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建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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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建机组

整套启动条件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电网、电站系统及设备安全,消除机组移交后的基建缺陷,进一步提高投产水平,依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电力工程达标投产验收的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套启动条件检查是指对电力建设项目机组整套启动前的建筑环境条件、系统环境条件等内外部条件开展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火电、风电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检查不代替机组整套启动前质量监督站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也不代替机组启动委员会组织的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检查遵循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检查组人员要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逐条检查,保证检查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完善集团公司基建机组整套启动检查管

理办法;

(二)对分子公司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检查、指导;

(三)组织重点项目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工作,决定是

否允许机组整套启动。

第七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针对所属项目的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

办法;

(二)组织一般项目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工作,决定是

否允许机组整套启动,并向集团备案;

(三)组织重点项目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预检工作,经预检满足整套启动条件的,向集团公司提出正式检查申请,参

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检查工作;

(四)对机组整套启动条件预检和正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

改落实进行挂牌督办。

第八条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机组整套启动前自查工作;

(二)负责对自查合格的项目提出检查申请;

(三)组织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启动试运机构和组织;

(二)建筑工程完成情况及试运环境条件、系统按设计完成情

况;

(三)机组分部、分系统试运完成情况;

(四)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项目达标投产初验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生产准备工作情况。

第十条开展整套启动条件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启动验收委员会已经成立,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开展工作,按

规定完成相关项目的检查与核查;

(二)机组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相应的建筑工程已按设计完成施工,并验收、签证完毕,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完毕,

并经验收、签证完毕;

(三)厂房已经封闭,内外装饰装修、设备管道保温油漆已经基本完成,施工设施全部移除,道路及安全通道畅通,照

明、通风空调符合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设施及检测系统

已按设计规定施工完毕,验收、签证完毕,具备调整试运条件;

(五)全厂消防水和泡沫灭火系统已经投用,初步验收合格;

(六)已完成了达标投产初检;

(七)机组试运前已通过了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整套启动建筑环境条件标准和系统条件标准是检查的

重点内容。自查、预检或正式检查应按附件《建筑环境条件和系统条件检查内容和标准》逐项、逐条检查,合格的打对勾(“),不合格的打叉(X)。为方便具体操作,检查组可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结合项目实际检查需要,对条件标准进行细化。

第十二条条件标准分为重要条件标准和一般条件标准,有一项重要条件标准或有十项以上一般条件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专项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进行整套启动。

第十三条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分为项目自查和分子公司或集团公司检查,所有项目都要自查。按项目建设规模大小,现场检查分别由分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组织。

(一)以下项目是由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重点项目:

1.火电单机容量60 万千瓦等级及以上;

2.风电容量10 万千瓦及以上。

(二)未列入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项目,属于分子公司负

责检查的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分子公司负责检查的一般项目检查程序:分子公司负责检查的一般项目,由项目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完成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向分子公司报告并提出检查申请;

分子公司接到项目公司的申请后,一般在3 日内组织成立

检查组,按本办法确定的内容、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机组启动

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要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进行重点核查;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报告和整套启动意见。检查报告由分子公司负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负责检查的重点项目检查程序:由集团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的项目,在项目公司自查、分子公司预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分子公司将检查情况书面向集团公

司报告并提出检查申请;

集团公司接到申请后5 日内组织检查组,按本办法确定的

内容和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启动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检

查时要对自查和预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

核查;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报告和

整套启动意见。

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整改。重要问题的整改由分子公司负责挂牌督办。整改完成后,分子公司负责将整改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机组才能开始整套启动。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组织的自查、分子公司组织的检查或集

团公司组织的检查,均须邀请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检查组的工作。检查组成员要在所负责的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表上签

字。

第十七条机组整套启动条件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及形象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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