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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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银行金融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杠杆效应和复杂的风险特征,给银行业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建立健全的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衍生品管理概述1. 金融衍生品概念和类型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变化是基于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指数、利率、货币、商品价格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变化而产生的合约。

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合约等。

其中,远期合约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资产的合约;期货合约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标的资产的合约;期权合约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标的资产的选择权合约;掉期合约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约定的利率进行交换的合约。

2. 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和风险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杠杆效应、高度的流动性和高度的复杂性。

其交易双方在成交时只需支付一部分合约标的资产的价格,即可获得合约的全部效益;其次,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快速的交易;最后,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其合约的结构和交易方式通常较为复杂,需要具备较强的金融专业知识方能进行交易。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上述的特点,其具有很高的风险。

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会放大风险,一旦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潜在损失非常大;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会增加交易双方的操作风险,可能导致交易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因此,有效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建立健全的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业务的安全和稳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银行金融衍生品管理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

银行应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及时作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决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指南旨在解释和指导《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应用,适用于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代客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客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根据《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指由本行客户发起,本行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提供的衍生产品交易服务,以及为完成该服务而进行的对冲交易,包括本行为做市而进行的交易。

代理交易的衍生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违约互换、期权及结构性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不得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第四条本行开展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向客户介绍产品必须公允、客观,不得误导客户;(二)在与客户开展其它业务时,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附加条件。

第二章业务操作第五条本行分支机构开展代客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必须获得总行的授权。

第六条分支机构如果发生《银行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中所规定之重大交易风险,由总行取消其代客业务资格。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办理询价、平盘、确认成交等事项。

该负责人必须通过总行的内部培训。

第八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一)对客户进行业务适合度评估,测试客户是否适合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二)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指导客户签订总行统一制定的《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见附录2);(三)确保客户按规定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具有本行授予的衍生品业务信用额度;(四)与客户签订《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见附录1);(五)确保客户指定了专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本行提交了《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见附录3);(六)确保客户提交了交易需求声明,声明必须包括如下内容:1.该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2.该客户真实持有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3.就该资产或者负债,客户是否还持有其它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敞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四年二月四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金融产品,是指基于现货资产,通过合约形式约定买卖价格、数量、交割方式等,具有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合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二章交易决策第四条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2. 风险可控: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3. 审慎经营:充分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审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

4.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公司设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交易策略、审批交易方案,并监督交易执行情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调整持仓比例等措施,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信用评估,确保交易安全。

3. 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交易流程,降低操作失误风险。

4. 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交易审批流程和权限,确保交易决策的合规性。

2. 交易记录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审计。

3. 人员管理:加强交易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本行资金业务规范发展,完善本行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本行开办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指由本行主动发起,为规避本行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二类为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分为代客类和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

代客类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包括本行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本行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由本行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本行对于两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分类管理,针对各类业务风险特征的不同,分别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行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根据风险对冲需要,谨慎选择被套期工具和套期工具,明确套期关系,并在套期存续期间定期对套期有效性(风险对冲效果)进行评估。

此类交易需符合有关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行办理代客类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以客户自愿委托交易、自担交易风险为前提,不得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各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必须通过总行的培训考核并获得总行书面授权,并通过相关系统与总行逐笔实时平盘,不得保留任何敞口。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38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38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38页)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正<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的决议»曾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二〇逐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正«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的决议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决议对«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管理暂行方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二条修正为:〝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等吸收群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同意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消费品业务,适用本方法。

〞二、第四条修正为:〝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依照买卖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消费品买卖。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誉风险、市场风险或活动性风险而停止的衍消费品买卖。

此类买卖需契合套期会计规则,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消费品买卖。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消费品买卖。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买卖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买卖相关风险而停止的买卖;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当做市义务继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钱,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停止的做市买卖;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依据对市场走势的判别,以获利为目的停止的自营买卖。

此类买卖划入买卖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添加一条:〝本方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团体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富品假定具有衍消费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买卖、管理适用本方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则。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即期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本外币掉期以及外汇、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及其组合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集团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循“积极研究、统一管理、科学决策、规范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要认真分析本企业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客观可行的实施方案。

规范相关协议和文件,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研究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则,指导和批准所属各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各单位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要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所开展业务的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控制制度。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操作。

第三章业务程序第八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需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深入研究,将拟开展业务的意向报集团公司批准。

报送文件应包括:(一)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报告、初可研报告;(二)业务负责人员、具体经办人员,以及相应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等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应操作程序;(三)合作方的选择以及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交易意向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各单位组织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至少应包括目标方案和比选方案两个部分,并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条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小组,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各单位将评审通过的方案报本单位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并以此为依据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一条在金融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锦盛新材: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锦盛新材: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场内交易的,实质为远期、互换、期权、期货、掉期和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货、期权、远期买卖、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等。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

金融行业衍生品管理办法

金融行业衍生品管理办法

金融行业衍生品管理办法在金融领域,衍生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们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然而,由于衍生品的特殊性质,它们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衍生品市场,金融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衍生品管理办法。

一、衍生品的定义和分类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来自于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基础资产可以是股票、货币、指数、利率等。

根据衍生品的结构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期权:根据协议,购买者有权但无义务在未来某个时间或在某个时间段内购买或卖出资产。

2. 期货:根据协议,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资产。

3. 掉期:根据协议,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交换资产或现金流。

4. 互换合约:两个以上的参与者约定在特定时间段内交换现金流、利率、汇率或其他金融变量。

二、衍生品管理的目标金融行业对衍生品进行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并促进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衍生品管理的目标包括:1. 提供市场透明度:通过要求交易者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使市场参与者能够了解市场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降低市场风险:通过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限制,减少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3. 加强市场监管:监管机构应定期监测和评估衍生品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衍生品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金融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来管理衍生品市场。

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则和规范的概述:1. 风险管理:市场参与者应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定期评估其风险状况。

监管机构应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2. 透明度:交易者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信息和持仓情况。

监管机构应提供市场透明度的相关信息给市场参与者以及投资者。

3. 报告要求:市场参与者应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信息和持仓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报告文件和数据。

4. 信息披露:市场参与者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交易信息、持仓情况以及与衍生品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披露。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㊂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㊂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㊁城市信用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㊂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㊁信托公司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㊁期货㊁掉期(互换)和期权㊂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㊁期货㊁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㊂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㊂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㊁负债的信用风险㊁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㊂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㊂(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㊂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㊂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㊁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㊂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㊂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㊁交易㊁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㊂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㊂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㊂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㊂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㊁商品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㊂第二章摇市场准入管理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㊁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㊂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㊁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㊁中㊁后台自动连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㊁风险管理㊁损益核算有效隔离;(四)完善的市场风险㊁操作风险㊁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一条 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㊂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由其在华管理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㊂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㊂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如果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㊂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㊁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㊂其他由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先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其他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材料,报中国银监会审批㊂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㊁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展业计划;(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㊁履历;(五)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六)交易场所㊁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㊂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该分行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以下文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㊁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㊂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㊂我国未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㊂外国银行分行可以遵从其母国/总行会计标准㊂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交易场所㊁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独立做出㊂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㊁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㊁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二)新业务㊁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四)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六)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七)交易员守则;(八)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九)对前㊁中㊁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㊂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自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㊂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㊁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㊂上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或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㊂外国银行分行所获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㊂第三章摇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㊁资本实力㊁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在开展新的业务品种㊁开拓新市场等创新前,应当书面咨询监管部门意见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㊁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㊂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㊁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㊁完善的㊁可靠的市场风险㊁信用风险㊁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㊁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㊁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㊂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业务情况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㊁管理水平相一致㊂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相应增加评估频度㊂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㊁程序㊁组织㊁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㊂在此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一次对其自身衍生产品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于每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监管机构㊂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㊁自有资本㊁盈利能力㊁业务经营方针㊁衍生产品交易目的及对市场走向的预测,选择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㊁止损限额㊁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的制度和指标,制定限额监控和超限额处理程序㊂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当经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㊂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应当严格执行止损制度㊂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实行严格问责和惩处㊂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授权与管理㊂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㊁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适当上收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重大交易风险的类别特征,并规定取消交易权限的程序㊂对于发生重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取消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㊂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㊁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㊁监测或控制人员可以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㊂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分类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从事套期保值类与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人员不得相互兼任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所从事的上述不同类别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信息相互隔离㊂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交易员㊁分析员㊁销售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㊂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科学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当期绩效简单挂钩,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增加交易风险㊂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㊂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㊂对于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和业务的内审应当具有以下要素:(一)确保配备数量充足且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内审人员;(二)建立内审部门向董事会的独立报告路线㊂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当参照国际及国内市场惯例,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㊁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㊂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针对衍生产品交易合同等法律文本的评估及管理制度,至少每年根据交易对手的情况,对涉及的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文本的效力㊁效果进行评估,加深理解和掌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㊂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㊂在履行本条要求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㊂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㊂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衍生产品的市值评估可以合理利用第三方独立估值报价),调整交易规模㊁类别及风险敞口水平㊂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根据本机构的真实需求背景决定发起交易和进行交易决策㊂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此类衍生产品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㊂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㊂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在该资本比例上限要求内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㊂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㊂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㊂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明确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和监控中的各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㊁交易确认㊁轧差交割㊁交易复核㊁市值重估㊁异常报告㊁会计处理等㊂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文件和录音记录应当统一纳入档案系统管理,由职能部门定期检查㊂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清算,确保履行交割责任,规范处理违约及终止事件,及时识别并控制操作风险㊂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按产品㊁交易对手等进行分类的管理信息完整㊁有效㊂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㊁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㊁损失状况㊁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㊂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㊂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㊁运行系统㊁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及时主动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具体情况㊂第四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㊁风险管理制度㊁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㊂第四章摇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一)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产品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二)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㊁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评估其成熟度,对客户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其合理性,进行动态管理㊂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合度评估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㊁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真实性;(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项确认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㊂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在营销与交易时应当首先选择基础的㊁简单的㊁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㊂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内部培训㊁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及时跟进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㊂通过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的销售人员方可向客户介绍㊁营销衍生产品㊂在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明示其已通过内部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㊂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清晰易懂㊁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相关披露以单独章节㊁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现,不得以页边㊁页底或脚注以及小字体等方式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产品结构及基本交易条款的完整介绍和该产品的完整法律文本;(二)与产品挂钩的指数㊁收益率或其他参数的说明;(三)与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披露;(四)产品现金流分析㊁压力测试㊁在一定假设和置信度之下最差可能情况的模拟情。

制度范本: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制度范本: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公司与有权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业务、汇率衍生产品业务、债券衍生产品业务和信用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二条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实现规避市场风险、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切实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随意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所有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明确授权管理层及具体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具体操作和风险监督。

第五条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方案设计、风险及效益评估、决策审批、实施操作、风险监督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内控管理规定,分别由不同部门执行。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内控部负责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风险监控,根据业务授权规定,对各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控。

第七条公司应配备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才和相关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交易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特性,并通过内部交易系统的不断完善,满足业务发展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管理第八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由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可行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就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主要内容(如交易品种、金额、期限、单笔交易金额、敞口和损失限额等)做出决议,并向管理层及具体执行部门下达授权。

第十条管理层及具体执行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决议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权操作。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监管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衍生产品交易监管工作,包括制定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监管策略等。

(三)风险控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与监控、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措施等,确保在衍生产品交易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四)交易行为管理金融机构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公平、诚信、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进行欺诈、违规操作。

(五)合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合规监管。

(六)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衍生产品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风险提示、内部管理制度等。

(七)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会对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希望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首先,我要对大家所进行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表示感谢。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要求的提升,我们制定了上述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加强我们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业务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篇开头的部分里,我们强调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风险控制要求》、《交易行为管理》、《合规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应用指南各位金融界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那个让人又爱又恨的玩意儿——金融衍生品。

没错,就是那个能让你心跳加速,也能让你一夜暴富,甚至可能让你一夜之间变成“负翁”的东西。

但是,别急,跟着我,一起走进金融衍生品的世界,你会发现它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金融衍生品。

简单来说,它是一种在基础金融工具之上构建的金融产品,它的价格由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决定。

比如,股票期权、期货、互换等,都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

这些玩意儿就像是金融市场上的魔术师,它们可以根据你的需求,创造出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

那么,我们该如何玩转金融衍生品呢?你得了解你手中的“武器”。

你需要知道每种衍生品的特性,比如股票期权可以让你在未来某个时间以固定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而期货则可以让你现在买入,未来某个时间卖出。

你得学会怎么运用这些“武器”。

比如说,如果你看好未来的股市,你可以买入股票期权,这样你就有权利在未来某个时间以一个固定价格买入股票。

但如果你担心股市波动,你可以买入期货,这样你就有一个锁定价格的权利。

但是,玩转金融衍生品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你得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还得有一颗冷静的心。

因为一旦你操作失误,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所以,如果你是新手,我建议你先从一些简单的衍生品开始尝试,比如股票期权和期货。

等你掌握了基本技巧后,再慢慢尝试更复杂的衍生品。

你还需要注意风险管理。

因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是很大的,一不小心就可能损失惨重。

所以,你需要做好风险管理,比如设定止损点,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我想说的是,虽然金融衍生品可能让你一夜暴富,也可能让你一夜之间变穷。

但是,只要你掌握了正确的方法,你就可以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金融市场中游刃有余。

记住,金融衍生品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你怎么用它。

好了,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记住,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祝你在金融衍生品的世界里玩得开心,也玩得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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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即期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本外币掉期以及外汇、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及其组合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循“积极研究、统一管理、科学决策、规范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要认真分析本企业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客观可行的实施方案。

规范相关协议和文件,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研究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则,指导和批准所属各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各单位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要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所开展业务的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控制制度。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可
行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操作。

第三章业务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前,需对所开展的业务进行深入研究,将拟开展业务的意向报集团公司批准。

报送文件应包括:(一)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报告、初可研报告;
(二)业务负责人员、具体经办人员,以及相应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等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应操作程序;
(三)合作方的选择以及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交易意向得到集团公司批准后,各单位组织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至少应包括目标方案和比选方案两个部分,并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十条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组织成立评审专家小组,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各单位将评审通过的方案报本单位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并以此为依据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一条在金融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交易成交后,从金融机构获得《交易证实书》确认交易内容。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开展后,企业要进行动态管理。

定期从金融机构了解交易产品市值,在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对交易方案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十三条交易原则上采用信用方式,不缴纳保证金。

交易行为所需银行信用额度,要控制在集团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的“总对总”协议额度内,并需集团公司同意。

各单位不得申请其他额度。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广泛征询意见,研究多套方案,重点关注方案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理解影响金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案,并委托资金实力雄厚、管理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金融机构交易。

第十五条开展交易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执行“研究、上报、审批”程序。

未得到批准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或签署有关协议。

得到批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开展交易的单位要妥善保存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决策记录、交易记录和与交易相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开展交易的单位实施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和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业务的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应急预案。

当交易面临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因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违规操作或对企业造成重大业务风险、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管理人员、交易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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