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6.07•【文号】海督察〔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海督察〔2024〕56号各直属海事局:《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2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4年6月7日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海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复议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是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执法督察部门或者承担执法督察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以下统称执法督察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海事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海事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本机关执法督察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上级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发布海事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第五条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八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登记船舶的监督管理,发现发生第五条前三款的情形且未得到报告的,应主动与航运公司联络,开展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评估后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报告中应提出是否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建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决定是否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十条需要开展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要尽快通知航运公司。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要点一:什么是海事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
海事行政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海事行政检查是具有从法定、依职权、按程序、有结果特征属性的独立行政行为。
要点二:检查的形式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要点三:检查的内容日常巡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
共3个检查对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周期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要点一:什么是海事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
海事行政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海事行政检查是具有从法定、依职权、按程序、有结果特征属性的独立行政行为。
要点二:检查的形式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要点三:检查的内容日常巡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
共3个检查对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周期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七)承担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三条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且在有效期内,但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岗位的人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由所在省级或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收存的人员调任执法岗位的,按程序领取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廉政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非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确因工作需要,地方海事系统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换证审验的内容按照年度审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情况、海事行政执法证补证申请、遗失公告、法制(业务)培训记录、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并具体指导 、监督 下一级 海事管理机
构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 办法 自印
发之 日 起 施 行
《 规 定 》建立 了防止船舶污 染水域承
诺 、不良信 用记 录、黑 名单 、不 良行 为公示 、行 为劝阻、业务指 导等 多种
综合治理方式 ,设置 了船 员协会 、船
机 关开展船舶 登记 的业务范 围由中国
案执行情况检 查 近期 ,交通运输部
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
执 法责任追究适用此规定 . 规定所称
国海事局 负责港 口建设 费征收工作的 组 织和实施 直属海事局 负责辖 区内
港 口建设 费的征收工作 港 口建设 费
对检查 中发现存在 未报备运价或 未按
报备运价执 行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的1 4
中 国海 事 局 印 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 登记 管理 ,规 范船舶 登记行 为,中国海事局对2 0 1 5 年颁 布的 船舶 登i L s - 作规 程 》进行
了修订 ,并于2 月…日印发实施 规程
信息 中国海事局统一 负责全国海事
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管理 工作 各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
工作 ,进一步规 范征收行 为 ,中国海
公众参与治理方式,强化社会监督,
拓 宽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 渠道 ,为公
众依 法 、高效 、便利地参与 防止船舶 污染水域治理工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
( 编辑 :刘艳 利 )
事局对2 0 1 1 年印发的 《 港口建设费征
事故发生 ;深入开展隐患排 查 台 理, 抓好 源头管理 ;加 大现场监督检查 力
海事行政执法
海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授权执法的组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番禺海事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中国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篇一:海事发展纲要交通部文件交海发[20xx]137号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xx—2020)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现将我部组织修订的《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xx-202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oo六年四月三日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xx—2020)《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xx—20xx)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海事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原确定的20xx年工作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鼓舞下,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航运事业发展迅速,到20xx年底,我国沿海和内河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已经提前6年实现翻一番的目标。
面对新形势,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结合海事发展的新情况,我部对原制定的《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xx—20xx)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20xx—2020年我国海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指导全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成就和问题(一)成就自1998年水监体制改革以来,中国海事工作在管理体制、法制建设、监管能力、基本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跃土了一个新台阶。
主要表现在:1.水监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海事机构一体化体制已经形成在沿海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内河干线及港口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中央垂直管理体制;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实行以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中央管辖水域建立了14个直属海事局,在地方管辖水域成立了27个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的海事管理一体化格局已经形成。
2.海事法制体系框架初步确立,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高海事立法力度加大。
发布了《海事法规体系框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2•【文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这些条款与《规定》存在
原8号令生效以来,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海 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条款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 章冲突,如与《船员条例》的处罚幅度的不一致。 新8号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对相应条款进行 了修订。
7.增加了违反ISM、NSM管理的违法行为的罚则
4、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1
删除修改涉及已经或即将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如修改或删除了“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原8号令第
二十八条)、“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原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 定》第三十一条等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2
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一)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简政 放权”,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需要相应调整“原8号令”中
有关海事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需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
相应措施的处罚条款 。
1.出台背景
• (二)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原8号令”部 分条款与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竞合或冲突
删除了海事行政处罚的 种类,细化了从轻或者 减轻海事行政处罚的四)
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 时应当严格依据《海事行 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海政法〔2014〕141号) 开展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 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 。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 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 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 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号:海政法[2014]141号颁布⽇期:2014-03-07执⾏⽇期:2014-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节书证的收集第三节物证的收集第四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收集第五节证⼈证⾔和当事⼈陈述的收集第六节鉴定意见的收集第七节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第三章证据审查与认定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7⽇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海事⾏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途。
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政执法证件的海事⾏政执法⼈员承担。
海事⾏政执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并应当主动表明⾝份,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xx-05-21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看,他们这些海事人
看,他们这些海事人
邓敏;欧阳静帼
【期刊名称】《珠江水运》
【年(卷),期】2011(000)023
【摘要】詹前赏进入海事工作七年,经历了多次角色转变,既有现场执法经历,
又有机关工作经历;既有业务管理经历,又有综合管理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在每次的角色转变中,他都能及时总结经验,主动学习,使自己迅速适应岗位要求。
【总页数】2页(P70-71)
【作者】邓敏;欧阳静帼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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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大人文”助推海事大学建设人才新高地——记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海大人文”特色教育系列活动 [J], 李晓赤;姜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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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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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关闭窗口】小】字体:【大中发布时间:2012-0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第一条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第二条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第三条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督察人员管理第二章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第四条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条(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年以8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年以上海事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第六条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第七条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第八条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第九条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三章实行督察中国海事局成立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第十条,长负责制,对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长由中国海事局分管督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部门、业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首长担任。
中国海事局督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全国海事第十一条系统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重大督察事项。
中国海事局督察部门承担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部署全国统一的督察任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第十二条法督察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报本级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将执法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确保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第十四条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第十五条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
需要调派督察人员的,应当在督察方案确定后三日第十六条内,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调派,按时参加督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回复。
上级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级督察部门对特定执法事第十七条项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督察任务,并上报督察结果。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第十八条不得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
执法督察的实施第四章开展执法督察时,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本级海第十九条事管理机构分管督察工作领导担任。
组长应当召开督察预备会议,明确督察的内容、重点、分工和要求,做好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督察组长的工作分工,督察活动第二十条结束后,由督察组长根据督察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督察人员,报督察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
考核表》(附件二)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按第二十一条照规定着海事制服并出示督察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一)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执法;(二)着装不符合规定;(三)不遵守执法风纪。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的,除应当要求其纠正外,还应通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一)越权执法;(二)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第二十四条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第二十五条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督察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不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第二十六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应当及时通报督察情况。
定期督察的频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第二十七条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半年度、年度的时间节点开展。
定期督察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并应以表格的形式明确督察的具体项目,具体海事执法行为的督察比例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并在督察方案中明确督察比例或数量。
实施定期督察或专项督察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第二十八条(一)制定方案。
督察方案应明确被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比例或数量、督察人员、督察组长和时间安排,;(附件三)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二)报批公布。
督察方案应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公布;(三)开展督察。
督察人员按照方案实施执法督察,填写《海,由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附件四)签字确认;(四)情况反馈。
督察组长负责组织汇总督察情况,填写《海,交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事行政执法督察反馈表》(附件五)签字确认;(五)编写通报。
督察部门应当根据督察情况编写《督察通报》,准确描述督察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督察建议,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整理归档。
督察活动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将督察中的相关材料交督察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归档。
不定期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或暗访等第二十九条方式。
以暗访形式开展督察时,应当制定督察方案,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暗访时,督察人员应当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对重点督察过程进行记录。
被督察对象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第三十条日内向督察部门反馈。
督察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被督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第三十一条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或者个人的责任:(一)妨碍或拒绝执法督察;(二)拒绝执行督察处理意见;(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执法人员;(五)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和督察人员。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二条并将整改情况报督察部门,由督察部门实施验证。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以及所属的海事管第三十三条理机构每年开展的定期督察应当覆盖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全部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海事行政执法第三十四条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追究责任的,督察部门应当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任追究建议表》(附件六)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的,督察部门应当移交其他门处理。
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的,应当按照有关第三十五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作为执法第三十六条人员及所在执法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结果纳入海事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考评。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督察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督察活动中的相关记录材料、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督察通报以及验证材料均应整理归档备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督察情况进行第三十九条总结,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每年将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上报中国海事局。
考核汇总表》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察人员,各第四十条单位、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则第五章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式样,由中国海事局统第四十一条一规定。
年。
5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日起施行。
15月本办法自第四十二条2012年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推荐表附件一:照片性别出生年月名姓务职所学专业参加工作时间文化程度(职称)所在推荐单位执法证号类别本人简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负责人:日月年上级单位意见.负责人:日月年发证单位意见负责人:日月年注备督察人员考核表附件二:督察名姓证号工作单位乙级□甲级□别类督察时间及任务:单项评价否□是□(一)是否依法履行督察职责;(二)是否有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否□是□(三)是否有涂改、转让、出借督察证件的行为;否□是□(四)是否服从督察组长分工,认真完成督察任务;否□是□(五)是否有利用督察身份及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以权谋否□是□私的行为;评语组长结论不合格□□合格优秀□备注。
处适用的打a注:有”““”□附件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号】第编号:X海督察【督察时间门)被督察单位(部督察人员督察组长督察主要内容和督察方式部门负责人见意分管领导审批意见附件四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号】第海督察【编号:X方式:被督察部门:日年月日期:结论及数量督察事项具体描述序号工作类别处理建议督察人员签字:被督察对象负责人签字:日年月日年月附件五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情况反馈表督察对象督察时间督察人员督察组长馈反见意及况情察督整改建议存在问题督察情况综述:督察组长意见:签名:年月日督察对象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附件六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责任追究建议表号海督察【】第编号:X人员被督察单位/不合规行为的具体描述有关证据(可附页)违反的有关规定责任处理依据督察建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考核汇总表附件七:日年月序备注考核结果督察频次所在单位类别督察证号姓名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姓名:___性别:___执法证号:___所在单位:___发证机关:___有效期:___类别:背面:证察督督察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学资学习网-------提供考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