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
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
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预购人支付的定金、预售合同预付款、房价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商品房抵押或担保等限制方式获得的其他款项。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
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监管协议及账户
第八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并在政务网站中公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信息系统应当与监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预售人应当在监管银行名录内选择监管银行,并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监理
机构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监管部门制
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
(六)监
管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确定及使用计划;
(七)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申报表
(三)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结构封顶、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等五个节点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书;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监管账户。预售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的,应当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监管部门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在政务网站中公开。
第十五条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止。
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六条预售人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仅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按照预售人所申报的预售资金总额40% 确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实行动态监管。
监管项目因规划设计、预售申报价格等内容发生变化造成预售资金总额变化的,监管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
度。
第十八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预购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向预购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预售人用预售的商品房以抵押、担保等限制方式获得的款项,预售人应当告知付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否则,视为变相逃避监管,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按本《办法》第29条、30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预售资金支出和使用
第十九条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可由预售人自行支配。
第二十条预售人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信息传送至监管银行或出具监管节点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监管机构应当退回其申请。监管银行接到监管机构信息或监管节点证明后划转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
各节点相应的使用数额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
(一)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用款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