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某市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某某某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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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某市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某
某某年版
第六条我行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
2.卖方的履约记录;
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
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
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
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
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
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
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
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
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
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
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所有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
第三章签订合同
第九条分支行应在办理保理业务之前,按照规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保理额度、期限、有无追索权、回款账号、融资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十条买方额度作为我行的内部控制额度,不在保理合同中体现。
第十一条采用《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
第十二条采用保理授信方式的,除应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还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的规定填写有关单笔授信合同,并在该授信合同中注明如下条款:“乙方同意将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以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以及回笼的款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障。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之前,乙方放弃因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对甲方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在任何时点扣收上述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四章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
第十三条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第十四条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转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当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时)或者直接用于偿付卖方在我行的预支价金(当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时)。
第十五条保理业务管理部门仅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
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比例扣收后剩余的款项。
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条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该书面通知的样式见附件8。
第十七条对于所有的保理融资业务(包括采用预付价金和保理授信方式),原则上商务合同项下的卖方必须在我行保持两个月以上,并至少两次的应收账款结算记录,且结算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对于在保理业务中,无法设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而以一般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该经营单位应确保能够识别每一笔结算账户项下收款是否为保理业务项下收款。
第五章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第十九条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
(一)分支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应对受让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受让手续。
(二)卖方应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3),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申请书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理。
(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附件4)送达卖方,并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货运单据(业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留存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卖方。
第二十条办理通知买方手续:
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行可按照如下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
(一)明示通知
1.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5,一式二份),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我行可以接受的买方的签章包括买方的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财务部门章。
2.由卖方在转让债权相对应的发票正面备注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本发票项下债权业已转让给深圳发展银行分行支行,请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本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并由我行指定人员陪同送至买方,买方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见附件9,签章要求同第一款)。我行指定人员应填写《核保确认书》(见附件10)。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发票收妥确认函》、以及《核保确认书》应作为出账资料统一保管。
3.买方以单方面书面证明或者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签约方可以为买方的财务部门),明确可以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明确买卖双方以及我行收发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的有权签发人、收发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我行的传真号码、收发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为应收账款管理岗的行内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有关往来传真、电文、电报或邮件应在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之下,妥善保存。
4.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由我行办理通知书公证手续,委托公证机关负责送达该通知书。公证机关(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在送达并取得送达证据后,将有关公证文件以及送达证据交存我行。
5.我行通过与买卖双方的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应收账款确认和通知的方式和流程,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默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