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泓麓江府个案20180322(1)
怀化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化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湘12民终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代绪刘士平黄丽霞【审理法官】杨代绪刘士平黄丽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怀化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彪【当事人】怀化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彪【当事人-个人】宋志彪【当事人-公司】怀化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伟迪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翟叶叶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邓文洁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迪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翟叶叶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邓文洁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迪翟叶叶邓文洁【代理律所】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怀化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宋志彪【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特别授权证人证言直接证据反证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双方系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原告在起诉状中的签名,系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翟叶叶所代签,于此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定。
何洪波、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洪波、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5【案件字号】(2021)川14民终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梅王美福罗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洪波;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洪波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洪波【当事人-公司】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蕾四川同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蕾四川同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蕾【代理律所】四川同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洪波【被告】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洪波提交的证据1、2虽真实,但并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尚处于修建过程中,因该房屋涉及违建拆除,该拆除并非修建,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4巴登公司遂提出真实性异议,但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纯商业的玉屏山森林康养度假酒店与案涉房屋(酒店式公寓)情况不一,携程网该时段的订房均价并不能反映该酒店的常年价格,更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故不予采信,公报所刊载案例的案情与本案案情存在差异,故本院不予参照;证据5、6、7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因该2015年的规划方案事实上已经调整,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1号楼推进情况通报群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年底有关剩余工程的推进情况,其中谈到正在施工项目包。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5 01:00:41何洪波、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4民终5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洪波。
袁跃跃与重庆和长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跃跃与重庆和长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渝03民终1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胜友张斌杨洋【审理法官】陈胜友张斌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跃跃;重庆和长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袁跃跃重庆和长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跃跃【当事人-公司】重庆和长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亿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文鹏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肖东中豪律师事务所;保亚飞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亿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文鹏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肖东中豪律师事务所保亚飞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亿文鹏肖东保亚飞【代理律所】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中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袁跃跃【被告】重庆和长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袁跃跃与和长公司在一审结束后达成补充协议,对案涉纠纷进行解决,自行化解矛盾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跃跃与和长公司在一审结束后达成补充协议,对案涉纠纷进行解决,自行化解矛盾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
袁跃跃虽在2020年12月29日承诺不再上诉,但其随后并未撤回上诉,因此本院应继续审查。
根据双方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双方在一审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补充,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该补充协议约定和长公司给予袁跃跃适当补偿款,袁跃跃不再向其提出任何补偿。
双方后续签订的《房屋验收交接表》和《长和星街项目房款税费结算及领证收据》表明双方在2020年12月29日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验收交接,并且和长公司也已按补充协议向袁跃跃支付了补偿款,因此本案的纠纷已实质解决完毕,袁跃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迪、天津万安建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迪、天津万安建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4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纪超刘锟张玉洁【审理法官】姜纪超刘锟张玉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迪;天津万安建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迪天津万安建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迪【当事人-公司】天津万安建创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纪明欣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明欣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明欣于文庆【代理律所】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迪【被告】天津万安建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作出过涉案项目配备xx或xx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承诺及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作出过涉案项目配备xx或xx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承诺及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应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其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关于万安建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就涉案项目内配备xx或xx九年一贯制学校进行明确约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合同之外作出过涉诉小区内配备xx或xx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说明和允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曾通过广告、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上诉人明确作出过该小区必定配备xx或xx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说明和允诺。
案例研究-住宅豪宅-江景豪宅个案
根据各户型的特U板房位于六号楼29层01单元风格超现代时尚简约,突
显材质优雅的纹理和天然色调。
EBH板房位于五号楼16层02单元风格现代典雅融入美式,突 显材质的华丽的色调与纹理。
设备档次:国际奢侈品牌,如Gaggenau等 技术设备:新风设备、卫生间地暖、卫星电视
西塔 海心沙 广州塔
珠江新城 珠江公园
汇悦台
区位:新中轴与珠江新城交界核心地段
新中轴旁、珠江新城核心
景观:南望一线城市复合江景资源
广州新中轴线
南望一线江景 新中轴城市景观
配套:城市级文化商业配套
新中轴线上城市级地标型文化商业配套
交通:项目所在位置核心,交通十分成熟
HOPEFLUENT
成交套数 6 23 25 14 当前均价 成交套数占比 (元/㎡) 53193 62057 51370 47906 8% 主力总价段 2000-2200万
楼栋
户型
单元 01 02 01 02
观景效果 望江面较窄,以园景为主 超120°无遮挡一线望江, 侧望三江交界 超120°无遮挡望江, 侧望三江交界 90°无遮挡望江, 侧望三江交界 超120°无遮挡一线望江, 正望三江交界 超180°无遮挡一线望江, 正望三江交界
市场豪宅个案
珠光.御景壹号
侨鑫.汇悦台
HOPEFLUENT
白鹅潭珠光御景壹号,价值属性Ⅰ级豪宅
项目简介和指标
项目位置 规划总占地
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原广铁南站) 约26.15万㎡ 项目共规划有21栋16-36层高层洋房,配套有
项目规划
壹号会馆、六星级酒店、小学、幼儿园、詹
天佑纪念馆、铁路博物馆等
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王蓉晖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王蓉晖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1【案件字号】(2022)鄂05民终2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劲松黄孝平王明兵【审理法官】苗劲松黄孝平王明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王蓉晖;邹楚瑜【当事人】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王蓉晖邹楚瑜【当事人-个人】王蓉晖邹楚瑜【当事人-公司】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磊【代理律所】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北鸿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蓉晖;邹楚瑜【本院观点】该证据虽是复印件,但王蓉晖、邹楚瑜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结合王蓉晖、邹楚瑜在一审提交的航班退票信息,可以证明邹楚瑜因疫情原因较长期间不能回国的事实。
王蓉晖、邹楚瑜在一审、二审中举证证明了邹楚瑜因疫情影响长期居住国外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鸿誉置业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号综合信息表》上买受人“邹楚瑜”的签名均备注“邹俐华代”。
王蓉晖、邹楚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俐华在庭审中陈述:“签订该合同时女儿邹楚瑜就在国外,故由我代其签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蓉晖、邹楚瑜在一审、二审中举证证明了邹楚瑜因疫情影响长期居住国外的事实。
鸿誉置业公司在与王蓉晖、邹楚瑜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应知晓邹楚瑜本人不在国内,需要其回国后方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情况。
鸿誉置业公司称邹楚瑜签订合同后一直在国内,邹楚瑜是故意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上诉理由,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湖南长沙恒基旭辉湖山赋个案分析
竞品对标|生活配套
湖山赋项目与本案相距不远,生活配套基本共享,从距离上来看,本案在景观和商业配套上略胜一筹。
生湖配套
本案
恒基旭辉湖山赋
pk
医疗配套
长沙市第一医院(1km)湖南泰和医院(3.3km)
长沙市第一医院(0.6km)湖南泰和医院(3.3km)
一句话必杀
产品面积
110-170㎡
98-142㎡
恒基旭辉湖山赋:分5期开发,规划别墅、高层、小高层及部分商业等多种业态,小区自建幼儿园至初中,自建14万方商业街。本案:项目共分四期开发,一期包括别墅、小高层、公寓;二期为别墅、叠墅;三期为洋房;四期为高层;同时规划有2所幼儿园、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和20000㎡社区底商生活配套,目前在售四期三地块一线湖景高层。
胜
恒基旭辉湖山赋:距离长沙市第一医院0.6km、湖南泰和医院3.3km,自建1.4万方商业街,距离福晟mall2.9km,三公里享双公园配套。本案:相比较湖山赋项目,本案享楚家湖内湖配套,自建2万方商业,景观及商业配套略胜一筹。
竞品对标|户型对比
户型优势分析:湖山赋整个户型进深过长,进深长就会导致采光与通风不太好,住久了会压抑,且动线差,不舒适。玄关:进门就是卧室,首先隐私性非常不好。厨房:厨房空间很小,完全不好摆放冰箱,其次有个特别大的问题就是厨房几乎没有采光,白天也需要开灯。客餐厅:餐厅比较暗,且摆放在中间很影响整个餐客厅的走线,客厅摆放沙发和电视墙的部分太窄,阳台也不能打通,本来开间就不大,又不好改造,家具家电根本不好摆放。卧室:进门的卧室开窗较小,而且被边上的另一个户型挡住了光线,实体房的光线肯定不好。中间小卧放1.2米的床都很小了,别说摆放衣柜,完全只能做书房,而且它还靠近客厅,做书房都不太合适。主卧的空间也不大,做不到很舒适。三个卧室毫无居住舒适度可言。
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云07民终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中梁张培贵王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郭海秀;王云标;丽江裕和酒店有限公司;杨江洲;丽江某某晟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郭海秀王云标丽江裕和酒店有限公司杨江洲丽江某某晟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海秀王云标杨江洲【当事人-公司】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丽江裕和酒店有限公司丽江某某晟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和丽星、木自坚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朱元、石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唐吉国、赵蔓蓉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和丽星、木自坚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朱元、石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唐吉国、赵蔓蓉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和丽星、木自坚朱元、石晶唐吉国、赵蔓蓉【代理律所】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丽江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丽江裕和酒店有限公司;杨江洲【被告】郭海秀;王云标【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上诉人丽江东大公司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未与二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李梓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李梓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7【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2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李梓萌【当事人】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李梓萌【当事人-个人】李梓萌【当事人-公司】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艳【代理律所】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梓萌【本院观点】李梓萌与顺成公司于2018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梓萌与顺成公司于2018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违约金数额是否正确。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顺成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30日前按约定交付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尚未竣工的事实清楚,顺成公司无法向李梓萌交付房屋,故李梓萌履行完交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后,其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支持李梓萌行使法定解除权,于法有据,认定正确。
北京泓丞房产成功案例
北京泓丞房产成功案例
泓丞房产,作为一家以“表达感恩,心怀善意,热心服务”为经营理念的房产中介公司,在北京地区发展迅速,为越来越多的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可靠、平等、公平的交易平台,使众多买卖双方都得到了理想的结果。
泓丞房产紧贴政策脉搏,积极融入“新市民”计划,以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大众,以“一切以客户利益为前提”的服务模式,以“务实效率、责任感、勤奋创新”的价值观,与大众携手,打造高品质的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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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长白岛和泓国际7#地块、8#地块施工图服务计划14年11月8日
杨明
贾滨
杨久迪
徐国相
五、会签表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建筑专业
负责人
(签字)
结构专业
负责人
(签字)
给排水专业
负责人
(签字)
暖通专业
负责人
(签字)
电气专业
负责人
(签字)
2010-12-10
沈阳华新国际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8300
28300
-1
耐火等级一级
合计
118327
118327
380
2、8#地块
楼号
项目号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层数
户数
备注
公寓
1#
201025-8-1
28140.88
28140.88
22
270
一类综合楼,
耐火等级一级
2#
201025-8-2
9
270
一类综合楼,
耐火等级一级
商业
G1#
201025-8-G1
31
54
一类综合楼,
耐火等级一级
公建
G1#
201025-7-G1
1361.29
5162.68
2~3F
多层商业,
耐火等级二级
G2#
201025-7-G2
1398.37
2~3F
多层商业,
耐火等级二级
G3#
201025-7-G3
2403.02
2~3F
一类综合楼裙房,
耐火等级二级
地下车库
201025-7-D
唐珏玢
董涛
贾滨
杨久迪
徐国相
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0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昱李蕊王思予【审理法官】白昱李蕊王思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丽华;石振勤;石柔【当事人】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丽华石振勤石柔【当事人-个人】潘丽华石振勤石柔【当事人-公司】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立杰、陈世云南靖明律师事务所;张恒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刘曦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立杰、陈世云南靖明律师事务所张恒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刘曦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立杰、陈世张恒勋刘曦遥【代理律所】云南靖明律师事务所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潘丽华;石振勤;石柔【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仁贤公司是否应向潘丽华、石振勤、石柔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仁贤公司是否应向潘丽华、石振勤、石柔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仁贤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双方所签合同中对该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之规定,潘丽华、石振勤、石柔有权要求仁贤公司就此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唐密与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密与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56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艳申威苏渝【审理法官】韩艳申威苏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密;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唐密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密【当事人-公司】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蓝辉文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蓝辉文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涛蓝辉文【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密【被告】重庆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密主张房江湖公司返还团购费100000元以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
因房江湖公司不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亦系打印件,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密主张房江湖公司返还团购费100000元以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
就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2015年11月22日唐密与锦奥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讼争房屋的成交金额,并应当知晓是否享受了团购优惠。
李润东、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润东、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钺金鑫单立【审理法官】赵钺金鑫单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润东;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润东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润东【当事人-公司】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润东【被告】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限购政策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系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违反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应属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显失公平催告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限购政策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系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违反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应属不当。
但违反限购政策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应予解除。
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当返还定金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宁昱人、长沙饭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昱人、长沙饭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豪杰易伟玲刘刚【审理法官】何豪杰易伟玲刘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昱人;长沙饭店有限公司【当事人】宁昱人长沙饭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宁昱人【当事人-公司】长沙饭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小佳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谢俊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林书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小佳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谢俊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林书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小佳谢俊鹏林书妮【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宁昱人【被告】长沙饭店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四条第2项、第五条第4项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以及交付期限,上诉人宁昱人作为买受人应当先履行支付义务。
被上诉人长沙饭店虽然受领了上诉人宁昱人逾期支付的购房款,但其受领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了对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时间进行变更的合意,故对上诉人宁昱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长沙饭店受领了上诉人宁昱人逾期支付的购房款,代表其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四条第2项、第五条第4项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以及交付期限,上诉人宁昱人作为买受人应当先履行支付义务。
李鹏、彭旭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鹏、彭旭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78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某;彭旭旻;彭燕妮;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某某彭旭旻彭燕妮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某某彭旭旻彭燕妮【当事人-公司】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华杰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廖忠国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俞发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华杰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廖忠国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俞发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华杰廖忠国张茂荣俞发群【代理律所】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旭旻;彭燕妮;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李某某与彭旭旻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130万元的补偿金额是双方经过磋商后自愿达成的,李某某于2020年3月主张购买,彭旭旻、彭燕妮拒绝,彭旭旻、彭燕妮应按照协议约定补偿李某某130万元。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催告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某与彭旭旻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重庆茶园碧桂园麓铭府个案分析..PPT课件
南岸鹿角区
2017年7月28日
236亩
2.33
清水
物业管理
雅居乐物业
金碧园
户型设计公司
金辉
精品课件
5
项目规划:
项目共分为三期开发,包含别墅、高层、洋房共计约1600套。一 期目分为13栋洋房,7栋高层,二、三期处于待定状态。
精品课件
金科 地块
协信
售房部
星麓原
10
9
4
8
12 11
3
5
14
7
15
2
6
麓铭府聘请国家一级资质物业雅居乐物业,为业主量身地址贴心服务, 24小时管家服务、贴心安防服务、专属定制服务等业界超高标准,服 务业主生活,提高居住者生活服务品质。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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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项目进度
精品课件
14
项目进度:城市展厅
金辉&碧桂园&雅居乐三家房企联合打造的【麓铭府】即将 面市,其城市展厅已在南坪万达购物中心盛装开放。 目前采用收集意向客户信息资料方式蓄客。 积极预想三月中旬售楼部建成,4月初首推一期洋房
2.三大主题园林·完善生活配置。麓铭府甄选茶园高端居住核心,一城山色相伴,
半城绿意私藏,规划有三大音乐主题园林,与周边景色相融并生,以典雅气质 唤醒生命之美,成就城市生态轻奢住宅典范。
精品课件
11
项目亮点四:优产品
纯板式奢装大宅 境显奢雅人生
1.项目以超高标准和非凡造诣,精心打造高层住宅和花园洋房、叠拼别墅三大
地铁、公交、出租车、社会车辆等多种交通方式于一体的综合门户枢纽,是西 南乃至中国最大的客运枢纽站,未来交通出行无限向好。
精品课件
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1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子秀秦桂珍王凯【审理法官】蒋子秀秦桂珍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剑【当事人】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剑【当事人-个人】何剑【当事人-公司】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里瑞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山永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杨锦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里瑞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山永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杨锦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里瑞山永国杨锦华【代理律所】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桂龙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何剑【本院观点】该组证据涉及案外人的信息,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调取证据程序合法,且该组证据系桂林市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归责于哪一方;二、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赔偿损失及具体数额。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回避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赵卓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赵卓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8【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1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腾【审理法官】刘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赵卓华【当事人】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赵卓华【当事人-个人】赵卓华【当事人-公司】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广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于洪生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辛光辉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新广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于洪生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辛光辉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新广于洪生辛光辉【代理律所】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赵卓华【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交付涉案房屋。
新冠疫情发生在上诉人迟延履行交房义务后,逾期交房并非因新冠疫情导致故不能免除上诉人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交付涉案房屋。
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主张其因新冠疫情无法复工,影响工程进度,应当免除148天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新冠疫情发生在上诉人迟延履行交房义务后,逾期交房并非因新冠疫情导致故不能免除上诉人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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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地址
占地地海洋世界往南4公里
200000平方米
57000平方米
物业类型
别墅
装修情况
毛坯
容积率 绿化率 总户数 交房时间 销售状态 目前二手房均价
0.60 40% 490户 2014年 已售完 13000元/㎡
和泓東28基本情况
楼盘地址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装修情况
客厅/餐厅
前庭
后院
样板间赏析(新中式风格)
房间
书房 卫生间
C2户型-163㎡
建筑面积约163㎡,赠送面积约82㎡,实得面积约246㎡,赠送率51%; • 前庭后院,四房三卫(三个卧室+一个书房),带生活阳台。
一层
二层
销售情况
项目销售情况
• 目前在售三期1栋(共120套),2018年2月底推出,目前剩余20套,月均去划100套; • 项目成交客户主要以自主兼投资为主,自住兼投资约44%,投资约28%,自住约28%; • 成交客户主要年龄主要集中在40岁左右,客户来源主要为渠道带客到访; • 渠道政策:2%;
项目交通
户型配比
项目累计360套,1栋、2栋、3栋各120套,每栋有4套239㎡的大平层,163㎡和194㎡户型各48套。
楼栋 1栋
推售情况 已推
2栋
未推
3栋
未推
户型面积
163㎡跃层 194㎡跃层 239㎡大平层 163㎡跃层 194㎡跃层 239㎡大平层 163㎡跃层 194㎡跃层 239㎡大平层
容积率 绿化率 总户数 交房时间 销售状态 目前二手房均价
成华区二仙桥东路46号
34亩 113431.96万平米
高层 毛坯 5.0 45% 2028 2015年 已售完 13000元/㎡
项目概况
项目分为三期开发,一期、二期均为联排别墅,三期(和鸿麓江府)为跃层产品。
项目地块 产品类型
销售情况
一期
※同档次产品运用,以实际交付标准为主
近期活动
2018年3月17日,在成都希尔顿酒店银河厅举办产品发布会,约300名成都精英、业主、意向客户、商 圈俱乐部成员、合作单位人员共襄盛举,提升了项目市场知名度,为后期新产品推出奠定基础。
对比分析
项目与和泓麓江府相比较,项目区域、精装标准、价格、交房时间方面优和泓麓江府,而和泓麓江府在层 高、赠送率方面优于花漾锦江,本项目更具备竞争优势。
无赠送 25000㎡ 2018年底 全民营销,老带新,中介渠道 40岁左右
对比情况 品牌实力基本持平
花漾锦江优于和泓麓江府
和泓麓江府优于花漾锦江 花漾锦江优于和泓麓江府 和泓麓江府优于花漾锦江 和泓麓江府高于花漾锦江
花漾锦江交房更早 泓麓江府客户来源渠道单一,花漾锦
江客户来源渠道相对更广 主要成交客户年龄基本一致
对比点 品牌 区域
层高
和泓麓江府
和泓地产 天府新区正兴镇大安路
1458号 6.4m
交房标准 精装(7000元/㎡标准)
产 品 赠送率
平均约40%
均价
27000㎡
交房时间
2020年12月
客户主要来源
中介渠道
客户主要年龄
40岁左右
花漾锦江 花样年集团 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
3.8m 精装(10000元/㎡标准)
基础信息
天府新区正兴镇大安路1458号
成都和华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和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分公司
41000平方米 175742平方米
40年 360户 6.4米 5T8H 水电气三通(商用) 4.9元/㎡
项目区域
项目位于天府新区中央生活居住区,串联锦江生态带,周边麓湖生态公园、南湖公园、天府中央公 园、兴隆湖公园等云集,呈现生态绿氧生活区。
销售团队组成 • 甲方团队+中原+方圆;
项目
推售情况
推售时间
主力去化户型
销售均价
和弘麓江府 已推出120套 2018年2月底 163㎡/194㎡
27000㎡
剩余套数
备注
20套
另外还有2栋产 品暂未推出,具 体推出时间待定
小区配套
精装配置
项目精装标准7000元/㎡,均配置中央空调、地暖、新风系统,同时均采用弗兰卡、霍尼韦尔、杜 拉维斯、汉斯格雅、卢森等国际一线品牌配置,奢享完美生活品质。
联排别墅
已售罄
二期
联排别墅
已售罄
三期
跃层
在售
项目概况
项目是由和泓集团在天府新区打造的一个高端低密生态空中府院,共三栋,每栋120户,累计360 户),精装标准7000元/㎡,交房时间2020年10月。
1栋
2栋
3栋
地址
开发商
物业公司
占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产权年限
总户数 层高 梯户比 水电气 物管费
和弘麓江府-个案调研
项目品牌
泓启全国战略 17载战略布局全国重点一线城市
目前,和鸿地产足迹遍布北京、天津、重 庆、贵阳、成都、沈阳、唐山、三亚、长 沙、哈尔滨等城市,旗下拥有数10家子公 司。
项目品牌
和泓地产目前在成都仅泓麓江府在售,另外还有和泓半山,和泓東28两个项目(均已售罄)。
和泓半山基本情况
套数
48户 48户 4户 48户 48户 4户 48户 48户 4户
备注 —— 推出时间待定 推出时间待定
C1户型-194㎡
建筑面积约194㎡,赠送面积约70㎡,实得面积约265㎡,赠送率38%; • 前庭后院,四房三卫(三个卧室+一个书房),带生活阳台。
一层
二层
样板间赏析(新中式风格)
入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