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活动。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案例选取一起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旨在分析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水土资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省某县在建设一大型工程项目时,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导致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水土流失。
当地水土保持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了罚款处罚,并责令其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水土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导致项目施工区域出现严重水土流失现象。
2. 案件处理分析(1)责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中,当地水土保持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2)罚款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中,当地水土保持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了罚款处罚。
(3)采取治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概述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概述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水土保持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实施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控水土保持工作。
本文将概述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旨在提高人们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与理解。
一、国际水土保持法律法规1.《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旨在保护和维护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其中包括土壤和土地的保护。
各缔约方承诺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以保护土地生物多样性,防止土地退化。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土壤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以减少和适应气候变化对土地的不良影响。
二、我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该法规定了我国的水土保持基本原则、任务和具体措施,明确了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重点强调对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和控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我国于2017年颁布实施的该法规定,建立了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框架,通过设置土壤监测、评价和修复等措施,保护土壤资源并减少土壤污染对水土保持的不良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该法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其中,涉及到水土保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是水土保持的基本要素,该法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在其中强调了对土地的保护与治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对土地的环境保护和治理。
在此基础上,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配套法规。
三、地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水土保持法规。
这些法规侧重于本地区特定的水土保持问题和环境特点,力求更加精细化地管理和维护土地资源。
结语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水土保持是指对土壤和水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与保护的原则、土地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涉及到的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1. 提出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分类管理、统筹规划、保持生态功能等原则。
2. 设置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规划、监督、评估和执法等工作。
3.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定责任:明确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水土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该法规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原则、管理机构、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目标与原则:明确了水土保持的总体目标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并提出了依法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等原则。
2. 设立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设立了水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
3.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强调了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的责任,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三、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还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需求。
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往往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作出的细化和补充。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的水土保持规定,以及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实施日期】202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告,并设立标志。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法规与政策解读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与利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问题,给环境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水土保持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指导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2001年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该法规明确了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管措施等,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水土保持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制定时,要充分遵守该法规的相关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减轻土地资源开发过程中对水土的破坏。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水利部于1992年发布的规章,其目的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该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土壤保持、水体保护、植被保护等方面。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最小化影响。
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部于2002年发布的规章,旨在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阶段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的制定中,要结合该办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设计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城市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规章,其目标是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1. 概述水土保持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持水土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综合性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管理和修复水土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水土保持领域的法律法规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中国水土保持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共计五章,包括总则、水土保持规划和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税和费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组织领导,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的工程建设。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一大难题,为了防治土壤污染并保护土壤资源,中国于2018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该法共计八章,包括总则、监测与评估、防治与修复、保护、利用与开发、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相应的监测、评估、防治和修复措施。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土壤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中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
该法共计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节约用水、水权、资金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按照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机构,制定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水资源。
该法还规定了水资源利用的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机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5.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完善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制体系。
了解水土保持工程中的土地保护法规
了解水土保持工程中的土地保护法规在如今迅速发展的社会中,水土保持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水土保持工程涉及的土地使用以及开展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水土保持工程中的土地保护法规,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土地资源利用法土地资源利用法是土地保护的基本法规之一。
该法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法,国家鼓励和保护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同时,该法规定了土地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方式和条件,确保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整治法土地整治法是水土保持工程中涉及的另一项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对耕地和森林资源的保护、恢复和改良,提高土地的质量和利用效益。
在水土保持工程中,土地整治法规定了土地分类、评估以及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方法,保障土地的保持与改良。
三、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水土保持工程中最为重要的法规之一,它立足于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确保土地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工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工程设计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2.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得相关审批和备案。
3. 工程运维必须做到常态管理,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功能发挥。
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取得合格证书。
5. 工程存在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四、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涉及土壤保护的重要法规。
水土保持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确保土地不受到污染,维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工程应当:1. 选择适宜的施工材料和技术,避免土壤污染。
2. 对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源进行评估和治理,确保土壤的健康。
3.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防止土壤污染事件的发生。
五、森林法森林是水土保持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与管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范围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矿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要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四条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措施规划、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内容,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三章水土保持措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涵养、土壤保育、径流调蓄等各种技术手段。
第八条在农业用地上,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水稻返青期灌溉制度,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加强旱地农作物保护。
第九条在林业用地上,应当加强人工造林和天然山林保护,推行森林抚育、林下耕作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设用地上,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地表覆盖,减少露天土地面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由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协同进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督查制度,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指导,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格、水土保持规划示意图。
注释:⒈水土保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⒉农田水利设施:指农田水土保持工作中的水利工程设施,如灌溉渠道、水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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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增加农田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综合治理、持续发展、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路径。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推广水土保持生产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强水土保持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居住区、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人民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土地,应当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完整和保持其自然功能。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七条山地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治理土地荒漠化、坡地滑坡、泥石流、泄洪、洪水、小流域的防洪与水库正常淤积问题。
第八条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修建堤坝、河堤、
堤防,控制水流,防止江河湖泊冲淤,保护河岸与湖滩。
第九条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河口滩涂开发,加强滩涂管理,控制水流,保护海岸线和港口。
第三章泥沙治理
第十条泥沙治理包括岸边整治、内河淤积、库区冲淤治理等。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整体规划,对堤岸、河床、孔口、
涧槽等进行修复,保持良好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修建水库时,应当根据特定条件,采取措施防治水库
淤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的土地利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类
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配置土
地资源,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高山区、高原区、干旱荒漠区和脆弱生态区的土地利
用应当按照特定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导致水土流失,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盗采、盗挖、非法占用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依法进
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档涉及附件:
1. 水土保持工程规划示意图。
2. 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政策文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通过对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工
程建设以及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等一系列措施,综合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
2. 持续发展:持续发展是指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既
要满足当前的需求,也要保证后代能够满足其发展需要的理念。
3. 集约利用:集约利用是指在有限的土地资源内,通过科学管理和高效利用,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循环利用:循环利用是指将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采集和消耗,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内河淤积:内河淤积是指河水中携带的泥沙在河道中逐渐沉积,导致河道淤塞,影响水流通畅。
6. 章程规划:章程规划是指对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确保工程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7. 复垦:复垦是指对被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改造、修复,使其恢复到适合农业、工业等生产活动的状态。
8. 脆弱生态区:脆弱生态区是指生态环境脆弱、易受破坏的区域,需要采取特殊的水土保持措施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