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照明管理规定
井下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井下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井下照明,是指为井下作业提供照明所需的灯具、电缆、变压器等设备。
第四条井下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三)合理布局,经济适用;(四)科学管理,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章照明设备要求第五条井下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以下要求:(一)防爆性能:井下照明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电气火花引起爆炸;(二)安全电压:井下照明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降低触电风险;(三)节能环保:井下照明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技术,降低能耗;(四)可靠耐用:井下照明设备应具有较好的耐久性和可靠性;(五)便于维护:井下照明设备应便于安装、检修和维护。
第六条井下照明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照明设施布置第七条井下照明设施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井下作业需要,合理确定照明设施布置;(二)确保照明范围覆盖井下作业场所,避免盲区;(三)照明设施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四)照明设施布置应兼顾美观和实用。
第八条井下照明设施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井下巷道、硐室、采场等作业场所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二)照明设施应按照作业场所面积、高度和作业性质进行合理布置;(三)照明设施应按照作业场所通风、排水等条件进行布置;(四)照明设施应避免对井下作业人员造成视觉疲劳。
第四章照明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九条井下照明设施维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检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可靠;(二)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施;(三)合理使用照明设施,降低能耗;(四)加强照明设施管理,防止盗窃和损坏。
第十条井下照明设施维护与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二)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照明效果;(三)对损坏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更换,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四)加强照明设施安全管理,防止盗窃和损坏。
矿灯管理制度 (精选)
矿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井作业人员在光照不足环境下的工作效率、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矿灯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矿井作业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服务人员。
第三条矿灯是矿井作业的必备工具,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单位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矿井作业人员在光照条件不足的环境中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作业。
第二章矿灯的选型与购置第五条矿灯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新购矿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供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进行采购。
第六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矿灯进行验收,并建立矿灯档案,包括每支矿灯的购置、使用、维护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矿灯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电池更换、灯泡检查、电路线路检测等。
第八条矿灯的存放应设专人负责,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良好,防止灰尘和湿气对矿灯的影响。
第三章矿灯的使用第九条在进行矿井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矿灯。
矿灯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实际作业环境合理确定,禁止在不适宜的环境中使用。
第十条矿灯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矿灯的电池电量、灯泡是否正常、电路线路是否损坏等。
第十一条在使用矿灯的过程中,发现矿灯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矿井安全管理部门。
经过维修后,需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再次投入使用。
第四章矿灯的维修与报废第十二条对于维修不合格或使用寿命到期的矿灯,必须立即报废,并在档案中进行详细记录。
报废的矿灯要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矿灯维修记录系统,对每支矿灯的维修情况、维修费用、维修周期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对于频繁损坏或维修不合格的矿灯,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技术改进或更换更新的方式,以确保矿灯的稳定使用。
储煤场照明管理制度
储煤场照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储煤场的照明和安全管理,提高作业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储煤场所有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照明设施布局1. 储煤场内的照明设施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光线能够覆盖整个储煤场的工作区域。
2. 照明设施的布局应考虑到照明的均匀性,避免出现较大的光照差异,确保所有工作区域都能够得到充分的照明。
3. 储煤场内的照明设施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区域的需求设置不同的光照强度和颜色温度,保证不同工作区域的照明效果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三、照明设施管理1. 储煤场内的所有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于发现有损坏或失灵的照明设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再进行重新启用。
3. 对于常用照明设施,应定期更换灯泡或其他易损件,以保证照明效果的稳定。
4. 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作业安全和照明质量。
四、安全管理1. 照明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以确保照明设施的使用安全。
2. 储煤场内的照明设施应设有灭火器等应急设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3. 储煤场内的照明设施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击事件对照明设施造成损坏。
4. 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改动或擅自拆卸照明设施。
五、监督检查1. 储煤场照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于储煤场存在的照明设施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商解决方案。
3. 对于违反储煤场照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储煤场照明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本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储煤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储煤场照明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所有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执行,确保储煤场的照明和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矿山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矿山井下照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矿山井下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而照明设施的合理使用是确保矿工作业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矿山井下照明管理制度,是保障煤矿生产作业安全,保障矿工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管理责任1. 矿山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工作安全制度建设,对井下照明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2. 矿井班子成员要对井下照明设施的管理负责,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设备。
3. 生产(作业)负责人要组织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并确保作业现场的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责任1. 电气工程师要对照明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
2. 矿工应严格按照照明设施使用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照明设施的使用方式。
3. 检修工人员要按照规定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稳定。
四、设施管理1. 照明设施要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对照明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照明设施的设置要满足井下作业的照明要求,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4. 矿山企业要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一旦发生照明设施故障,要及时启用应急照明设施,确保作业的持续进行。
五、使用管理1. 严格按照照明设施使用规定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更改设施使用方式。
2. 对照明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减少能源的浪费,提高设施使用寿命。
3. 对照明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使用档案,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培训管理1. 对照明设施的操作人员开展规范的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能,能够正确操作照明设施。
2. 定期开展照明设施的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提高矿工井下作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处罚规定1. 对严重违反照明设施使用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包括扣发奖金、降低评定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积极维护、保养照明设施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煤矿井下照明强度标准
煤矿井下照明强度标准《煤矿井下照明强度标准:照亮黑暗深处的“光明法典”》嘿,你知道吗?在煤矿的地下世界里,照明就像是超级英雄的超能力一样重要!想象一下,煤矿工人们就像一群地下的探险家,在黑暗的深处挖掘宝藏(煤炭)。
如果没有合适的照明强度,那就像是在一个巨大的黑色迷宫里瞎摸乱撞,不仅找不到“宝藏”,还可能随时被隐藏的“黑暗怪兽”(各种危险)袭击呢!所以啊,煤矿井下照明强度标准那可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它就像是煤矿安全的“魔法护盾”,一旦缺失或者不达标,那麻烦可就像龙卷风一样席卷而来啦!一、“入井入口:光明的迎宾礼”在煤矿井下的入口处,照明强度可是有着严格的标准,这里的照明就像是煤矿的“迎宾大使”。
绝不能是那种弱弱的、模模糊糊的光线,不然就像请客人进家门,却只给人家一根小火柴照亮一样小气又危险。
这里的照明强度得足够亮堂,就像舞台上的聚光灯一样,把入口处照得明明白白。
一般来说,这个地方的照明度需要达到[X]勒克斯(此处根据实际标准填写具体数值)。
这是为啥呢?因为入口处是工人们进入井下的第一道关卡,就像游戏里的新手村,必须要让大家能够清晰地看到周围的环境,检查自己的装备有没有带齐,周围有没有什么潜在的危险,比如地面有没有坑洼或者设备有没有摆放不当等。
就好比你要出门探险,家门口要是黑灯瞎火的,你一脚踩进个水坑里,那可就太“悲催”了。
二、“工作区域:光明的作战场”煤矿井下的工作区域,那可是“战斗”最激烈的地方,照明强度在这里就像战士们的“秘密武器”。
这里的照明得像太阳一样“给力”,可不是那种软绵绵的光线。
比如说在采掘工作面,照明强度要达到[Y]勒克斯(实际数值)。
为啥要求这么高呢?这就好比你在厨房切菜,要是光线暗,你可能就会把手指当成菜切了,在井下也是一样啊!如果光线不足,工人们操作那些大型机械设备的时候,就像盲人摸象,很容易出现“低级失误大赏”,误操作机器不说,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安全事故。
这就像你在玩赛车游戏,屏幕突然一黑,你还怎么操控方向躲避障碍物呢?所以在工作区域,必须要有足够强的照明,才能让工人们像超级英雄一样精准地完成各项任务。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管理:确定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2. 设备管理: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制定设备巡检和维护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故障情况。
3. 电气安全培训:对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和掌握紧急处理措施。
4. 作业程序: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程序,包括开启和关闭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处理设备故障和紧急情况等。
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5. 用电安全措施:制定井下用电安全措施,如电源与设备的正确连接、线路的绝缘保护、避免漏电和电弧等安全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6.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用电的应急预案,指导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故障或突发状况时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井下电气设备的发展和变化。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井下用电行为,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井下_现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井下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下所有作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矿井、地下工程、隧道等。
第三条井下现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现场管理责任主体为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建设、运营单位应设立井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现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井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井下现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井下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对井下现场管理进行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井下现场管理部门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现场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整改;(二)技术负责人:负责井下现场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三)设备管理员:负责井下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四)应急救援队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井下作业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防坠器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井下环境参数,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四篇)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的舒适性,制定的关于矿山照明设备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矿山照明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1. 设备选型和安装:根据矿山的特殊工作环境和照明需求,选择适合的照明设备,并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正确安装。
2. 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定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照明设备的计划,检查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亮度和照明角度等,及时修复或更换照明设备中的故障或损坏部件。
3. 安全管理:确保照明设备的安全使用,例如防止电气故障、电弧闪瞎眼睛等事故的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漏电保护器、防爆设施等。
4. 能耗管理:控制照明设备的能耗,推广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并制定能耗管理措施,如定时开关、调光调亮等,以降低能源消耗。
5. 培训和教育:对矿山工作人员进行照明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培训,提高他们对照明设备安全管理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报废处理:按照规定对老化或损坏的照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报废和处置,并确保废弃物的环保处理。
7. 监督和检查:设立照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照明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估,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矿山照明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每个矿山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可以根据这些基本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照明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矿山照明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矿山照明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照明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确保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矿山照明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照明安全意识,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
第五条矿山照明工作应当科学合理地选用照明设备和照明方式,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照明效果。
井下照明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照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井下照明的安装、使用,创造安全型环境;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需安装照明的地点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采区主要轨道斜巷车场;2、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3、平巷内经常需要摘挂钩的区域,斜巷提升摘挂钩区域,井下推车机、补车机作业区域;4、候车地点及各种乘人装置上下人处;5、运行机车的主要巷道,兼作人行通道的带式输送机巷,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行人交替使用的绞车道,架空乘人车装置运行的巷道,运人倾斜巷道;6、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信号站及信号硐室、瓦斯抽放泵站、避难硐室等;7、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安装及拆除作业点,组装硐室;8、调度绞车、慢速绞车、无极绳绞车的司机操作点及需要司机观察的区域,无极绳绞车尾轮处及运行区域的变坡处、拐弯处;9、耙矸机、综掘机的作业地点,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给煤机的落煤点;10、安装有视频监视的监视区域;11、其他需要增加照明的作业地点;二、管理规定1、照明灯安装要求1主要运输巷、掘进巷道、兼作人行通道的带式输送机巷、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运人倾斜巷道,其照明灯安装间距不得大于30米;2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安装间距不得大于15米;3机电硐室、机车库、瓦斯抽放泵站等固定硐室照明灯安装间距不得大于10米;4输送机机头、机尾处照明光线要满足现场需求;2、井下照明灯具必须证件齐全,并贴有入井合格证;3、井下照明的额定电压、保护装置、试验要求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4、井下照明供电应采用三相三线制,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5、各单位要将照明纳入日常电气管理范围,检查、维护到位,吊挂要合理、整齐;6、对井下人员活动较少的巷道照明设施实行停用或限用;7、未按要求安装照明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照明使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和工作效率,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照明使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并加强对照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照明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照明使用管理水平。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照明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与施工作业相匹配,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的管理,制定设备的使用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工人在使用照明设备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不当使用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照明使用管理的水平。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照明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处理,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照明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照明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年度检定,并保持检定记录。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制定照明使用管理预算,并做好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照明使用管理档案,记录照明设备的购买、使用、检修和报废情况。
第十七条照明设备的购买、安装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的费用预算,确保照明使用管理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照明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选择照明设备时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合理选择灯具的类型、功率和数量。
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矿井下照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矿山井下照明安全用电,规范操作,节约成本,制定本制度。
结合矿山实际情况,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规程》、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井下照明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供电可靠,运行经济”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一、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1、机电部为井下照明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2、执行单位为采区长,下设机电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照明现场管理工作。
3、管理模式以机电部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采区机电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施工为主开展工作。
二、职责划分:1、机电部职责:监督、考核、检查井下照明用电使用情况,上报井下照明日常所需维护材料计划。
2、采区机电管理人员职责:负责井下照明工作的施工、维护、管理,上报照明配电日常所需维护材料配件计划,认真做好井下照明配的电安全工作。
第三章制度控制内容一、井下照明管理内容:1、为确保井下照明用电安全可靠,严禁带电作业,采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轮流值班。
2、井下各点需增加线路及照明灯,必须向采区长请示后,由采区机电管理人员负责落实,不准私自乱拉线路和接灯头。
3、井下各点照明线路搭接,接头包扎牢固,从配电箱上接线应有单独控制的开关,照明线路不得有裸露接头,照明线路不得有裸露芯线。
4、井下照明行灯变压器、配电箱应安设在人、车不易触及处,行灯变压器上架、挂牌,配电箱上墙、挂牌。
配电箱及行灯变压器上严禁摆放杂物。
5、照明线路不能和压风、水管敷设在一起,同侧铺设时,照明线路与风水管间距不得小于300mm,照明线路用绝缘瓷瓶架设在巷道帮壁或顶板上,线路载流量满足照明负荷。
照明线路铺设做到横平竖直,避开车辆易撞击的地方。
严禁将照明线缠绕在巷道锚杆锚网上。
6、回采巷道照明灯线由电工配合回采班组及时回收,回采空场不得留有照明灯线。
7、开拓、采准及回采作业面使用36V照明电压,严禁使用220V照明电压。
所有照明灯不得随意放在地上照明,必须上架或挂在巷道帮壁上。
井下安全设施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煤矿井下作业环境日益复杂,井下安全设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国家相关部门不断修订和完善井下安全设施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的井下安全设施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井下安全设施规定概述1. 井下通风设施(1)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是保证井下空气质量、防止瓦斯积聚、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的关键设施。
矿井通风系统应包括主通风系统、辅助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系统等。
(2)通风设备:通风设备包括通风机、通风管道、通风构筑物等。
通风机应选用高效、低噪音、防爆型通风机;通风管道应选用抗腐蚀、耐磨、防火、防爆的管道材料;通风构筑物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要求。
2. 井下排水设施(1)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是防止井下涌水、确保矿井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
排水系统包括排水泵房、排水管道、排水构筑物等。
(2)排水设备:排水设备包括排水泵、排水管道、排水构筑物等。
排水泵应选用高效、低噪音、防爆型排水泵;排水管道应选用抗腐蚀、耐磨、防火、防爆的管道材料;排水构筑物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要求。
3. 井下供电设施(1)供电系统:供电系统是保证井下照明、通风、排水、运输等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设施。
供电系统包括主变压器、配电柜、电缆、母线等。
(2)供电设备:供电设备包括主变压器、配电柜、电缆、母线等。
主变压器应选用高效、低噪音、防爆型变压器;配电柜应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配电柜;电缆应选用抗腐蚀、耐磨、防火、防爆的电缆;母线应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母线。
4. 井下运输设施(1)运输系统:运输系统是保证井下煤炭、材料、设备等物资运输的必要设施。
运输系统包括提升系统、运输巷道、运输设备等。
(2)运输设备:运输设备包括提升机、皮带输送机、电机车等。
提升机应选用高效、低噪音、防爆型提升机;皮带输送机应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皮带输送机;电机车应选用高效、低噪音、防爆型电机车。
5. 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实时监测井下环境、瓦斯浓度、温度、湿度等参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的必要设施。
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井下有足够的照明,让作业人员有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所有生产作业区域。
第二条井下采用127V、36V安全电压的白炽灯照明,巷道中每10~15m设1个照明灯泡,溜井口、人行道、运输巷道交叉点处、弯道处等不受此限制,做到随坏随换。
第三条炸药库应使用防爆灯泡照明,做到随时检查该照明灯泡的完好情况。
第四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及其附近、炸药库、机修硐室、运输巷道、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提升机、进风井口、回风井口、变压器等处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并保证足够的照明。
第五条井下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推广采用移动式照明。
第七条井下各工区负责人负责井下本工区范围内的照明,如遇需停止照明的情况,各工区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停电和送电的指令发布。
第八条井下各工区对各自区域范围的照明做到线路规范、线路接口包扎严密,防止漏电和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井下废旧照明灯泡要归类集中处理,严禁随地乱扔,不能把照明灯泡浸泡在水中。
标准 矿井照明
矿井照明
矿井照明是确保矿井安全和生产的重要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一篇关于矿井照明的标准:
一、矿井照明的基本要求
1.矿井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确保人员行走、设备安装、检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
3.照明设施应安装在矿井的重要场所、主要通道、硐室口、工作面等处,确保照明范围覆盖整个矿井。
4.照明设施应具有防水、防尘、防震、防腐等性能,适应矿井的特殊环境。
5.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电压,确保人员的安全。
二、矿井照明的安装要求
1.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合理,不影响人员通行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照明设施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应低于2m。
3.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因矿井震动、腐蚀等因素而脱落或损坏。
4.照明设施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方便人员操作。
5.照明设施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水、尘等因素
而损坏。
三、矿井照明的维护要求
1.矿井照明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2.若发现照明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若发现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应
及时整改。
4.若发现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
消除。
5.矿井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有详细的记录,以便于管理和
追溯。
总之,矿井照明是保障矿井安全和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和安装,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矿井照明的安全和可靠性,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巷道照明标准
煤矿巷道照明标准煤矿井下照明灯国家标准:照明电器安装标准3.8.2.2.1 井下照明灯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零件完整齐全,结合面严密。
保护玻璃罩无裂纹破损,隔爆灯符合隔爆要求。
灯具安装的吊钩要固定牢固。
3.8.2.2.2 照明变压器、防爆三通必须达到:螺栓及弹簧垫圈紧固,密封严密、完整,隔爆面符合隔爆要求。
绝缘电阻:在井上摇测,380V、660V线圈不得低于5MΩ,127V线圈不得低于0.5 MΩ。
3.8.2.2.3 网络绝缘必须大于0.2 MΩ,变压器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 MΩ,通电时灯具必须全部亮度正常。
3.8.2.2.4 综采工作面顺槽安装间距为25m一盏,工作面安装间距为每5架一盏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白炽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应急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其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 V,阅读本标准时,同时参阅GB 7000.1 的有关章。
本标准不包括防爆应急照明灯具[见GB 3836.183(neqIEC 79)],也不包括非应急电压降低时对装有高压气体放电灯的灯具的影响。
注:在非应急期间,有些应急照明灯具能在正常电源电压下工作。
2 一般试验要求应用GB 7000.11996(idtIEC 5981:1992)中第0 章,按本标准列出的顺序进行GB7000.1 中各相应章所述的各项试验。
按本标准要求试验组合应急灯具时,试验只限于灯具中用于应急照明的那些部件。
灯具中只用于正常照明的部分应符合相应各类灯具标准的要求(例如:如果灯具是嵌入式的,则应按嵌入式灯具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
如果自容式应急灯具的某些部件靠近灯具的主要部件(1m 内),灯具的所有部件包括内部连结的各种方法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3 定义本标准采用GB 2313(idtIEC 920:1990)、GB 7000.1 和GB 10682(idt IEC81:1984)的定义,还采用IEC 924 和IEC925 中的定义,另外还采用下列定义:1)应急照明正常照明故障时使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5篇)
矿山照明管理制度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为了保证井下作业场所和火药库照明安全,防止电气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作业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路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人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4、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越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二、爆破器材库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室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以下规定: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①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进敷设。
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砼杆和铁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Ω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
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
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②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③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④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有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②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③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避槽,不应安装灯具;④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内;⑤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矿井井下照明与通讯规定
矿井井下照明与通讯规定矿山事故时有发生,保障矿工安全成为了矿业管理者关注的重点。
其中,井下照明与通讯规定是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就矿井井下照明与通讯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井下照明规定1.设备要求井下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照明灯具应具有防爆和防水等性能,能够在恶劣的矿井环境中长时间使用。
同时,灯具的照明光线应足够明亮,以确保矿工在井下能够清晰地看到周围的环境,从而保证矿工的个人安全。
2.使用要求在井下工作时,矿工应遵守相关的照明规定。
矿工在入井前,应检查自己的照明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在井下工作时,矿工应保持清醒、专注,注意灯具的照明角度和光线,避免照明照射到自己的眼睛或他人的眼睛。
3.安全措施在矿井井下,照明设备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除了照明灯具需要具备防爆和防水性能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安全措施:(1)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照明设备,并制定相应的计划进行保养。
(2)矿工应按规定使用照明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改。
(3)在井下工作时,矿工应佩戴防护眼镜,以保护双眼受到照明灯光的影响。
二、井下通讯规定1.设备要求井下通讯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以保证通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讯设备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性能:(1)能够保持稳定的信号传输,防止干扰和信号丢失。
(2)具备防爆和防水等重要性能,以应对恶劣的井下环境。
(3)能够迅速定位和救援出事安全矿工。
2.使用要求在井下工作时,矿工应遵守相关的通讯规定。
在使用通讯设备前,需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操作。
如发现通讯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此外,矿工在通讯时应保持清晰、明确的语音和信息,确保信息的正确、有效传输。
3.安全措施在矿井井下,通讯设备的安全也非常重要。
为了保证通讯的安全和可靠性,需要注意以下安全措施:(1)定期检查和维护通讯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修。
(2)使用通讯设备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操作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设备设置。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矿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作业人员在地下矿井中的安全作业,有效预防矿灯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地下矿井作业中使用的所有矿灯。
二、矿灯的购置与检验1. 矿灯的购置应确认供应商合法合规,且矿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相关要求。
2. 矿灯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例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安全的使用。
3.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记录并存档检验结果。
三、矿灯的使用和保养1. 矿灯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矿灯使用方法。
2. 使用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应仔细检查矿灯的状况,确保其完好无损,并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
3. 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顺序进行矿灯的点燃和关闭。
4. 矿灯的保养工作由专门的保养人员负责,保养人员应定期对矿灯进行清洁、检查和维修,并做好保养记录。
5. 矿灯需在指定的充电区域进行充电,使用人员不得将矿灯带入危险区域进行充电。
四、矿灯的贮存与运输1. 矿灯应存放在指定的存放区域,并做好防火、防湿、防撞等措施。
2. 运输矿灯应使用专用的密封容器,并固定好运输车辆,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矿灯的损坏。
五、矿灯的报废处理1. 矿灯在达到使用寿命或发生重大损坏后,应及时报废。
2. 报废矿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解或乱丢弃。
六、矿灯的紧急事故处理1. 矿灯使用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准确判断矿灯的状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如遇到矿灯发生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使用人员应立即上报相关负责人并进行及时更换。
七、责任与监督1. 煤矿矿灯管理人员应制定具体的矿灯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矿灯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矿灯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监督人员应定期对煤矿矿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应经相关人员讨论并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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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照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井下照明的安装、使用,创造安全型环境。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需安装照明的地点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采区主要轨道斜巷车场。
2、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3、平巷内经常需要摘挂钩的区域,斜巷提升摘挂钩区域,井下推车机、补车机作业区域。
4、候车地点及各种乘人装置上下人处。
5、运行机车的主要巷道,兼作人行通道的带式输送机巷,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行人交替使用的绞车道,架空乘人车装置运行的巷道,运人倾斜巷道。
6、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信号站及信号硐室、瓦斯抽放泵站、避难硐室等。
7、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安装及拆除作业点,组装硐室。
8、调度绞车、慢速绞车、无极绳绞车的司机操作点及需要司机观察的区域,无极绳绞车尾轮处及运行区域的变坡处、拐弯处。
9、耙矸机、综掘机的作业地点,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给煤机的落煤点。
10、安装有视频监视的监视区域。
11、其他需要增加照明的作业地点。
二、管理规定
1、照明灯安装要求
(1)主要运输巷、掘进巷道、兼作人行通道的带式输送机巷、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运人倾斜巷道,其照明灯安装间距不得大于30米。
(2)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安装间距不得大于15米。
(3)机电硐室、机车库、瓦斯抽放泵站等固定硐室照明灯安装间距不得大于10米。
(4)输送机机头、机尾处照明光线要满足现场需求。
2、井下照明灯具必须证件齐全,并贴有入井合格证。
3、井下照明的额定电压、保护装置、试验要求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
4、井下照明供电应采用三相三线制,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
5、各单位要将照明纳入日常电气管理范围,检查、维护到位,吊挂要合理、整齐。
6、对井下人员活动较少的巷道照明设施实行停用或限用。
7、未按要求安装照明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