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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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与债法

1、债的概念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发生原因的概括:债是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中各种经济流转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性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是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引起的,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债法的特点

一是债法是财产交易法(债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主要用来规范交换领域发生的流转活动,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流转关系的行为准则。)二是债法是任意法或称软法,三是债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就是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债务人则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二、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债权和债务。

1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2)权利设定程序不同(债的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而债权的设定不需要公示。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3)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三、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是指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广义上债的发生还包括债的转移,但是债

法意义上债的发生仅指前者。

2、债发生的原因:合同(合同之债是典型的约定之债),缔约过失(法定的),单独行为(约

定,单方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协商,如买彩票、寻人启事、通缉、悬赏广告、遗赠、设定幸运奖),侵权行为(典型的法定之债,伤害,诽谤,高空坠物),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既无法定义务又未受人所托,但已经管理他人事务就必须妥善管理),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取得的利益),导致债发生的其他根据

第四节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方主体内部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对于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影响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方主体间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

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6、主债与从债(根据两个相互牵连的债之间的从属关系分类,住宅的效力和存续决定从债的效力和存续。银行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主债和从债,质押合同、典当合同为从合同)

第三章债的担保和保全

债的担保概念: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保障措施。哪些人不得做担保人?(保证人的具备保证资格)

首先,保证人须具备代偿能力;其次,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第三,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作为保证人;第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最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要穷尽所有方法才能找我还)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只要他到期不还,你就能找我还。)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才有效,“口说无凭”。

债的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是指以其他人的一般财产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付债务。

2、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物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抵押和留置权两种担保无权,《担保法》中区分了抵押权和质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的特点:

具有平等性、从属性、补充性的特点。1)平等性,无论是哪种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2)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从属于主债,其成立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3)补充性,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是指担保之债是对主债的补充。

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的特征:

1)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2)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必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担保法》第90条);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第91条)。

定金的效力:1)证约效力2)担保效力)3)预先给付效力4)替代赔偿金效力

债的保全的概念: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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