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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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闽交建〔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6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信息与应急中心: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等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1月21日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等,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局通过其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监管工作中掌握的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港口局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依法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在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150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150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15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设计院:为落实好国家、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有关部署,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加快工程推进,提升项目实施效益,依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76号),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经2016年10月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农村公路全路幅3.5米宽的隐患路段原则上应结合路面拓改(或拼宽改造)同步实施安防工程,并在执行现行农村公路建设改造补助标准的同时,同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防工程省补标准的80%补助。

如确因沿线地形复杂艰巨、没有条件拓改(或拼宽改造)而需直接实施安防工程的,需报市交通局审核同意并报备省公路局,其所设安防工程必须保证该路段单车道通行能力,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各地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的项目护栏设置率超过70%时(指设计审批项目内所有隐患路段合计护栏设置率超过70%),设计方案需报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审核,审核意见报省公路局认可后,超出70%的护栏规模方予列入省级补助。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应加强审核,防止设防过度并加强风险路段的设计把关。

三、请省交通设计院结合农村公路特点,提出农村公路钢筋砼护栏及波形护栏标准图,于11月20日报厅另行下发执行(该标准图下发前各地钢筋砼护栏、波形护栏暂按现行相关要求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7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7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今年7月份以来,我省泉州、三明、厦门相继发生三起因业主私招乱雇、逃避监管、违法抢建、监管不力而酿成的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7月24日,泉州市永春县五里街镇崇贤中学四层教学楼在维修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重大损失。

7月25日,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大南村村委会旧礼堂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死亡4人,伤3人。

8月9日,厦门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一座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厂房二楼屋面板浇捣混凝土时突然发生整体垮塌,40多名施工人员被困压在倒塌的建筑物下面,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这些事故发生在村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暴露出一些业主和施工人员法律意识差,不遵守法定基建程序,蓄意逃避监管,私招乱雇,违章冒险作业;在乡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统筹城乡管理,克服质量安全管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抓好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闽政办[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今年1~4月,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90.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

特别是“五一”期间,我省连续发生4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决定自2011年5月中旬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降低,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闽政办[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加强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的,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闽政办[2006]271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省安监局二○○六年十二月)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平稳,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

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

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

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4]23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1 / 2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

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

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200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且留存审核单位壹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壹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进壹步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奖惩制度,且将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信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如实、及时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2.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二OO八年九月八日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机构驻地、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闽政办[2010]276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交通运输厅制订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加快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交通需求,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以“社会能承受、财力可支撑、百姓得实惠”为基本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的公交服务。

二、主要目标任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公交系统逐步形成,城乡客运和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有效推进,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基本满足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和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近期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全省设区市中心城市新投放公交车1000辆(其中清洁能源公交车370辆)以上,新增公交班线100条(其中清洁能源公交线路10条),优化班线200条,延伸公交服务时间250条班线,延伸公交线路800公里,实现中心城区群众步行10~15分钟内就可乘坐公交车。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闽交办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交办建〔2017〕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14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我厅印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闽交建〔2016〕161号)有关要求,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及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应将上月符合厅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至省交通质监局。

省交通质监局经初审后提出拟公开意见,提交省厅审核。

二、省交通质监局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信息报送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每年年度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报部;2016年度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及相关信息(部通知附件2、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送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三、各单位应明确此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信息表》(部通知附件1),于2017年1月9日前报送省交通质监局。

省交通质监局联系人:檀署忠,联系电话:0591- 87077653,传真:0591-********,邮箱:***************附件:《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7年1月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闽政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巩固深化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成效,从更深层次、更高成效上下功夫,经省人民政府研究,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

现将《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9日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巩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成效,实施“三年提升工程”,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关爱生命、文明交通”为主题,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依法、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优化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夯实道安基层基础。

至2018年底,实现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前三年(2013年至2015年,下同)稳中有降,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5%,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闽政办[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道安办”)制定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3日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4年工作措施(省道安办)2014年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工作“攻坚年”,主要任务是:着力完善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继续消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隐患,进一步严格车辆、道路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增强农村客运保障能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全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三年平均数(即2010、2011、2012年,下同)下降30%以上、比2013年下降10%,较大事故起数比三年平均数下降20%以上,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采取以下工作措施: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格局(一)持续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作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常态化、社会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二)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本地区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目标及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实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九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强化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排查摸清辖区内客车、旅游车、危货车、渣土车、重中型货车、非法载客车辆、外挂车辆、农用车辆数量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校车、低速货车、农村客运车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开展专项清查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载人、非法改装、已报废、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酒后驾驶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的车辆,采取从严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清查工作今年9月底完成,整治工作10月底完成。

二、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路段联合排查,把高下边坡、临水临崖、长下坡、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路段作为隐患整治重点,优先组织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今年安排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6000公里,重点向山区和未通农村客运的建制村倾斜。

今后每年实施年万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力争五年内基本解决农村道路安全隐患问题。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强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驻地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强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驻地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强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驻地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闽交办建〔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强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驻地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办建〔2014〕3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加强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驻地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安委办函〔2014〕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施工驻地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沿线及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4〕94号)的要求,督促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有驻地(含工棚)和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登记造册,做好防范措施。

二、加强新开工项目驻地安全源头防范管理。

一是在合同签订时,建设单位应向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实际风险预警点和区段作技术交底,以提醒项目部将施工驻地尽量避开可能出现险情的区域。

二是在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部驻地和施工人员驻地规划,在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增加驻地安全方面的内容,包括日常监测、预警、信息沟通、灾害救援等措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的行业管理。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要在日常检查中,切实加强行业督查,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施工驻地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闽交建明电〔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闽交建明电〔2016〕33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的专项排查和整治活动鉴于桥梁安全保护区的属地管理特性,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应牵头组织对已运营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保护区内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摸底排查,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通知并督促各运营管理公司做好配合。

对排查出存在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问题,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向当地政府报告,请当地政府牵头或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并于2016年上半年前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意见>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违法超限运输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治超工作相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要消除违法状态后再放行。

同时,要联合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大超限超载运输整治力度,落实交通运输与公安部门五大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为公路桥梁运营创造安全通行环境。

三、加强桥梁管护工作,确保管养制度有效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公路发〔2013〕321号)、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闽交建〔2011〕15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3〕5号)、《关于优化完善普通公路危桥管理制度的通知》(闽交建〔2015〕22号)要求,落实桥梁管养责任,强化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加大桥梁巡查力度,确保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闽交办安〔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闽交办安〔2017〕6号沿海各港口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419号)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学习培训。

2016年部对《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进行了修订,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掌握相关要求。

港口局、港口设施经营人要按ISPS规则对相关人员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使其具备履职知识和能力。

二、认真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各港口局要认真履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职责,应对现有港口设施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和到期的港口设施开展保安评估,2017年6月底前完成保安评估,相关情况7月10日前报省港航管理局。

三、认真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各港口局应按《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履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审核职责,并为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出具审核意见。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核验。

各港口局应加强对本辖区港口设施保安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无证、年度核验过期的严禁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违者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各港口局受省厅委托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受理和港口设施上一年度保安工作的核查,核查结束后港口局应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对核查中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按核查不予通过处理,核查通过后,应报省港航局(港口设施保安办)审核,通过后由省厅负责签发。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核验进入厅行政服务中心,福州港口局、湄洲湾港口局、泉州港口局分中心成立后,由分中心直接受理,厦门港口局辖区港口设施申请年度核验时,由省厅受理,申请材料同步送厦门港口局,厦门港口局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港航局提交核查报告。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闽交安明电〔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闽交安明电〔2016〕4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2016年11月24日,江西省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工地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省政府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 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16〕17号),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6〕5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全面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工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督促。

检查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范围全覆盖。

检查期间,省厅将组成6个组,分别由厅建管处、厅安监处及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处级领导带队分片赴各地进行督导。

二、检查、督促工作重点(一)重点检查施工预防坍塌事故开展情况。

检查各类高处施工作业平台、起重机械、架桥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设备设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督促各项目参建单位切实提升工程建设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责任第五章监理单位责任第六章试验检测机构责任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质量安全工作是指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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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五大战役”顺利实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办建[2010]3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0.08.31
【实施日期】2010.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五大战
役”顺利实施的通知
(闽交办建〔2010〕30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港务(口)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五大战役”顺利实施的通知》(闽政办[2010]2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意识。

工程质量安全是“五大战役”建设实施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省交通建设投资规模进一步加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紧紧围绕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程安全质量意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领导与管理,有效落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监管各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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