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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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西安市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职改办字〔2011〕13号西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西安市档案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关于报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人事处: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2011年档案专业职称工作的安排,西安市申报档案专业职称工作自5月10日开始。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档案专业职称的组织申报工作,切实做好申报档案专业职称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满足广大档案工作者申报档案专业职称的需求,保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人员。

二、任职条件(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业技术条件及工作业绩考核:1.助理馆员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完成业务工作;(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能较好地完成基本档案工作任务;(4)年度工作考核或任期考核称职以上。

3.馆员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馆员。

(1)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3)具有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4)年度工作考核或任期考核优秀。

陕人社发2016【49】号文件

陕人社发2016【49】号文件

陕西人社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现将《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此件公开)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城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第三条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通过本实施细则获得的高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任有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和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深化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两厅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两厅分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深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进度安排第一阶段:部署深化改革工作。

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厅联合召开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上报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总结各市扩大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联合向两部报送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两部批复,根据各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及时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全面总结深化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平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1年度药学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陕职改办字[2011]6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1年度药学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根据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药品监督专业和部分卫生、计划生育专业职称评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02]30号)文件精神, 2011年度药学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用以考代评的办法进行,现就考试工作通知如下:一、考试人员范围全省从事药剂、药检、制药工程、医疗器械等技术工作的药品检验所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药学系列中、初级任职资格(卫生医疗单位药学专业人员除外)。

二、报名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3、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者一经查实,三年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晋升中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2年;3、大学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4年;4、大专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5、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工作满18年,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6、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工作满15年,取得初级资格并任现职满 5年(本条仅适用山区县单位人员);晋升初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原则,人事厅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我省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增加和强化的职能1、博士后管理工作。

2、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3、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稽察特派员管理职能划给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职称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与离退休费的审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专家休假、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服务事宜,交给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适合我省情况的人事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建立适应本省的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6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6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陕卫职称发[2006]3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0.26
【实施日期】200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卫职称发[2006]3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职改办)及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定于12月进行200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2011年职称评审文件—陕人社发[2011]86号

2011年职称评审文件—陕人社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8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现人才强省战略。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职称分管管理的原则,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陕西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根据我省高等学校所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度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度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度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陕职改办字[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度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0]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省继续教育和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2010年度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条件1、任职资格及学历要求: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

其中先工作后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科学历,需从事本专业15年;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并免除外语考试要求:(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一等奖第一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2)在急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4)留学回国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引进急需的特殊人才。

2、外语能力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均须取得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外语考试:(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2)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长期为连续工作20年);(3)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有关单位);(4)在野外长期从事地质、勘察、水文勘测、测绘、铁路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指任现职连续工作5年以上);(5)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6)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的;获得博士学位的;(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3万字以上外文专著、译著的;(8)获地市级政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五名的;厅、局级一等奖前三名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陕人社发[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陕人社发[2011]10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十一五”时期,我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进取,改革创新,全省职称申报、考试、评审等工作进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学先进、赶先进,经各单位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授予西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等32家单位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马丽等63位同志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我省职称改革工作和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中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思想品德;学习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中,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努力工作、甘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学习他们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克服困难,争创一流的优良作风。

希望全省从事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附件2: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1: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西安市教育局师资管理处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干部处宝鸡市卫生局人教科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咸阳市教育局人事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安康市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榆林市教育局人事科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延安市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省委宣传部职称改革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处省财政厅会计处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省水利厅人事处省文物局人事处省卫生厅人事处省委党校组织人事处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教育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西北大学人事处省人民医院人事处省社会人才职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考试中心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省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附件2:全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马丽西安市卫生局主任科员柏峰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张莉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科长梁权利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魏萍西安高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王大勇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长王宏波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处长上官青云宝鸡市教育局副科长张苍会宝鸡市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武斌宝鸡市岐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长贾凯旋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段丽群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梁昕咸阳市卫生局科长杜秋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罗善文安康市教育局科长李松安康市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长屈春莉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许志强铜川市教育局科长刘建国铜川市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李萌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李娟渭南市卫生局副主任科员张利民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周鹏涛商洛市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长朱芳荣商洛市柞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刘军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张拯荣榆林市定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刘占永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呼小勇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长苗鹏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汤振东延安市卫生局副科长郭永利汉中市南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崔慧莉汉中市镇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王海霞汉中市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辛志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程师朱若蕻省委宣传部调研员X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任磊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唐澍省教育厅主任科员王景维省水利厅高级经济师米春梅省审计厅主任科员谭佳峰省文化厅副处长杨鸽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任科员程佩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调研员郑莹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来炳捷省公安厅副主任陈跃鑫省农业厅调研员张磊省卫生厅主任科员赵建平省统计局副调研员周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孟繁东省科学院干部任秋芳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副科长王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姬连生铜川矿务局副处长王莲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科员沈树涛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调研员张百成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主任张凡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张社荣省通信管理局干部陈磊省委党校科长张现西北大学科长魏萱西安理工大学主任高洁西安音乐学院科长韩保民省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主任。

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汇编

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汇编

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汇编陕西省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资料汇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文件《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lt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gt的通知》(配套文件)《陕西省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配套文件)《关于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配套文件)《陕西省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配套文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活动报道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召开我市12 名中小学教师晋升为全国首批正高级教师王晓初副部长在我省检查指导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来宝视察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宝鸡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3 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2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陕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

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23日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陕人社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省直有关企业,有关考试机构:为了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造、开拓进取,为了保持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和确保职称评定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进行重申、调整和提高,以促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特发布以下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

第一条职称评定应以岗位设置为前提条件,各单位必须明确设岗,推行岗位聘任制度。

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晋升职称。

未明确设岗的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审批职称。

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任职资格而未达到聘任年限要求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晋升。

第二条职称评定应以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年终考核能够反映出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德、能、勤、绩的实际情况。

申报职称必须与单位年终考核相结合,申报职称规定要求:1、申报中级职称,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

如近5年考核结果中基本合格1次,推迟1年申报;如近5年考核结果中不合格1次,推迟2年申报。

2、申报副高级职称,近7 年考核中至少有2次考核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3、申报正高级职称,近7年考核中至少有2次考核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第三条职称评定工作应注重专业业务能力,申报高级职称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1、申报副高级职称,应胜任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任职期内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免费下载】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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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09]1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7、168号)精神,现就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安排,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共同遵照此文件的政策条件执行。

一、申报条件职称评审应以岗位设置为前提条件,各单位必须在设岗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出现岗位空缺方可申报职称晋升。

对没有空岗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申报,即单位当年退休二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方能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相同等级的职称资格。

在西安市区以外的市及市以下单位工作的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限制申报职称资格。

今年申报单位须填写《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设置统计表》(附件1) (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近7年考核中至少有2次考核为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 3、医疗差错者,延迟一年申报;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②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不少于2年; ③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不少于4年; (以下4-9条,须具有中级资格,并任职不少于5年); ④大学本科以上毕业; ⑤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⑥大学普通班毕业; ⑦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⑧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

中共陕西省省委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教育工委
(一)教育工委办公室
(二)干部处(人事处)
1
(三)组织群工处(教育团工委)
2
(四)宣传教育处
3
(五)纪工委(省教育监察室)
4
(六)稳定安全办公室(610办公室)
5
(七)机关党委
6
二、陕西省教育厅
(一)教育厅办公室
7
8
(二)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三)发展规划处
9
(四)财务处
10
(五)基础教育一处
(六)基教二处
11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八)高等教育处
12
(九)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13
(十)师资与师范教育处
14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15
(十二)科学技术处
16
(十三)高校学生工作处
17
(十四)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8
(十五)语言文字工作处
19
(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
(十七)学校保障工作处
21
(十八)民办教育处
22
(十九)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23。

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卫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2〕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8号)精神和我省职称工作整体要求,结合当前我省卫生人才队伍现状,现就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申报条件职称评审应以岗位设置为前提条件,各单位必须在设岗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出现岗位空缺方可申报职称晋升。

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限制申报职称资格。

申报单位须填写《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表》(附件1)今年对没有空岗的单位,继续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申报,即单位当年退休二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方能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相同等级的职称资格。

从明年起,不再执行“退二进一”的申报办法。

(一)思想政治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优秀。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3、医疗差错者,延迟一年申报;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1、晋升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资格,并聘任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②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不少于2年;③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不少于4年;(以下4-9条,须具有中级资格,并聘任不少于5年);④大学本科以上毕业;⑤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⑥大学普通班毕业;⑦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⑧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社局,韩城市教育局、人社局,神木市、府谷县教体局、人社局,各有关高校,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号)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教〔2021〕160号)精神,更好的实施“师德为先、骨干引领、全员提升”强师计划,深入推进校本研修和岗位练兵,加快推进新时代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的培养与使用,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和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在职在岗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不含所在学校或单位正职领导),已获得陕西省教学能手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二、评选推荐名额分配省级分配参赛名额1000个(含少先队辅导员,下同),拟评选命名省级教学能手800名左右,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标准及程序(一)统一条件。

参加省级教学能手评选人员应符合陕教〔2021〕160号文件附件3第五、六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明确标准。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科目设置确定参评学科,讲课内容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最新学科课程标准执行。

评选细则由同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参评主要教材版本目录详见附件2-1、2-2,幼儿园“3选1”自选技能展示具体事项说明详见附件2-3。

(三)严格程序。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18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18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正文:----------------------------------------------------------------------------------------------------------------------------------------------------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改部门:经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的职能是:“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制订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组织制订专业技术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指导标准,对全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研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根据上述职能,我司制定了1994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部门研究部署职改工作时参考。

附件:一九九四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4年6月15日一九九四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1994年职称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赋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的职能和部1994年工作要点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职称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调控,认真搞好服务。

主要任务是:完善和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考试制度,研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一、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法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步法》第四十条、六十一条的要求,起草《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条例》。

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早颁布施行。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陕职改办字[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3〕1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科教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职改办有关精神和省教育厅2013年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现将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评议推荐等相关工作。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基本条件(一)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有关系列职称评审规定条件(任现职年限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内的在岗在职人员,可按程序申请晋升或转评相应职称资格。

(二)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申报人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月计算至满年满月止。

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免试审批表和免试条件证明。

(三)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申报人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免试审批表和免试条件证明。

二、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一)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86号)的规定实施评审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陕教师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办〔2013〕16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厅属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这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过渡(一)人员范围。

凡2013年4月1日(含)后在编在册(包括在岗、未聘或离岗)的具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资格的教研人员、教育技术人员、教师(指在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下同),均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按照审批权限将其本人现职称资格直接对应登记为新的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以下将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过渡范围的人员简称为“被登记人”)。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等专(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在岗受聘教师,采取自愿原则参与直接过渡;具有各级各类非教师系列职称资格的在岗受聘教师需按照职称评审程序经个人申请后履行职称转评(换)手续,不纳入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直接过渡范围。

(二)等级对应关系。

见《通知》附件2《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

(三)工作程序。

1.被登记人填写并向所在学校(单位)提交统一制式的《陕西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过渡登记表》(下称“登记表”)一式三份,采取手工填写的必须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要求字迹端正、清晰,无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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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陕职改办字[]号
关于报送年度省职称改革办非公有制经济企业
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材料地通知
省职称改革办:
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评审范围:
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地技术人员.已到退休年龄地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地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按规定填写、打印表格,提供申报材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企业公示:申报人所在企业须将申报人地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考试情况等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无意见地,可推荐上报,并在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注明公示结论及推荐意见,并盖章.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地人员,不得推荐上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企业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上报材料.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地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努力工作.
(二)业务条件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地专业技术人员,满年以上地考核均为合格.
、学历、资历、任职年限: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含年,下同),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在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地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地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地意见和建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工程师任职资格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地专业技术人员,近年考核均为合格.
、学历、资历、任职年限: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并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并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并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在任职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至少篇本专业论文.
、取得职称外语级考试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符合外语免试条件地提供《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参照陕人发[]号、陕人发[]号文件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符合计算机免试条件地提供《陕西省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参照陕人办发[]号文件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近年考核中至少有次考核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学历、资历、任职年限: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后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并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工程师任职资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后取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并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后取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并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能胜任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开展技术工作,在任职期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地公开出版期刊上至少发表篇论文,每篇字数字以上.期刊应具有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不予认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职称外语级考试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符合外语免试条件地提供《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参照陕人发[]号、陕人发[]号文件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符合计算机免试条件地提供《陕西省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参照陕人办发[]号文件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上报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汇总表》份
、企业人事部门出具地公示证明份;
、申报人参加工作时地合格学历证书和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申报人现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份;
、申报人《聘约》原件及复印件份;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地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申报人外语统考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份或免试证明材料;
、申报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份或免试证明材料;
、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
、申报人二寸近期彩色照片张;(评审表贴张,另交张)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地论文或著作原件;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地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份.
上述申报材料,申报人要认真填写或打印,—项按顺序装订成册(—项提供原件,—项装订
复印件,原件不装订),工作单位对申报人上报材料地真伪做出鉴定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五、答辩要求:
参加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地人员要参加现场答辩,答辩要求参照《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答辩操作规则(试行)地通知》(陕人发[]号)文件规定,答辩时间另行通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六、有关要求:
、上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表格须用蓝黑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除《申报简表》、《申报汇总表》为纸张外,其余材料(含复印件)均统一为纸张.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材料必须是任现职期间形成地,取得现职资格以前地材料不需提供.
、所有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中,上贴评审目录.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工作,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推荐工作,要严格标准、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七、材料报送时间
年月日—月日
二○一一年八月十
主题词:工程职称评审通知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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