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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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租赁经营
【发文字号】厦城执[2017]52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7.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城执〔2017〕5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交管局)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规范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遵守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共管共享的基本原则。
二、主体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者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应
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加强源头调控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根据城市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