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的功能定位研究(一)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甄选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优选.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据统计,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的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
在我国,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当然包括少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是基层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与平台,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当下,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去行政化、地方化的困境中,各种问题凸显。
人民法庭职能在这个关键期应如何进行归纳定位呢:一、“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既是法治的推动者又是法治的受益人,试想在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司法环境中,必将有益于法院各项审执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庭处于社会基层矛盾集中聚集地,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二、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
基层法庭法官不仅仅是办案匠人,更是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化解人。
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作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就可以把纠纷矛盾解决。
论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能够保 持一 个 产 出公 正 的 司法 系统 , 中 国人 民正为
之奋 斗 的现代 化 事 业 与这 个 系 统 的关 系 就具 有 了 更 多 的现 实性 和关 联性 。然 而 , 一 段 时期 以来 , 中
国司法公 信力 受 到 了来 自多方 面的挑 战 , 如社会 舆 论上 的“ 网络 审判 ” 、 体制安 排上 的“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 司法 系统 内的“ 司法腐败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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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权威 当是解 决社会 治理诸 问题 的可 持续 的或长治
久 安 的方 案 。这 既是所 有 发达 国家 的经 验 , 也 是社 会 治 理 的一般 逻辑 。而要 沿着 这 一方 向前 进 , 首先 必 须充分认 识 到司法在 现代 社会治 理 中的重要性 。
制 ( f o r ma l c o n t r o 1 ) 和非 正 式 控制 ( i n f o r m a l c o n . t r o 1 ) 。所 谓 正式 控 制 , 亦称 制 度 化 控 制 , 它 是 指有
论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程 竹 汝
( 中共上海 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 上海 2 0 0 2 3 3 ) 摘要: 中国社会迄今仍 然缺 乏对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 中重要性 的充分认 识。 司法在现代社会 治理 中的独特地位和作 用表现为 : 司法是现代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基本途径 ; 司法是现代社会 实现社会 整合 的有效形 式; 司法是社会秩 序构成的重
网络社 会条 件下 , 舆 论对社 会 生活 的功 能性影
济方 式 的最 后 路径 , 司 法权 威 被 弱化 , 最终 形 成 了
现实 中“ 信 访不信 法 ” 现象Ⅲ。 对 司法 公 信 力危 害最 为 根本 的当 然是 现 实 生
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
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环境司法专门化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中国的发展中日益显现其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一、功能定位1. 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首要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大自然资源,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2. 维护公共利益环境司法专门化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
在环境问题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私利,对环境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通过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手段,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并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3. 促进绿色发展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可以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工具。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产业的转型和升级,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
通过司法手段,可以促使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推动企业推行绿色生产和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发展目标。
二、路径选择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选择,应该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专门机构。
在中国,已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和专门法院,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专门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也不够明确。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能力和效力,应该加强专门机构的建设,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提高专门机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加强环境司法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应该加强环境司法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环境问题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有专业的人才来从事环境司法工作。
需要在司法系统中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环境司法人才队伍,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法律知识:司法的作用和职责
法律知识:司法的作用和职责司法的作用和职责司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其作用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
司法的职责包括:审判和执行国家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实现法律的公正适用。
审判是司法的核心职责。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进行审判的主体。
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从事法律裁决和判决活动的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准确、全面地认定事实,遵循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估和裁决。
法院应当在法律的基础上,将正义归于胜利。
同时,法院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听证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执行是司法的另一部分职责,指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关方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现的活动。
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具体体现。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履行法院的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司法在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社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的公正、公平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内在素质。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公正、客观、专业的评判能力和实践能力。
司法机关还应当保障对于司法活动的公开,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充分理解司法机关的行为,增强司法制度的透明度。
在实践中,司法在维护法律权威、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通过发扬公正、专业、高效的精神,司法能够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方面不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总之,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和集中表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其职责和作用至关重要。
同时,司法必须一直保持自身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纯洁性,确保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实现法治民主、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是指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负责司法工作的管理和辅助工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
其职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管理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面管理和组织司法工作的运行,包括人员管理、案件管理、预算管理、设施管理等。
管理司法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顺利进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管理司法工作的关键在于人员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人员编制计划、招聘面试人员、进行干警培训等工作。
通过合理的人员安排和培训计划,可以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二、优化司法环境。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包括改善法院设施、提供司法服务、维护司法秩序等方面。
优化司法环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可信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高的满意度。
优化司法环境包括改善法院设施条件,如修建新的法院建筑、购置先进的设备等;提供司法服务,如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服务;维护司法秩序,如加强法院警务工作,维护法院安全等。
三、推动司法。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推动司法,创新司法管理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司法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深入分析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方案,推动司法体制和机制的优化。
司法需要全面司法管理制度、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案件处理制度等方面,提高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四、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工作的核心是依法裁判,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
维护司法权威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政治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维护社会和谐,提供司法服务和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作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机构之一,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是一个需要持续深化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方向,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1.1 检察机关职责定位作为国家监督权力的代表和刑事司法活动的主导机构,检察机关的基础职责是全面监督和指导执法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监察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2)代表国家履行“检察院依法对诉”的职能,进行公诉活动,促进公正审判,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负责非诉讼活动,如审查逮捕、刑事嫌疑人羁押、取保候审等,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强对刑事案件全程的监督和管理。
1.2 司法警察职责定位司法警察是执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维护法庭秩序,确保仪式感和庄严感,防止暴力犯罪威胁;(2)在司法工作现场,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3)在司法执行中,协助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执法机关,执行裁判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发展研究随着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和形式正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这一背景下,要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需要研究其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
以下是一些值得探索的研究方向:2.1 加强监督和协作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变化,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一、规范职能司法行政的规范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司法行政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行政行为,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服务职能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是指为司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执行判决裁定、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解决民众的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行政机关还承担着为司法机关提供后勤保障、司法培训和法律研究等工作,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管理职能司法行政的管理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管理和调配司法行政资源,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促进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和发展。
四、监督职能司法行政的监督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和惩处,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协调职能司法行政的协调职能是指协调司法行政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司法行政工作与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安定和进步。
司法的名词解释是
司法的名词解释是司法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审判和裁决等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实施和维护法律的行为和体系。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司法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司法的含义和基本原则司法一词源于拉丁文“iudicium”,意为裁判,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和与法律的合法性等。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构成三权分立的法治基础,司法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的作用和功能司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行使的形式,更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司法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其次,司法可以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司法还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审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判例,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参考。
三、司法的挑战和改革然而,司法系统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之一是司法效率的低下和审判周期的长。
一些案件常常需要等待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判决,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不公。
此外,司法腐败和不合规行为的存在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司法系统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例如,引入信息技术和电子化审判平台,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和职业道德意识。
四、司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司法也在不断向前发展。
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保障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另一方面,司法系统还应积极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提高司法决策的可见度和可信度。
此外,司法还应与其他领域进行更深入的合作,以促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总之,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学中的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研究
法学中的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研究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制秩序和实现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法学中的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进行研究,探讨其定义、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一、司法权威的概念与特征司法权威是指法律体系中对司法机关所产生的权力的认可和尊重。
司法权威的确立与维护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它体现了法律对司法活动的规范和限制,并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司法权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司法权威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越权。
其次,司法权威必须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认同和尊重,司法机关的决策应当公正、公平,并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最后,司法权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体系,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框架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二、司法独立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言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的确立与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外界干预和压力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独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掌控,司法决策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受外界干预。
其次,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与外界的利益群体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独立性,免受利益干扰和舆论压力的影响。
最后,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决策负责,司法机关的裁决应当公正、公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学中的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的相关原则在法学中,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受到以下几个原则的制约和保障。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的基本保障。
法治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力时要依法行事、公正裁判,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 宪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司法机关所享有的权力和独立性,保障了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和压力。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作为“基层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面临的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新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
目前,经过“两庭建设”和标准化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判场所、工作环境大为改善,装备、信息化建设得以长足发展,审判办公设备一应俱全,人民法庭布局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与此不相适应,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却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庭条件相对艰苦,干警驻庭时间相对较短,每个星期两头跑,人民法庭不是根据农村习惯安排工作时间,而是参照机关工作时间作息,以致辖区老百姓办事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人,更不用说法庭干警与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了;二是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调解,一昧追求办案数量,注重诉讼程序,就案办案,以判了案;三是司法能力的提升看不见摸不着,没有绩效,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大部分法庭干警平时疏于对自己司法能力的培养;四是法庭干警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这个特殊平台开展工作,而是将它视为法院一个业务庭,“有诉开庭,无讼退堂”,法庭的日常工作就是填制传票、送达文书、安排开庭、撰写裁判等等,仅此而已,人民法庭诸多重要职能并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司法的政治属性与功能
可得 到 解释 。 司法 的政 治属 性 主要 表 现 为政 治从 宏观 层 面对 司法的 领 导 、监督 ,包括 政 治 思想作
为 司法制 度 的理论 指 导 、党对 司法 的领 导 与权 力机 关对 司法 的监 督 、形势政 策作 为 司法 改革 的 理
念 向导 。 司 法的政 治属 性 不等 于 司法是 政 治 的 附庸 ,在 司法 与政 治 的 关 系中 ,司 法对政 治 的促 进 与制 约 功 能 占主 导 地位 。 司法政 治 属性 与功 能 的 实现 ,必须 坚持 司 法独 立 、 司法 中立 等 基本 的 司
学纠  ̄ 。 葺 u e J 第 o u 丽 r n a l
司法 的政 治属性 与功 能
陈 盛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 四 川 成 都 6 1 0 0 6 4)
摘 要 :司 法 的政 治属 性 是 司 法 的本 质 属 性 ,这 从 司 法 的权 力性 质 与 活 动本 质 两 个层 面均
法理 念 ,在 具 体操 作 中 ,还 要 协 调 党 的领 导 、 司法行 政 管理 与 司法 权运 行 的 关 系。
关 键 词 :司 法权 ;司 法制 度 ;政 治属 性 ;政 治 效 果 中图 分 类号 :D 9 2 6 文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0 5 4 1( 2 0 1 5 )0 1 — 0 0 2 7 — 0 6
法 对 政 治 需 要 的 回应 , 无 不 反 映 了 司法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的政 治 属 性 。从 历 史 上 看 。 纠正 “ 不 走 群 众 路线 、 手续 烦琐 , 不 关 心 政 治 问题 ” 等 旧 有 的 司法 作 风 , 在我 国1 9 5 2 年6 月 至1 9 5 3 年2 月 的 司 法 改
司法的作用和意义
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有序运行的基础,司法机构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司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的公正审判,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其次,司法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权益。
公民的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司法机构通过对法律纠纷的公正审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的作用在于公正的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第三,司法的作用在于确保国家权威。
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国家的权威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向全社会传递法律的威严和约束力,增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此外,司法的作用还在于促进社会公正。
司法机构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司法的公正审判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制裁,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使社会的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司法的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对国家权威的巩固,对社会公正的促进。
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通过司法的公正审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稳定、公正与和谐。
因此,建设和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是一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任务。
发挥司法行政在法治化、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发挥司法行政在法治化、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也是几代江苏人孜孜以求的目标追求。
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现代化有着丰富内涵,其中,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2--。
率先达成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法治将担负时代所赋予的重大责任与历史使命。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将担当起更加重要的职责,在全面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深刻认识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内在联系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
江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既遵循着世界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又体现着中国特色,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统一、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
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指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标志。
由此可见,法治化是现代化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
从我省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来看,加强法治建设一直是“两个率先”的重要组成部分。
20XX年,省委围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作出了法治江苏建设的战略部署,开启了我省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有力地提升了我省政治文明水平。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实现第二个率先的总纲领,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对加强法治建设作了明确表述,提出至20XX年,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成果的认可程度将由20XX年的84.5%提升至90%以上。
这表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不仅表现为经济发达、人民富庶、环境优化,更表现为政治民主、法治昌明、社会和谐,法治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涵。
法治化是推进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考察现代化演进的动力特征,法治化是实现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之一。
纵观世界现代化的历史,就是一部科技革命和制度创新的历史,而制度创新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治正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结晶。
目前,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对法治化建设形成了更为深刻、更为迫切的要求。
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02
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 地位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维护宪法尊严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严格执行宪法,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保障宪法的权威 不受侵犯。
法律解释与适用
通过对法律的准确解释和适用,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维护法律体系 的稳定和权威。
推进依法行政
完善行政法规
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法规,确保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促进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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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结构
本报告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将简 要介绍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的基本概念和意义;正文部分 将详细分析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其 在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具体实践和成效 ;结论部分将总结本报告的主要观点和建议,为进一步加 强司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司法行政在法治建 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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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 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法治建设的意义与目标
意义
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 正义、人民安居乐业。通过法治建设,可以确保国家的各项制度、政策、法律得 以有效实施,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目标
法治建设的目标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等。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参与 和不懈努力。
司法行政的定位与职责
定位
司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实施者,它承担着维护法律权威 、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使命。作为政府的一 个重要部门,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与其他部门紧密协作,共同 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现代司法的政策制定功能-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现代司法的政策制定功能: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摘要] 司法权在社会生活中履行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功能:裁判刑民纠纷、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在权力分立的政治架构中,通过审查立法与行政行为,司法权又担负着制约公共权力、捍卫宪法尊严、形成公共政策、推进社会改革的政治功能。
[关键词]司法功能;政治系统;政策制定为应对日趋繁复的社会情势,现代社会中的司法功能不断趋向多元化。
在传统定纷止争、纠纷解决的基础上,现代司法尚发挥着权力制约、政策形成等衍生功能。
对于正在经历剧烈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司法系统的衍生功能一直被学术界所忽略,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司法体系正在不断凸显着自身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现代司法的政策制定功能现代司法的一项政治功能是形成公共政策(policy-making)。
“最高人民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制定公共政策的法院,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审判法院”[1]。
这项功能关乎法官如何参与政治和发展法律的问题,即在现有的权力空间内,司法如何形成政策从而参与对社会和国家的政治控制,以及如何发展法律使之符合社会的需要,它体现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角色与意义定位,也是现代司法在法治社会的政治性功能与社会性地位的显著象征[2]。
从政治系统的角度分析,所谓公共政策可以看做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生产及供应,也就是戴维·伊斯顿所说的“政府对社会价值作出的权威性分配”。
在政治学理论中,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往往被视为特定政治实体的最高权威或权威机关的专有权力。
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将“政策”(公共政策)界定为:“它们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
”格斯顿则认为公共政策是:“由那些掌握或影响官方政府职能的人们所作的基本决策、承担的义务与其行为的结合。
……这些组合由那些要求变化者、决策者和受到该政策影响的人们之间的相互的作用而产生的。
新时代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新时代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作者:苗林来源:《前线》2018年第06期通读党的十九大报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充分展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要求“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確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是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遵循。
首都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坚持首都意识、首善标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不我待的精神状态,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作为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的信念追求和行动指南,把化解风险、维护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推动依法治国实践作为根本目标,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价值追求,不断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在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中的责任和担当。
一是发挥好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的先导性预防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的开班讲话中强调指出,“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风险上发挥着先导性预防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随着政法工作思路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从关注解决具体事件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转变,从被动维护稳定向主动构建稳定转变,司法行政工作在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中“治未病,早治病”的预防作用更加突出。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首都司法行政系统要全面提升队伍的“三大能力”(全面提升防范和抵御重大风险、情报信息预测预警预防、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和“四项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维护稳定工作正规化、体系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通过司法行政先导性预防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更高的起点上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和谐北京建设。
司法体系的历史和现代视角
司法体系的历史和现代视角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机构。
在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历史悠久,从封建时代的官署审判到现代化的法院审判,都经历了重要的转变和改革。
一、古代司法体系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已经非常早期的时候就出现了。
最早的司法形式是闾阎制,在周朝时期已经成为一种固定制度。
随着时间的发展,秦汉时期开始实行郡县制度,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司法的执法权逐渐从专门机构转移到官府手中。
在唐朝时期,中国的刑罚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唐朝法律中规定了重惩贪官污吏、对小偷们实行变相轻刑等等,使得刑罚制度更加完善和有力。
然而,唐朝晚期由于权贵强大,法律逐渐失去了对于社会的管制力度,司法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
宋代时期,中国的司法体系逐渐走向了现代化。
宋代开创了众裁制和审判制两种审判机构。
众裁制是通过选举和裁定人民代表,对一些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和判决。
而审判制则是专门由官僚机构掌管的,是统一的行政机构,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具有执法权力。
二、现代司法体系的发展历程进入现代社会,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和现代化。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国民政署司法处,标志着中国司法体系从官署审判逐渐转变为现代法院审判。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司法体系又经历了一些重要的转变。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过去的软禁、关押、拘役等刑罚形式逐渐转向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1949年,中国发布了刑法、刑诉法、民法等大量法律文件。
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司法体系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982年,中国新宪法颁布,这一事件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司法体系的现代化。
随着宪法的更新,更多的自由、人权和法律制度都得到了完善。
同时,从1980年代开始,中国司法体系逐渐从“行政部门司法化”向“非政治化、专业化、独立自主的司法实践”转变,这是中国司法体系现代化最为关键的一步。
法治社会中的法院功能
法治社会中的法院功能法治社会中的法院功能能左卫民(四川大学,,成都,610064)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权威机构,,然而,究竟法院基于什么缘缘由,发挥怎样的功能,我国国学者尚未充分研究。
有鉴于于此,笔者在此作一论述,以以就教于同仁。
一、直直接功能之行使任何法院院制度尤其法治社会的法院,,都以解决纠纷为直接功能,,这一点可谓学者之共识。
日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曾经说过过,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是纠纷的解决。
卢埃林更深刻刻指出,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它它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
因此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遍特征,它构成法院制度产生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和直接任务,亦是其他功能发发挥的先决条件。
具体而而言,法院制度功能之运行可可从以下方面探讨。
(一一)法院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的地位重要人类社会内部部各种角色基于利益分化而发发生的冲突与对抗贯穿于人类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
因应应上述情形,社会必然会建构构并运作一个纠纷解决体系。
法治社会中的法院在整个体体系中的地位尤为关键,这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纠纷纷解决的范围广泛。
在法治社社会,法院可以受理与处理广广泛发生的各种纠纷,在一定定意义上,社会所发生的所有有纠纷除极少数外均可诉诸法法院,由法院依司法方式解决决。
制度设计者在建构纠纷处处理体系时,明确或潜意识地地允许法院受理社会所发生的的各种纠纷,而少有法院所不不能涉足的领域。
在美国,除除所谓的政治问题(主要适用用传统上属于总统或国会的领领域如外交、国家安全、战争争权力等),几乎都可诉诸法法院。
实际上,个人之间,组组织之间,个人、组织与国家家相互之间的纠纷都可纳入法法院关注之视野。
在某些情况况下,甚至国家机构之间所发发生之纠纷也在此列。
具体而而言,凡具备下列因素之纠纷纷基本上都可成为法院受理对对象:(1)存在真正相等或或对抗的各方当事人,此条纠纠纷的主体性因素;(2)存存在起源于法定事实情形的合合法权益,这是法院应否依法法予以受理与保护的关键所在在;(3)争议真实与具体,,而非抽象或假设性争端,这这决定了司法工作有无实际意意义;(4)争议可运用司法法方式解决,即可由法院以法法律性知识加以判断并以独特特之处理方法予以解决。
现代司法的功能
(一)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性
纠纷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调解、仲裁以及第三者的斡旋等,而在现代社会,司法可谓最重要的具有强制力及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司法所具有的纠纷解决的重要特点就是其解决方式的权威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司法解决方式具有优势地位,这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其他的解决方式不能与司法解决方式相冲突、抵触。
第二,司法的解决方式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一旦选择司法方式并据此产生处理结果,即不得再选择其他方式。
第三,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违抗。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德国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耶林曾说: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
”列宁也认为,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或者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
因而,在法律实现过程中,国家强制力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其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权威性,特别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功能与定位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功能与定位
姚建龙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23()1
【摘要】党的二十大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突出法治保障,具有战略考量,也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规律性认识的深化。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法治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现代化的中国必然是法治中国。
明确法治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定位,有利于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作为上层建筑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层面的法治,突出体现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指导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总页数】8页(P2-9)
【作者】姚建龙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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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的功能定位研究(一)内容提要:谈到司法,我们经常会想起这句耳熟能详的话: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有了纠纷,在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无果的情况下,最后还可诉诸法院,由法院来主持公道。
但是否所有的纠纷法院都有权受理并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呢?法院除了解决社会纷争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功能?司法功能的定位决定着司法的发展方向,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今天,讨论司法功能的定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现代司法/功能/限制一、现代司法功能概述按照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本文司法是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涉法性案件,并对具体当事人施予保护或制裁的活动。
现代司法从时间上界定,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机关有效配置后的司法。
现代司法具有以下特征:(1)有具体的“讼争”存在;(2)一定的组织保障,具备超越当事人以及中立于争讼案件的地位;(3)能独立裁判;(4)程序保障,必须遵循类似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的原则;(5)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而存在,并与具有较强政治性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一定的张力。
功能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一定满足。
现代司法功能是指现代司法所具有的功用和效能,具有应然性,体现社会对现代司法需要的满足。
司法功能作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联系的纽带和中介,其通过司法的运作(法院行使司法权或裁判权)而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
而法院具有两种基本职能:一是审理刑事案件,判决刑事罪犯;二是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判处民事行政纠纷。
惩治刑事罪犯,一方面打击和消灭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对社会具有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判处民事行政纠纷,一方面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
因此,司法功能的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但司法功能究竟为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人认为,司法的功能无非就是利益平衡1];有人认为,司法的功能是解决纠纷2];有人认为司法的功能有拓展趋势,衍生了规则创设、社会控制、权力制约等功能3]。
但凡功能总有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和本质功能,因此,笔者将现代司法的功能分为两种:基本功能和政治功能。
而基本功能、政治功能是本质功能之外在表现,政治功能是司法在发挥基本功能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功能。
二、现代司法的功能定位(一)法治功能是现代司法的本质功能法治模式的重心是治权。
4]在一个采纳“三权分立”理论的国家,司法权是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并共同根基于宪法。
虽然我国未接受“三权分立”的观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学术上从技术的角度来“分权”。
从“权”的划分角度,可以看到,司法权是宪法层面的权力,是国家权力构成的基本内容。
司法是法律运行的关键环节。
对司法权本质的不同认知反映了统治者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
同样,统治者对司法权的认知差异也直接体现在司法功能的定位上。
人类历史上大体存在着两类不同功能的司法类型:人治功能的司法与法治功能的司法。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司法是人治功能的司法,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决定司法的价值取向,法律中的许多重要价值原则往往会因人、因时、因地而被人为地抛弃或篡改。
现代司法则是具有民主特质的司法,司法不再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工具,而是人民据以制衡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利剑。
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具有法治功能的司法。
其次,司法权具有社会权力的属性。
5]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它间架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其启动需要社会力量的参加(起诉),而不像行政权具有主动性。
特别是,司法权可以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做裁决,体现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司法权源自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中,她总是站在社会一边控制国家。
6]因此,现代司法权体现法治的内涵,兼具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品质。
现代司法的功能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法治精神。
司法法治功能在层次上具有微观功能和宏观功能两种表象。
作为微观意义功能,司法对权力的制约、调控,对权利的保障、协调实现于个案中,服从于司法被动性特征。
作为宏观意义功能,司法行为的被动性特征已消失在司法通过大量个案积累的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推动、影响之中。
宏观功能是将司法放在国家、社会发展的历史角度去定位的整体功能。
如有人指出的:“司法还有一个宏观职能,即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都是以一定时期的司法政策即通过行使司法权调控社会关系所欲实现的目标为导向的,这一目标或来自于执政党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来自于审判机关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
尽管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以不同的方式来贯彻各自的司法政策,但是,在通过审判权处理社会纠纷的同时,通过司法判决影响、推动社会纠纷中所反映出来的亟待解决的共性社会问题方面是相通的。
”7](二)解决纠纷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司法的最初功能在于裁判案件。
8]司法职能主要是判定性的,即裁决争端。
社会发展史表明,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自人类诞生以来就与人类社会相伴。
在最初级的政治社会中,当时的社会结构尚没有分化,作为原始部落的首领,同时肩负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两个职能,既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又是社会纠纷的裁决者。
在部落首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于长期面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纠纷,一系列程序、程式或步骤因日积月累形成并固定下来,成为一种长期遵循和适用的样式,此即为现在我们所说的诉讼法或者程序法。
在当时人类人智初开,尚不知权利、义务等为何物时,司法作为社会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已经应运而生。
梁治平指出,纠纷解决的着眼点并不是确定或维护什么人的权利,而是要辨明善恶、平息纷争、重新恢复理想的和谐: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
9]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倡的分权制衡思想得以运用于政治实践,行政和司法合二为一的局面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三权分立的格局。
司法分立于立法、行政具有独立的品格,司法权至高无上,其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的功能就更加强大和突出。
尤其是在英美国家甚至在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刑事诉讼或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认为司法的基本功能莫过于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只是这两种社会纠纷的参与主体、性质和强度不同而已。
我国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司法所具有的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也在逐渐加强。
从司法权存在的本来目的来看,其功能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得各项法律通过具体案件得到实施。
10]法院作为一个纠纷解决中心而存在。
当纠纷通过其他途径得不到解决的时候,人们可以将其诉诸司法程序。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除了一些极端敏感的政治和外交纠纷外,司法已经囊括了那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纠纷。
而在大洋彼岸人们早已开始热衷于讨论:除了思想,没有任何行为能有充足的理由来拒绝司法的审查,即使是传统上认为司法不宜涉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第一,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制度安排的方式,设定法院裁决形式的优先权、有效性,从而使其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权威性,特别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第二,司法形成了一整套相对比较独立的制度和公正的程序,如果不考虑效率,则更具有公正性;第三,司法机关作为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构,可以对所有的纠纷统一解决,而不管冲突发生在何种主体之间,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仲裁往往只能局限于解决涉及民事的争议;第四,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其成员高度专业化,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比较稳定的处理能力。
司法能够为人们所追求的公正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程序救济,也能够通过看得见的法定程序使人们感觉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的政治功能传统的司法功能局限于解决私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纠纷。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进化,司法逐步突破原来私法领域的藩篱,向规范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国家等公法领域渗透。
司法权超然独立的地位的形成以及不可逾越的权威的树立为司法功能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空,可以说,司法的社会纠纷解决功能已经在西方各国得到淋漓尽致的拓展和发挥。
如美国的“水门事件”、“克林顿性丑闻案”,日本的“洛克希德案”,印度的“拉奥案”等等,这些涉及到政府首脑的案件,现代司法的功能已经变得非常强大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司法向政治领域的扩张表明了未来司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1、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是指通过宗教、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秩序,最终服务于人类利益的社会调控方式。
在社会控制机制中,司法的功能在于它凭借政治上组织起来的力量和权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对人们行为的控制,这种控制是对个别行为的直接控制和普遍行为的张力控制的有机结合,11]使人们在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条件下进入现实过程,从而使他们的行为处于实际控制之中。
控制功能的实质在于维护社会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通过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迫使他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行为。
12]通过司法过程,明示或暗示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
同时,审判中法官的一切行为都遵照一定的价值与行为准则,经由审判,这种特定的观念得以宣扬,经过反复的司法活动得以强化,从而内化于大众的内心中,引导其行为遵循主流价值观。
2、权力制约功能“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不能作“政府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的单向理解。
这种社会控制亦包括通过法律对政府的控制,它不是主体超然于外的控制而是系统主体与控制主体的合一。
现代司法与传统司法最重要的不同在于权力制约功能。
现代司法活动与历史上的司法活动相比,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其纯法律功能的变化—诸如解释法律和惩戒犯罪方面的基本功能可以说是亘古未变,而在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擅变。
13]这种实质性变化指的是原本主要用来对付社会和民众的法律和司法结构,现在也可以用来规约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