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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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

1.本我(id)代表人的生物性本能和欲望。是与生俱来的,人格中最原始的、永存的部分,在人一生的精神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存在于无意识的深处,主要是性本能和破坏欲,其中性本能(libido)对人格发展尤为重要。

本我遵循“唯乐原则”。追求直接的、绝对的和立即的满足,如果受阻抑,就会出现焦虑。显然这是一种儿童的思想、行为模式,新生儿的人格结构主要是本我。

2.自我(ego)是本我与外界关系的调节者,是人格意识结构的部分。它是在与环境接触过程中通过后天的学习,由本我发展来的。自我是人格结构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的发育及功能决定着个体心理健康的水平。

一方面,自我的动力来自本我,即为了满足各种本能的冲动和欲望而行动;另一方面,它又在超我的要求下,顺应外在的现实环境,采取社会所允许的方式指导行为,保护个体的安全。

自我遵循“现实原则”(realityprinciple)。在人格结构中,“自我”在本我和超我间起着中介作用。它调节个体的行为,使之采取社会所容许的方式方法,以满足本我的需要而维持个体的生存,管制不被超我所容许的冲动,使两者保持平衡。一旦“本我”和“超我”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自我”不能调节的程度,就会以病理的形式,如焦虑、恐惧等表现出来。自我在人格结构中代表着理性和审慎,是成人的思考模式。

3.超我(superego)是人格的最高层次,是人格中代表良心或道德力量的结构部分。

它是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社会规范、道德观念等内化的结果,具有通常意义上良心、良知、理性等含义。它大部分属于意识的,小部分是无意识的。它用良心和罪恶感去指导自我行为,限制本我冲动,从而对个体的动机、欲望和行为进行管制。

超我遵循“至善原则”(principleofideal)。诱导自我使之符合社会规范,使个体向理想努力,达到完善的人格。凡不符合超我要求的活动都将引起良心的不安、内疚甚至罪恶感。弗洛伊德认为超我的形成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的影响。

弗洛伊德认为,一旦超我形成以后,自我就要同时协调本我、超我和现实三方面的要求。这样,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就可以从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的人格动力关系中得以阐明。弗洛伊德还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所占据的意识水平是不同的,它们的相互关系就构成人的复杂的人格动力结构,一个人要保持正常的心理状态,就必须维持这三种力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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