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名师”评选及考核暂行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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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济高级中学“校级名师”评选及考核办法
2003年8月27日一届十四次教代会通过
2006年6月23日校学术委员会修改
一、目的意义
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其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我校教育教学的总体水平。根据我校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特征和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迫切需要造就一大批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教育理念先进、在学科教学中能起专业引领作用的骨干教师,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评选条件
A、必备条件
1.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校爱生、尊重他人,职业道德高尚。
2.专业水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含内聘高级)。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能力,灵活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实践经验。
3.工作态度:团体意识强,合作精神好,积极参与校内外活动,有创新精神、独立判断能力和科学态度,工作效率高,在教师中起表率作用,
4.身心素质: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5.教学业绩:至少担任过两届高三毕业班的学科教学工作,且所教学生在会考、高考中取得显著成绩;或非高考科目教学业绩显著。
6.至少担任过5年班主任(副班主任2年折算为1年,教研组长、年段长、团干部年资可以计算在内),所带班级班风、学风良好。
B、选备条件
1.在“青蓝工程”活动获得“绿叶奖”、或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得“红花奖”,或指导的青年教师被公认为学校的骨干教师,或承担备课组长。
2.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坛新秀”、或县“双高课”一等奖、市“双高课”二等奖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优质课”奖、或“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作为学生学科竞赛辅导的骨干教师,积极参加辅导,成绩显著;或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并取得一定成果;或指导学生撰写小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人次较多;或获县以上先进荣誉的。
以上三条至少达到两条。
三、评选程序与办法
1.采取本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2.经校学术委员会考核、评审,确定“校级名师培养人选”名单。
3.“校级名师培养人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4.“校级名师培养人选”培养期为三年,三年考核均在合格等次及以上者,由学校授予“校级名师”称号。
5.在首次评选时,对一部分被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教师可以直接授予“校级名师”称号。
四、待遇与义务
1.待遇:
⑴优先提名参加“县级学科带头人”或“县级名师培养人选”评选。
⑵被列为“校级名师培养人选”的教师每人每月发给津贴40元。
⑶被评为“校级名师”的教师每人每月发给津贴50元。
⑷“校级名师培养人选”和“校级名师”评上县级(或以上)“名师培养人选”、“名师”、“学科带头人”后,按学校“名师津贴”相应的标准享受。
2.义务:
⑴必须足额担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实绩显著,能起示范作用。
⑵直接指导1至2名青年教师,辅导认真、热心,所带教师的教学水平有较大提高。
⑶当学校需要时,乐意担任班主任工作。
⑷每学年至少开出一次校级(或以上)公开课或参与一次学校组织考试的试卷命题。
⑸每学年至少有一篇论文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
⑹主持一个校级及以上的课题研究或作为研究骨干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的课题研究。
⑺指导一个兴趣小组,或参加学科竞赛辅导,或积极承担学生研究性学习指导任务。
⑻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业务竞赛。
五、考核
1.“校级名师培养人选”和“校级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由校人力资源科研处组织考核,上述八项义务中至少完成六项者为合格。
2.对“校级名师培养人选”三年的考核中,出现一次不合格者,应延长一年培养期,出现两次不合格者或学校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校级名师培养人选”资格。
3.“校级名师”任期为三年,连续三年合格者可以连任;出现一次不合格获当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即取消“校级名师”称号。
六、附则
1.已评上过县级(或以上)“名师培养人选”和“学科带头人”的,不再参加此评选。
2.本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
3.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