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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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管理规定为了不断加强《广告法》的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台广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广告登记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接办理一切广告业务。

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身份证,经营性广告须查阅营业执照;获将产品广告要出示相应获将证件;药品及行医广告,须按有关规定,审查各级卫生部门的批件。

2、严格执行办理广告业务签订合同的制度,并做好广告业务的建档登记工作。

二、广告播出1、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每条广告、点播、点歌在播出前均由主任审批,未经审签,不得播出。

2、每条广告必须手续齐全、合理收费,应在播出三联单上写明经办人,播出时间、收费数额。

因审核不严播出虚假广告,造成经济及信誉损失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广告收费1、广告部门根据合同的内容,填制广告制作单(一式三联,广告部门留存一份,财务收费记帐一份,制作部门一份),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局收费处办理交费手续,并在三联单上加盖“费已收讫,请执行”印章和在制作单上填写交费发票后,制作部门方可执行。

2、对部门须先播出、后付款或需分期付款的广告业务,必须先填制广告制作三联单,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送交局财务科,将制作三联单的记帐凭证联留存,在制作单上加盖“费待收,请执行”印章后,由制作部门再制作播出。

付款时,再由广告部门到财务科领取记帐凭证联到收费科交费。

3、对文字广告、如通知、通告、寻人(物)启示等必须先填写广告制作三联单,其运转程序同第二、三条规定。

4、办理广告业务,原则上不得以物抵收。

确属无法收款需以物抵收的,必须先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局财务科核准价格后方可执行。

所抵物资应及时交财务科记帐入库。

5、广告客户要求计提奖励的比例应从严控制。

对广告费较高、播出时间较长的个别大客户,可以给予广告总额的10%计提奖励(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但必须持广告收入的总额到帐后方可办理计提奖励部分。

6、对全局非广告人员联系着的广告、点播业务提奖标准:单位点歌一次性十首以上,单位点播一次性在三本(集)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收费后,按到帐收入总额的10%予以计提奖,广告提奖按月上缴额的10%一次性奖励。

XX电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XX电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XX电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台广告经营工作,使所属各专业台广告工作衔接紧密、流畅,配合默契,保证电台广告经营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凡通过我台所属专业台的频率及直播车发布的不同形式广告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2、有洽谈广告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树立团队精神,自觉维护电台声誉和利益,杜绝有偿新闻、免费广告。

(政府、地委的公告类需经台长批准)3、广告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17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业务员为一级审核,首席执行官为二级审核。

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禁止吃、拿、卡、要的一切不正当行为。

5、各专业台要建立齐全的广告档案包括:广告合同、广告播出单、广告客户资料存档不得少于2年。

二、广告管理制度1、广告财务由总台统一管理,各专业台分别立帐。

任何专业台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或以各种手段索取物品,化公为私,或找借口吃喝挥霍,一经发现3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所有广告提成一律按10%给予提成,(维语专业台按本部门规定执行)完全进帐后,经首席执行官、台长分别签字后于次月初即可兑现。

实物不顶帐,确需要的实物由台长决定后方可发生。

3、应要求广告客户在开播10日之内交不少于30%首付款,以后的延续性广告应做到先付款后作广告,以保证不出现呆帐、死帐,一但出现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自负。

4、各专业台必须按各自的广告价目表标准进行操作,(未经台委会通过,不得随意更改广告价格表,各专业台不得超出各自价目表价格的最大优惠幅度40%,进行不良竞争。

5、宣传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谁先签定合同谁优先使用。

如撞车双方可协商。

6、对大型户外活动(有偿或无偿)都必须经台长批准,不经过领导批准,私自承办将严肃处理。

监督人员,可采取不定期抽查广告播出情况,对于多播、没付款、未签合同、私自加播等现象一经查出,除立即取缔外,并给予罚款和严厉处罚。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质量,依法保护广告主和广告受众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体责任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广告主要责任:广告主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播出素材。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编造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2. 广告经营者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告主提供的播出素材播出广告,并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广播电视台要责任: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广告播出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承担对广告播出质量的监督责任。

三、广告内容审核1. 内容审核标准: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对所有广告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适宜。

2. 审核程序:广播电视台应当按照事先审核、实时审核、事后审核的原则,对广告进行审核,确保广告播出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机构:广播电视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内容审核,但应当建立严格的合作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四、广告播出时段限制1. 时段分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24小时分为多个时段,分类制定不同时段的广告播出规定。

2. 禁播时段:广播电视台应当严格禁止在儿童时段、新闻节目时段、宗教节目时段等特殊时段播出不适宜的广告内容。

3. 限时播放:广播电视台应当对某些类型的广告进行时间限制,确保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规定的时间。

五、广告播出监督1. 监督机构:广播电视台应当设立独立的广告播出监督机构,负责对广告播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违规问题。

2. 投诉受理: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受理渠道,接受广告受众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结果。

3. 违规处理:广播电视台对于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广告,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总则1、广告经营是全台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发展电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把广告经营与宣传工作置于同等位置抓紧抓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为规范全台广告创收行为,严格运作程序,避免恶性竞争,杜绝跑冒滴漏,提高广告创收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3、广告经营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增强策划意识、引导意识、竞争意识、培育意识。

坚决反对内耗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大力倡导全员广告经营意识,鼓励全员承担广告经营责任,重奖对广告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严惩诋毁、败坏我台广告经营声誉及阻止分化我台广告经营收入的言行。

5、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坚决杜绝不良广告在我台播出。

6、本规定所称的广告,包括硬广告、特约、冠名、挂角、游飞字幕及收费节目等各种广告形式。

二、目标任务7、广告经营全台一盘棋统筹运行。

各有关部门(栏目)按每年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及签订合同的规定完成相应的任务。

8、广告部是全台广告经营的主体,承担除制片人栏目本身承载的广告之外的全部广告创收任务。

制片人栏目每期给2分钟广告时段,广告创收按比例留存栏目作为人员奖金及栏目运行的有关费用。

栏目创收应立足内部挖潜,不得突破时限。

9、其他不承担广告经营任务的部门在不做有偿新闻的前提下,要尽量利用本身拥有的资源,积极为台上创收,对成绩突出的,台上可参照广告经营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三、广告的承接10、所有广告承接时必须填写《杨凌电视台广告业务承接单》(附件一)或《杨凌电视台收费节目业务承接单》(附件二)。

承接单必须由经办人、部门主任(制片人)、分管领导及台长签字后才能生效。

11、承接单会签中各环节负责人应根据台上规定的广告价格、形式、内容、长度等严格把关。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31•【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1996.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31日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户外或者公共场所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明白,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不得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不得含有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第四条广告不得与新闻、非广告信息相混淆。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明示语言或文字的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举报。

第七条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展销会、订货会等涉及广告经营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行为,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广告经营主体第三条广告主体资格1.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可以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的资质。

第四条广告经营主体责任1.广告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广告业的正常秩序。

2.广告经营主体有责任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和道德。

第五条广告经营主体合作不同广告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应当遵循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六条广告内容审查1.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

第七条特殊类型广告管理对特殊类型广告,如医疗、药品广告等,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

第四章广告经营监管第八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广告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告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广告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告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广告经营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文明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并完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广告经营管理机构第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广告审核、广告监测、广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广告行业规范和政策,指导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第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者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广告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第十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广告经营者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资质许可的范围。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立广告经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建立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经营活动的流程、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申请手续,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十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欺骗消费者,不得违法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广告内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涉及淫秽暴力、迷信谣言等内容。

第十八条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

第十九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声明或不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一、广告播放管理1. 广告播放时间段:广告播放时间段为每天的节目时间内,严禁在非节目时间内播放广告。

2. 广告播放时长: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30秒,在节目中间插播广告时,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

3. 广告内容审查:对涉及政治、宗教、涉及国家机密等敏感领域的广告,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审批。

4. 广告播放频次:对同一广告客户的广告播放频次不得超过每天3次,以避免对观众造成视听疲劳。

5. 广告播放顺序:广告播放的顺序应当合理搭配,避免在同一时间段内播放竞争性广告,影响其广告效果。

二、广告合同管理1. 广告合同签订:广告商在电视台投放广告,必须签订广告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合同内容:广告合同应明确广告的播放时段、时长、频次、价格等具体条款,保障广告商的权益。

3. 广告合同变更:如有广告播放时间、时长等变更需求,必须提前与电视台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4. 广告合同解除: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广告无法播放,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需遵守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

5. 广告费用支付:广告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广告费用,如逾期未支付,电视台有权暂停广告播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三、广告内容管理1. 广告内容要求: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欺骗性质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广告语言表述:广告语言应该文明、准确,不得含有攻击他人、侮辱性质的言辞。

3. 广告画面要求:广告画面应符合道德规范,不得包含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4. 广告音效要求:广告音效应符合播放环境,不得超过音量限制,影响观众的收视体验。

5. 广告效果验证:广告播放完毕后,电视台应对广告效果进行验证,如有虚假宣传、严重违规等情况,可暂停广告,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告监督管理1. 广告监督机构: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广告监督流程:广告播放前应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规要求,通过后方可播放。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1.doc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1.doc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1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规定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规定

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规定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和广告投放形式的多样化,对于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的规定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的规定,包括广告的时长限制、广告内容的监管、广告的播放时间及频率的安排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规定的详细探讨,希望能够加强电视广播行业广告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一、广告时长限制为了保证广告不会过度占据电视广播节目时间,根据业界的规定,电视广播媒体对广告播放时长做了限制。

根据电视广播媒体的不同,不同类型的广告时长也有所区别。

例如,在电视广播媒体中,每个广告片的时长一般不超过30秒,而电视节目中的广告整体时长则不超过每小时12分钟。

这样的限制能够保证广告播放的合理性,以免观众因为过多的广告而感到厌烦。

二、广告内容的监管在电视广播行业中,广告内容的监管非常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违背道德伦理的广告。

根据行业规定,广告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和诚信的原则,不得夸大或歪曲产品或服务的性能特点,并且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其词的宣传手法。

此外,广告内容也不能包含任何违法、违规或有害的内容,这包括侮辱性、歧视性、色情暴力等。

三、广告的播放时间及频率安排为了使广告的播放效果最佳,电视广播行业对广告的播放时间及频率也做了规定。

广告播放的时间安排应当尊重观众的观看习惯和心理需求,同时避免过度干扰广播节目正常的观看体验。

广告的播放频率则应当根据不同的广告类型和时间段进行合理的安排。

例如,在电视广播节目中,电视剧等长篇大戏和新闻节目中的广告播放频率应该相对较低,以免打断观众的收视体验。

四、广告语言文字和标识的规范为了保障广告语言文字的正常使用和广告标识的规范显示,电视广播行业对广告语言文字和标识做了相应的规定。

广告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或不雅的词汇,同时要避免使用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的手法。

广告标识的规范显示则需要符合行业标准,以便观众能够准确辨识广告内容,并避免与其他节目内容混淆。

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咼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 设立专职审查员, 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 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能够依法发布时, 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 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 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 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 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 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 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 如实填写, 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 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范文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台广告管理行为,保护广告主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视台及其广告部门。

第三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是电视台广告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电视台广告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广告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广告管理组织第六条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投放的策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广告主的沟通与协调,为广告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广告投放程序第十条广告主在投放广告前,应向电视台广告管理部门提交广告投放申请。

第十一条广告投放申请应包括广告内容、投放时间、投放地点、预算等信息。

第十二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广告投放申请后,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如果符合条件,应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在批准广告投放申请后,将广告内容、投放时间等信息通知广告制作部门。

第十四条广告制作部门应根据通知的信息,制作广告片,并及时送交广告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对制作的广告片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低俗、夸张等不良现象,应及时责令制作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广告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广告片,应制定投放计划,并通知广告投放部门进行具体的投放工作。

第十七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告投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广告内容、投放时间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广告费用管理第十八条广告投放期满后,广告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电视台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九条广告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广告费用管理制度,保障广告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广告费用的收取和核实应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二十一条广告费用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严禁滥用和挪用广告费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某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某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 (9)第五章广告违规处罚管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10)附件:一、《2012年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二、《2012年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三、《广告发布容管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

总的要,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三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发布、问题处理机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政策导向、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媒体独立、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技先行、节俭办台、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广播电视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

第七条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和期限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经营广播电视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管理等。

第三章节目制作与播出第九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和不良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民族传统文化,尊重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原创性和创新性,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类型,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节目内容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第四章广告发布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对不良广告及时处理,不得炒作、散布谣言等。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来源:http//: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设立了广告法,是为了防止广告泛滥的问题,也是为了杜绝假广告的出现,如今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是好多广告商想了解的,为了确保自己的广告不被拉入黑单中,广告商必须要懂得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方法。

那么就由广告买卖网为大家介绍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一是将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纳入了商业广告管理范围。

二是明确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并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三是要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商业广告要“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并将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

四是强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对广告履行依法经营、依法审查、依法播出的责任,并第一次提出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予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媒介》:《办法》明确将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纳入商业广告管理范围,同时还公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对电视购物广告和专业购物节目实行分类管理,听说还拟出台规范电视购物频道的发展政策。

有人担心这将对非广电购物企业形成冲击。

任谦:电视购物产业链很长,其中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是购物企业营销的重要手段。

总体上看,电视购物产业对拉动内需,调整经济结构,满足群众多样化生活需求都有促进作用。

目前,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两者之间发展不平衡,前者数量越来越多,鱼龙混杂,一些企业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广告中经常做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尤其是一些丰胸、减肥、保健品、电子、首饰等产品,既无质量保证,又无售后服务,群众投诉量很大,还有一些广告内容导向存在严重问题。

而一些播出机构为了短期利益,放松甚至放弃了审查责任。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和透支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台广告播放秩序,保障广告主、观众和电视台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视台广告规章制度,是指电视台在广告播放过程中应遵循的规范和流程。

第三条电视台广告播放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广告播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五条电视台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电视台不得播放下列广告:(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五)其他不适宜播放的广告。

第七条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广告时间第八条电视台广告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电视台在播放节目过程中,广告时长应合理分配,不得过度插播广告,影响观众收看体验。

第十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播放时间。

第四章广告形式第十一条电视台广告形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视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广告,不得以节目名义播放广告。

第十三条电视台应按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广告进行标识,便于观众识别。

第五章广告经营第十四条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广告业务流程,加强对广告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电视台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电视台应依法履行广告合同,保障广告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电视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1.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

二、节目制作备案2.1 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应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2.2 节目备案申请材料包括节目名称、内容概述、制作方案等。

2.3 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者发放备案证书或不予备案的通知。

三、节目制作管理3.1 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应按照备案要求,制定详细的节目制作计划和工作流程。

3.2 节目制作过程中应确保节目的内容合法、真实、客观,并严禁制作和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3.3 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编导、摄影、美术、音频等专业要求,确保节目画面、声音和效果的质量。

四、节目播出管理4.1 节目播出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群体或违反社会公德。

4.2 节目播出应按照播出时间、频率和播出费用等要求进行安排。

4.3 节目播出前,应经过专门的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4 节目播出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播、下架或惩罚。

4.5 广告、植入性营销、产品放映等相关内容的播出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信息真实、合法、客观。

五、节目评估与监管5.1 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节目评估与监管制度,定期对已播出节目进行评估和监督。

5.2 节目评估应包括内容、形式、技术等多方面的考量,对于存在问题的节目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3 节目评估和监管结果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5.4 主管部门应与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合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共同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六、违规处罚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6.2 对于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制作和播出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播、下架,减少相应的频率、时间或扣除相应的广告费用。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2•【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和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采取政府投入与广播电视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扶持。

第四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的管理。

教育、军队、公安、国家安全、气象等部门用于自身业务的范围的广播电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工作。

乡镇广播电视站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本乡镇的广播电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文化、教育、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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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
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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