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奸的名正言顺眼镜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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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眼镜行业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沪质技监监[2013]30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眼镜行业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沪质技监监[2013]30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眼镜行业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眼镜行业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沪质技监监〔2013〕308号)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你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眼镜行业质量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在推进眼镜验配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一是支持你会牵头组织本市眼镜验配企业编制相关企业联盟标准,并推动实施;二是同意你会开展眼镜诚信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在本行业选取基础好、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在验配眼镜行业计量管理工作方面:一是希望你会督促各眼镜验配企业定期做好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二是推动眼镜验配企业进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并在经营场所张贴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计量;三是配合组织全市大型品牌眼镜验配企业结合“5.20世界计量日”和“9.9眼镜配镜计量日”等向市民提供包括“免费验光、免费校准、免费小修、免费清洗”在内的计量惠民服务。

三、在验配眼镜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方面:我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你会不断培育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同意你会根据上海名牌推荐要求积极帮扶行业内优秀企业争创上海名牌,引导广大企业规范化经营,走以品牌促发展之路。

四、在验配眼镜行业企业质量监督工作方面:你会可配合我局做好眼镜行业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和相关市场监管工作,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鼓励优秀企业争创AA类企业,并参与对抽查不合格验配眼镜企业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配合处理好消费者相关投诉等,以进一步规范眼镜市场秩序,杜绝假冒伪劣眼镜产品进入眼镜消费领域,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关于从头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3号各市、县〔市、区〕财务局、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打点,尺度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发布局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转为效劳收费打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打消局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具体工程和尺度详见附件〕从头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元培训收费打点方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保举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分的公共收费工程,不再在各部分发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务、价格部分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分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或将其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打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出入两条线打点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六、各地财务、价格部分要当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有关执收单元及时到各级财务、价格部分打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动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尺度。

眼镜店监督检查

眼镜店监督检查

眼镜店监督检查
为了保障广大学子和群众眼睛和身心健康,近日,县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城内的眼镜店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情况显示,有专业的技术人员、验光、配镜和相应检测设备,配制的眼镜质量能够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

检查中也发现有部分小型眼镜店属于强制检定的验配镜器具未定期检定,缺少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其验配的眼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等问题。

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部分眼镜店销售的镜框、成品眼镜上无吊牌标识,店家不能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件和进销货凭证。

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验配镜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眼镜时应小心慎重,一定要选择正规眼镜店,切不可贪图便宜,在非正规的眼镜店或是地摊上随便购买。

配镜时要注意查看镜片的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眼镜店有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监检收费

监检收费

当前位置:首页->收费政策->浏览法规政策类别:质量技术部门主题词: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2005年7月26日黑价联字[2005]49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重新制定<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质技监特发[2004]379号)收悉。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已经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中有关规定,参照外省的相关规定,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强制性检验检测时,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非强制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周期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频次。

对于能够运用一种检验检测手段完成的项目,不得再增加其他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

三、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复检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四、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系数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不得累加。

五、检测单位到市区以外检验检测,其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六、对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国质检财[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13年5月29日国质检财[2013]25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为规范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制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问题,管住管好收费,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现就规范收费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落实国家的收费政策(一)不得越权制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等规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要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等规定。

(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列入财政部、省财政厅(局)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三)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已获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持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仪器校验收费标准

仪器校验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将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4]316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687号)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按照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程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和我省部分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成本情况,兼顾缴费者的承受能力,在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见附件一)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江苏省内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都必须按《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执行。

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测算,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统一纳入全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三、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检定规程和检定周期实施检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实施日期】2018.03.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6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2012〕45号
减免降低标准范围
浙财综字〔2009〕4号
1
国家下达检验任务、经费由财政保证的
不得收费
2
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对企业申请(含复查)
按标准80%收费
以下空白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湖州市计量检定测试研究所、湖州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计量检定收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2012〕45号
浙价费〔2008〕333号
浙价费〔2010〕58号
1
减免收费范围
浙财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09〕4号
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经营户征收计量器具检定费暂停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 3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1统一代码证书费浙价费[2003]332号,浙财综字〔2005〕70 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证书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IC 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 卡工本费 40元 2 条形码检测费 80元/批次 〔1992〕浙价费联128号 3 计量标准考核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包括计量授权证书) 10元/证计量标准考核 国家级800元/项,省级400元/项,市级200元/项,县级100元/项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按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标准30%收取 4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10元/证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鉴定试验项目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5万元以上的,最高5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比较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在1—5万元的,最高3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简单或仪器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500元/品种以下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200元/品种以下 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2000元/系列 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200元/批量 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每个品种按国内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10元/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100元/型号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80元/型号 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计量认证证书 10元/证 计量认证 国家级1500元/质检机构,省级1200元/质检机构 7计量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浙价费〔2004〕8 号 8 计量检定收费详见文件9 计量校准和测试收费 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10 计量授权考核收费〔1992〕浙价费联55号— 4 —计量检定授权考核国家级800元/项,省级400元/项,市级200元/项,县级100元/项 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等计量授权考核 国家级1500元/质检机构,省级1200元/质检机构,市级800元/质检机构,县(市)级500元/质检机构授权复查考核按上述收费标准30%收取11 计量人员考核发证费20元/人.项〔1992〕浙价费联55号1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89〕77号、〔1992〕浙价费联128号、价费字〔1992〕496号、〔1994〕浙价费联17号、浙价费〔1998〕501号、浙价费〔1999〕449号 国家下达检验任务,经费由财政保证的不得收费;社会委托检验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 13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详见文件浙价费〔2004〕165号、浙财综字〔2004〕65 号 14 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费 100元/产品〔1992〕浙价费联128号15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 详见文件价费字〔1992〕532号 目前我省暂时不收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公告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17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受理费 详见文件 〔1992〕浙价费联128号 18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收费800元/套浙财综字[2002]82号、浙价费〔2002〕195号— 5 —。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眼镜制配单位、医疗及眼视光机构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眼镜制配单位、医疗及眼视光机构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眼镜制配单位、医疗及眼视光机构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眼镜制配单位、医疗及眼视光机构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眼科验光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全市消费者的视力健康和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眼镜制配单位、医疗及眼视光相关机构开展一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眼镜制配单位、医疗及眼视光相关机构。

二、检查时间发文之日起到12月15日止。

三、检查内容(一)是否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了相应的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工作;(二)是否按规定配备了验光用的强制检定光学计量器具(含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箱),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三)在用计量器具属强制检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定点强检,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是否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

四、工作要求(一)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并上报市局计量处。

(三)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四) 此次监督检查情况将在媒体上公布,检查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检查完毕后认真总结,并将检查结果及总结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市局计量处。

联系人:陈谦张遐联系电话:027-******** 027-******** 027-********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4月17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授权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授权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授权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授权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你局筹建的“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国质检科〔2010〕235号)已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通过了评审和验收,经审查,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相关法定要求,现决定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授权。

一、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主要检验产品为眼镜(详细内容见授权证书附表),授权证书编号为:〔2013〕国认监认字(530)号。

二、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

三、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四、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五、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为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检验活动和出具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认监委
2013年2月26日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
项目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9.17
•【字号】苏价费函[2002]121号、苏财综[2002]123号
•【施行日期】2002.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正
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2]121号、苏财综[2002]123号2002年9月
17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函[2002]61号)悉。

鉴于你局所属声光性能质量检测站(所)的检测费收费试行标准实施两年来,运转正常,收支基本平衡,经研究,观同意正式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3号、苏财综[200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请你局所属各站(所)接文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80号)关于2012年眼镜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12年5月至10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太阳镜、眼镜架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

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联动抽查依据QB 2457-1999《太阳镜》、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太阳镜产品的顶焦度、棱镜度、抗汗腐蚀、光透射比相对偏差、交通讯号透射比、防紫外性能、抗冲击性能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依据GB/T 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眼镜架产品的尺寸、高温尺寸稳定性、抗拉性能、耐疲劳、抗汗腐蚀、阻燃性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行动共对浙江、福建、广东等3个省的261家眼镜生产企业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重庆、陕西等7个省(直辖市)的507家眼镜经销企业进行了抽查。

抽查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37家生产(含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的351批次太阳镜产品和389家生产(含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的551批次眼镜架产品。

其中,太阳镜产品合格319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9%;眼镜架产品合格504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1.5%。

河北省质监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河北省质监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20
mm
齿厚游标卡 尺
m(1~50)

60
焊缝检验尺

100
万能角度尺 0~360°

40
深度千分尺 (0~100)

40
mm
公法线千分 (0~100)

mm

40
内测千分尺 (0~50)

40
mm
带表千分尺 (0~100)

40
mm
(0~25)

40
mm
(25~150)

45
mm
外径千分尺
(150~ 300)mm (300~ 700)mm


80

12块组; 5 等

80
大8 块; 4等

80
大8块; 5、 6等

80
量块
大5块; 4等

100
大5块; 5、 6等

100
正、负10 块; 3、4等

30
S3

260
水准仪
S1

460
J6

300
光学(激光) 经纬仪
J2

500
J1、J07

800
全站仪

1400
光电测距仪

1200
GPS接收机
证条例》
中央
审查费
……
计价单位 标准下限

2200
价费字
[1992]127
号,价费字
[1992]268
号,价费字
[1992]317

【计量类标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计量类标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5]175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4]316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按照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程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和我省部分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成本情况,兼顾缴费者的承受能力,在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见附件一)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江苏省内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都必须按《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执行。

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测算,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统一纳入全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三、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检定规程和检定周期实施检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质监局检测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质监局检测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外径千分尺(带表、杠杆)元/支90 晋价行字(2005)283号(300-700)mm外径千分尺元/支110 晋价行字(2005)283号外径千分尺元/支1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内径千分尺(内测、螺纹)元/支16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00mm内径千分尺元/支2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00-1400mm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内径千分尺元/支26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400-3000mm内径千分尺元/支360 晋价行字(2005)283号3000-6000mm角度规元/支9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360°圆柱直角尺元/支13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0mm圆柱直角尺元/支2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0mm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刀口形直角尺元/支90 晋价行字(2005)283号≤200mm宽座直角尺元/支6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3-500mm宽座直角尺元/支9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0-1000mm塞尺元/片 3 晋价行字(2005)283号0.02-1mm水平尺元/只30 晋价行字(2005)283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布卷尺元/支15 晋价行字(2005)283号刀口尺元/支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500mm刀口角尺元/支1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300mm指示表、百分表、千分表元/支1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大量程指示表、百分表、千分表元/支1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内径表(百分表、千分表)元/支70 晋价行字(2005)283号2-15mm杠杆表(百分表、千分表)元/支7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25mm经纬仪j1、j2 元/台8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360°经纬仪J6、J30 元/台640 晋价行字(2005)283号同上水准表DS1、DS05 元/台600 电子加收50%晋价行字(2005)283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水准表DS3 元/台3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数字直流交流表0.01-0.05级基本量限185 每增加一量限加收100元晋价行字(2005)283号0-1.9A直流电压表0.01-0.05级元/台6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1kv直流电表0.005级元/台81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7.5kv 0-10A数字万用表0.1-0.05级元/台225 晋价行字(2005)283号0.7.5kv 0-10A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指针式万用表2.5-5级元/块1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7.5kv 0-10A指针式钳形表2.5-5级元/块65 晋价行字(2005)283号0-50A 0-20A交直流电流表(指针式)0.1级基本量限31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50A 0-20A交直流电流表(指针式)0.2级基本量限220 晋价行字(2005)283号0-50A 0-20A交直流电流表(指针式)0.5-2.0级基本量限135 晋价行字(2005)283号0-50A 0-20A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交直流电压表(指针式0.2级)基本量限220 晋价行字(2005)283号绝缘电阻表(北欧表)元/台1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欧姆表0.01-0.1级元/台1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接地电阻检定装置元/点15 晋价行字(2005)283号普通三相电能表元/只1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单相电能表元/只25 晋价行字(2005)283号单相电能表(特殊)元/只90 晋价行字(2005)283号砝码 F2等元/个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500mg 组织机构代码证元/证108 发改价格[2003]82号文小麦粉元/项18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绕结普通砖元/项39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粘土瓦元/项32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石灰元/项14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预应力空心板元/项1661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煤炭元/项107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罐头元/项100 晋标发(1990)16号酱油元/项130 晋标发(1990)16号食醋元/项18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挂面元/项6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糕点元/项28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矿灯元/项32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耐火材料元/项85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造纸元/项305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混凝土试块元/项142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电器产品元/项820 晋标发(1990)16号化工产品元/项760 晋标发(1990)16号预制大梁元/项570 晋标发(1990)16号方便面元/项20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煤球元/项38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汽油元/项134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柴油元/项1438 晋标发(1990)16号腐竹元/项45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预制电线杆元/项22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冷轧带肋钢筋元/项75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水混砖元/项39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冰糕元/项32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饮料元/项480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大米元/项363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食油元/项682 价费字(1992)496号晋价费字(2003)37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非自动衡器III级元/台60 晋价行字(2005)283号3000kg以上非自动衡器1111级元/台2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0-1000kg 非自动衡器1111级元/台5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0-3000kg 非自动衡器1111级元/台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3000kg以上电子皮带秤0.5-2.0级元/台1900 连续累计自动称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0t/h电子皮带秤0.5-2.0级元/台2500 连续累计自动称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6000t/h电子皮带秤0.5-2.0级元/台36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76000t/h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重量式装料秤x(0.2)x(0.5)x(1.0)x(2.0)x(5.0)元/台20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kg以下重量式装料秤x(0.2)x(0.5)x(1.0)x(2.0)x(5.0)元/台29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kg以上普通案秤元/台40 晋价行字(2005)283号20kg以下普通台秤(邮政称度盘称)元/台60 晋价行字(2005)283号200kg以下电子计价称元/台1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同上体重秤元/台40 晋价行字(2005)283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三等标准金属量器1-0.5x10-3元/只42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20燃油加油机0.30级元/枪36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999.99I 煤气表元/台1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40-100m2/h 煤气表元/台2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60-250m2/h 水表元/块25 晋价行字(2005)283号15-22mm 水表元/块40 晋价行字(2005)283号砝码F2等元/个12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20kg 砝码N1等元/个3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500mg 砝码N1等元/个4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500g 砝码N1等元/个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25kg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砝码N2等元/个2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0g 砝码N2等元/个3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kg 砝码N3等元/个2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0g 砝码N3等元/个3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kg机械天平1-3级元/台33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200g机械天平1-3级元/台4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5kg机械天平1级-10级元/台2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200g 机械天平II级元/台588 晋价行字(2005)283号2-500g 1-20kg 机械天平III级元/台49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500g1-20kg 架盘天平III级元/台3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同上比重天平II级元/台35 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kg以下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备注非自动衡器II级元/台49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0kg以下非自动衡器II级元/台147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0-1000kg 非自动衡器II级元/台24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0-3000kg 非自动衡器III级元/台3920 晋价行字(2005)283号3000kg以上非自动衡器III级元/台2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0kg以下非自动衡器III级元/台4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60-1000kg 非自动衡器III级元/台980 晋价行字(2005)283号1000-3000kg 水表元/块2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80-150mm 水表元/块350 晋价行字(2005)283号200-400mm 吊秤元/台2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200kg以下汽车衡(地中、地上)元/台300 晋价行字(2005)283号5000kg以下。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m3
4000+(V-5)×500
26
承压罐车检验
年度检验
1次/1年

4400+180(V-12)
技术档案审查、罐体表面检验、安全附件及阀门检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时)、清洗置换、低温罐车真空度检查、保温层检查等。
1.零配件收费按购进价另计;2.罐车拆装和修理费用由检验机构和送检单位议定。
出厂文件、原材料、焊接工艺评定审查,承压部件外观及尺寸、无损检测30%RT底片抽查、水压试验现场检查、质量体系检查等。
1.不足150元/台按150元/台收取;2.封头压制按加工费的2%收取。
Ⅱ类、气瓶、封头
1次

0.8%出厂价
Ⅲ类
1次

0.85%出厂价
高压容器
1次

0.90%出厂价
21
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

50%内部检验费
11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D≤1(t/h)
1次

锅炉本体价的0.8%
出厂文件、原材料、焊接工艺评定审查,承压部件外观及尺寸、无损检测30%RT底片抽查、水压试验现场检查、质量体系检查等。
1.不足100元/台的按100元/台收取;2.锅炉本体包含范围按GB2900.1《电工名词术语》中的解释;3.锅炉部件制造按加工费2%收取。
全面检验
1次/2~5年

6050+350(V-12)
27
常压汽车罐车定期检验
1次/年

600+50(V-3)
28
罐车出厂技术资料审验
首次

200
进行出厂技术资料审查和实物核对。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技术性服务收费进行检查的通知-并质技监发[2007]82号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技术性服务收费进行检查的通知-并质技监发[2007]82号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技术性服务收费进行检查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技术性服务收费进行检查的通知(并质技监发〔2007〕82号)各县(市、区)局(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引深行风建设工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省局党组和太原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纪检委的工作会议精神,经市质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全市质监系统技术性服务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一、时间安排:2007年6月25日开始至7月25为期一个月。

二、检查内容:1、涉及服务性工作,看是否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

签署协议必须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要求有企业申请。

相关培训也应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国家强制性的有关规定组织的培训除外。

(查阅资料)2、签定服务协议,须遵循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程序办理。

(查阅资料)3、协议签定后,必须履行职责,服务到位。

看是否有服务记录,一定要严格规范技术性服务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手段将行政收费转移到中介机构进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强制收费、变相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的行为。

(查阅有关资料、到企业了解情况)4、是否有“以收代罚”,“以收代检”的情况。

企业如在入协会期间,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技术服务费代替罚款的情况。

(查阅资料)三、检查组成员单位:此次检查由市质监局监察室牵头,计财处、党办、机关党委、协会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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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配眼镜有工业生产许可证就合格吗?那就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
督局解决以下问题:验配眼镜没问题,同样的折射率的镜片,一样的度数一样的瞳距,装在不同的镜架上,两幅眼镜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检测都合格,同一个人分别戴这两幅眼镜,但其中有一副眼镜戴起来视物不清晰变形,不舒适。

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解决此问题。

如果你配镜遇到这样的问题,请你找国家赔偿所有的损失费用,这个是有国家强制性要求眼镜店办验配眼镜工业生产许可证造成的,国家要求眼镜店办生产许可证,说是为人民负责,那国家就得为人民负这个责,别口口声声说是为人民的眼睛着想的假口号,配镜还得看生产许可证。

顾客验光配镜买的是那舒适的合格眼镜,不是那所谓的生产许可证。

真的要知道那家眼镜店配镜合不合格,找个有度数的人当场考核验光员验光技术是否合格,在写给度数要求眼镜店定配工,按照所写的要求加工,后拿去质监局检测,合不合格就知道了,别拿什么验配眼镜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的目录来考核(目录里面全是空的,全是眼镜店自己做的写的资料),要眼镜店自己做写质量管理手册(工艺流程——眼镜店又不是批量生产、管理制度等十几项内容,像本物理书那么厚的资料,这个国家到现在都没个标准,那那些审查人员怎么就能判定合不合格呢?如果你是位验配眼镜理论和实践都会的技术人员(已取得眼镜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谁要在那资料里找什么问题,谁都能找出来,有谁是百分百能做好的,咱考公务员也有个分数要求入取不是(那怕是出钱请质监局的做的资料,申请的资料合不合格也一样是那些审查人员说了算)。

请出台和批准眼镜店验配眼镜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人别用为人民出力了、解决了人民配镜的质量问题的心里,欺骗中国不懂验配眼镜的老百姓。

当然这个欺骗是可以新增国家财政收入,国家是有新收入了,那眼镜商人就得为各个地方质监局买这个大单,除了北京外,哪个省市里的眼镜店不是花了上万元办下证来,有的是直接出几万元请代理公司办下来(质监局都不用来审查,证就到手了)。

大多是送礼才办下来,礼还要到位,人家拿到红包一捏厚度,心里就有数了。

随便看看眼镜商人做的资料这不合格那不合格,你还是在申请吧。

哪有那么好的2200元就办下来的,真是累苦死了人啊!
如果批准出台眼镜店验配眼镜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人真的想为老板姓解决验配眼镜问题,而不是忽悠老百姓配眼镜还得看眼镜店的验配眼镜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证书样子,那就请你打开质监局的方便之门,免费为真正配镜的老百姓检验检测配的眼镜是否合格,别遇到老百姓上质监局去检验检测就大把的收费,而且已收费就是几千块,配的眼镜都不止那么多呀,你叫老百姓怎么去你那质监局投诉眼镜商呢,投诉的起吗,这个投诉贵呀!眼镜行业里不懂眼镜的奸商不会验配眼镜,也就是看重这个弱点,欺骗配眼镜的老百姓,这个上面你也有责任啊中国所有的质检局的人员。

质监局检验检测费那么贵,老百姓敢去质监局检验检测吗??有那些检测的费用宁愿去其他店好的店多配几副好眼镜,也不愿去质监局投诉自己所配眼镜眼镜店的奸商(眼镜店的奸商是指不懂验配眼镜,乱验光和乱选镜架乱加工眼镜,只知道索取暴利败坏咱眼镜店名声的人)。

质监局那样收取费用也算是为老百姓服务吗?!我个人觉得和那些奸商几乎没什么区别,只是奸的名正言顺而已。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加工好的眼镜拿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去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费
就是上千元,如果眼镜店都不加工眼镜,只卖镜片和镜架,请问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收多少配镜者的加工费用呢!!!!!(成镜检验检测费就是上千元,那眼镜加工费要多少呢)?
如果最上面提的配装的眼镜按国家相关标准检测不出什么问题,那就请把那所谓的眼镜店的验配眼镜工业生产许可证取消了,别在这里根据什么什么的忽悠不懂眼镜的人。

如果你是真懂眼镜光学的人,那就请你告诉中国这个国家国务院,别再用眼镜店办验配眼镜工业生产许可证欺骗国人(自欺欺人),因为这会让其他国家看中国的笑话。

别在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2、生产、配制眼睛属于“人体健康”范畴,应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

3、国家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代替《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如果是两码事。

生产许可证是资质,产品是否保证批批合格是能力与水平问题(再好的资质和再好的水平,都得按照国家标准做)
也别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眼镜店办工业生产许可证,
发放眼镜店的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要企业验配眼镜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给配镜者。

而企业是按照国家标准配装检测合格的,说明国家标准不完全合格只能作为参考。

国家标准都不合格还谈什么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等。

不合格的企业产品也可以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任何眼镜店申请验配眼镜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当中的质量管理(是按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怪不得地沟油也是怎么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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