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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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简答题、名词
解释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
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
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
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
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
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
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
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
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
(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