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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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维修项目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司维修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的有效控制,增强企业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维修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三条所有维修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具体为:项目申请、项目资金计划、施工图设计、工程开工、施工建设、投产试运、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投产试运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已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由计划科安排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开工、工程施工等。
第六条投产试运主要包括:编定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八条项目资金计划书下达后,根据计划资金额以及项目
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委托或者直接由基建管理站进行施工图设计;水利工程设施项目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或委托设计。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由基建管理站确定对项目工程直接负责的工程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计划资金额和性质决定是否进行监理委托,相应地批准监理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人选,由项目管理人员组织图纸会审,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计划的资金额,依据《供水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入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物资采办分为甲供料和施工单位自行采办,甲供料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甲方审批后交由物资管理站采办。进场材料的采购执行《供水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所有材料均须提供“三证”。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进度安排计划、安全防护措施与管理、质量控制措施、施工方案安排、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以及报验工序等,确保项目顺利完工。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审批工程项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
第十二条审批开工报告:由公司相应职能科室审核以及批准施工单位依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必须办理的相关票据,包括动土报告、动火报告、临时用电报告、高空作业、入场许可证以及特种作业票等,各相关票据办理齐后由项目管理人员审查以及批准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依照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以及新疆油田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正确着装,严格按照工序要求向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提交书面报验申请,尤其是隐蔽工程检查工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可安排在2天内进行检验。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点可采用停工、返工、处罚等方法进行管理;并对工程进度按周或按点进行考核,对落后计划进度以及未在计划完工日完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及时打完工报告,监理签署意见后报甲方确认,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情况核实并确认工程的完工日期。
第四章工程完工后的后期工作
第十四条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投产试运的,由甲方负责人审核、批准由施工单位提出试运行方案,并按批准后的方案执行,试运行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竣工验收请求,甲方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对不需要进行投产试运的已完工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在甲方确认完工后提出书面竣工验收请求,甲方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审核工程签证:对已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核签证,对未招标或有必要进行签证认可的,原则上以报验的工序资料和已有现场签认为依据结合现场实际复核进行签署认可,对无原始书面资料的均不予以认可,凡预算定额中有明
确规定的也不再审核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此外现场签认必须及时,随发生,随签认。
第十六条竣工资料:对于项目资金大于50万的以及特殊维修项目须交竣工资料,必须在完工后的28天内将竣工资料整理齐全,移交给公司工程竣工资料管理人员,否则工程款项不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回访以及相应修缮。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维修工程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的,甲方可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并处2000元罚金,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对未能执行甲方管理人员的决定,初次处罚200元罚款,对同一的要求多次未能执行,依次加倍处罚额度或作清场处理另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擅自施工而未办理完相关票据或开工手续,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已进场的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做限期退场处理,并处200元罚款,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退场的,依次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工序要求进行报检的工程项目,下达返工令或停工令,重新报检,并处300元罚金,对同一施工部位
的同一工序多次报检,第三次为通过,处300元罚金,并依次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有违反质量控制以及弄虚作假,后果轻微的,初次发现责令限时或立即改正,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以及再次重复出现的,处200元罚款,同一问题多次出现可依次加倍处罚额度;对严重违反质量控制方法与程序且后果影响较大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顿,并处1000罚款,停工整顿时间不做工期补偿,若后果特别严重,将施工单位清场处理,并处10000罚金。
第二十四条对竣工日期落后于合同竣工日期,甲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罚,对落后计划进度较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对有施工时期限制无法延长施工期的工程,甲方可下达退场令,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或限期撤出施工场地,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并对原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金,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已报检并审批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对已下达退场令而未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完全撤出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可以每延后一天处1000元罚金。
第二十五条对签证的时间要求:在工程完工后的15天内递交到甲方管理员,甲方管理员将在15天内完成工程量审核签认,对于未能在15天内递交签证的,甲方不予签认。此外现场签认必须及时,随发生,随签认,逾期两天或无法在现场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