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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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一)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 ship Management,CRM)是一种旨在改善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客户关系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对客户的尊重,要求企业完整的认识整个客户生命周期,提高员工与客户接触的效率和客户的反馈率。工商业企业中得到极为广泛的应用。通过客户关系管理,企业一方而通过提供更快捷和更优质的服务吸引和保持客户,另一方面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全面管理降低企业成本。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提供服务商品,其客户就是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产生极其复杂的关系。因此,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对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至关重要的意义。
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的必要性
(一)、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多不同于有形商品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实施客户关系管理:
1、服务的无形性。服务的无形性有两个层次:一、服务的形式及组成元素无形性;二、使用服务后的利益的无形性。无形性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靠业主的反馈才能更加全面的认识本公司的服务。实施客户关系管理能够使物业管理公司清楚的认识本公司运营状况,从而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2、服务的相连性。服务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时刻,也正是客户消费服务的时刻,
二者在时间上不可分离。因此在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必须直接发生联系。
3、服务的易变性。易变性是指服务的构成成分及其质量水平经常变化,很难统一界定。服务行业是以“人”为中心的产业,由于人类个性的存在,使得对于服务的质量检验很难采用统一的标准。一方面,由于服务人员自身的素质的影响,即使统一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水平也可能有不同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客户本身的因素也直接的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服务的时间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及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使得服务不可能像有形的消费品一样储存起来。当然服务的各种设备可能事先准备好,但生产出来的服务如果不被消费掉,就会造成损失(如酒店客房的空房间、餐厅的座位等),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业主的消费,故生产必须有针对性,根据业主在某一特定时刻的需要生产,取决产品的供求不平衡问题,这样,避免造成成本的浪费和报失。
(二)、实施客户关系管理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客观要求。服务质量并不完全由企业本身来决定,而同客户的感受有很大的关系。即使被企业认为符合高标准的服务,也可能不为客户所喜欢和接受。因此,可以认为服务质量是一个主观范畴,它取决于客户对服务的预期质量与其实际感受的服务水平(体验质量)的对比。即客户的满意程度。
有的学者经过研究发现,客户在评价服务质量时主要从十个标准进行考虑,即可感知性、可靠性、反应性、胜任能力、友爱、可信性、
安全性、易于接触、易于沟通能以及对消费者的理解程度。而要了解这些方面,客户关系管理应该是最有力的管理技术和实现手段。
总之,业主需求是物业管理公司利润的源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就是业主消费的过程,服务质量的测定也有赖于业主的评价。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势在必行。
物业纠纷类型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也是近几年的事。因此,反映在司法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对人们而言也是全新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下发的[2000]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法律⑤,如《合同法》,从司法诉讼实践的角度审视物业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公摊面积不清导致的纠纷:商品房的公摊面积计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专业计算问题,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建筑规范合国家标准。早在1995年建设部就发文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商品房的公摊面积计算分担测量。开发商往往注重整体的建筑,在分摊商品房的公摊面积计算由房管部门发放产权时予以注明。一旦房管部门发放产权时予以注明合相关的测量计算有误,公摊面积不清就导致的纠纷,业主诉讼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第二、设施不全和不按期完成,导致的合同违约纠纷:业主和开发商在乔迁之前签订合同,让业主先承担付款义务,以此解决开发商的融资困难。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商往往承诺过多,有些已经超越了开发商的能力范围,如三通的问题,有些是政府垄断行业的行为。一
旦政府垄断行业存在官僚主义和资金问题,导致合同违约,开发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导致合同违约纠纷。
第三,物业管理不作为导致的合同纠纷:依据业主和开发商之前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确立一系列权利义务。如物业承担安全及服务义务。但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物业管理有时颠倒市场主体的位置和应承但的义务,管而不理,一致于业主享受不到缴费后的服务。进而用违法的方法,如不缴费和不服从管理等最原始的手段,进行维权,导致保安打业主,业主集体上访等一系列的极端事件。
第四、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物业管理纠纷:业主乔迁之后,相关的管理服务有时转移到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延续建筑开发所获取的后续利益。目前,全国70%的物业公司中,有一半以上属于开发商,这种体制,为纠纷埋下了隐患。⑥当然,司法诉讼实践中还有其他的类型。但这不是主流。
(二)、物业纠纷的法律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下发的[2000]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法律⑦,如《合同法》,物业纠纷本质是一合同纠纷。因此,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随着房改的深化,福利房逐步取消,新型的住房消费关系逐步确立。物业管理合同作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以合约的形式,按照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合同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于此,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依法成立的
合同有法律约束利。应当全面履行。⑧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⑨第二、物业管理合同是一服务合同,业主履行了付款义务后,物业管理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甚至有时超越了市场体的义务。如社区保安义务本是公安机关的义务。⑩由于服务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藏性,体现在商品属性之外和消费同时发生,即服务的过程即是消费的过程。11就服务和消费的关系上讲,由于服务产生时同时被消费,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只要业主依次缴费,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承担较长时间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12第三、调整物业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较复杂,不仅涉及合同法,而且涉及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也是近几年的事。因此,反映在司法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对人们而言也是全新的。以前是通过居民委员会调解,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管理法》仅仅是规范城市房地管建设,几乎不涉及物业管理。13至此,合同法没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规范。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条例和法律法规。14 仅在部分有立法权的省市颁布实施了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15第四,物业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明显不相称:依据物业合同所确立的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一方面是物业公司,另一方面是业主。业主数量动辄几百甚至上千。如,前述个案一期业主数量达200之众,诉讼时必须采取代表诉讼制度。16有时在实践中,开发商作为主债务人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7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一般作为分支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诉讼主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