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版本犬伤暴露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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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伤口处置:消毒

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 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 以清除。
六、伤口处置: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轻微: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 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 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 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 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 病毒。数小时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 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以利于 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III 级
狂犬病疫苗接种卡
针次 程序接种日期 实际接种日期 备注
*请您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按时接种疫苗。
第1针 第2针 第3针 (0天) (3天) (7天)
第4针 (14天)
第5针 (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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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后免疫



疫苗接种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再次暴露后处置 特殊人群狂犬病免疫策略
七、疫苗接种

人用狂犬病疫苗(鸡胚细胞)也可 实施“2-1-1”程序:第0、7、 21-天接种,首次接种2剂次,后两 次各接种1剂次
五、三级暴露处置措施


I级暴露:无需进行处置 Ⅱ级暴露: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 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 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Ⅲ级暴露: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 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六、伤口处置:原则

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1、暴露后未能及时接种: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 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 犬病疫苗者也应当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2、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 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 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3、未按时接种: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 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序间 隔时间相应顺延。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版)
一、内容概要

卫生部 2009年12月11日发布,同时废止试行版
共30条,1个附件(知情同意书);

8部分:定义;分级;处置;效果评价;不良反
应处理;特殊免疫策略;机构人员;制度。
二、明确处置程序
暴露级别判断
注:未设犬伤门诊单位在对犬伤
暴露者的伤口进行处理后,应将其 转诊到犬伤门诊做进一步处置,并 做好转诊登记
审核表
六、伤口处置:控制其他感染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 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 他感染。
六、伤口处置:特殊部位处理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 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协助 下完成,冲洗时注意保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 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 皮肤,注意冲洗方向应当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 膜。 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在 手术后或者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 以便功能恢复。
七、疫苗接种:特殊情况处理
06版为“同一厂家同一批号”
4、 应当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 程接种。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 犬病疫苗应当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 则上就诊者不得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
七、疫苗接种:特殊情况处理



5、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 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 般不需做特殊处理。 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当及时就诊。 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 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 程序。 6、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当严格按照说明 书要求使用。
十、暴露前免疫

对象: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 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 ;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0、7、21(或28)天各接 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 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 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针次。 特殊人群: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 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 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 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 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对一种疫苗过 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七、知情同意



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 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 内容:1、狂犬病的危害;2、狂犬病疫苗的作 用及免疫球蛋白的作用;3、暴露严重程度分 级及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4、提示了风险;5、 告知了接种时间 一式二份
分 级 I级
接触方式
暴露 程度
医师建议 (在相应栏目划 勾) 确认接触方式可 靠则不需处置
粘膜或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或粘膜接
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组织。
06版为“皮肤或粘膜破损”
按照美国CDC对暴露的定义,此种 情况属于“non-bite”的情形
四、暴露分级



I级 Ⅱ级 Ⅲ级
四、暴露分级:I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 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
有接触未受伤
四、暴露分级: Ⅱ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
受伤了但没有出血
注:1.肉眼仔细观察暴露处 皮肤有无破损
2.在难以用肉眼判断时, 可用酒精擦拭暴露处,如有 疼痛感为II级,无疼痛为I级 3.不能够肯定时算II级
四、暴露分级: Ⅲ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 或者破损皮肤被舔, 出血的损伤或 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 者粘膜接触
十三、内容变更

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 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犬伤报表

上报时间:次月3日前 几个逻辑关系:
1.

2.
3.
犬伤例数 = Ⅰ度+Ⅱ度+Ⅲ度= 伤人动物(犬+猫+其它) 伤人动物“犬” = 犬只情况(流浪+栓养+敞放) 家养犬=家养犬一年内免疫情况(免疫+未免疫)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 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 对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要求

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抢救药品 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医生的要求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 度。主要包括冷链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 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伤口处置
知情同意
疫苗接种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三、狂犬病暴露定义
06版为“狂犬病宿主动物 ” 修改理由:根据WHO和美国 CDC的判定方法, 应首先对伤人的动物进行判断,如确定 健康,则无需进行暴露后免疫(如犬和猫的观察期为 10天)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不能
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
暴露分级: Ⅲ级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贯穿 性”表示至少已伤及真皮层和血管,临床表现 为肉眼可见出血 2.破损皮肤被舔:应注意皮肤皲裂、抓挠等各 种原因导致的微小皮肤破损 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常见情况有与家养动物 亲吻、小孩大便时肛门被舔以及其它粘膜被动 物唾液、血液及其它分泌物污染
八、被动免疫制剂:应用人群

Ⅲ级暴露者;


免疫功能低下者的Ⅱ级暴露者;
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者,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
健康时。
八、被动免疫制剂


原则: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 量注射 剂量: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 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 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 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 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 进行浸润注射。
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注射部位

暴露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注射 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 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

暴露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注射在暴露部 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
八、被动免疫制剂


时间: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 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 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 进行过敏试验。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 7、14和28天各接种1剂。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 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 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 射。
06版为“6岁以下” 修改理由:对于2岁以上婴幼儿,其 上臂三角肌发育应该较完全。
七、疫苗接种:特殊情况处理
八、被动免疫制剂



部位: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当按照计算 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 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当进行浸润注射。不得把被动 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 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 上。如果解剖学结构允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 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 时,应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彻底(交替)冲洗 消毒 尽量避免缝合 控制其他感染 特殊部位处理
六、伤口处置:彻底冲洗
彻底冲洗: 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 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 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 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 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 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十一、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 不良反应处理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般情 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评价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检测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 373号)进行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处理

十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机构和 人员规定(新增)
患者/监护人员 签名 同意( )不同意(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接触或喂养动物 无 2.完好的皮肤被舔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1.处理伤口 II级 同意( )不同意( ) 轻度 2.接种狂犬病疫苗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 或擦伤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 皮肤咬伤或抓伤 严重 2.破损皮肤被舔 3.开放性伤口或粘膜 被污染 1.处理伤口 2.注射狂犬病被动 免疫制剂(抗狂 同意( )不同意( ) 犬病血清/狂犬病 同意( )不同意( ) 人免疫球蛋白) 3.注射狂犬病疫苗
九、再次暴露后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 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 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 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 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 全程免疫后半年内: 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 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 全程免疫后在1-3年内: 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 全程免疫后超过3年: 应当全程接种疫苗。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暴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 狂犬病疫苗(细胞培养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 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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