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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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关闭窗口】小】字体:【大中发布时间:2012-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第一条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第二条
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
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第三条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督察人员管理第二章
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第四条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
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条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
年以8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
年以上海事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
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第六条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
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
推荐,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第七条
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第八条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第九条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
考核依据。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三章
实行督察中国海事局成立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第十条,
长负责制,对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长
由中国海事局分管督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督察委员会由督
察
部门、业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
成,领导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海事
,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督察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首长担任。
中国海事局督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全国海事第十一条
系统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重大督
察事项。
中国海事局督察部门承担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办
事机
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部
署全国统一的督察任
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第十二条
法督察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报本级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将执法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年
度财务预算,确保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第十四
条
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
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第十五条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
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需要调派督察人员的,应当在督察方案确定后三日第十六条内,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调派,按时参加督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
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回复。
上级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级督察部门对特定执法事第十七
条
项进行督察。下级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督察任务,并上报督察结果。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第十八条
不得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
执法督察的实施第四章
开展执法督察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海第十九条事管理机构分管督察工作领导担任。
组长应当召开督察预备会议,明确督察的内容、重点、分工和
要求,做好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督察组长的工作分工,督察活动第二十条结束后,由督察组长根据督察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督察人员
,报督察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考核表》(附件二)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按第二十一条
照规定着海事制服并出示督察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
和信息材料。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
(三)不遵守执法风纪。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的,除应当要求其纠正外,还应通报所属海事管理机
构:
(一)越权执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第二十四条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第二十五
条
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督察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不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第二十六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应当及时通报督察情况。定期督察的频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第二十七条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