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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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5]9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6
【实施日期】1995.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5〕9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的工资。
我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的工资基金,均由相应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