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担保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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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责任担保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件防控,增强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员工职业操守与行业行为的监督,充分调动广大员工主动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效遏制案件和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县级行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从事业务岗位人员,不包括司机、门卫、厨师、保洁员等工勤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符合《*****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暂行规定》的亲属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稽核处罚办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全员风险问责暂行规定》以及其他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机构包括县级行社下辖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所称的部门是指县级行社内设的职能部门和直属中心。

第二章员工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员工担保应遵循“互信互愿、互相监督,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强令员工为他人担保。

第七条员工不得为他人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一)近亲属间不得相互担保。

(二)工勤岗员工不得为他人担保。

(三)当年新招入或新调入的员工不得为他人担保。

第八条被担保人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的内部规定。

(二)严格遵守县级行社的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做到按章办事,合规经营。

(四)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内部规定,热爱农信事业,不做有损联社形象和利益的事,不为自己以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自觉加强行风自律建设,不投资经商办企业,不用大额资金炒股,远离“黄、赌、毒、黑”。

(六)自觉主动地与担保人加强沟通,交流思想,互相成为工作上的帮手,生活上的好友。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工作岗位职责。

第九条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与被担保人进行思想、工作交流,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提高。

(二)经常关注被担保人的思想、行为动向,发现有不良倾向及异常行为,要及时了解情况并提醒、告知或劝阻。

(三)发现被担保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1 .经商办企业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

2 .经常参与赌博或变相参与赌博的(亲朋好友聚会娱乐性的活动除外)。

3.经常参与博彩、大额资金购买彩票、大额资金炒股或其他大额资金投资的。

4.吸毒、贩毒,涉黄或包养情人的。

5.家庭债务较大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

6.经常旷工、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社会交友混乱、电话不断、言行有异常反应的。

7 .个人或家庭消费与收入明显不符的。

8.采取借名、冒名或参与垒户等手段骗取贷款的。

9.向客户索要好处、借工作便利向客户借款的。

10.挪用信用社或客户资金的

11.截留贷款本息的。

12.有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

1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

14.对上级领导的违规授意和指令不抵制、不报告而迎合办理业务的。

15.不听劝阻违反规程操作的。

16.私设小金库的。

1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员工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一条员工为他人担保时,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家庭状况、交友状况、日常表现、职业操守、从业行为等,自主做出担保决定。

第十二条员工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被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发生违规行为,所有为其提供担保的人员应当为其违规行为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员工担保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员工担保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县级行社人力资源部应当于每年12 月20 日之前,提供下一年度需要担保的人员名单,报县级行社监事长批准后,通知相关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于10 日内办理员工间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担保工作由县级行社监事长总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全程监督落实,党群工作部和稽核审计部全力配合。

第十五条业务管理岗员工之间互相担保,一名员工最多可为3-5名其他人员提供担保,联社领导班子成员为机构(部门)负责人担保、机构(部门)负责人为员工担保不受人数限制。

第十六条业务管理岗员工应当在本联社范围内选择3-5名具备担保资格的员工为其担保。

业务管理岗员工的担保,应遵守三项原则:一是领导为主的原则,直管领导必须为员工担保;二是岗位制约的原则,业务流程上相互制约的员工必须互相担保;三是相互监督原则,没有岗位制约的员工之间要相互担保;四是相互了解的原则,让本单位相互熟悉、相互了解,接触多的员工互相担保。

县级行社部室科员(包括借用人员)的担保人中,本部门人员如不足3-5人的,可在行社其他部室找担保人,但科员的担保人中必须有1人为本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机构(部门)负责人及信用社主任的担保人,要有1名县级行社领导班子成员;信用社外勤人员、农贷会计由信用社主任、外勤副主任同时担保;内勤出纳员、记账员、储蓄所所长由信用社主任和内勤负责人同时担保;储蓄所柜员担保人中必须有储蓄所所长。

第十八条新招入或新调入员工当年实行1-2 人担保,次年按照所在的岗位实行3-5人担保。

新招入或新调入员工当年的担保人为联社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员工所在机构(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员工首次实行担保时,如出现无人为其担保或担保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人数的,不足人数依次由所在机构(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包片领导、主任、理事长补齐,担保期限为一个季度。

机构(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关注无人为其担保员工的工作、学习以及八小时内外的情况,并根据其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担保期满后,仍然无人为该员工提供担保的,该员工应待岗学习3 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学习期满仍无人为其担保的,不得从事业务管理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条员工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签订自律承诺书,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应当签订联保责任书。

联保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被担保人、担保人各持一份,党群工作部存档一份备查。

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监督员工签订联保责任书的全过程,确保自律承诺书以及联保责任书为员工本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无人为其担保的员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被查实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证明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术证明、体检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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