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如何调查取证
农业执法证据种类和取证规则
(7)涂改应由当事⼈按⼿印。
(三)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数据等⽅式进⾏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勘验(1)⾏为现场检查:是指执法⼈员为发现、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违法⾏为,依法对违法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账簿等进⾏的检查和围绕现场有关⼈员进⾏的访问⼯作。
现场勘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痕迹等所作勘察、测量、绘图、拍照等活动。
执法⼈员进⾏现场检查(勘验)时,应标明⾝份,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注明。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注意事项· 时间精确到分,地点要门牌号,数量、重量等不得出现“⼤约、⼤概、估计、多、左右”等不确定的词语。
· 不得评述或评价,如“⾮法、违法、假劣”等定性词语或“查获当事⼈⾮法销售的假种⼦500公⽄”“发现违法⽣产的劣质农药20吨”等评价性语句。
· 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须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所附清单上登记的⼀致。
· ⼀个案件多处现场的,要分别制作笔录。
⼏次检查,应逐次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由当事⼈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的,执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要求在场其他⼈员签字。
2.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1)⾏为1.对象不限于产品本⾝,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等。
2.两名以上办案⼈员,出⽰证件。
3.当事⼈在场。
不在场,可请其他⼈员见证,见证⼈签名。
4.抽样⽅法科学。
5.送检时对鉴定⼈、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
6.应履⾏告知义务。
介绍抽样送检的⽬的和⽅法、检测依据等,妥善保管留存样品,复检申请权;7.仔细核对所抽样品的⽣产批次。
鉴定结论只对这⼀批次的样品负责。
8.严格按照抽样规程进⾏。
若抽样程序不合法⽽导致检测结果出现误差,整个鉴定结论效⼒都将受到质疑。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维护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中所涉及的农业行政处罚,是指农业行政机关依法对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性。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适用于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破坏耕地、固体、水源、森林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2、违反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进行农产品质量检验和标识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提供农业信息的行为;5、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行政机关处罚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调查:农业行政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在书面报告中说明调查的事实和证据。
2、事实调查:农业行政机关调查应邀请当事人参加,并通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聆听申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对听证结果进行记录。
4、作出处罚决定: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和听证结果,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的处罚决定。
5、送达告知: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6、履行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卷,保留必要的证据材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和诉讼程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违法行为:指在农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业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农业行政机关: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农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 (3)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 (3)1.1.1 含义 (3)1.1.2 特点 (3)1.2 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3)1.2.1 法律 (3)1.2.2 行政法规 (4)1.2.3 部门规章 (4)1.2.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1.2.5 其他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 (4)2.1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4)2.2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4)2.3 农业行政执法的协作与监督 (5)第三章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5)3.1 立案与调查 (5)3.1.1 立案 (5)3.1.2 调查 (5)3.2 决定与执行 (5)3.2.1 决定 (6)3.2.2 执行 (6)3.3 简易程序与紧急处置 (6)3.3.1 简易程序 (6)3.3.2 紧急处置 (6)第四章农业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6)4.1 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6)4.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7)4.3 证据的运用与保管 (7)第五章农业行政执法强制措施 (8)5.1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8)5.1.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5.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8)5.1.3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8)5.1.4 扣押、查封、冻结、登记保存 (8)5.1.5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及物品 (8)5.1.6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8)5.1.7 强制传唤、强制扣押 (8)5.2 强制措施的程序与实施 (8)5.2.1 审查证据 (8)5.2.2 制作法律文书 (9)5.2.3 送达法律文书 (9)5.2.4 实施强制措施 (9)5.2.5 制作实施记录 (9)5.3 强制措施的监督与责任 (9)5.3.1 内部监督 (9)5.3.2 上级监督 (9)5.3.3 社会监督 (9)5.3.4 法律责任 (9)第六章农业行政执法处罚与救济 (9)6.1 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10)6.1.1 处罚的定义 (10)6.1.2 处罚的种类 (10)6.1.3 处罚的适用 (10)6.2 处罚的程序与决定 (10)6.2.1 立案 (10)6.2.2 调查取证 (10)6.2.3 告知权利 (10)6.2.4 处罚决定 (10)6.2.5 强制执行 (11)6.3 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11)6.3.1 陈述和申辩 (11)6.3.2 听证 (11)6.3.3 复议 (11)6.3.4 诉讼 (11)6.3.5 国家赔偿 (11)第七章农业行政执法重点领域 (11)7.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1)7.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实施 (11)7.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管 (11)7.1.3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 (12)7.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 (12)7.2.1 农业资源保护 (12)7.2.2 农业环境保护 (12)7.2.3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12)7.3 农村经济秩序维护 (12)7.3.1 农村市场秩序监管 (12)7.3.2 农村土地市场监管 (12)7.3.3 农村金融秩序维护 (12)第八章农业行政执法案例解析 (13)8.1 典型案例解析 (13)8.2 案例启示与执法建议 (13)第九章农业行政执法技能与策略 (14)9.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与协调 (14)9.1.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重要性 (14)9.1.2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技巧 (14)9.1.3 农业行政执法协调的策略 (14)9.2 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技巧 (14)9.2.1 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14)9.2.2 调查取证的方法 (14)9.2.3 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5)9.3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与应对 (15)9.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5)9.3.2 风险防范措施 (15)9.3.3 风险应对策略 (15)第十章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培训 (15)10.1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求 (15)10.2 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与方法 (16)10.3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考核与激励制度 (16)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1.1.1 含义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在我国农业领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的总称。
农业执法流程
农业执法流程农业执法是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业执法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将介绍农业执法的具体流程。
一、调查取证。
农业执法的第一步是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线索和举报情况,对涉嫌违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相关文件资料等,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二、立案审查。
在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这一步是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立案处理。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
对于经过立案审查确认构成违法的案件,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是惩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复议。
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执法部门可能存在的错误行为。
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五、司法救济。
当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综上所述,农业执法流程包括调查取证、立案审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以下统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五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听证。
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农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主持听证。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二章听证前的准备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案件调查人员对农业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07•农业执法大队概述•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措施•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案例分析目录01农业执法大队概述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与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业生产、流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监督检查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素养。
宣传教育农业执法大队设有领导班子,包括队长、副队长等职位,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领导班子农业执法大队设有多个执法科室,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如种子执法科、农药执法科等。
执法科室农业执法大队还配备有技术、鉴定、文秘等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辅助人员农业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农业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农业执法大队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信息,如群众举报、市场巡查等。
情报收集对被处罚对象执行处罚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收到违法信息,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立案审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立案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物品等。
作出处罚决定020103040502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定详细的执法流程,确保农业执法大队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执法案件进行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010203处罚决定书应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内容。
农业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权力滥用。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
农业行政执法目标和任务1. 引言1.1 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农业行政执法能够规范农业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遏制假冒伪劣农药、农副产品等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行政执法也能够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农业行政执法不仅关系着农业生产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支撑。
只有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才能有效解决农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
一些地方农业执法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效果。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不够高,部分地区存在乱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
信息化水平仍有欠缺,导致执法工作不够科学、高效。
在面对这些问题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加强行政执法团队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严格执法程序,保障执法公正,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公开,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
希望未来我国农业行政执法能够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为农业生产和市场秩序维护作出更大贡献。
2. 正文2.1 农业行政执法的目标农业行政执法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农业生产是农民的生计来源,因此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
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也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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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管理,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处罚的主体和程序、处罚的种类和限制等。
二、适用范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农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程序。
农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2. 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3. 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4. 不按规定使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有害生物的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5. 未按规定期限撤下农药、兽药或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说明标示;6. 滥用农业补贴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
三、处罚的主体和程序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处罚的主体和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和立案: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或发现农业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
2. 调查取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查阅相关证据等。
3. 处罚决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处罚告知: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听证等。
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罚的种类和限制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农业行政处罚和相应的限制。
常见的农业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而定。
3. 暂扣证件:对严重违法行为暂扣相关证件,如种植许可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4. 停产停业: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农业企业给予停产停业的处罚。
农业综合执法办案常用手册
农业综合执法办案常用手册农业综合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在农业领域开展的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旨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涉及的领域较多,包括农业生产、农田资源、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等。
为了规范和统一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执法部门常常编制和使用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手册。
下面是一些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手册常见的参考内容。
一、农业综合执法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性原则:执法人员要客观、公正,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3.效率原则:执法办案要高效率、及时性,确保案件得到及时解决,减少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4.统筹性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实现警示教育、整改改进、惩罚性执法的有机统一。
二、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流程1.案件立案:对于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为了明确案件事实,执法人员需要调查取证,采取询问、勘验、抽样、检验等手段收集证据材料。
3.审理决定:在审核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理并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给予的处罚。
4.执行处罚: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部门要负责对处罚决定进行实施,并监督和检查处罚的执行情况。
5.案件结案:经过执行处罚后,相关案件最终结案,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归档工作。
三、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技巧1.执法遵循程序: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先后进行各项工作,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应用科学技术手段:借助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进行数据收集和监控,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严守保密原则: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4.注重沟通协调:及时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尽量达成和解,避免冲突升级,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和社会稳定。
四、常见农业综合执法案件处理1.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包括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物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整改。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2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是负责农业领域的执法工作的重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详细阐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执法及监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首要任务是执法和监督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业经营、农村土地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规。
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农业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1. 执法检查和巡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对农业生产、农村土地利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
执法人员要调查取证,查看相关资料,了解农民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案件查处和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采集证据,确立事实,然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3.对重大和复杂案件的处理在农业领域中,有时会涉及到一些重大和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大量资金,影响范围广泛。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需要依法依规组织人员处理这些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二、农业生产安全监督任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还负责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进行监督,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安全的环境。
1.农药、兽药和饲料的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农药、兽药和饲料的质量监管,确保农药、兽药和饲料的安全使用。
执法人员要依法对农药、兽药和饲料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农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
执法人员要对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生产环境的监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应对农业生产环境进行监督,确保农民的生产经营环境安全。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及要求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及要求作者:王玉娜来源:《湖南饲料》 2016年第6期王玉娜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行政执法在程序上一定要合规.这不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体现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八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做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我现在就各程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做一个说明。
立案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关于违法主体,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个人为违法主体,而不能以字号为违法主体:第二,关于实际经营人与营业执照不一致,如果双方都无异议.可写实际经营人,并注明营业执照有关情况,如果双方不一致,以营业执照为准:第三,综合执法模式下的执法主体问题,委托执法要以委托机关名义.授权执法要以授权机关自己名义,合署办公中保留牌子的分别以上述名义执法,职能整合未保留牌子应以编批文件为准:第四,执法管辖问题,基本原则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如果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遵循“先立案”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者宜由生产地主管部门管辖,对销售者宜由销售地主管部门,以便于调查取证、送达和执行,追根溯源。
渔业管辖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五,立案案由问题,案件定性只能在集体讨论后才能最终确定,所以在此之前涉及“案由”或违法事实初步定性时应规范描述如下:涉嫌+违法行为+案。
第六,追溯时限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若违反行政处罚追溯时限规定办案.该行政处罚将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七,重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能对其他执法部门已立案处罚的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进行立案,已立案的要及时报批撤销:对未满十四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应注意要按规定不予立案处罚。
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如何调查取证
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如何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完毕,经当事人的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最后一页必须签上”以上笔录看后属实”字样,并签字或盖章,拒籤的写明理由,由至少2名以上的在场见证人签字。
与农业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进行证据登记储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政据登记储存,但必须在7日内及时对物品的处理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燬或转移证据,储存的物品一定要出具《证据登记储存清单》一式二份,全部要有办寨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的签字及盖章,一份交物主,一份由执法机构储存。
抽样取证:对疑似的物品可进行抽样取证,一定要出具《抽样取证凭证》一式二份,全部要有办案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的签字及盖章,一份交物主,一份由执法机构储存。
视听资料:办案人员经调查人同意后可以对被调查人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摄像,对案件有关的物品、地点、人员要进行拍照,拍摄**要多个角度,突出重点,儘可能有当事人与物品在一起的**,以证明物品与当事人的所属关係。
其中取证的最好手段是摄像,这样取得的证据最真实、全面,也是最直观,录音、**、摄像等都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另外,调查取证还可以通过书证、证人证言、查访询问、查调资料、影印等多种形式。
总之,只有取得的证据越充分、全面、客观、真实,我们办理的农业案件才会越準确、可靠,才能办成真正意义上的铁案,我们的执法工作才能顺利地开展下去。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1.在农业执法中要亮证执法,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调查取证至少要有2名执法人员在场,对调查的结果要签名或盖章,并对取得的证据负责。
3.要有周密的计划,根据案情,应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事先要拟好调查题纲,防止盲目性。
4.依法进行,只有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查取得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调查时不得先入为主,不得诱供,不得故意隐匿证据,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第一:检查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着装人员应统一着装,仪表端正。
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
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取证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务,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青农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办法的通知青农发[2017]60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发〔2017〕54号)要求,制定了《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规定》《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四个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规定(试行)》(青农发〔2016〕15号)和2015年11月11日印发的《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青农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青岛市农业委员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发〔2017〕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是指农委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和结案之前,分别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和结案的内部监督制约规定。
第三条农委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之前和结案之前,分别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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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如何调查取证
摘要:调查取证是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它是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初始和调查核实过程。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方法要求
调查取证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案件审理的对与错。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辛辛苦苦取得的证据,常常是无效证据或者错误的证据,并可能使我们丧失取得有效证据的时间和机会,给我们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很被动的局面,导致行政复议甚至导致败诉事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做到取证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全面性,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一、调查取证的方法
调查取证即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深入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事实的真相,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取得证据并加以整理的过程。
通常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种。
调查取证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种方法:
现场笔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记录下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
这是农
业行政执法案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年龄、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
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下与违法事件有关物品的数量、形态。
最后记录内容被调查人员或见证人审核无误后,让其写明”以上内容属实”字样,并签字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最少2名在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调查记录:通过对当事人或见证人的询问,调查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并加以记录的过程,调查笔录要对被调查人反映的情况尽可能的做到简洁、真实、准确、全面,办案人员决不能只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不记对办案无利的一面,调查笔录要严格按照程序、法律法规逐一核实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是屡犯,情节是否严重等情况作以详细的记录。
调查笔录完毕,经当事人的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最后一页必须签上”以上笔录看后属实”字样,并签字或盖章,拒签的写明理由,由至少2名以上的在场见证人签字。
与农业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政据登记保存,但必须在7日内及时对物品的处理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保存的物品一定要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全部要有办寨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的签字及盖章,一份交物主,一份由执法机构保存。
抽样取证:对疑似的物品可进行抽样取证,一定要出具《抽样取证凭证》一式二份,全部要有办案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的签字及盖章,一份交物主,一份由执法机构保存。
视听资料:办案人员经调查人同意后可以对被调查人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摄像,对案件有关的物品、地点、人员要进行拍照,拍摄照片要多个角度,突出重点,尽可能有当事人与物品在一起的照片,以证明物品与当事人的所属关系。
其中取证的最好手段是摄像,这样取得的证据最真实、全面,也是最直观,录音、照片、摄像等都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另外,调查取证还可以通过书证、证人证言、查访询问、查调资料、复印等多种形式。
总之,只有取得的证据越充分、全面、客观、真实,我们办理的农业案件才会越准确、可靠,才能办成真正意义上的铁案,我们的执法工作才能顺利地开展下去。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1.在农业执法中要亮证执法,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调查取证至少要有2名执法人员在场,对调查的结果要签名或盖章,并对取得的证据负责。
3.要有周密的计划,根据案情,应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事先要拟好调查题纲,防止盲目性。
4.依法进行,只有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查取得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调查时不得先入为主,不得诱供,不得故意隐匿证据,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5.主动及时,农业行政案件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时间性很强,承办人员应主动及时地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尤其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必要时还得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有关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会使一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失去证明,给查明案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6.客观、全面、要从实际出发,决不能只注意收集不利于管理相对人的证据,而不收集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证据。
7.农业执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审查判断,以确认其客观性和真实性。
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严禁办案发表评论,在调查取证前,执法者不能对处理情况发表任何评论,尽量减轻当事人对案件调查的对抗心理。
三、加强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建设的新思路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尽快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努力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大力提升农业执法能力,不断强化农业执法保障,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农业执法体系。
以事后监管、行政审批、检验检测为重点,加快形成机构合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执法体系。
一是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构建以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事后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构建以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的检验检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