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基础知识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1.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2.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5.法律实施的监督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2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3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法与政治、政策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400道法理学基础知识(精选)
400道易错的法律常识(精选)3、下列()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B.法律学说C.党的政策D.司法解释6、在我国,()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D.国务院各部委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1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
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县检察院的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张某的行为。
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A.三十人B.十人C.十五人D.五人1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一项为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六小时后,才将康某送到四十里外的乡派出所B.魏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十年后被人查出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15、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又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规范和规律。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从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它是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1. 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如刑法、民法等。
2.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
三、法律的性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 目的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强制性:法律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性别等都不能影响法律的适用。
4. 可变性:法律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四、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法律的制定需要依靠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
而法律的适用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和判断标准来做出裁决。
总结:以上是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的介绍,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未来的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基础知识(法理学)
试题1: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人身、行为、货币 D: 商品、货币、财产权利答案: B试题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 党的政策 B: 客观事实 C: 宪法 D: 既定事实答案: C试题3:同一种社会关系()同时由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
A: 不能 B: 只能 C: 可以 D: 应该答案: C试题4: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 有效的 B: 无效的 C: 部分有效的 D: 以上答案都不对答案: B试题5: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的手段。
A: 强制性调整 B: 规范性调整 C: 引导性调整 D: 制约性调整答案: B试题6: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有()。
A: 未满十八岁的人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C: 被逮捕的人犯 D: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答案: D试题7:不属于法律实施的是()。
A: 执法 B: 司法 C: 立法 D: 守法答案: C试题8: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A: 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 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 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 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答案: D试题9: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
A: 依靠法律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 B: 依靠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C: 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 D: 依靠司法机关的强制答案: C试题10: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
A: 法律制裁 B: 行政制裁 C: 刑事制裁 D: 经济制裁答案: A试题1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A: 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B: 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C: 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 D: 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答案: C试题12: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理学基础知识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它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组成的。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的消灭: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4.法的效力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空间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5.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调整就是指引。
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②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
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③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④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它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是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必须被遵守;公正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稳定性意味着法律应具有长期有效和稳定不变的特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道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的非正式道德谴责。
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只对具体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还具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区分。
直接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直接约束力;间接效力指的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实现约束力。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式。
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而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尽量保持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任意解释。
五、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对过去行为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法律应该以后发制人的原则适用于未来的行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追溯适用。
法律的追溯力主要分为立法追溯和司法追溯。
六、法律效果与效果法律法律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它应该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效果法律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制定的法律,其实施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法律的法规效果体现为规范人们行为,法律的经济效果体现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第二版)知识点总结法理学基础(第二版)第一编:法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图解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其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2.随着法律的发展及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的需要,因此出现法学内部分科。
二.法学的历史(中西方法学的历史)三.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的关系2.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四.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五.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释义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知识点:一、中西的发展历史(关键词人名标志等会考选择题)二、法学的定义(掌握):法学就是以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三、法学生成的标志: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的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③传授法律知识和探究法律理论的机构的存在;④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的独立的知识传统的建立。
四、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又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五、法学的性质:①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是法律问题的。
②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实务性。
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④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⑤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无立场的研究。
六、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注意与法律体系和法系进行区别)七、我国法学学科的五大门类:㈠理论法学㈡法律史学㈢应用法学㈣比较法学㈤边缘法学八、法理学的概念(掌握):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以及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法理学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第一、法的定义及特征:法是由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特征有以下几点: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截然性、综合性、适用性和变动性等。
第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权力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等。
按照法律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质与存在问题、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的发展和演变、法律规范与德性伦理关系等内容。
第四、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
第五、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特定人群产生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效力是指对特定人群或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
第六、法律的服从:法律的服从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的服从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七、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正义是指合乎道义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正义,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必然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八、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性方法两类。
规范性方法强调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实证性方法强调根据实际社会情况和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第九、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哲学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等。
法理学基础(总结)
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细分:①物权,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有支配性)②债权,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
③知识产权,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④继承权,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3、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
4、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他人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
5、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无排他性。
6、注意:支配权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7、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变化)依权利人单方意思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8、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担保中)都为抗辩权。
[抗辩权(不是谁都可以)≠抗辩(程序,谁都可以)]9、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地位)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利的保障“无救济而无权利”民事义务的分类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产生)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
2、积极义务(行为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行为方式)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等。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宣告死亡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①下落不明满4年。
(普通期间)②特殊期间是指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的,从意外事件发生日起算,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此2年时间的限制。
专升本法理基础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法理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规范性规则。
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禀赋性等特点。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一般规范是适用于全体人民的规范,特殊规范是适用于特定对象或群体的规范。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
3.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等。
法律体系是按照不同的层次和范围划分的,例如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属于次级法规。
4. 法律的功能法律具有规范、指导、调整和制裁等功能。
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5.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有效性、适用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等方面。
有效性是指法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可以产生法律效应。
适用性是指法律可以适用于特定情形或对象。
约束力是指法律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可操作性是指法律的规定能够具体操作和实施。
二、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1. 法律命题法律命题是指用来表述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的陈述,它是法律逻辑推理的基本要素。
根据命题的真值判断,法律命题可以分为真命题、假命题和模棱两可的命题。
2.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命题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则或原则进行推理的过程。
根据推理的方法和方式,法律推理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不同的形式。
3. 法律证据和证明法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事实的一切能够使法庭或相关部门了解事实真相的物证、证人证言和书证等。
法律证明是指依法用法律证据证实或推定某一事实的法律程序。
4. 法律推论法律推论是根据已知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推理和推断的过程。
它可以通过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等方式得出结论,用来引出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应。
三、法律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一种国家治理原则。
大一法理背诵知识点大全
大一法理背诵知识点大全导言:法理是法学的基础,掌握法理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
作为大一学子,我们应当积极学习法理知识,建立扎实的法学基础。
本文将为大家整理大一法理背诵的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法律课程。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的特征包括:一是具有强制力,二是具有普遍性,三是具有约束力。
二、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公法是调整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2.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是指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
3.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调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调整诉讼程序的法律。
三、法律的形式1.法律的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2.各种法律形式的作用和适用范围不同,需要注意区分和理解。
四、法律的解释1.法律的解释分为文字解释和解释性解释两种形式。
2.文字解释是根据法律的文字来理解法律的含义,解释性解释是对法律条文涵义的进一步解释。
五、法律的效力1.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两种形式。
2.绝对效力是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是法律对特定权利关系具有约束力。
六、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2.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法律权利1.法定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属于人人享有。
2.合同权利是由合同双方约定所产生的权利。
3.法定权利和合同权利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区分。
八、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是指具备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需要遵守法律的要求。
结语:以上就是大一法理背诵的知识点大全。
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学习,掌握这些知识,构建扎实的法学基础。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将来的法律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油!。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法理学是法律学和哲学结合的一门学科,是从法律学角度理解和再现法律的思想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历史因素:探讨法律的演变、相关法律的比较,结合古今中外的信仰、文化和历史政治背景了解法律生成的历史背景;
(二)理论基础:以哲学方法研究从法律角度反映的价值观,试图捕捉法律文本背后的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则;
(三)政治学:研究法律实施的过程,深入分析法律机构和其社会、政治环境的内在联系;
(四)道德层面:以道德准则和道德原则来鉴别合理与非合理、正义与失义,综合法律与道德影响以及社会决定,以道德审视当今社会;
(五)社会学:研究社会信仰与价值观念以及修改法律观点,为促进法律更新、传播、实施以及司法制度维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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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对象
事例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 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 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 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 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 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 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没有法律意义。
法可界定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 制,调整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反映由特定物 质生活关系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 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 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 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 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法理基础知识
2010年7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什么是法 法的构成与作用 法的效力、渊源及体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第一章 什么是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 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 去之,从去。”
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 性 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 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 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 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 国家。
法的特征
事例
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A公 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 没有见面了。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 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另一方 当事人C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 最终,A的判决由于违反程序被撤销。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 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 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 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 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 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 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 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授予国家机 关以职权的法律规则,授予监护权的规则,授予受 教育权的规则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 往与“律”通用。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 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 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 是并用的。
法的概念
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 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 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的要素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处在于法律中的可以作为法律规 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规则之规则”。
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 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在明确化程度上显 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 规则,因而,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远广于规则。
法的特征
二、法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 征 (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 性
法的特征
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 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规范的强制力 (二)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必要性
这个事例表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具有约束 力。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结果正确,同样可 以认定不合法,有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由于违反 程序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三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 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 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 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 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者赋予某些事实状态以 法律意义的行为准则或标准。法律规则是法的首 要构成要素,也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按照法律规则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可以 把法律规则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法的要素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税收征管法》第 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 税、退税的权利”。
“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公平对待”
法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 等进行高度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 蔬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 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 将这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 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 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 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这个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 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 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 的。因而,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 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第二章 法的构成与作用
第一节 法的要素
一般而言,法的要素主要由法律规则、原则与 概念三种基本要素组成。 一、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