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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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以下几个方面:
1. 重视惩治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

明代对于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制度措施,如剥夺身份、没收财产、流放、杖刑等严惩方式。

2. 实行刑赏并用,对于有功者进行奖励和晋升,以此激励官员勤政廉洁,增强司法公信力。

3. 强化刑狱管理。

明代创设了监利、城杀、铁柜、重狱、拘盥等各种类型的监狱,规定了严格的监狱制度,使得犯罪者得到更加公正的惩罚,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狱政腐败等问题。

4. 设立法律教育机构。

明代设立了司法官、捕盗官、审判官、提学教官等法律职业的专门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5. 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明代在刑法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条款,如家人不能代罪、不许逼供、不能乱罚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总之,明代的刑罚制度在继承前代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新的制度思想和经验,为社会安定、司法公正、人民福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

明代刑法制度略论---------兼论明代法制双重体制问题一、明代立法发展进程明朝是中国封建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它在继承传统的同时针对社会变化,及时进行法律调整,迅速恢复经济,重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

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带来了刑罚残酷,厂卫干预司法等恶果。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明代的立法概况。

1 《大明律》的制定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议定律令。

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

《明史·刑法志》记载《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为“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

吴元年朱元璋平定武昌后就开始了撰拟新律的工作,当年十二月制定完成。

共有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吴元年的立法修律活动奠定了《大明律》的基础。

明朝正式建立后,朱元璋更加重视立法修律工作。

洪武元年,朱元璋开始了新的修律工作。

这次朱元璋是在原来律法的基础上重新修改。

第二年完成,这就是《大明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

从洪武二十二年开始,朱元璋又大规模修订《大明律》。

由于这一时期明代官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大明律》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过一系列修订后《大明律》最终确定了七篇四百六十条的体例。

最后到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附于《大明律》之后,颁行天下。

至此,《大明律》才最后定型。

2 《明大诰》的编纂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了御制《大诰》包括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御制大诰》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八十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作为一种文体,原自《尚书·大诰》是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虽然由朱元璋亲自制定,但他并没有贯彻明朝各代。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选择《大诰》中重要条目三十六条列入《钦定律诰》并附于《大明律》后,统称《大明律诰》,从此,原《大诰》基本废止,到明成祖时期《大诰》完全废除。

明代的刑法制度

明代的刑法制度

明代的刑法制度明朝自创立以来,开创了一系列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划时代意义的制度和文化。

其中之一便是刑法制度。

明代的刑法制度虽有诸多缺陷,但却也是具有崭新特点的。

明朝有着严厉的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不仅惩罚力度往往十分严峻,而且对犯罪的预防、教育也非常重视。

在明朝,刑法制度主要包括了刑律、刑赏和律例这三个部分。

其中,刑律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基石,而刑赏则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奖励,律例则是对于刑法细节的规定。

刑律是明代的基本刑法法律文书,它从刑罚原则、刑罚种类、犯罪前后不同阶段的责任及其负担等方面对于社会的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明代的刑律不仅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方式,并且确定了犯罪的适用和运用原则,比如要求刑罚必须根据罪行大小进行判决,严厉打击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官员犯罪。

明代的刑律特别重视保护弱势群体,比如对于贪污、贪赃受贿、强奸、杀人、叛逆等犯罪分子,处罚力度十分严厉;但是对于犯罪时幼儿、残疾人等无辜群体的处罚则往往较为宽松。

在明代,刑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就像现代的法律制度一样,刑赏同样设置了罚款、徒劳、流刑、死刑等一系列的刑罚种类,并对犯罪的轻重设置了不同的处罚力度。

同时,刑赏也会奖励守法行为,比如在惩罚罪恶分子时,如果他们捉拿了更多的罪犯,或者有更为出色的表现,还可获得额外的奖励。

律例是明代刑法制度中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如刑罚的逮捕、审问、判决和执行等。

明代的律例不仅密集而且刁钻,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为了防止刑罚滥用,律例要求在执行刑罚时必须有法律文书作为凭证,而且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对于被审讯人的人身权益必须给予保障,不得轻率侵犯。

总体来看,明代的刑法制度虽有其不足之处,但却也是一个基于人性、法制严密、注重预防犯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完整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时期,其犯罪与刑罚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在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中,不仅体现了尊重法律、依法治国的理念,还显示出一定的人文关怀和审慎思考。

一、犯罪与刑种在明代的犯罪与刑罚制度中,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十大类,并分别对应相应的刑罚。

这些刑种包括了死罪、徒刑、徒役、流贼、度支、禁锢、幽囚、追捕、杖扑和笞。

1. 死罪死罪是明代最严厉的刑罚形式,适用于重大犯罪,如谋反、杀人、纵火等。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死罪分为一百刑法、梟首、斩首等不同形式。

2. 徒刑徒刑是明代较为常见的刑罚,可用于惩罚盗窃、抢劫等轻微的财产犯罪。

被判徒刑的犯人需要到指定地点服劳役,一般为期数年。

3. 徒役徒役与徒刑相似,但比徒刑更为繁重,适用于犯有财产犯罪、胁迫、诽谤等罪行的犯人。

被判徒役的犯人不仅需要服劳役,还需进行公共建设等重体力劳动。

4. 流贼流贼是指官府对逃犯的追捕行动,而非一种刑种。

流贼制度主要适用于重罪逃犯,表明政府对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5. 度支度支制度是指将某些犯罪分子流放到边疆地区,以惩罚其罪行和维护当地安定。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轻微恶性犯罪如伤害、骗取财物等,被判度支的犯人被剥夺了回到家乡的机会。

6. 禁锢禁锢制度是指将犯人关押在固定场所,进行长期监禁的刑罚。

禁锢适用于某些严重犯罪如盗窃皇家财物、恶意泄密等,被判禁锢的犯人在监禁期间无法离开。

7. 幽囚幽囚制度是指将犯人囚禁在地牢或密室中,进行长时间的监禁和拷打。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政治犯、异端分子等,是一种严苛的监禁方式。

8. 追捕追捕是指政府组织力量追捕脱逃的犯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追捕通常适用于盗窃、故意伤害等轻微犯罪。

9. 杖扑杖扑是指对轻微犯罪者进行体罚的刑罚,主要是通过嫌犯的背部进行鞭打。

杖扑主要适用于盗窃、妨碍公务等轻罪。

10. 笞笞是指用竹杆或细鞭抽打犯人的刑罚,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

笞刑通常对应于扰乱秩序、偷盗、伤人等轻罪。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历史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进行论述。

一、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影响。

首先,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

《大明律》是明朝建立后颁布的法典,有严密的结构和详细的条文,对几乎所有方面的刑法和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次,明朝的法律制度注重刑讯的限制和刑罚的适度。

根据《大明律》,严刑拷打只用于严重的案件,而对于轻微的罪行则采取温和的刑罚。

此外,明朝法律制度注重惩治贪污腐败和保护人民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提供了保障。

二、明朝司法改革的动机和意义明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需要,司法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

明代官员的职责除了管理地方和负责治理外,也包括审判案件和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明朝的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设立专门的地方巡抚和巡按使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官员的权力,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重要案件和官员的刑讯审问进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官员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衙门,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明朝司法改革的效果和影响明朝的司法改革对于明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司法改革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权力,限制了他们的不当行为,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政府的执行效率。

其次,明朝的司法改革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公民的人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司法改革也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明朝通过《大明律》等法典,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后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借鉴。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当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朝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刑法,还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以及其对司法改革的探索。

一、法律制度刑法的完善和发展明朝在法律制度刑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发展。

明代的刑法主要以《大明律》为基础,逐渐形成了健全的刑法体系。

其中,《大明律》被誉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完整和系统的一部刑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明律》涵盖了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刑罚的种类、判决的程序、犯罪的界定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刑罚的规定,明朝的刑罚较为严厉,凌迟、斩首、鞭笞等手段被广泛采用。

同时,《大明律》还对判决的程序和犯罪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二、司法改革的探索除了刑法的完善,明朝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是推行“提刑按察使制度”和实行“靖难之后的大赦”。

明朝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是一项划时代的改革。

该制度将行省、巡按等地方官员与江南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提刑官相结合,使得司法权力更为分散化,并增加了司法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这一制度使得各级官员对地方的刑事案件有了更加密切的关注,有效地提高了刑事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外,在明代,每逢政权更迭后都会进行一次大赦,即靖难之后的大赦。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宽恕成了明朝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也减轻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累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明朝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意义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明代刑法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完备,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次,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以及大赦制度的实行,为后世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此外,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问题。

明代是一个人口众多、犯罪活跃的时期,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司法制度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对于当时社会的秩序维护和国家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明代的法律体系、法官制度和刑罚的种类与执行等方面阐述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的执行情况。

一、明代的法律体系明代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和“大明鞫案”两部法律,其中,大明律是基础性的法典,是明代法律制度的核心;而大明鞫案则记录了明代的判案经验,成为指导法官办案的依据。

此外,明代还设立了地方性的“州律”、“州牧律”等法典,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

这样的法律体系为明代的法律实施提供了依据,并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法官制度明代的法官制度相对完善,主要分为刑部官员和地方官员两类。

刑部官员负责中央司法事务,包括审理重大案件和监察地方官员的司法活动;地方官员则负责地方的司法管理,包括审理一般案件和制定地方法规等。

这一双层的法官制度使得明代的刑罚执行更加规范和有效。

三、刑罚的种类与执行明代的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鞭刑、杖刑、剐刑、斩刑、流刑等。

具体执行的刑罚种类和程度,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

在执行刑罚时,明代注重公正与规范,法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同时,明代还注重刑罚的一定程度上的人道主义,尽量避免对犯罪者的过度伤害。

四、刑罚的改革与影响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当时社会有一定的影响。

明朝高度重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法官的廉洁和司法公正成为治国理念的一部分,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明代也有一些创新性的刑罚改革,比如推行重刑和输送相结合的方法,以及加强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等,这些改革也对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总结起来,明代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主要体现在其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双层法官制度以及严格规范的刑罚种类与执行程序等方面。

这些制度和实践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和刑罚改革产生了影响。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的研究和借鉴,对于今天的法律体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制建设也非常完善。

在明朝社会,犯罪与刑罚制度被赋予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本文将围绕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展开论述。

一、犯罪与刑罚分类明朝将犯罪按照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刑案和非刑案。

刑案是指犯罪行为被明法规定为必须判刑的犯罪,如杀人、盗窃等。

非刑案则是一些较轻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惩罚方式为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刑案又分为死刑案和徒刑案。

死刑案包括死刑、杀身、杀降三种具体刑罚;徒刑案则分为流刑、监禁和劳役。

这一划分依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为明朝犯罪分子的量刑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明朝的审判制度明朝的审判制度包括刑部、都察院、督撫等机构,以及刑堂、法堂、会堂等审判场所。

刑部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刑法和犯罪处罚准则,由大司徒或大司寇领导。

都察院则是监察机构,负责纠察官员失职和罪行。

刑堂是最重要的审判场所,由首辅和刑部尚书主持审理案件。

法官根据明律和实地调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与之相对应的是被告和原告的出庭辩护和举证。

在明朝的审判制度中,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注重程序的公正和严谨。

三、明朝的刑罚执行明朝对于刑罚的执行也有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执行死刑时,主要有“五刑”和“戍边”两种方式。

五刑是指“杖、丸、剐、凌迟、处死”,分别是用棍棒抽打、用丸石砸死、分尸、酷刑、处以死刑等刑罚方式。

而戍边则是指将犯人押送到边境地区,进行长期劳役。

徒刑的执行则有监狱和流放两种方式。

监狱是明朝设立的专门用于关押犯人的场所,包括城堡和地牢。

流放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远离家乡的地方,以剥夺其回家的权利,既能惩罚犯人,又能警示其他人。

四、案例分析: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实施以明朝的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为背景,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案例。

比如,一位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在刑场上会执行“五刑”中的一种刑罚,以示警戒,同时向社会传递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对于一些轻罪犯人,则可能选择流放或监禁,让他们在特定环境下反思自己的错误。

明朝的罪犯惩罚与监狱制度

明朝的罪犯惩罚与监狱制度

明朝的罪犯惩罚与监狱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期间的罪犯惩罚与监狱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本文将就明朝的罪犯惩罚与监狱制度进行论述,让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司法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刑罚种类在明朝,刑罚种类众多,包括笞刑、杖刑、剐刑、鞭刑、刺配等。

其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是处死刑,属于终极手段。

除了封建的刑罚外,明朝还倡导以德治国,尊重人权,因此也出现了一些轻刑的惩罚方式,如监禁、罚背、罚跪等。

二、监狱制度明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狱制度,以达到收监犯人、惩罚犯人和改造犯人的目的。

监狱被分为六级,以严格控制监狱人员的级别和权限。

监狱官员有权审讯和监管犯人,并负责刑罚的执行。

监狱分为内监、外监和县监三类,分别用于关押不同级别的犯人。

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的狱卒来管理和看守犯人。

三、监狱管理明朝的监狱管理相对规范,犯人入狱后会接受登记、洗澡、更衣等程序。

监狱内部设有指导员,负责教导和改造犯人的行为,以达到惩罚与改造的双重目的。

监狱设有刑具房、牢房、医疗室等不同的场所,用以满足不同的管理需求。

四、监狱中的生活在明朝的监狱中,犯人的生活相对艰苦。

犯人每天按时起床并进行体育活动,以保持身体健康。

他们每天按时进食,食物比较简单,但保证了基本的营养需求。

监狱也注重犯人的农田劳动,让他们参与耕种、收获、养殖等工作,一方面可以改善监狱的自给自足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繁忙犯人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监狱中还有一些文娱活动,如演戏、写字等,以让犯人在监狱中度过更加有意义的时间。

总结起来,明朝的罪犯惩罚与监狱制度在当时是相对完善和规范的,既注重对犯人的惩处,又兼顾改造犯人的目的。

这一时期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从轻刑到重刑,有相应的刑法来管理。

监狱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也为当时的司法体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至此,本文对明朝的罪犯惩罚与监狱制度进行了简要论述,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明朝的惩罚方式和监狱制度相辅相成,为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明代的刑法制度与司法偏差

明代的刑法制度与司法偏差

明代的刑法制度与司法偏差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朝代,它的出现代表中国历史的一个新阶段。

明代的刑法制度也与前代有所不同,出现了一些新的条文和司法制度。

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明代的司法偏差也日益严重,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一、明代的刑法制度明代的刑法制度主要是以《大明律》为基础,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而成。

该律是明朝经过反思前代刑法制度而制定的,它通过科学系统的条文和规定,对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限制。

《大明律》将刑法分为六类,包括故里罪、日用品罪、市井罪、掌棰夫罪、贪赃罪和不孝罪。

这些罪行涵盖了当时社会中大部分的刑事犯罪,其中到底以何种标准来判定罪行是明代司法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同时,《大明律》还规定了刑罚的性质、程度、种类、应用和规定最高法院等一系列内容。

二、明代司法偏差的表现然而,尽管《大明律》和其它有关法规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司法准则和程序,但是在明代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以司法偏差的形式表现出来。

1.灵异奇案与冤案频繁发生在明代,灵异奇案和冤案非常常见。

许多案子的审判不但没有遵循法规,而且时常受到无理的干扰和影响,甚至引发出许多无辜者的被判错误的案件。

比如,一些合理的证据被忽略,而另一些证据被错误地采用;或者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被诬陷等。

2.经济利益的影响明代的司法问题除了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不少官员把手伸到司法领域,他们窃取无辜人的财产,甚至推诿责任、搪塞百姓,隐瞒证据,导致案件处理不当,或者偏袒富人。

3.权力斗争的影响明代时期的权力斗争虽然没有达到历史上的那么高峰,但是在司法领域中却同样受到了诸多的影响。

即使有证据证明某项案件的有罪或无罪,但如果这项案件涉及到了权力的斗争,则判决的结果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结论总之,明代的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是比较先进的,也为后来的中国史提供了经验。

但是,司法领域中的诸多偏差也值得深思。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体系展开论述。

一、法律制度1.1 法律的形成明朝在法律制度上的基础是《大明律》。

它是明成祖朱棣亲自制定编订的一部全面规范刑法的法典。

《大明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为主的刑法典,奠定了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1.2 法律的特点明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知行合一的思想,法律的实施强调实际操作,并注重平衡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

此外,明朝的法律尊重人权,保护公民的权益,对人的刑罚力求温和,注重罚当其罪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2.1 刑罚的分类明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三类:重刑、赎刑和轻刑。

重刑包括死刑、杖刑和削发,其中死刑具有极高的威慑力,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杖刑则针对一些较为轻微的罪行,对犯罪者进行体罚;削发则是对一些轻微的罪行采取的惩罚手段,其目的是使罪犯失去社会地位。

赎刑是对部分犯罪行为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犯罪者可以通过支付罚款等方式进行赎罪。

轻刑则主要包括笞刑、徒刑和罚金等,适用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相较于重刑而言刑罚较为轻缓。

2.2 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在明朝的刑罚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应受的法定最高刑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法官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这体现了刑罚的量刑原则。

三、司法体系3.1 审判机构明朝的司法体系主要由户部、工部、兵部、刑部以及大理寺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3.2 司法程序明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慎和公正。

一般而言,司法案件由地方官员先行审理,若有争议,可上诉至最高审判机构。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享有申诉、辩护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以保证其合法权益。

3.3 司法改革明朝实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包括推行赴约考察制度、建立案卷制、注重判决公正等。

这些改革使得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和规范,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明代刑罚《大明律》

明代刑罚《大明律》

明代刑罚《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代的刑法典,它规定了明代社会的刑罚制度。

这个制度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代刑罚分为重刑和轻刑两类。

重刑包括死刑、极刑、徒刑和流刑,轻刑包括打人、罚钱、杖刑、笞刑等。

其次,明代刑罚的执行有官方法律程序和私人报复。

官方法律程序包括审判和判处,而私人报复包括自行再行其道和私刑。

如果一个人被定罪,他也可以通过上诉来寻求公正。

再者,明代刑罚强调了惩罚和教育的结合。

明代认为,严惩罪犯不只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也是为了让罪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为将来好好做人。

最后,明代还规定了刑罚的适用对象。

除了普通人之外,官员和士人也会被定罪和惩罚。

而对于平民百姓,他们可以通过谢罪、赔偿来避免受到刑罚的惩罚。

总之,《大明律》是明代社会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明代刑罚的种类、执行程序和适用对象,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今天,我们也应该认真学习《大明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明朝的刑罚与司法

明朝的刑罚与司法

明朝的刑罚与司法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刑罚与司法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明朝刑罚的类型与特点、司法制度的运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明朝刑罚的类型与特点明朝的刑罚相对于之前的历朝历代来说,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明代刑罚主要包括最高刑罚的死刑和次一级的徒刑、流刑、杖刑等。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凌迟、斩首、枭首等方式。

徒刑则是指以体力劳动为惩罚的刑罚,被定罪的犯人需服从劳动任务。

流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疆或其他地方,以剥夺其返乡的权利。

杖刑既包括鞭刑、棍刑,也包括徒刑中对犯人进行责罚时的体罚等。

其次,明代刑罚的特点是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

明代法律注重体现法律的公平与人道,尽可能减轻或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

尤其是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往往采取徒刑或流刑的方式,以期改过自新。

然而,在面对严重罪行时,明朝的刑罚依然毫不留情,采取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手段,以起到警戒作用。

最后,明代刑罚的执行注重公正与严肃。

明代注重法治,司法部门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与培训,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此外,明代的刑罚执行也非常注重囚犯的改造与教育,鼓励犯人改过自新,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

二、明朝司法制度的运行明朝的司法制度对于刑罚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代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吏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等。

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案件,而最高刑事裁判权则由刑部管理。

在明朝的司法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要素。

首先是案件的审理程序。

明代案件的审理过程要经历侦查、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侦查阶段主要由官员负责,他们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审理阶段则是由法官进行的。

判决阶段则依据明代的法律规定进行,法官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刑罚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

其次,明代的司法制度中还有法官的选拔与培训。

明代的法官选拔严格,需要参加各种考试,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担任法官职务。

同时,法官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以提高其审判水平和业务能力。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和发展,融合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源于先前的唐、宋、元、明四个朝代的法律制度。

明朝建立初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至洪武二年,设立了司法部门和法院,明朝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成型。

二、明朝时期的刑法明朝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笞刑和罚款等。

其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是死刑,而最为轻微的刑罚是罚款。

明朝时期的刑法比较严格,而且对于一些重大罪行,如杀人、强奸、盗窃等,判刑往往会比较重。

同时,明朝时期还实行了“十恶不赦”的刑罚,即杀人、放火、盗窃、抢掠、强奸、贩毒、投毒、收买盗窃、结党捣乱和谋反。

如果犯了这样的罪行,就会被判处死刑。

明朝时期的流刑主要是流放到边疆、岛屿或沙漠等差异较大的地方,但是也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流刑地方,如盛京、台湾等。

明朝流放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罪犯在本地继续犯罪,同时扩张明朝的疆域。

三、明朝时期的律法明朝的律法分为三个层次,即《大明律》、《常例》和《总例》。

其中,《大明律》是明朝的刑律典籍,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常例》是明朝的行政法律与刑法的补充材料;《总例》是明朝八旗军族遵循的刑律。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采用的是“六法”、“王度”等古代法律制度。

《大明律》的主命犯法条数达到了240多条,基本涵盖了当时的各种刑事罪行。

四、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备,大体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的司法机构是六部和三法司,六部主管文职、三法司主管刑事、审判和监狱。

地方的司法机构由省级、州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组成,而县级以下的也称为司法小组或差官。

这样的层级结构,在当时的中国历史上算得上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

除了六部和三法司以外,明朝还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司法机构,如边检、囚徒管辖和专门的贡、霆署等。

明朝的刑罚制度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刑罚制度与司法体系

明朝的刑罚制度与司法体系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刑罚制度和司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朝时期,刑罚制度严格,司法体系完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本文将从刑罚制度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明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罚制度明朝的刑罚制度使用了司法主义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了笞、杖、徒、流、剐、刖、凌、杀等各种刑罚手段。

首先是笞杖,这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手段。

对于严重的罪行,可以给予犯人一定次数的鞭打,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其次是徒刑,被判处徒刑的犯人需要在一定地区行走,宣告其罪行以示惩戒。

这种刑罚不仅有体力上的痛苦,也有心理上的耻辱。

流刑是对犯人的放逐,将其流放到遥远的地方,使其与家人和社会隔绝。

这也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

剐刑是指将犯人生生割开,这种刑罚常用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以震慑其他人。

剐刑的残酷性使其成为明朝刑罚制度中的一大争议。

刖刑是指将犯人的脚剁掉,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盗窃财物等罪行。

对盗贼来说,失去双脚也就意味着再也无法从事盗窃行为。

凌迟是一种最为残忍的刑罚,犯人被活体分尸。

这种刑罚通常用于极为严重的罪行,目的是让罪犯付出最大的代价。

最后是死刑,明朝的死刑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斩首、绞刑、火刑、杀害等。

这些死刑方式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对象,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二、司法体系明朝的司法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组成,中央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组成,地方由府、州、县等机构组成。

中央负责重要的刑案审判,地方则处理日常的刑事案件。

刑部是明朝负责司法的中央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刑法规定。

刑部下设有御史台和工科等机构,主要职责是督促地方官员执行刑法。

都察院是刑部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地方官员的行政、司法行为。

都察院可以对地方官员进行检举和弹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大理寺是明朝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复核。

大理寺的判决可以对地方官员的判决进行审查和修改。

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刑罚

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刑罚

明代的司法制度与刑罚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司法制度和刑罚体系与其他朝代相比有着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和刑罚两个方面来探讨明代的法律体系。

一、司法制度1. 官员选拔与监察明代采取科举制度进行官员选拔,即以考试成绩为依据。

考试层层选拔,最终由皇帝定级授官。

此外,明代还设立了监察机构——都察院,对各级官员的表现进行监察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

2. 官员管辖与审判在明代,司法权被分为行政、军事和刑法三个部门。

行政和军事官员负责处理行政和军事案件,而刑法官员则负责处理刑事案件。

刑法官员根据明代法典进行审判,对有罪的犯人执行相应的刑罚。

3. 司法程序明代的司法程序十分严谨,包括公开审理、律师辩护、证据采信等环节。

审判过程要求官员公正、廉洁,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

二、刑罚体系1. 死刑在明代,死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

明代刑罚分类细致,包括斩、剐、枭、烧、烙、扒皮等多种方式。

不同的犯罪行为被赋予了不同的死刑刑罚,旨在通过惩罚恶人来维护社会秩序。

2. 杖刑与笞刑杖刑和笞刑是明代常见的非死刑刑罚。

杖刑是用木杖打击犯人身体的刑罚,而笞刑则是采用长鞭抽打犯人。

这两种刑罚主要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旨在惩罚犯人,示众威慑。

3. 流刑与徒刑流刑和徒刑是在明代广泛采用的刑罚形式。

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偏远地区,剥夺其回家的权利,以使其受到惩罚和改造。

徒刑则是将犯人关押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

4. 罚金罚金是明代常见的刑罚形式之一。

犯人需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偿还其罪行,用于补偿受害者或贴补国家财政。

总结起来,明代的司法制度以科举选拔官员、规范审判程序为特点。

刑罚体系涵盖了死刑、杖刑、笞刑、流刑、徒刑和罚金等多种形式,力图通过惩罚罪犯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明代的司法制度和刑罚体系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上为1500字文章,已满足字数要求。

)。

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

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丰硕的成就。

然而,犯罪与刑罚制度也是明朝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明朝的犯罪与刑罚制度,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

一、犯罪的形式及原因1. 犯罪形式明朝的犯罪形式多样,包括盗窃、杀人、诈骗、贪污等。

其中,盗窃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贫富差距悬殊,穷人为生存而不得不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财富。

2. 犯罪原因明朝的犯罪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

经济因素是社会犯罪的根本原因,如贫富差距、失业等社会问题。

社会因素则包括官府腐败、官员贪污等,这些都导致了社会不公平和民众的不满情绪。

二、刑罚制度的特点1. 刑罚种类明朝的刑罚种类繁多,既有酷刑,也有礼刑。

酷刑主要包括五鬼拖泥、刑具折挫、刀斧截肢等,目的是给罪犯以严厉的惩罚。

而礼刑则包括罚金、杖刑、流放等,用来对待轻微的犯罪行为。

2. 刑罚的执行明朝的刑罚执行注重程序,遵守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般来说,刑罚执行需要经过县令和刑部的批准,并且通常还需要进行上报,由皇帝做最后的决定。

这种程序性的执行方式让司法更加公正和有序。

三、刑罚制度的变革1. 明朝初期的刑罚制度明朝初期的刑罚制度主要继承了前朝的传统,拥有严酷而残忍的酷刑。

然而,明朝初期由于社会秩序混乱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刑罚执行良莠不齐。

后来,明太祖朱棣在位期间开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试图加强对犯罪的控制。

2. 明朝后期的刑罚制度明朝后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基本稳定,刑罚制度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明朝后期,刑罚执行更加讲究法律程序,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了提升。

四、刑罚制度的影响1. 整肃社会秩序明朝的刑罚制度对整肃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明朝政府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得以增强,为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提供了保障。

2. 限制刑权滥用明朝的刑罚制度对限制刑权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明代的刑罚制度有

明代的刑罚制度1. 引言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统治时间长达276年。

在明代,刑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并保护人民的安全。

本文将对明代的刑罚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2. 刑法体系明代的刑法体系包括了三个层次:官法、地方习惯法和民间习惯法。

官法是由中央政府颁布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刑法规定;地方习惯法是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适用于本地区;民间习惯法是指人们长期形成并广泛遵循的一些行为规范。

3. 刑罚类别在明代,刑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死刑类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在明代被广泛使用。

死刑分为多种形式,包括斩首、腰斩、枭首、凌迟、烧死、砸死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会被判处不同的死刑形式。

3.2 杖刑类杖刑是一种体罚,常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

杖刑可以分为轻杖和重杖,轻杖一般用竹子制作,重杖则用柳条或桃木制作。

受到杖刑的人会被绑在刑架上,执行者用力抽打其臀部或背部。

3.3 徒刑类徒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从事劳动或服役的刑罚。

明代设有御史台和都察院来管理流放犯人,并监督他们的行为。

3.4 罚金类罚金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方式。

明代设有各种不同的罚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和身份地位来确定罚金数额。

4. 制度特点明代的刑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4.1 严厉而公正明代采取了严厉而公正的态度对待犯罪行为。

刑罚制度严格执行,对于犯罪分子不轻易宽恕,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安全。

4.2 法定而程序化明代的刑罚制度以法律为基础,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时,明代也注重程序正义,要求审判过程公正、合法,并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4.3 多元而灵活明代的刑罚制度不仅包括官法,还兼顾了地方习惯法和民间习惯法。

这种多元化的制度设计使得刑罚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实际情况,并更加灵活地处理犯罪问题。

5. 制度意义明代的刑罚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5.1 维护社会秩序明代的刑罚制度通过惩处犯罪分子来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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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刑法制度略论---------兼论明代法制双重体制问题一、明代立法发展进程明朝是中国封建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它在继承传统的同时针对社会变化,及时进行法律调整,迅速恢复经济,重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

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带来了刑罚残酷,厂卫干预司法等恶果。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明代的立法概况。

1 《大明律》的制定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早在建立统一的明朝之前朱元璋就已经着手议定律令。

经过前后三十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律》。

《明史·刑法志》记载《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为“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

吴元年朱元璋平定武昌后就开始了撰拟新律的工作,当年十二月制定完成。

共有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吴元年的立法修律活动奠定了《大明律》的基础。

明朝正式建立后,朱元璋更加重视立法修律工作。

洪武元年,朱元璋开始了新的修律工作。

这次朱元璋是在原来律法的基础上重新修改。

第二年完成,这就是《大明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

从洪武二十二年开始,朱元璋又大规模修订《大明律》。

由于这一时期明代官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大明律》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过一系列修订后《大明律》最终确定了七篇四百六十条的体例。

最后到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附于《大明律》之后,颁行天下。

至此,《大明律》才最后定型。

2 《明大诰》的编纂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了御制《大诰》包括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御制大诰》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御制大诰续编》八十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大诰”作为一种文体,原自《尚书·大诰》是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虽然由朱元璋亲自制定,但他并没有贯彻明朝各代。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选择《大诰》中重要条目三十六条列入《钦定律诰》并附于《大明律》后,统称《大明律诰》,从此,原《大诰》基本废止,到明成祖时期《大诰》完全废除。

3 《问刑条例》的制定《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叶的刑事法规。

条例这种法律形式是用来补充主要法律的,明初就出现了条例。

进入明中期以后,《大明律》已远远不能满足统治的需要,于是,条例作为一种重要补充形式,被广泛的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以补《大明律》的不足。

明孝宗弘治十年下诏修订《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议定,二百九十七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

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状况。

二、明代刑事立法背景1 太祖时期刑事立法的背景“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脏吏”,明太祖重典治吏的思想是明代法制的基本特点。

同时“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制、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明太祖一边杀贪官,一边又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宣传法制,以保障社会安定明太祖作为中国历史上有作为的封建帝王,他总结历代统治者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治国方略。

其思想的产生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的: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朱元璋曾说过:“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烈不可”。

朱元璋正是看到了元朝纲纪废驰,有法不依,管理腐化,暴民横行的社会现状,所以才下定决心严格纲纪,惩治奸顽。

第二、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

特别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思想。

朱元璋在对这一传统思想阐述时曾说:“用刑之道贵在得中,得中则刑清,失中则刑乱,刑乱则政衰矣”。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现实是朱元璋法制思想的基本出发点。

明王朝是借农民起义的大潮等上历史舞台的。

由于连年战争,明初社会凋敝,民不聊生,不但统治阶级内部派系斗争激烈,各地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起义也此起彼伏,基于这些社会现实,朱元璋不得不采用“重典治国”的思想。

但是也应看到,在明初混乱局面平息以后,朱元璋又及时调整法律政策。

明太祖之后,建文帝一方面“守祖制”,另一方面又积极改革太祖时期由于重刑而带来的各种弊端,用法务求宽简仁恕。

在经过明太祖统治的三十余年后,明初破败的社会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

明初重典实行的必要性已不存在。

因此建文帝即位后不断改革太祖时期的弊政,但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建文帝的改革最后未能进行到底。

2 成祖时期刑事立法的背景明代第二位大有作为的皇帝是明成祖。

在明成祖统治时期,明代国力达到顶点,国家实力空前强盛。

是历史上由汉族建立的朝代中最强盛的时期。

由于成祖帝位得来非义,因此,成祖时期刑事法律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由于成祖夺位带来的混乱造成这一时期的法制变动。

在经过建文帝一段时期的修整之后,明代刑法已向宽简方向发展。

而由于“靖难之变”的影响,明成祖不得不又拾起太祖皇帝的严刑峻法。

为了压服臣心、民心,明成祖不但恢复了本已闲置的《大诰》。

而且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采用了比太祖时期更严酷的手段。

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新情况。

那就是将严刑峻法伸向民间。

太祖时期虽然用刑严密,但大都是对作奸犯科之人并未向普通百姓采取措施,但从成组开始,压服视听,控制言论成了新任务。

第二、厂卫特务机构的兴盛。

明成祖在“靖难之变”中是利用活动在建文帝身边的大量太监来获取情报的,因此在帝位巩固后,明成祖任用了大量太监充当特务,同时加强了锦衣卫的实力。

厂卫特务机构本来太祖时期就有,但并没有这样嚣张。

成祖要调查民间的情况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又要侦察大臣们的言行,防止“靖难之变”类似的情况重演,因此开始大肆任用厂卫特务机构。

厂卫特务机构从此开始不断发展壮大。

无论是实力还是地位都不断加强,逐渐成为有独立地位和职权的皇帝个人司法机构。

成祖以后,明朝社会经济进入平稳发展时期。

仁宗、宣宗时期都以改革明初弊政为任务,从皇帝到下级官吏都比较注意体恤百姓,滥施刑罚的风气有所遏制。

3 明中后期刑事立法的背景明朝从英宗以后进入由盛转衰的时期,封建专制所固有的弊端迅速发展。

专职皇权的极度膨胀所引起的宦官当政使国家政治陷入了混乱。

宦官集团结党营私、互相倾轧。

大地主开始大肆兼并土地。

而且厂卫特务机构实力开始壮大,“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

这一时期出现了《问刑条例》。

它是本着补充《大明律》而产生的。

《问刑条例》是弘治时期开始修订的,其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明立国已百余年,社会现实已不同于《大明律》初定时代。

社会状况有了很大变化。

法律制度也应进行相应修改。

但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时就明令子孙不得修改,因此为了“因时制宜”就需要新的制度来补充。

第二、《大明律》实施的现实情况。

《大明律》是国家根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而明代又有重典的传统,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完全参照实行。

与其偷偷摸摸的变通实施《大明律》还不如干脆制定一部灵活的新律法。

《问刑条例》在使用中具有与《大明律》相当的效力,但灵活的多。

而且不像《大明律》那样一成不变。

弘治以后历朝都有修改、补充。

三、明代不同时期刑法的特点1 明初刑法基本特点(1)“用刑严密”与“法外用刑”由于明王朝建立在一个由非汉族统治的朝代上,因此,在明王朝建立之初,社会的各种基本矛盾都十分突出,不仅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尖锐,而且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现象也很突出。

元朝末年社会经济本已疲惫,又经过元末农民战争的冲刷和地方实力的争夺,因此民穷财尽,政局动荡、社会混乱。

在这种空前的统治危机下,作为开国君主的朱元璋积极采取措施,力求稳定社会。

他总结了元朝失败的原因。

他认为“元代昏乱,威福下移,法度不行。

”[7]因此,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救之以猛。

”他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又说:“奈何胡元以颓而失,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在这种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指导下,明太祖制“不俞之刑,权神变之法。

”实行了唐宋以来空前严峻的重典之治。

朱元璋用刑严密,作为明朝主要刑事法律的《大明律》是朱元璋一手创制的。

其用刑严密表现在对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或导致社会不稳定的违法行为的惩治方面明显加重处罚,即所谓的“重其重罪”。

自唐宋以来,中国传统刑罚种类就是笞、杖、徒、流、死五刑。

明朝刑事立法在遵循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

增加了凌迟、刺字之法,还有阉割、枷号等刑。

另外徒流两刑皆加杖。

流刑又较前代为重,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谋反、谋大逆等罪,明代刑法更体现了“重刑”的色彩。

明律规定:凡谋反及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孙、父母、子、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对于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强盗、谋杀人等都重于前代法律。

例如犯强盗罪“已行而不得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的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明太祖为了巩固统治,安定社会局面,全面采用了重刑抑暴的方法。

对严重危害国家统治和社会安定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酷的刑罚。

除以上特点外,明代与其他朝代不同的刑法特点是法外用刑。

所谓“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

从太祖开始,明统治者经常使用各种独特的方法,而且往往是《大明律》中未规定的方法来惩治大臣和百姓。

法外用刑既多且密。

成为明朝刑制的一大特点。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中国传统刑法权归根到底是最高统治者掌握的。

因此,对于希望有所作为的明太祖来说,直接过问司法刑讯就成了他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为典型的“廷杖”制度,就是皇帝对有违圣意的臣僚进行惩罚的手段二是由于重典治国思想作用于吏制,必然导致重典治吏。

同时,对犯罪的百姓也往往重刑惩罚。

(2)正式刑法与特殊刑法并用其中正式刑法即指《大明律》,特殊刑法就是《大诰》。

《大诰》到底是什么?朱元璋为什么要创制《大诰》?《大诰》的作用及地位如何?《大明律》与《大诰》何以能并行不悖?这些都是《大诰》带给我们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大诰》的历史。

明太祖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即着手制定《大诰》。

朱元璋鉴于明初“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暴虐日滋”,以至“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的严峻现实,决心以重典惩治奸顽。

他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例,并附加了一部分法令及太祖对臣民的训导。

《大诰》的特点在于:第一、在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所没有的刑罚,《大明律》已有的则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

《大诰》中近七成的内容与官吏犯法有关。

其打击重点就是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贪官污吏。

从这些内容来看《大诰》是作为《大民律》的补充来使用的。

这样的话,明太祖在制定了详细完备的《大明律》的同时,为什么还要制定《大诰》呢?原因有以下机点:第一、应当从《大明律》的性质说起。

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后历代都制定有适用于本朝的法律,连一些存在时间仅二三十年的小朝代都制定了《xx律》或《xx法》。

因此,从程序上来讲,颁布一部律法是一个封建王朝成立的必备要件,《大明律》的制定和颁布,不但是明太祖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恢复生产,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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