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5•【字号】桂政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64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国务院制发(图一)。
第三条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图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四条地区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机关的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图三之一),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图三之二),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机关的印章,直径不得超过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左边为壮文,右边为汉字,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的五大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也是中国西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
在广西,事业单位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机构形式,其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了解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对于求职者和在职人员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根据广西自治区相关规定,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部分。
其中,基本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收入,它是根据公务员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津贴是指根据工作性质、工作条件等因素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贴,例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等。
而补贴则是指根据个人情况、工作表现等因素给予的一定金额的额外补助,比如绩效奖金、加班补贴等。
具体来说,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广西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来执行的。
在基本工资方面,广西实行了相对较为严格的职务等级制度,不同职务等级对应不同的基本工资标准,且有相应的晋升机制。
在津贴和补贴方面,广西也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以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的影响的。
一般来说,国家在宏观经济政策上做出相应调整时,广西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同时,广西也会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
总的来说,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一个与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制度。
它不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来源,也是广西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了解并遵守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对于维护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地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依法享受自己应有的工资待遇,为广西的繁荣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桂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严格规范行为,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公众提供服务;(三)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必须将公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四)严格执行首问服务制度,对首问的服务事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六)依照职责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七)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九)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处理群众关心关注的事情,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方法,采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十一)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提供公共服务;(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1•【字号】桂政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4年1月11日桂政发〔1994〕3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已报经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不得擅自突破。
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妥善处理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鱼皮的功效与作用鱼皮的功效与作用鱼是人们日常餐桌上常见的食材之一,不仅味道鲜美,而且营养丰富。
除了鱼肉外,鱼皮也是一种被很多人喜爱的食材。
鱼皮中含有丰富的脂肪、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具有很多健康功效和美容作用。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鱼皮的功效与作用。
一、丰富的营养成分鱼皮富含脂肪,尤其是ω-3多不饱和脂肪酸。
其中的不饱和脂肪酸可以调节血脂和血压,减少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此外,鱼皮中还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可以提供人体所需的氨基酸,促进生长发育和细胞修复。
此外,鱼皮还富含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和矿物质锌、硒等,对人体的健康发育和免疫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二、补充胶原蛋白鱼皮中富含胶原蛋白,胶原蛋白是一种结缔组织蛋白,是人体肌肤、骨骼、肌腱等重要组织的主要成分。
胶原蛋白具有保持皮肤弹性和紧致的作用,能够减少皱纹和细纹的出现。
因此,食用鱼皮可以补充胶原蛋白,促进皮肤的健康和年轻。
三、增强骨骼健康鱼皮中富含维生素D和钙等矿物质,在维持骨骼健康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维生素D能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和利用,钙则是构建骨骼的重要成分。
适量食用鱼皮可以增加钙的摄入量,促进骨骼生长和骨密度的增加,预防骨质疏松症和骨折的发生。
四、降低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鱼皮中的ω-3多不饱和脂肪酸可以降低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水平,减少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从而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
此外,鱼皮中的不饱和脂肪酸还可以降低血压,改善血液循环,减少血栓的形成,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五、增强免疫力鱼皮中富含的维生素A、维生素D、锌和硒等矿物质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维生素A是人体免疫系统所需要的重要营养素,可以增强黏膜屏障功能,预防感染。
锌和硒是重要的抗氧化剂,可以清除自由基,增强抗氧化能力,提高抵抗力。
六、美容养颜鱼皮中的胶原蛋白可以增加皮肤的弹性和紧实度,使人的皮肤看起来更加光滑细腻。
此外,鱼皮中的脂肪和多种维生素有助于滋养皮肤,保持皮肤的水分和营养平衡,减少皱纹和色斑的出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7•【字号】桂政办发[2000]203号•【施行日期】200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0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几年来,各地采取了不少措施,想方设法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时发放,自治区也采取了不少增加地市财力的政策措施,帮助县级财政增强工资发放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地市的工资发放工作,全区财政欠发干部职工工资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但在财政运行过程中,部分地市欠发工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工资发放问题的重要性工资发放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能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关注的大问题。
能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否讲政治、顾大局,是否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工资发放问题的重要性,切实抓好工资发放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分配给各地市县的财力必须首先用于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了缓解各地财政困难,特别是提高财政困难县工资发放的保障能力,近期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各地市县财力的措施,如增加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分配政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决算补助、微调财政体制等,大幅度地增加了地、市、县的可用财力。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享受工资和生活补贴待遇等三则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享受工资和生活补贴待遇等三则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3年第01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享受工资和生活补贴待遇?问:编辑同志,我们是事业单位的退休军队转业干部。
在军队时,我们都是技术等级8、9级。
2006年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及2011年在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时,技术8、9级军转干部都是按照正副处级增加退休金、生活补贴。
2012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没有按照正副处级而是按照中级职称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我们对这一做法很不理解。
请问: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享受工资和生活补贴待遇?读者:曾先生等答:读者你们好!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待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关军队转业干部其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按其已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相应待遇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已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相应待遇规定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在单位中实际任职岗位按单位奖励办法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其生活补贴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算基数对应的职务(岗位)生活补贴标准规定执行。
编辑部:魏珉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问:编辑同志,我是县卫生学校的一名教师。
在学校工作了20多年,属于县级基层单位。
2011年广西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
请问: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读者:田先生答:读者您好!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实际是职称工作的思路或原则,是制定职称政策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并非一条独立的职称管理政策。
从现有政策看,“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具体体现为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政策及实施特殊的职称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桂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出现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现象。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桂政发[1995]91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5〕9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的工资。
我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的工资基金,均由相应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程序第五条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工资手册》)是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也是基层单位使用、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
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广西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底蕴。
在广西,事业单位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涵盖了教育、医疗、科研、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
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一般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广西地方实际情况,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基本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收入,根据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工作绩效和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收入部分;津贴和补贴是根据特殊工作条件或者个人情况发放的补助性收入。
这些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广西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才吸引力和生活成本等因素,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具体情况。
在广西,不同的事业单位和不同的职务级别有着不同的工资标准。
例如,教育部门的教师工资标准和医疗卫生部门的医生工资标准就有所不同。
同时,广西还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和行业特点,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别化安排,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些具体的工资标准,需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执行和管理,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和保障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提高。
广西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关注工作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时调整工资标准,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
同时,广西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工资保障制度,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和合法权益的保障,防止出现拖欠工资和违法降低工资的现象。
总的来说,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一个涉及广大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高度重视。
只有建立健全的工资标准制度,不断提高工资水平,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广西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桂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9•【字号】桂政发[1994]10号•【施行日期】199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机关自行成立的服务公司、经营贸易开发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已改行企业工资制度或虽套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其工资关系、工资基金已不属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发布日期】1993.10.01【实施日期】199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1993年10月1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如档案局和档案馆),人员编制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或事业单位范围。
不能明确划分的,原则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现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而未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行政性公司和专业性公司。
(三)其他需要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一九九三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二、工资的实施事业单位职工的新工资构成分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津贴部分)。
(一)固定部分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职务(等级)工资是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套改办法是:先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按《实施方案》附表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等级)新工资标准;然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按《实施方案》附表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2、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种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3、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职务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2年第05期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0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1号)。
2011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对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2011年以来,自治区领导多次听取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专题汇报,并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指示。
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全力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同时,着力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调查摸底、数据测算、方案制定、政策研究和起草工作。
2011年11月,广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面兑现,具备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第三步走”的条件;12月16日,自治区11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汇报,并决定要加快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当前,在国家尚未出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广西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及时启动此项工作,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关心。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政策(一)关于实施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桂政发[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7〕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1日颁发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电子公文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桂政办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目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商务厅,为主管自治区内外贸易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职责(一)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原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职责。
(三)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四)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含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指导和协调自治区内外贸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二)拟订自治区内贸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doc
2019年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调整最新方案政策解读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四类构成。
由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而由于不同事单位之间“绩效工资”评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太强;因而,绩效工资改革提上日程。
2019年广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如何规定的?广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新方案是什么?本文整理了一些关于广西事业单位工资的相关知识,各位读者务必以官方发布文件为主,本文仅供参考!问: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是怎样的?答:㈠、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㈡、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㈢、津贴补贴: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一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二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尚未制定)㈣其它工资在重庆市有关津补贴出台前暂保留以下津补贴。
1、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国家规定机关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福利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执行本办法。
因停产、半停产出现严重亏损而无法支付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法定最低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工资、生活物价津贴、补贴等项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艰苦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劳动者本人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分地区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4日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远期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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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5]9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6
【实施日期】1995.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5〕9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的工资。
我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的工资基金,均由相应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