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节财产与行为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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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

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

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一、税法规的概念和作用1.1 税法规的定义税法规是指国家在财产和行为方面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它包含了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

1.2 税法规的作用税法规对于调节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对财产和行为征税来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财产税法规2.1 财产税的基本原理财产税是指国家对个人、企业和组织的财产实施的一种税种,它基于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征收,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2.2 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财产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国家规定的各种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金融资产等;税率则根据税种和财产的价值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

2.3 财产税法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机构财产税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税法》等,实施和监督财产税征收的机构是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

2.4 财产税法的影响和问题财产税法对于促进财产公平和优化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征收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三、行为税法规3.1 行为税的基本原理行为税是指国家对人们从事某种特定行为或享受特定服务时征收的一种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它与财产的所有权无关,主要依据行为的性质进行征收。

3.2 行为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行为税的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的行为和服务,例如商品消费、生产经营等;税率则根据行为的性质、规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调节。

3.3 行为税法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机构行为税法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税法》等,实施和监督行为税征收的机构由税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3.4 行为税法的影响和问题行为税法对于调节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征收难度大、税负偏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探索。

四、财产和行为税法规的整合与发展4.1 财产和行为税法的整合趋势近年来,财产税和行为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将其整合为综合性税种,以促进税法规的协调发展和提高税收效益。

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

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

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
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是一个包含了财产税和行为税方面的法规、政策、文件等内容的汇编。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税方面的法规
1. 房产税法:该法规定了房产税的对象、计算方法、征收标准等内容,是我国财产税领域的重要立法。

2. 车辆购置税法:该法规定了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方法、征收标准等内容,对于促进我国汽车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3.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计算
方法、征收标准等内容,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领域的重要立法。

二、行为税方面的法规
1. 印花税法:该法规定了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征收标准等内容,适用
于合同签订、票据发行等多种场合。

2. 营业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对象、计算方法、征
收标准等内容,是我国企业所得纳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 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征收标准等内容,是我国个人所得纳税体系中的核心法规之一。

除此之外,财产和行为税法规汇编中还包括了相关政策、文件等内容,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工作的意见》、《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若干
规定》等。

这些文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和行为税制度、提高税
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输出方面,优美的紧凑排版可以使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文本内容。


议采用分段式排版,将每个法规或政策单独列成一段,并在段首标注
标题或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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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与行为目的税(ppt 20页)

财产税与行为目的税(ppt 20页)
的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和 (1)地方政府规模较大,且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
行 (2)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和“用脚投票”自由迁移的条 为 件不具备


(3)历史背景和文化差异较大
税 3)房地产税是否会影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8.3 遗产赠与税原理
8 章
8.3.1 征税遗产赠与税的理论依据
8 章

2)征税环节的界定——对石油市场的影响
产 税
•(1)对零售环节征税的影响

•(2)对批发环节征税的影响
行 为
•(3)对生产环节征税的影响




8.4 燃油税改革的讨论
8

3)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界定——对公路

建设投资的影响


•(1)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影响
和 行
•(2)对非政府投资主体的影响
第8章 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
第一部分

一 教学目的与要求
8 章
【 教学目的】


1.了解我国的主要财产税种,房地产税和遗产赠与税 ;
税 和
2.了解燃油税和资源税等特别行为税的相关讨论。
行 为
【 教学要求】

1. 掌握房地产税的原理与制度设计和征收遗产税的主要依

据、类型;

3.掌握中国开征燃油税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 ;

1)货物税观点


租每

金单 位

土 地
S

P0

P1
D

D’

税 图8-1 货物税观点下的短期税负归宿分析

财产税、行为税

财产税、行为税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 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税法规定的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者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代管人为纳税人;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者或使用者为纳税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种是依照房产价值计税的,由房产评估机构或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一节 印花税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等过程中所领取或填制、书立的,用以证明其活动,反映其经济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
一、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凭证,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二、税率
房产税,根据计税依据不同,分设两种税率:依照房产价值计算纳税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二节 契税
一、契税概述
是对在境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

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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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印花税法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 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税率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减免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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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筵席税法
概述:筵席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 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按次从价计征的一 种税。 主要内容:
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土地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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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
❖ ❖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 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
纳纳减应纳 税税免纳税
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地 义 税 人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点 务 额
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征收依据是1988年 11月1日起施行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发 的确
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 征收依据是1994年1月1
生 时 间
计定 算
日起施行的《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
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二)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 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为增值额。
2.试分析财产税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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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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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中国税制第七章 财产和行为税类

中国税制第七章  财产和行为税类
(一)自缴额的计算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l2)×应纳税月份数 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 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 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 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 不退税。
(一)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
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有两种: ①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②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二)计税依据
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 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例题:某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车8辆(货车载重净 吨位全部为10吨);乘人大客车20辆;小客车10辆。计 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该地区车船税的年税额,载货 汽车每吨年税额80元,乘人大客车每吨年税额800元, 小客车每吨年税额700元) 解析: 载货汽车应纳车船税额=80×10×8=6 400(元) 乘人汽车应纳车船税额=20×800+10×700=23 000(元) 该公司应纳车船税额=6 400+23 000=29 400(元)

财产税行为税概述60页PPT

财产税行为税概述60页PPT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660元
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吨
16元~120元 24元~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 吨
3元~6元
包括电车 包括半挂牵 引车、挂车
拖船和非机 动驳船分别 按船舶税额 的50%计算
3.2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 : ( 1 ) 按 净 吨 位 计 算 机 动 船 的 年 应 纳 税 额 = 8×600×2.2 + 3×2000×3.2+4×5000×4.2 =10560+19200+84000= 113760(元) (2)按载重吨位计算非机动船的年应纳税额 = 3×10×0.6+2×60×1
= 138(元)
3.2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4】运泰汽车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 车10辆(每辆净吨位8吨),载货汽车年应 纳税额每吨50元;客车40辆,客车年应纳 税额每辆180元。
解:年应纳税额 = 10×8×50 + 40×180 = 11 200(元)
3.2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5】某航运公司2006年拥有机动船15艘(其中净吨 位为600吨的8艘,2000吨的3艘,5000吨的4艘),拥有非机 动船5艘(其中载重吨位为10吨的3艘,60吨的2艘)。请计 算该航运公司2006年应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1.2 房产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注:房产原值是“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1.2 房产税的计算
【例1】某企业经营用房原值为4 000万 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减除比例为24%, 适用税率为1.2%。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 房产税。

税法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类税法

税法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类税法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具体的操作 性问题,我国税收主管部门尚需研究制定出相关的部门规 章和指导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20.12.1920.12.19Saturday, December 19, 2020
优惠 •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2020/12/19
第六节 征纳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三、特别纳税调整
• 关联方交易 • 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 资本弱化条款 • 一般反避税条款 • 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
2020/12/19
二、收入
• 收入的内容 • 收入的确认时间 •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 免税收入的具体确认
2020/12/19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
三、扣除
• • 扣除的内容 • 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 不得扣除项目
2020/12/19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 资产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 •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 存货的税务处理 • 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

坚持守则,实践优质。20.12.1920.12.1915:4115:41:3715:41:37Dec- 20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2020年12月19日 星期六3时41分 37秒Saturday, December 19, 2020

革除马虎之心,提升产品品质。2020年12月 下午3时 41分20.12.1915:41December 19, 2020

财产和行为税法管理分析

财产和行为税法管理分析

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制度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卤、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地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2、个人出租住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的厂房免征房产税4、契税:(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纳税)(2)征收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戈脖专、奖励。

注意: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及出租等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因此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法定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增值税:(1)应征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互换(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建成之后转让的(建成之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税)(2)不征土地增值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印花税: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2)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3)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至1%;●(4)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房产税●一、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具体规定–(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

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征税范围●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照明设备、各种管线、电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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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财产与行为税法一、财产与行为税概述(一)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识记)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

作为财产税法客体的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另一类是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类。

其中,有形动产是指车辆、设备等消费性财产;无形动产是指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

因此,各国在选择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时,一般只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征税,对无形动产则不予征税,或者只在无形动产发生变动或转移时,才对无形动产征税。

财产税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以财产为征税对象。

2.是直接税。

财产税由财产的占有、使用或收益者直接承担税负。

税负不易转嫁。

3.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为计税依据。

财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简称“用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而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

4.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的调节作用。

通过对财产征收财产税,对高消费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抑制消费、刺激投资、发展经济的作用。

同时财产税的征收,还可以对偷漏所得税的行为起到弥补作用,从而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财产税的分类(不做考核要求)(三)行为税的概念和特点(识记)行为税亦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行为税的特点包括:1.目的性。

国家特别选定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2.期间性。

一旦实行该类税种的原因消失或者国家宏观调控目的实现后,该类税法的实施便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则通常采用停征或废止的方式终止该类税种的实施。

3.灵活性。

行为税开征与停征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相对灵活的特点。

(四)财产与行为税法(识记)财产税法是调整财产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于1892年创始于荷兰。

目前在我国形成了以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静态财产税法和契税、车辆购置税等动态财产税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财产税法体系。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实现简并税种,并以一定年限的评估值为依据,构建统一的物业税或房地产税制。

(识记)行为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特定行为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为税法的征税客体是行为。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是印花税法。

二、契税法(一)契税法概述(识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义务人(领会)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中的受让人、房屋的买主、房屋的赠与承受人、房屋交换的双方是具体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应用)1.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房屋的买卖、赠与或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而征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计税方法(1)计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⑤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应纳税额的确定与征收。

契税的应纳税额依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四)税收优惠规定(领会)重点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若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不征收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从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②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④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⑤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而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属转移合同后在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以上经批准减免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减免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税款。

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卖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其他。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对拆迁居民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五)契税征收管理(领会)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例题】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

(2006年4月)A.签订房地产转让契约当天B.交纳购房款当天C.房地产交付之日D.产权证签发之日[答疑编号91070201]【答案】A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4.征收管理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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