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有哪些类型 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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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3. 9.
情 形:一是 已产生危害结果的 “ 犯罪 未得逞 ” ,即行 为虽 已完 成但犯罪 目的所包含 的结 果内容未 能出现 :二是未产生危害 结果的 “ 犯罪未得逞 ” ,即 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使犯 罪 行为未能 完成。对于前者 ,无疑 已经产生 了一定的实际损 害,只是这一 实际损害 并没有达 到行 为人所希望的结果而 已, 这 只是质与量 的问题 ,如 甲本 想盗 窃一万元 ,但实际只窃得
肖传 国事件 弓发 的思考 f 从 肖案产生 出的定罪纷争 中可 以窥见 到我 国现行 刑法总 则与分则存在分离的 问题 ,即总 则的犯罪构 成理论并没有起 到统领 分则定罪量刑的作用 。司法实践 中的 “ 唯后果论”与 便宜诉讼 的司法能动乱象丛生 ,其 中有一部分 原因无 疑要归 功 于未遂犯本身缺乏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危害 结果而 导致 司法 鉴 定难 以掌握充分证据 ,阻碍 了检察机关 的指控 与法 院的判 罪 ,司法机关为避免放纵犯罪分子便 费尽心 思在 分则中寻找 相似 的罪状 来定罪 。若任意令这一漏洞扩张 ,总则中规 定的 犯罪 未遂 理论不免流于形式 ,形 同空置 。这就 使得我们需要 反 思是否仍要对未遂犯进行处罚 ?犯罪未遂这一犯罪停 顿形 态 是否仍有必要存在 ?若要处罚 ,其标准又何在 ?
百元 。这 ~行 为虽然包含在行 为人犯罪 目的之 中,却不符 合盗窃 罪的构成条件 ,因此只 能构 成未遂 。此例 中的行为之 所 以要 纳入 刑法 的管辖 范围就 是因为量 的不足并不足 以改变 行 为的本质 ,这 一行 为仍然造 成了一定 的危害结果 ,是刑法 所不能容忍的。对于 后者 ,由于行 为人 未造 成危害结果 ,即 对 社会 并没有造 成实 际危 害的情况 下就 予以处罚往往会陷入 主观归罪的怪 网之中,这 便涉 及到 了 自由与秩序 的悖论,换 言之,当社会秩 序与 公民权利 自由发生冲突 时,法律该如何 抉 择。对于 这一 问题 ,我 们就 应该通过探析刑法 的目的来寻 求答案 。 我 国刑 法将 法益 保护 放在 第一位 , 由其对于犯罪 的处罚 从预备开始便可知悉其触 角是前伸 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 , 为 了更好的保护 法益 ,预 防犯 罪,对预 防犯罪未遂的处罚不 应该是等到实际损害发生之时才加 以规 制,而是 以现实危 险 的 出现 为标 准来认 定犯罪 未遂 较为适宜 。 现实危 险是指客观存 在的危险状况 。在犯罪未遂 的情况 下 ,由于通常没有法 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而难 以直观判断 危险是否存 在,在 “ 外在 客观 行为不能回答 ,内在主观心态 不肯回答 ”Ⅲ的情 况下 ,我们只能借助于 “ 经验 ”来认定危险 状况的存在与否 ,虽然经验也存在着片面性 ,但 至少我们可 以将错误控 制在 最低 限度 内。辩证 唯物 主义认为 ,经验是在 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是客观事物在人们 头脑 中的反映 ,是认 识 的开端 。人们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通过 实践 的反 复证 明 最终总结所得的科学规律与客观标 准通 常是有效 的经验结 晶 ,而利用这些可贵的经验来 判断客观 危险是否存在通常是 正确的 。如行为人持枪对着他人脑袋开枪,持刀刺 向他人 , 对着易燃物点火等。这些都是 “ 验”使我们得知这些行为 经 是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 ,正因如此,这些现实危 险才可能 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 围,才可能 由刑法给 予其 负价值 的评判 。 ( 二)主观 方面—— 以外化表 现为标准 如前所述,处罚犯罪未遂 的前 提必须是行为人 的客观行

未遂犯(六)

未遂犯(六)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 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未遂犯的范围
(1)对所有故意犯罪的未遂都给予处罚 (2)对重罪的未遂犯均处罚,对轻罪未遂的处 罚以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为限。 (3)以分则条文的规定为限 第四十四条 未遂を罰する場合は、各本条で 定める。 2、未遂犯的存在范围 行为犯、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有没有未遂? 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情况下可存在未遂。
2、教唆犯的中止
陈某与刘某有仇, 后听传闻得知刘某经常与吴 某之妻厮混,于是告之吴某并唆使说“ 你真没 用,刘某这样欺侮你, 你都没反应。” 吴某问 陈某怎么办, 陈某即说“ 以牙还牙, 何不把他 媳妇弄到手,不肯就强行。” 吴某听后气愤地 说“ 我非要让他们现丑不可。” 此后, 陈某觉 得此事与刘某之妻无关, 不应伤害无辜,于是当 即又找到吴某劝其说“ 我刚说的全是废话,你 千万不能干,否则要坐牢的。” 吴某只是不语, 此后陈某仍觉放心不下,又亲自找到刘某之妻告 之实情并嘱其防范。第三天吴某从他人处证实后, 趁刘之妻一人在家将其强奸。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所 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 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要求犯罪结果的不发 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缺陷:罪刑不相当 有效性应当是行为人所采取的旨在防止既遂的 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应 该从所采取的防止措施本身来分析,而不能仅仅 因为其他因素的存在便被否定。
二、障碍未遂

关于未遂的量刑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遂的量刑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遂的量刑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是有不同形态的,⽽刑事犯罪有犯罪未遂、犯罪中⽌、犯罪预备等,那么关于未遂的量刑的法律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关于未遂的量刑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着⼿实施犯罪⾏为,但属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着⼿实⾏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为。

如果尚未着⼿,根据⾏为⼈没能着⼿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意志以内的原因)。

(⼆)“未得逞”,即实⾏⾏为的逻辑结果、⾏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

如果实⾏⾏为实现了该危害结果,即犯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三)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

只要⾏为⼈⾃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动放弃犯罪或者防⽌结果发⽣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四)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以及结合犯存在适⽤加重法定刑、同时适⽤未遂处罚规定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着⼿实施犯罪⾏为,但属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1.1 何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形。

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的客观特征,但主观上没有完成犯罪的经过,即未形成犯罪结果。

某人持刀捅人,但被害人未致死,便构成了犯罪未遂。

1.2 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具有客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罪未遂还具有主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意图的存在。

犯罪未遂的特征还表现在其行为的不彻底和结果的未完成。

1.3 犯罪未遂的严重性虽然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犯罪结果,但依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未遂后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理解2.1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未遂,有“量刑”和“宽限”原则。

即对犯罪未遂所判决的刑罚可以适当减轻,但对于危害社会较大、犯罪分子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2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有犯罪未遂行为的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但是,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仍属于犯罪,不能完全免责。

2.3 犯罪未遂的处罚涉及的因素在判决犯罪未遂的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监狱的改造情况等因素。

还需结合具体的犯罪未遂行为和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三、个人观点及深入理解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既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也要兼顾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认定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处罚,以达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回顾通过对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未遂的客观和主观特征,以及其处罚原则和依据。

个人观点表明了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深刻理解和总结。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应当在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刑法第七章

刑法第七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区分标准: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 标准。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区分标准: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包括: (1)对象不能犯 (2)工具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 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要件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 主要区别。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 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 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是犯 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所谓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 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 止犯罪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2)抑止犯 罪行为的原因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 因。
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 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的根本区别所在。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 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 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与犯罪已遂相比,在法律上的定性和认定上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就犯罪未遂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三是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人因财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念,决定实施报复性犯罪。

他事先准备好了一把刀具,准备在对方不备时实施袭击。

然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对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经法院审理,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分析犯罪未遂的危害程度。

虽然犯罪未遂未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危害程度并不因此而降低。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和犯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犯罪未遂也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不能因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而轻视其危害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犯罪未遂的法律打击。

对于犯罪未遂,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不能因为未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而减轻其处罚。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总之,犯罪未遂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其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打击和惩处。

只有通过加强对犯罪未遂的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未遂是什么意思

未遂是什么意思

未遂是什么意思一、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准确界定犯罪未遂形态中“犯罪未得逞”的具体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根据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但是,对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或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结果未发生说。

有人认为,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中,“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犯罪结果未发生的为犯罪未遂,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犯罪结果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有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之分,“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犯罪目的未达到说。

有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即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没有发生。

也有人对此表述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发生物质性犯罪结果的目的没有实现。

3.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说。

有人认为,犯罪既遂是指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标志。

“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二、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的一些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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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不同于强奸既遂的结果那么严重,通常情况下对强奸未遂的处罚都是比照既遂犯处罚。

需要注意,法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

因此,强奸未遂也有可能不会减轻或从轻处罚。

既遂、未遂是犯罪状态,每个犯罪都有只可能出现一种状态,而对与不同状态下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强奸未遂量刑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强奸未遂▲(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

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二、未遂不是犯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

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犯罪未遂的分类

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犯罪未遂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类: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终了未遂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未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二、犯罪既遂有哪些表现形式行为犯。

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

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三、犯罪未遂中止之间有什么区别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把握好“三个判断”

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把握好“三个判断”

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把握好“三个判断”犯罪未遂是指罪犯实施犯罪的行为已经开始,但因外在原因未成功达成犯罪的过程,它是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临界状态。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判决结果、案发现场的证据和罪犯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本文认为,正确把握好“三个判断”,是犯罪未遂的认定的关键所在。

一、行为已经开始认定犯罪未遂时,首先需要确定罪犯的行为是否已经开始。

从法律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考虑罪犯是否已经开始犯罪的实施,而这一点通常可以从行为是否超出了准备阶段,是否已经进入犯罪的实施阶段来判断。

警方和检察机关通常将开始实施犯罪的行为称为“罪行”,即罪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还未达成犯罪的结果。

比如,盗窃犯在盗窃行动中已经破坏了门锁,进入了房间里,但由于其他原因没能拿到财物,这就是犯罪未遂。

而如果罪犯仅仅是在准备阶段就被警方抓获,那么就不属于犯罪未遂。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已经进入实施犯罪的阶段:一是罪犯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明显的实质性变化,比如行动已经开始向目标对象进行,或者开始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准备活动;二是罪犯的行动已经进入了犯罪的实施阶段,比如盗窃犯已经进入了被盗窃的房间内,或者用匕首刺向他人;三是罪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由于外在因素阻止了犯罪的达成,比如劫匪在抢劫时发现警察到场,迅速逃离现场,未能达成犯罪的行为结果。

二、已经达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确定犯罪未遂的第二个要素是:尽管罪犯的行为已经开始,但实现犯罪的结果的可能性极小或者不存在。

犯罪未遂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无论罪犯已经做出超出准备阶段的行为,且分析团体是否属于永久团体,如在应用犯罪可能存在差异。

然而,如果尽管罪犯已经开始犯罪的实施,但对于达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极小,或者存在重大障碍,那么就认定为犯罪未遂。

因此,要认真分析罪犯的行为是否已经趋于完成犯罪违法行为的实现。

如果实现犯罪行为的结果非常困难或者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可以把罪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在D项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4、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第6题)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司考卷二第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 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 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项中,丙面对数枚金锭,慌乱之中却错拿仿制品,其行为虽然未对商场的财产法益造成显著损失,但却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应以盗窃未遂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中,若丁资助林某从事《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即便林某未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也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若林某欲实施的和丁所资助的是《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丁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遑论构成本罪未遂。故无论如何,D项错误。
1、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2、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何种未完成形态。
3、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考查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犯罪未遂形态研究作者:魏新政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6期【摘要】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

准确理解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分类,掌握犯罪未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异同,分析犯罪未遂的具体量刑标准,对正确贯彻刑事政策与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可分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

其中故意犯罪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类型。

犯罪的完成形态,既犯罪既遂,它标志着某一犯罪行为的终结完成,并具备了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则表现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指在故意犯罪行为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

该种形态显示,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事实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行为未达到法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的首要特征,如果行为人还没有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无所谓未遂或既遂,最多不过是犯罪预备而已,甚至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的任何形态。

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通常应具备四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其中客观方面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这些客观活动。

二、犯罪没有得逞。

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就不再是犯罪未遂了,而是构成了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

我们可以把犯罪未得逞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结果犯,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第二,刑法分则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应以法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犯罪未遂的名词解释

犯罪未遂的名词解释

犯罪未遂名词解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相关法规:【一般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被干预或未能完成的行为。

与犯罪未遂相关的是犯罪的实施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而犯罪未遂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个阶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犯罪未遂具有明显的行为准备和开始实施的特点。

犯罪未遂通常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经过一定的准备和策划,在实施前会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准备,比如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必要的工具、选择作案时间和地点等。

因此,犯罪未遂往往有明确的意图和计划,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干扰或遇到意外情况而未能完成。

其次,犯罪未遂受到干预或阻止的因素。

犯罪未遂往往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预或阻止而未能完成的。

这些干预或阻止因素可能来自于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对象,如被害人的反抗、目击者的插手或警察的及时介入等;也可能来自于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如行动计划的泄露、设备的故障、突然的换班或巡逻等。

这些因素导致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受到阻碍或干扰,从而使犯罪未能完成。

再次,犯罪未遂具有意图已经实施,但未能产生预期结果的特征。

与犯罪行为的未发生相比,犯罪未遂表明犯罪分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施能力和条件,并付诸行动,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例如,一名持有有毒物质的人在尝试下毒时被发现并阻止;又例如,一名枪手向一些目标开火,但因为射击精确度不高或被人发现而未能造成伤害。

这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已经付诸实际行动,但未能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标。

最后,犯罪未遂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评估。

犯罪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损失,但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犯罪未遂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恐慌和不安。

而且,犯罪未遂往往是犯罪活动的前兆或警示,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犯罪未遂进行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总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被干预或未能完成的行为。

它具有行为准备和开始实施的特点,受到干预或阻止的因素,意图已经实施但未能产生预期结果的特征,以及危害性和社会危害评估。

犯罪未遂怎么认定

犯罪未遂怎么认定

一、犯罪未遂怎么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类型1、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

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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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有哪些类型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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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将为大家详解犯罪未遂有哪些类型?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犯罪未遂有哪些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一.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如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

在投毒杀人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

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强奸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二.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

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
能犯的未遂。

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

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颠覆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

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三.“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如用诅咒方法杀人,给仇人捏个小面人,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

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谢谢大律师的解答、通过以上的讲解,您是不是有学到东西呢?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上法律直通车进行咨询,我们将会有在线法律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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