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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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期货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册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机构注册,申请从业资格,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取得从业资格。
二、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持牌机构要求的材料;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职业、出资比例等情况的声明;
(四)本人的健康证明;
(五)本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者,发放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初中以上教育背景或同等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没有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记录;
(六)未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
(七)已经参加注册考试、考核的,达到有关资格要求;
(八)具有投资咨询类从业资格者,应提供相关证件作为材料。
第三章格审查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资格审查机构,对注册过程中发放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所发放的从业资格,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每年审查一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
(一)擅自改变职务或离职;
(二)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违反行为;
(三)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负面诚信记录的;
(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格注销
一、由于以下情形,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可以注销:
(一)自行申请注销;
(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改正未达到改正期限的;
(三)超过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资格;
(四)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五)其他情形。
二、从业资格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资格审查机构出具从业资格注销书;
(二)持有从业资格的工作单位应当发出从业资格注销书;
(三)从业资格注销书应当由金融市场服务单位及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章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